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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商业秘密,主动预防重于亡羊补牢
发布时间:2017-10-20 08:51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本刊记者_魏巍


  商业秘密既是企业的“心脏”,也是企业的财富,是弥足珍贵的智慧财产,需要精心保护。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总则》中第123条首次将“商业秘密”明确列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这是我国民事基本法律对于企业商业秘密权益的立法肯定,也是我国更加严格保护商业秘密,营造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环境的里程碑。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进一步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保护企业科技创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2017年9月15日,由法制日报社主办的“首届中国商业秘密保护高峰论坛”隆重举行。论坛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单位领导出席论坛并作重要讲话。论坛还邀请到刘春田、程永顺、李顺德、黄京平等分别作主题演讲,共同研讨中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论坛就商业秘密保护、商标权保护进行交流和讨论。为了持续提高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能力和水平,法制日报社在论坛上启动了“品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计划”,华为、阿里巴巴、腾讯、360、西门子(中国)、九牧厨卫、苏泊尔、公牛、上汽通用五菱、香飘飘等品牌企业积极响应,成为法制日报社首批合作单位。
  科技创新需要商业秘密保护,研发成果需要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与商标权是品牌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通过论坛交流活动,大家在商业秘密预防性保护和法律救助方面进行了充分的探讨。


  商业秘密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
  当前,华为、海尔、老干妈、金龙铜管等品牌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消息已经见诸报端。企业中存在研发成果泄密、技术秘密泄露、竞争对手窃密、随意跳槽侵权、客户名单“飞单”、电子数据披露等高危风险,使企业家与投资人普遍感到担忧,逐渐成为妨碍我国企业科技创新的“绊脚石”。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察组组长孙勇表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于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将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完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推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人才交流和技术合作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要明确商业秘密和侵权行为界定,探索建立诉前保护制度。《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推动制订修订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年度工作要点,多次对推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加强商业秘密行政与司法保护等作出部署。相关指示要求和部署安排,为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局局长杨红灿介绍,1993年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从立法上明确了商业秘密概念、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为进一步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效施行,工商总局于1995年制定了《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条款的规定。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日趋完善,越来越有利于保护创新发展。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查处商业秘密侵权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职能。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取得重大进展,已处于全国人大审议阶段。《修订草案》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商业秘密”的定义,使之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内涵一致,不再强调“实用性”,使得实验数据尤其是失败的实验数据等信息也可以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加大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力度。
  世界主要创新型国家都将保护商业秘密作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创新创业环境的重要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张志成对各国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做法进行了介绍。
  美国是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最发达的国家之一。1979年,美国制定《统一商业秘密法》,1995年,美国法律协会起草了《不公平竞争法第三次重述》。1996年,美国国会制定《经济间谍法》。2016年美国国会正式颁布了《美国联邦保护商业秘密方案》。在司法执法方面,美国有关商业秘密诉讼标的高、程序复杂、威慑力强,动辄上亿、几十亿美元的诉讼标的以及刑事制裁,让很多企业望而生畏。其他国家如日本、德国、英国、法国等也都在商业秘密领域形成了一整套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和救济制度。例如,2015年,日本修改《不正常竞争法》,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2016年4月,欧盟通过了《商业秘密保护指令》,改进创新商业活动环境,保护对知识的投资。
  今年7月,欧盟知识产权局发布了《通过商业秘密和专利保护创新:欧盟公司成功的决定因素》报告指出,52.3%的被调查公司使用商业秘密。对于大型公司来说,69.1%的公司使用商业秘密,52.8%的公司使用专利;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51.2%的企业使用商业秘密。而美国某知名咨询机构发表的统计数据表明,科技公司大约60%的创新成果最先是以技术秘密方式存在。可见,商业秘密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复杂
  商业秘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知识产权、公平竞争、员工保护、合同管理等多方面内容。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张志成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国内形势进行了分析。随着各国经济、科技交流日益加大,跨区域、跨领域、跨企业的人员往来交流日益频繁,商业秘密保护问题成为当前影响企业经营的常见风险之一。
  从国际上看,一些外国知名企业也经常陷入商业秘密纠纷当中。例如,UBER、FACEBOOK、谷歌等诸多著名企业也不时出现有关商业秘密的纠纷。在美国?“337调查”中,由商业秘密引发的纠纷数量也呈增多趋势。从国内看,随着我国经济向创新驱动发展转型,近年来商业秘密纠纷也呈高发趋势,同时,纠纷多与人才引进、技术引进等活动高度关联。一方面,国际国内企业之间的商业秘密纠纷频发。另一方面,商业秘密纠纷涉及的产业领域越来越广,传统行业的商业秘密纠纷也时有发生,例如2017年发生的“老干妈”涉商业秘密案。同时,人才流动导致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增多。2016年以来,我国商业秘密纠纷出现快速增加趋势,涉及各行业领域、各地区园区、各类型企业的新案、大案、难案频出。
  对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复杂形势,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察组组长孙勇说:“在多双边知识产权交流合作与磋商谈判中,商业秘密已经成为热点议题。随着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产业结构不断升级,企业竞争日趋激烈,全球范围内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在内的侵权假冒总体依然多发高发,互联网领域尤为突出,已成为世界性的难题。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往往比其他侵权行为更为隐蔽,其保护难度明显加大,执法监管面临新的考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李顺德在论坛上,为大家详细解读了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中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条款。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基础和前提。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与重视,特别是在我国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今天,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局局长杨红灿在论坛上向大家透露了一组数据,全国新登记市场主体887万个,同比增长13.2%,每天新登记的市场主体4.9万个。单从企业来看,每天新设企业1.6万家,其中科技企业与日俱增。所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箭已离弦。

  “公”“私”合力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要从转变观点开始。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春田说:“我国《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物权编,传统的学者都觉得物权是第一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大家可以发挥想象,其实越是值钱的物,越是知识和技术占主导。从波音、空客、计算机、高档轿车以及奢侈品、红酒、手机等等,越是价值高的物,知识技术越是它的主体。材料并不重要,虽然有的材料很贵,但是材料贵的原因常常在于需要知识和技术进行生产。因此知识技术在财产中越来越彰显其重要性。商标、著作权、专利是人类知识和技术汪洋大海当中的三个孤岛,而这个汪洋大海就是商业秘密。生产产品的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个流程,温度、湿度、环境,任何一个参数都可能导致这个产品特殊。所以,商业秘密的保护既重要又复杂。”
  由于商业秘密的私法性较强,一般工作中大多是“不告不理”,因此,权利人的保护意识和保护措施对于商业秘密保护具有重要作用。技术流转和人才流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技术流转及人才流动中如何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现知识产权应有的商业价值、鼓励和推动创新发展,的确仍然需要从企业自身防范、政府监管、竞争文化培育等多方面加强。杨红灿表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也将进一步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积极促进和保护企业的创新发展,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张志成强调,对于我国企业而言,保护好商业秘密,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做好风险防控。他说:“商业秘密具有合同性权利性质,保护的主体是企业,需要企业提高意识,构建有效的制度和工作体系。特别是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约定好权利义务和责任,管住信息,管住人。二是加强行业自律。供应链企业间的合作离不开对伙伴企业商业秘密主动自觉的保护。加强合同约束和行业自律,管控好供应链上下游合作企业对商业秘密的利用与保护,推动形成良好竞争环境。三是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商业秘密官司复杂,立案难、取证认定难、损失赔偿难。企业应当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机制。做好检查、追踪,证据保留,才能在遇到风险和纠纷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有待完善,尤其在新兴领域和业态中,商业秘密保护仍有空白点,在此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分散,所以,企业自我保护意识显得更为重要,应严防内部人员甚至是高级管理人员窃密、泄密、带密出走。
出席论坛的专家们普遍认为,实践中,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的调查取证比较困难。由于商业秘密具有非公开性和非排他性,加之近年来互联网领域的侵权假冒以及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日益增多,取证难、查处难的情况更加严重。这些情况进一步表明,应加快推动相关立法,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管,积极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国境合作,不断提升执法办案质量和水平。
  法制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邵炳芳在论坛致辞中表示,近年来,我国持续进行科技创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需求十分强烈。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就是保护国家经济安全,这一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法制日报》作为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是党在政法综治战线的主要喉舌,是党和国家在民主法治建设领域的重要舆论阵地。长期以来,《法制日报》及其所属子报刊、网站、新媒体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报道,采写了大量有关知识产权领域理论和实践问题、典型案例的稿件。法制日报社举行“首届中国商业秘密保护高峰论坛”主论坛和商业秘密保护分论坛、商标权保护分论坛,是推动我国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标权违法犯罪行为,践行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要求的具体措施。法制日报社搭建商业秘密保护平台,就是为了与政府部门、企业和专家学者一起,助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为我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服务。今后,法制日报社将继续充分利用报纸、网络、杂志、新媒体等媒体平台,大力推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引导、教育,为国内外品牌企业建立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提供服务,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责任编辑:刘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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