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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司法改革离不开律师担当
发布时间:2017-10-19 17:48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是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今年1月12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如何对待律师,反映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程度。他从律师制度改革与司法责任制改革统筹进行、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要求努力把律师服务管理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改革开放近40年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逐渐发展壮大,作为“市场与法治”两个要素中的重要力量,为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作为新阶层和新经济组织,也得到了社会和市场的认同,取得了物质和社会地位的丰硕成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16年6月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是下一步律师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意见》从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等5个方面强调了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也从严格执行执业惩戒制度等5个方面,要求健全律师执业管理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提出,到2020年,建设一批规模大、实力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据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要加强市场经济专业领域法律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律师为银行、证券、保险、环境保护等领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把律师专业意见作为特定市场经济活动的必备法律文书。这意味着,《意见》并未固步自封于法律领域内改革律师制度,而是将律师制度改革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结合,面向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面向未来,引导律师行业向数量与质量并重发展,面向世界提高律师行业的竞争力。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制度改革的一个缩影,从一个以刑事辩护业务为主的特色化律所,已经转型为以团队化为基础的大型、综合性律所。为此,本刊记者专访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就司法改革过程中,律师、律所如何承担其应担的责任,如何通过改革做大做强法律服务业务,阐述了他的观点。
  采访中,田文昌律师告诉本刊记者,最近有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推出了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举措,希望通过增加国家财政支出,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让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律师辩护。
 
  律所应具备的服务平台
  本刊记者:京都律所曾是国内知名的刑事辩护的专业律所,为何要转型成为一家综合性的律所?
  田文昌:特色化的律所,就是以特色服务为优势,单科突进。诸如以某一种非诉业务或某一种诉讼业务见长的律所,或是以国际业务著称的律所等。这种发展模式容易提升,占领市场快,而且易于规范化管理。
  而综合所的优势在于,律所是以律师个人业务的专业化为基础,以团队化的管理体制为支撑,借助律所系统化综合化的服务平台,全科并进。这种律所的市场需求量大,后劲足。
  特色化模式无论对于律所自身的发展还是对于提高法律服务质量,都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在律师制度发展的初期更是如此。然而,这种模式虽然可以提供符合企业某一方面需求的法律服务,但是却难以应对客户面临的各种错综复杂的法律事务。
  律所就像是医院,如果只有内科,没有外科,那么就会丧失外科患者;反之亦然。满足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是京都变革的外在诱因,完善律所管理水平和提升律师专业能力是京都变革的内在动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主体面临的法律问题是多种多样的,特色化的律所无法满足客户复杂的法律服务需求。尤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还不够成熟、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十分不足的情况下,企业经常出现并发症式的法律问题。这种并发症式的法律问题,只有具备综合法律服务能力的律所才能应对和化解。
  本刊记者:我国正在大力推动律师事务所通过建立国外办事处、与国外和港澳地区律所加大合作等方式拓展国际业务,您认为律所国际化是否会成为优秀律所的必然趋势?
  田文昌: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尤其是“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需要中国律师为国内外企业提供大量的法律服务。一方面,与欧美发达经济体的经济交往、法律服务交往早已展开;另一方面,与以往并非我国主要贸易对象的经济体的交往,也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提上了议事日程。
  比如非洲国家,2011年,中非贸易额就达到了1663亿美元,同时,非洲成为中国海外投资的主要目的地。中国企业对非投资面临新的历史机遇。但是,由于中国与非洲各国在政治、经济、军事、社会、风俗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中国企业对非投资存在诸多风险及不确定因素。
  本刊记者: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很多传统行业已经更新换代,律所业务是否随着经济发展而发生迭代?
  田文昌:确实如此。近年来,京都律所根据客户需求的变化,设置了公司业务、知识产权、破产清算、房地产、矿产及环境资源、金融、对外投资与国际贸易、跨境纠纷解决、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商诉讼与仲裁等二十余个业务部门。同时,为适应客户需求,京都还成立了四个跨领域、跨行业的专项法律服务中心,分别是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中心、非洲法律事务中心、文化产业法律事务中心和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
  比如家族信托法律服务,将成为律所高端服务的一个“风口”。随着高净值财富人群数量的增多,以及其对资产的多元化配置,他们迫切需要量身定做的境内外家族信托架构设计、投资基金与慈善基金架构设计、税收筹划等专业法律服务,而以往的单一的中介机构都没有能力提高综合性的服务,律师事务所与境内外信托机构、私人银行、家族办公室一起,才能帮助客户实现家族财富增值、风险隔离和永续传承。
 
  团队化是律所管理的方向
  本刊记者:律所在做大做强的过程中,势必会发生大律所对中小律所的合并,或是设立分支机构,您认为律所在规模扩张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田文昌:一个律所要实现综合化的目标,必须具备博大的胸怀,没有胸怀就无法发展。这就要求全所上下构建一种包容的氛围,进而让律所内形成一种独特的文化气质,一种团结合作的精神,这样才能不断吸引优秀人才加入。
  但我也认为,在分支机构的设立上并不应一味追求速度,而是要强化管理和团队建设,力求做成一个又一个的精品分所。其中的重要一点,就是要根据分所所在城市的经济结构和所能吸引到的人才确定自己的特色。比如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需要大量的资本市场(IPO)、公司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等非诉讼法律服务。这就要求在上海设立分所可以重点发展非诉业务,在资本市场(IPO)、公司并购重组、投融资、金融、外商直接投资等法律服务领域重点发力。与此同时,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分所与总所及其他分所也要形成紧密的业务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专长,起到优势互补的效果。
  本刊记者:律所越做越大,律所的管理就成为律所发展中的重要环节,我知道京都所就聘用了一名非律所出身的管理合伙人,这是出于何种考虑?
  田文昌:寻求管理合伙人加盟,实施专业化管理,就是为了加速管理变革,推进公司化管理的落实:先是对律所的人力资源管理、合伙人分配制度和业务成本核算进行创新和改革,然后扩展到事务所的品牌建设、业务发展和内部管理。
  京都所实施了多项措施,例如质量控制、风险管理、知识管理、业务发展、技术支持、财务分析以及提升办公室服务等,以建设一个为合伙人及律师开展业务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的平台,使得客户可以得到京都律师团队提供的优质服务。战略的实现靠执行,而执行重在细节。
  非律师管理合伙人模式具有明显的管理优势,这种分工明确的专业化管理显著提高了律所管理的效率。举一个例子, 刑事诉讼、民商事诉讼和非诉类业务属于不同性质的业务,律师的工作方式和利润率不同,成本核算、分配机制必然要有所差异。一方面,要鼓励合伙人个人努力创收、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也要对在合伙人间业务合作、律师团队建设、品牌宣传及律所管理等其他方面有所贡献的合伙人给予认可,树立合伙人团队合作的理念,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本刊记者:您认为律所的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原则是什么?
  田文昌:管理的精髓在于:设计好机制,把握好方向。我常说,只有选对了航行的方向,才能最终抵达终点。
  做好律所管理,最重要的是团队化。这要求律师和律所成为统一的整体,律所内部进行公司化管理,各个业务部门责、权、利明确,但是都要服从律所的管理。团队化管理模式是最有竞争力的,其优势是凝聚力强、服务能力强。从长远的眼光来分析,只有这种方式才能适应市场经济主体的需求,为企业和单位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本刊记者:这次司法改革也给律师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新任务,比如看守所律师值班制度、逐步实现申诉由律师代理等,对此你怎么评价?
  田文昌:这些都是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最近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看守所法》,我参加了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机关的讨论,希望在完善律师会见保障方面更进一步。对于研究实行律师值班制度,这是好事,我也希望这个制度早日落地。
  申诉由律师代理同样如此,其实,律师界一直也在代理这样的案件,但现实中对于申诉过程中律师的阅卷等权利保障得还不够。
  这样的改革需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勇于担当,尤其是大所,不能只顾着闷头儿赚钱,因为律师值班制度,收费可能不会太高,就需要律师或律所作出一定程度的牺牲。
  我一直有这样的想法,如果每名律师每年代理1—2件法律援助案件,这样全国每年法律援助案件就会增加三四十万起。为了弥补律师因代理法律援助案件造成的收入损失,律所可以相应进行补贴。当然,这是在国家财政不足情况下的权宜之计。
  令人欣慰的是,最近有个振奋人心的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推出了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举措,希望通过增加国家财政支出,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让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有律师辩护。这将大大有利于司法的公平公正,同时能够让年轻律师多办案,提高专业能力,进而促进司法环境的改善、提升。
  律师活跃在法治建设第一线,对法治环境的发展变化感受最深,是最有发言权的职业群体之一。律师不仅应当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为己任,对于推动立法与司法改革也应当大有作为。办好一个案件,可以救助一二个人,而推动立法的修改和司法改革的深化,则可以救助一大批人。
  本刊记者:在给律所确定了做大做强的目标后,如何避免律所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让律师的社会责任不被忽视?
  田文昌:社会责任是一个深层次的问题,这是因为,一方面,有些人将律师行业看得过于功利化;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律师制度的历史太短,律师还是一种新生事物。
  现在许多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还处于为立足和生存而挣扎的状态之中。法律服务作为一种高端业务,知识的准备和经验的积累,是实现自身价值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在推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努力,不失为律师实现其远大抱负的有效途径。


责任编辑:刘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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