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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中国商业秘密保护高峰论坛”嘉宾发言精选
发布时间:2017-10-20 08:50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9月15日,由法制日报社主办,法制与新闻杂志、法制网、商业秘密网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承办的“首届中国商业秘密保护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关注商业秘密保护的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律师以及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共300余人出席了论坛,并就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进行了深入探讨。本刊精选了部分嘉宾的精彩发言予以刊发,以飨读者。

  杨红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局局长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查处商业秘密侵权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职能。多年来,工商机关一直高度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自《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至今,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1000余件。各地工商机关在积极受理投诉、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同时,还主动开展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指导工作,指导帮助企业提高商业秘密保密意识,建立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促进创新发展,巩固创新成果。浙江等地工商机关开展了商业秘密保护新机制的探索实践,建立了“行政指导先行,打击侵权跟进”的工作机制,形成了“政府重视、部门联动、行业指导、企业自觉”的商业秘密保护新格局,有效地保护和激发了企业创业创新。国家工商总局在浙江台州召开了全国工商机关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推进会,就浙江等地商业秘密保护的经验和做法向全国推广。

  邵炳芳 法制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
  《法制日报》作为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是党在政法综治战线的主要喉舌,是党和国家在民主法治建设领域的重要舆论阵地。长期以来,《法制日报》及其所属子报刊、网站、新媒体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报道,采写了大量有关知识产权领域理论和实践问题、典型案例的稿件。为了尽快使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能力与水平接近或赶超世界发达国家,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标权违法犯罪行为。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首届中国商业秘密保护高峰论坛”主论坛和商业秘密保护分论坛、商标权保护分论坛,这是法制日报社践行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要求的具体措施。

  张志成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
  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意义重大,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古以来,商业秘密就是企业或手工业者独到的、能够形成市场优势的经营诀窍,是企业最核心、最宝贵、最具潜力的财富。在我国古代,没有和现代西方知识产权制度近似的产权制度,“一招鲜”的知识和技能大多通过“传儿不传女”等保护方式传承。在各国聚焦创新开展全球竞争的大背景下,以技术秘密和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承载着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使命。

  吴坤  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
  世界发达国家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已经有数十年历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目前,品牌企业知识产权的全球化竞争日趋激烈,商业秘密与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成为企业竞争的要素之一。员工或前员工侵犯品牌企业商业秘密,竞争对手窃取商业秘密,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广大企业需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管理。 
  作为中央政法委机关报的《法制日报》,将密切关注商业秘密与商标权保护工作,从媒体角度支持企业依法维权。法制日报社将以此次高峰论坛为起点,继续充分发挥广泛联系政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专家学者的优势,组织好、开展好品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商标权保护工作,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力量!

  孙勇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察组组长
  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效果,需要加强行业自律,相关行业组织要积极发挥行业自律和协调服务职能,引导行业守法诚信经营,督促企业完善内部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机制,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同时,还需要权利人积极参与,相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和员工教育,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增强依法主动维权的意识。有关部门也要完善举报投诉机制,支持和鼓励企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媒体需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欢迎新闻界的朋友更多地关注和支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特别是要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自觉抵制侵权盗版的良好氛围。

  张忠  最高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 
  当前,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案件虽然在全国刑事犯罪总数中占比不高,但上升幅度较快,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增大,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不容忽视,因此,加强对商标的刑事司法保护尤为重要。近年来,检察机关在保护商标权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相关刑事犯罪,始终保持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犯罪等多发商标侵权假冒犯罪的打击力度。二是充分发挥刑事立案监督、民事行政抗诉、执行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能,及时纠正商标侵权假冒领域的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裁判不公、执行不力等问题。三是积极推进商标保护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增强权利保护的“两法衔接”。四是注重宣传引导,营造商标保护的良好氛围,在依法打击侵权假冒犯罪的同时,主动延伸工作触角,积极助力商标权保护。

  刘春田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开国际民法制度的先河,在《民法通则》当中,以一节的篇幅安排了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重要的构成,这在全球来讲都有领先的意义。今年3月15日《民法总则》又在第123条规定了知识产权问题,这在中国的法制建设史上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讲到商业秘密,我觉得商业秘密可以说是人类智慧和知识技术的汪洋大海。我国一天平均有1.6万个经济体出现,一年有差不多600万个。这样的经济体加上固有的东西,这就是持续不断的生产财富、生产智慧、生产技术的汪洋大海。其中,商业秘密是这个汪洋大海当中的主体。我们知道,中国已经是世界第一大专利申请和授权国,真正能够变为专利技术的也就是上百万件。而商业秘密是无数的,一切给企业造成竞争优势,并且实行有效保护措施的技术资讯可以无所不在,包括技术逻辑、研究路径、材料配方、生产方法、制造流程、经营策略、管理模式、分配方案、消费模式、金融方法等等,一切环节的技术和知识都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李顺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最新一稿相关的条款里,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及保护方面,跟2016年12月那一稿基本相似。在这里修改的主要是强调了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过去我们叫做实用性,这次把它强调为“具有商业价值”,也就是和TRIPS协议要保持一致。
这次修改稿加大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行政罚款由“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改为“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增加了“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记入信用记录、予以公示。删除了今年2月份修改稿当中规定的“商业秘密当中的员工、前员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责任。

  黄京平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严格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有效的刑事风险防控手段,就是最好的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因为,刑事案件公诉方的努力,法院审判的结果,尤其是“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的裁判规则所体现的谦抑原则,表明了刑事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无疑是强度最高的。回到最朴素的常识,家贼难防,要防患于未然。(1)刑事风险的防范,包括被害风险防控。比如,重点的防控节点,重点的防控区域,重点的防控对象等。(2)公安机关的办案思路有必要拓展,尤其应注重隐藏于一般刑事案件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及时依法行使职权,或许可以形成阻止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既遂的效果。

  黄武双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在美国,原先除了《商业间谍法》属于联邦法之外,商业秘密纯属州法调整范畴。而2016年通过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案规定,可以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提起联邦诉讼,可以单方申请签发查封财产指令,同时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在不少国家都有委托专业人员出具是否侵犯专利、商标等权利分析报告的惯例。如果报告认为不可能侵权他人权利,即便法院最后认定侵权,也能够证明被告没有侵权故意。

  孙佳恩  商业秘密网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负责人 
  我代表“中国商业秘密保护联盟”发起单位提出倡议,我们要共同做到:一、让更多的国内外品牌企业建立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加入法制日报社品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计划”,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商标权。二、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加入“中国商业秘密保护联盟”,成为永久免费的会员,许可获得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进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基础建设,保护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三、联盟通过法制日报、法制网、新汇闻融媒体、商业秘密网等深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普法教育,提高企业家、企业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四、发挥商业秘密保护专家作用,为品牌企业提供定向培训、圆桌会议、专业沙龙、保密维权等服务,解决疑难问题。五、联盟帮助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事前保护、事中控制、事后维权,调解处理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打击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商标权案件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六、不断完善联盟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持续提升商业秘密保护能力与水平,尽快使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的能力接近或赶超世界发达国家。

  程永顺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存在权利范围确定难、维权诉讼举证难、是否侵权认定难、鉴定意见采信难、经济损失计算难等五大问题,“保密无价,公开也无价”,一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损失难以计算。为此,建议加快商业秘密保护法立法研究,用司法实践、司法解释推动立法。

  周建明 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总监
  如何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优化与集成作用,如何运用互联网提升社会生产及创新能力,形成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的中国经济新生态,是政府、企业乃至社会各界共同探索的方向。一个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中国经济新生态,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阿里巴巴作为“平台治理”理念的首倡者,在践行“平台治理”理念的过程中持续创新、不吝投入,独创了“大数据打假”“权利人共建”等多种信息化治理手段。然而, 作为一家互联网企业,阿里巴巴的能力终有极限,健康生态的建设离不开法律保障、政府投入、企业承担、消费者参与。只有如此,我们才能拥有一个良性循环的健康经济生态,才能在未来三十年的发展中保持活力。

  魏凌鹏 公牛集团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忠信诚和”是公牛集团的企业文化核心,专心专注是公牛人的做事方法和态度。保护电器,就是保护人,公牛作为国际民用电工行业的领先品牌,已经建立商标权保护防火墙,建立专业的维权队伍,综合运用多种措施、多种渠道进行维权,对侵犯公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件,采取零容忍。
希望法制日报社等相关专业媒体,对保护品牌企业商标权进行正面宣传,舆论引导,司法机关强化执行到位,加强刑事打击,加大惩处力度,有效保护公牛等品牌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合法权益。

  石松 真相科技董事长
  商业秘密保护常规的保护模式是事后保护,而通过法律科技手段可以将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商业秘密,如产品设计、视觉形象、过程数据、经营数据等自动快捷地进行法律主权的确立,从而将商业秘密保护由事后保护转向事前保护。真相科技同时在论坛上就企业品牌保护发布司法级品牌保护方案,与传统的零碎组合式的品牌保护方案不同,真相科技的司法级品牌保护通过法律、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等打造一体化品牌保护方案,该方案整合监测平台、调查团队、律师团队、司法出口等。可以线上线下全网监测品牌状态,并可自动固化成法律证据,进行相关的媒体、行政、司法处置。

  洪云峰 中国反侵权假冒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
  中国反侵权假冒创新战略联盟加强与地方各级政府密切联络,与各行业协会密切合作,与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商平台密切合作,加强国际交流,保护品牌企业商标权。
  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打击假冒伪劣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全社会群策群力,希望中国商业秘密保护高峰论坛作为社会各界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注册商标的经验交流平台、创新平台,以此为起点,越办越好。

  马新明 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首席评估师
  商业秘密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保密无价,公开也无价”,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无价是说价格难以确定,或者说价值是无形的。但从评估角度来说,能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秘密就是有价的,有可以用货币量化的价值,这个价值是可以通过评估的技术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财产化,其实在企业会计准则里有相关规定,在合并对价分摊里,合并报表里应体现可辨认的无形资产,那么商业秘密(可能是各种形式:专有技术、客户关系、销售网络等)应作为一项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

  刘光裕 国创鼎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简单的讲就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的技术鉴定。具体到商业秘密鉴定,主要分两块内容:一块是非公知鉴定,一块是同一性鉴定。我从鉴定的角度对企业维权给出两个操作层面的建议:一个就是对提出的技术秘密的技术方案的非公知性要有初步判断。我们曾经遇到过一个案例,企业主张的技术秘密内容,我们在鉴定分析过程中发现技术秘密内容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了,它的非公知性并不成立,导致后续维权工作无法继续展开。另外一个建议就是,对于提出的技术秘密的内容的同一性要有前瞻性的预测,也就是你主张的技术秘密内容最好是能够在侵权嫌疑人的技术方案中找得到,并具有一致性;同时,对于同一性的技术内容的取证和同一性认定的技术难度都要有评估,以便同一性鉴定能够顺利进行。

  钟宏伟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业秘密保护分为立法保护、司法保护、企业的自身保护三种。很多企业在谈到知识产权时只知道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而不知道商业秘密的存在。对商业秘密认识不足、保护意识不强是现阶段中国企业存在的普遍问题。当然,随着商业秘密经济功能的逐步显现,部分企业确实已经开始了商密保护的探寻之路,但是这部分企业一般只停留在做一些零散的保护工作,比如加装软件、贯标甚至只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就了事。实际上,商业秘密保护作为一项防御性工作,强调的是整体性和严密性,任何一个漏洞都能让之前的所有措施形同虚设。因此,我们认为,对于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应在日常管理中构建一套立体的综合保密体系,可以从严密的法律管理体系中,找出有效、合法的证据,对侵权行为实施有效的打击与追究,形成外部保护闭环。
  (图片摄影  本刊记者 杨晋峰)


责任编辑:刘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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