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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
发布时间:2017-10-19 16:55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文_蓝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娄允


  离婚,一个沉重而又复杂的社会话题,落实到司法实践无非有三点:一、婚姻关系的解除;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若夫妻双方育有子女);三、财产的分割(包括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认定,认定后的分割)。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判定标准为感情确已破裂。
  关于子女的抚养,201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简称《意见》)的规定,将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布的《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十岁以上的子女在父母离婚确定抚养发生争执时的询问年龄提早到六岁,这一点变化值得关注。
  关于财产分割,夫妻离婚就是一个经济共同体的解散,解散就意味着清算——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近些年,由于房地产市场过热,不动产价值提升,涉不动产纠纷频发。为此,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三)》,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条款是围绕着夫妻共同财产中不动产的分割。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一般而言,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俗称“争夺抚养权”。从关爱未成年人的角度而言,笔者不赞成夫妻在离婚时把孩子当作财产争夺,协商一致和平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不仅是为一场失败的婚姻画上一个略显完满的句号,同时还能够让孩子感受到一丝安宁。
  当然,司法的最终目的是为定分止争,有协商一致必有争执不决,那么如何裁判便是重点。目前就北京地区而言,涉及确定孩子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二: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问题;二是前文提到的北京市《意见》。两个《意见》对于如何确定子女抚养的原则有非常详尽的规定,包括:考虑子女跟随一方的身心健康问题、受教育问题、物质保障问题、未来发展问题,特别值得肯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关注到了子女长时间随一方父母生活的问题,关注了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对子女的照顾及其之间的相互依赖,这是在关注到社会现实后出台的极具中国特色的规定。
  两个《意见》同时也相当重视子女的选择权,只是对年龄提出了不同的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见》对年龄规定的是十周岁,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对年龄规定是六到十周岁。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发布于1993年,因此在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会适用2016年出台的北京《意见》。
  综上,从法律人的角度我们应考虑立法体系和司法适用相统一,作为2017年最重要的一部法典—《民法总则》,其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编纂《民法典》的进程又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因此,我们其他民事法律的适用就应考虑和《民法总则》的统一。回到本文,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征询未成年人关于选择与谁生活的年龄,都应与《民法总则》保持一致,维护民事法律体系内在的完整统一。

  夫妻共同财产中不动产的分割
  婚姻关系解除中一旦确定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剩下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中,不动产的归属又是当下最受关注的部分。笔者结合《婚姻法解释(三)》总结如下三点与读者分享。
  1.贷款买房怎么分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了对贷款所购房屋在夫妻财产中如何认定:“夫或妻其中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且签约方以自己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同时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并且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在双方无法协议处理该不动产时,人民法院应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方,对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得到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婚姻法解释(三)》已将婚前贷款购房共同还贷部分如何分配写的十分细致,但如何补偿一时间成了各地方法院头疼的问题。作为首都,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见》在全国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2014年11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就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向全市范围内法院发出通知予以明确,这个通知也成为北京地区确定共同还贷部分补偿的司法准绳,该通知如下: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房屋评估现值以法院委托时确定的时间为准,对房贷的计算标准可通过当事人提供、向各银行查询及通过互联网查询等方式了解。上述计算标准是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基准,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妇女及子女权益等多种因素,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酌情判定补偿数额。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到了夫妻共同还贷和房屋升值部分的联系,未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也能分配到较高的利益。换句话说,夫妻共同还贷的时间越长,被补偿的一方获得越多。
  2.房屋增值怎么算
  《婚姻法解释(三)》已明确,自然增值部分归房屋所有权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回归到不动产上,即可解释为,一方在婚前拥有的住房,即使在婚后如何升值,它依旧是婚前个人财产。
  3.父母出资怎么办
  由于我国不动产价值不断攀升,导致年轻男女结婚不得不借助父母的力量,因此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是目前司法裁判无法回避的现实,因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对先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做出了重大的修改,且首次在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度下提出了按份共有,学界把这种有违法理的规定看作是时下房价高企且变化异常的一种司法无奈。但无论如何,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都应遵照《婚姻法解释(三)》对案件进行判定。
 


责任编辑:刘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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