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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律师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发布时间:2017-09-26 14:59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方工

    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律师在社会治理和民众生活等诸多方面,有着发挥作用的广阔空间。同时,律师制度对贯彻实施宪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笔者认为,律师兴则国家兴、法治兴、人权兴,这也是社会进步发展的客观规律。
    正是由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性,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两高三部”颁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两高三部律协”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全国律师协会实施了《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各级司法机关也都明确制定了同样性质的规则等等。而国际社会更是在联合国的专题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由此可见,如何看待、对待律师制度、律师工作,是对司法者政治素质、法治精神和职业素养水平的检验和考验。
    法治的实现,要求司法者进一步增强民主平等意识,树立法治意识思维,遵守法律规范,正确行使司法权力。司法者需明确律师是法律共同体成员,律师权利是受到法律法规保护的,要把律师作为法治事业的战友,要依法、文明、平等地对待律师,充分尊重、全面保障律师的职业尊严及执业权利。司法者反感某些律师的执业风格,或在某些案件中反对律师意见的心理,可以理解;但是,司法者从事的是关系国家、社会和民众利益的公共事业,身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任务,不应在履职时放任个人情感,使其影响正确履职。如果司法者心存成见偏见,把律师视为麻烦的制造者、公正的破坏者,利用职权损害律师的权利、荣誉和尊严,随意排斥律师的意见,则与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职责相违背,进而可能损害国家的司法制度。其中,最为消极的影响莫过于击穿保障案件质量、维护法律公正的屏障,加大错案出现的几率。
    因此,司法者必须通过司法改革措施,坚持健全、落实保障和支持律师工作的相关制度。尤应以彻底解决办案中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非法证据排除难及要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难等现实问题,让律师更加充分、便捷地发挥作用为首要。
    同样,律师也应严格自律,时刻站稳国家法治事业的建设者、推动者、捍卫者的立场,坚持依法执业,全力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实际上,只有法治严格,才能充分保障律师的切身利益,律师维护自身利益的正确选择是积极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促进法治进步。这要求律师要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伦理,在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施展技能,表达意见,依法提供最佳的法律服务。要正确对待委托人急于维权或胜诉的激烈情绪,保持理性思维,决不能有意利用当事人的情绪,采取违规违法的非正当工作方式,对司法者施加压力,使司法天平发生倾斜。
    毋庸讳言,任何队伍中都有害群之马,因有司法者滥用权力或出现司法错误,就不再信任和支持司法;因有律师胡作非为或意见不当,就歧视律师,都不是法律人应有的思维和态度。理论和实践表明,司法者与律师同为法治的建设者和法律共同体成员,有着推进依法治国的共同职责和任务,高质量履职既是自己的追求也是对方的需要,大家都是对方正确履职的受益者。二者无法分离更不能相互排斥,应建立和巩固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督促的新型关系。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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