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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贪官非法所得是反腐败题中之义
发布时间:2017-09-26 13:43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文_吴学安
   7月25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没收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申请一案作出裁定,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任润厚违法所得人民币1295.562708万元、港币42.975768万元、美元104.294699万元、欧元21.320057万元、加元1万元及孳息,以及物品135件,上缴国库。此时,任润厚已因病死亡近3年。
   长期以来,对于职务犯罪,司法实践中总存在一种剥夺贪官的权力,使其不可能再犯罪为上的观念,似乎贪官锒铛入狱就万事大吉。实际上,此举不仅不符合当前打击腐败的刑事政策,也有违遏制贪腐犯罪的法律规定。
    据了解,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新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即被告人死亡并不意味着案件完全终止,目前该程序已在全国多地法院得到施行。据媒体公开报道,检察机关向法院申请没收死亡涉贪官员违法所得的案例已达十起左右。
     长期以来,我国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不断完善各种制度法规对腐败官员进行极有震慑力的惩处。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反腐力度空前加大,许多不法官员纷纷落马。然而官员腐败和一般刑事案件不同,他们不只应该得到刑法的严肃惩处,同时更应该将其非法所得没收充公。但这在现实中却困难重重,造成了对贪腐官员没收财产执行难、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事实上,不少贪腐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以腐败官员为靠山的利益共同体,包括家族式腐败,有俗语称“贪腐亲兄弟,寻租父子兵”。而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中却往往难见涉案亲友的身影,他们可能被另案处理,有的甚至不予处理。其中,对贪腐所得的财产利益更是蜻蜓点水式处罚居多,国家和人民遭受的巨额损失通常得不到有效弥补。
    虽然在惩治贪腐官员时大多都要判处没收财产附加刑,但是许多贪官的个人财产远小于其贪腐的实际利益。特别是在家族式腐败案件中,贪腐的收益多数由他人获得,虽然法律规定可以追缴违法所得,但在实践中却难以实施,一方面,由于一些贪腐行为十分隐蔽,且披着合法经营的外衣,非法所得的界限难以分清;另一方面,由于追缴财产干扰多、难度大,司法机关经常怠于追缴。因此,应该建立贪官财产追偿退赔机制。也就是说,针对已经受到法律惩处的贪腐官员,即使其被捕下狱也要将案件一查到底,尤其是涉及非法财产方面,应将其贪污财产尽数充公,从而断了贪官为留下不义之财誓将牢底坐穿的念头。对于涉贪案件不应该以贪官被判刑自动终止,对可能的涉案人员、窝案串案其他人员应继续调查,以避免贪官因受到刑罚制裁,对其利益同盟者形成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
    毋庸置疑,追偿国家和人民失去的经济利益也是反腐败的目标之一。刑罚类别分为自由刑和财产刑。自由刑是以剥夺人的自由为主要内容的 刑罚,受刑者在一定的设施内被拘禁。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有没收财产和罚金两种。没收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没收其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其向国家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可以说,强制执行贪官财产部分是对公众的一个交代,也是表明严惩贪官污吏的决心,对于贪腐官员,追究其自由刑必不可少,然而更重要的是对其腐败所得的追回,惟有如此,才能有利于压制贪官污吏的欲望,有利于形成一个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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