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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背后的行贿受贿窝案
发布时间:2017-09-26 13:35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文_卢金增 许胜君
   着急用钱的时候,人们往往会找亲朋好友借钱周转。但是,却有一些人利用“借钱”的幌子,进行肮脏的权钱交易。
   事发偶然
   “我曾在2008年向江承志行贿了6万元。”2015年初秋,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在查办一起案件过程中,行贿人刘作全的一句话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刘作全的这句话,提到了一个当时并没有为办案人员所知晓的名字—江承志。办案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很快,江承志的身份渐渐清晰。
1964年出生的江承志,17岁进入某国有煤矿工作,可谓少年得志。工作后,江承志很会察言观色,受到单位领导的赏识。2008年,44岁的他担任某地甲醇厂副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同年底,甲醇厂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组织团购买房。当时,江承志手头并不宽裕,但他又不想错过这个好机会。前思后想,一个人的名字出现在他的脑海里。
    “江承志想到了刘作全。当时两人有业务往来,刘作全想进一步扩大和甲醇厂的合作。有了这层关系,江承志认为找刘作全借钱是没问题的。”邹城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四科副科长宋拓认真分析了当时的情形。
     向一个有直接业务往来的供货商借钱,这样的意图再明显不过。刘作全心里自然也清楚,便心甘情愿地把这笔钱如数奉上。关于利息、归还时间等都只字未提。
    “实际上,他就是不好意思直接开口要钱,借着买房子的名义向我要钱。”刘作全说。
    随着手头的宽裕,江承志也提出过还钱,但都被刘作全以各种理由拒绝了。江承志明白刘作全的意思。他内心有点挣扎:如果不还,这个行为怕就变成了索贿;如果还,这么一大笔钱他又舍不得。可如果没有被人发现呢?就这样,纠结了多日的江承志抱着侥幸心理说服了自己,不再提还钱的事了,在业务上格外关照刘作全。
    转眼7年过去,2015年的一天,江承志像往常一样到单位上班。无意中,他听到有人窃窃私语。仔细一听,他们口中议论的一个消息顿时让江承志直冒冷汗,已经淡忘的事情立刻重新浮现出来:“厂里有几个人因为受贿出了事,还都和刘作全有关系。”
    这让江承志慌了神,相比过去,无论是身份还是地位,江承志都与7年前大不相同了。如果因为这件事被查,岂不是得不偿失?第二天一早,江承志拿着6万元钱给了刘作全,并对他千叮咛万嘱咐:“这件事到此为止,以后谁也不要再提。”
    事情真的能如他所愿吗?利益中的朋友可靠吗?当办案人员找到刘作全了解情况时,他将向江承志行贿的事说得很详细,主动交出江承志退还的6万元赃款、两家单位交易材料等。
    面对审讯依然不松口
    正式立案后,邹城市人民检察院准备对江承志实施抓捕。没想到的是,听到风声的江承志早已辞职不知所踪了。找不到江承志,案件的侦查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据办案检察官调查发现,多年的工作经历让江承志有着丰富的人脉,也和一些“地头蛇”混的很熟。所以,他辞职以后,与这些人相互勾结,在2016年初他们这个煤矿建职工宿舍的过程中,共同向煤矿施压,索要巨额土地赔偿款。果不其然,2016年春节刚过,就传来了江承志的消息。而此时,他已经在距离山东800多公里的陕西省榆林市。
   “进入江承志家里的时候,他还穿着睡衣,正准备吃饭,看到我们进来,十分惊讶。”邹城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科科长张传庆带队抓捕。
    江承志到案后,坦白交代自己的问题,态度十分端正,并没有很慌乱的感觉。江承志承认了他收受一家润滑油企业销售人员5万元的事。对于其他的事,即便办案人员拿出证据,他也没有痛快承认。他的“自信”从哪来呢?会不会他在逃亡的过程中做了什么手脚?多年的办案经验让检察官有所警惕。
    搜查中,他主动提供了一份100万元的借款合同,想要证明他所得的钱,有一部分是借钱给他人所获得的利息。
综合审讯时的表现,江承志在失踪的这段时间里,除了挣钱,他还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来迷惑、误导侦查。
   “搜查江承志家的时候,发现一个IPAD,正登录一个炒股软件,金额有100多万元,但户主却是另外一个人。后来我们找到这个人,证实该账户一直由江承志操作。同时,我们也调查了那个1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本就是他伪造的。”邹城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张德洋让江承志无法隐瞒下去。
    同时,在江承志卧室床头的一个夹缝里,办案人员发现了一份他手写的笔记,详细记录着他将收到的钱款每一笔都借给了谁。机关算尽的他怎么也不会想到,正是这份真的借款合同证实了赃款的去向、流向,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据江承志供述,他在某矿场任职副矿长期间,曾收受产品供应商的贿赂100余万元,为他们在招投标及货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
    顺藤摸瓜
    江承志的坦白让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案件并没有就此结束。顺着江承志的供述,检察官找到了行贿的机电设备供应商—某办事处主任郝恩光。他的出现,彻底揭开了查获该煤矿7人行受贿窝案的黑幕。
    郝恩光对于向江承志行贿50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行贿费用的来源则是企业报销的业务提成。
    面对如此大的行贿金额,郝恩光以为,检察院一定会继续深挖。但在询问结束后,对他没有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而是让他回去,放松他的警惕,希望找到突破口。
    果然,几天后,郝恩光主动提供了报销业务提成,以及机电厂与该煤矿交易的资料。通过梳理这些财务单据,办案检察官进一步印证了他们的猜想和推测:郝恩光报销的业务提成在三四百万元,明显超出正常经费支出;另一方面,江承志分管设备采购,也是采购评审组的组长,同时也分管机电工作,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中间环节,上游下游环节都还有采购评审组的其他人员。
    办案检察官断定,还有其他涉案人员:该煤矿筹建期间采购评审组和机电相关工作人员。
    但办案人员并没有轻举妄动,因为当时该煤矿正在试运行阶段,这些人员都处于重要位置,一旦对他们展开调查,一定会影响企业的运转,同时,尚未掌握十分充足的证据,也不利于案件的调查。
    调转侦查方向,办案人员开展了大量的外围调查。同时,发现确定的重点调查人员,在郝恩光被询问完后,都与郝恩光有过电话联系。
    2016年4月5日,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协助调查江承志受贿案为由,第二次通知郝恩光到检察院接受调查,并正式就此案立案侦查。
    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很快,郝恩光就供述了向某煤矿多名管理层行贿的事实。
    至此,某煤矿行受贿窝案的涉案人员、犯罪事实全部浮出水面。一个涉及两名正处级干部、5名科级干部的行贿受贿窝案,全面告破。
    2017年7月11日,经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江承志被冠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其他6名涉案人员均受到应有的惩罚。
    承办此案的邹城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张德洋表示,面对金钱的诱惑,在一些国有企业供销领域的公职人员,特别是身处要职、手握实权的领导干部,运用手中权力谋取一己私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受到党和人民的唾弃。
    同时,此案也反映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体现。在供销领域,特别是国有企业采购过程中,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工作规范和流程,对于预防职务犯罪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检察机关也将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肃查处违法犯罪。检察机关建议:一要进一步提升招标采购等关键环节的公开透明度,让采购过程更加公开;二要加强关键岗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让他们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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