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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遭家暴,法院来保护
发布时间:2017-09-25 18:18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文_叶青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一位父亲,对儿子频施家暴,后被法院依法中止了监护及探视权。这位父亲是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柳州市首位被制裁的施暴者。
   父亲棍棒教子
   2003年,陈洪泉和邓馨颖两人结婚,婚后第二年儿子小宝出生。喜得贵子,本应是幸福生活的开始,可随着岁月的流逝,夫妻二人的感情却渐渐被琐碎的家庭事务消磨殆尽。2008年,他们选择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小宝由陈洪泉抚养。
   离婚后,陈洪泉对小宝的管教更加严苛。不知是他对孩子的期望值过高,还是由于经济负担重而力不从心,或者是缺乏正确的家庭教育意识与方法,总之,只要是小宝对其稍不听从,陈洪泉非打即骂。他似乎忽视了这种行为对孩子幼小心灵的伤害,并总是强迫孩子按照自己的意思行事,特别是入学之后,陈洪泉暴戾气息愈发浓重。
   每次邓馨颖去探视儿子时,邻居都会悄悄地告诉她,经常看到小宝身上青一块紫一块。作为母亲的邓馨颖,自然心痛不已。她曾多次规劝陈洪泉不要用这种方式来教育儿子,孩子也有自尊心。但这样的规劝往往遭到陈洪泉的呵斥:“你要再管,我连你一起打!”
   2012年以后,陈洪泉打骂小宝已成家常便饭。2014年,陈洪泉对小宝的打骂升级,还威胁小宝不得告诉外人,否则将遭受更严厉的惩罚。此后,饱受伤害的小宝选择了拨打“110”向民警求助。民警出警处置时,对陈洪泉进行了口头警告。但事后,陈洪泉不仅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
    连警察都不能制止父亲的打骂,小宝感到既无助又伤心。面对无尽的折磨,小宝萌生了跳楼自杀的想法。
    2016年4月的一天,邓馨颖去探望儿子,见小宝躺在床上暗自垂泪。她赶忙掀开儿子的衣服,发现其背部有用皮带和衣架抽打的痕迹。邓馨颖抱着儿子失声痛哭。经医院检查,小宝不但伤痕累累,而且患上了中度忧郁症和轻度焦虑症。
    这时,邓馨颖决定挺身而出,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儿子。
    母亲替儿维权
    由于小宝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邓馨颖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小宝向法院申请寻求法律庇护,同时提起变更小宝抚养权的诉讼。
同年7月4日,邓馨颖来到位于广雅路的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下称家少审理中心),以陈洪泉对儿子小宝实施家暴为由,要求给予母子二人法律保护并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家少审理中心依法受理了此案。
    案件受理后,案卷送到了承办此案的吴漫捷法官手中。吴法官一边查阅案卷,一边拨通了邓馨颖的电话,对案件进行进一步了解。
   “我儿子迟早会被他打得走上绝路,求求你们法院了,帮帮我可怜的儿子吧!”邓馨颖向吴法官哭诉了孩子的经历。
    吴法官关切地问:“你儿子现在怎样?你们母子现在居住的地方安全吗?是否需要法院帮助你们提供临时庇护所?”邓馨颖说他们母子俩已暂时找到安全栖身之所。
    因为实施的不确定性,导致家暴的证据较难收集。首先,家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持续性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维权意识差、举证能力弱。不少家庭仍认为被家暴是“家丑”,很少外扬及向朋友倾诉或与家人交流,以致许多被家暴的事件错过了收集证据的有利时机。这样既不利于法院对家暴事实进行认定,更不利于受害者及时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所以,吴法官一开始就非常注意各方面证据的收集。
   吴法官次日前往柳北公安分局黄村派出所,调取了当事人的报警处置记录,对案件情况作了进一步的调查和了解。他准备必要时,向妇联、住所地居委会、邻居等调查取证,适当拓宽证据形式,包括施暴者的书面保证、悔过书、具有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证言、有旁证支持的视听资料等,均可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接着,吴法官又马不停蹄地赶到陈洪泉所在的社区了解情况。一提到陈洪泉这个人,群众都摇头说他有点古怪,平时性情暴躁,不太爱与街坊邻居打交道,常用打骂的方式来教育儿子。
    调查到的情况与现有的证据一致。至此,邓馨颖母子俩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可以作出了。于是,吴法官一边思索,一边抓紧时间起草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公安合作备忘录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7月14日,法院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陈洪泉对申请人邓馨颖、小宝实施谩骂、侮辱、威胁、殴打;中止被申请人陈洪泉对申请人小宝行使监护权和探视权。裁定的有效期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最长时限—6个月。
    为保证裁定后续工作做细、做实,在裁定送达时,吴法官与送达组干警一同前往派出所、社区和小宝所在的学校,帮助母子二人速建“防暴墙”。
    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协助法院做好案件当事人个人隐私保密工作;派出所在收到裁定和人身保护令48小时内,应与陈洪泉进行谈话,对陈洪泉予以警示,定期回访;要求陈洪泉定期向所在社区民警报告,及时了解被申请人动向、行为等信息;做好出警备勤工作,对陈洪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警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法院,出警时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母子俩所在社区网格员和孩子就读学校也负有定期回访母子生活,及时掌握母子生活第一手资料的义务。如发现陈洪泉再次施暴,或是获悉母子二人受到陈洪泉再次施暴的情形,应当帮助母子二人及时报警处置,并主动与法院联系,全力保障母子日常生活不再受陈洪泉干扰。
    终止探视届满
    2017年1月中旬,陈洪泉被中止探视权届满。那么,其对儿子的监护权和探视权能否恢复?
    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就上述案件而言,因为考虑到陈洪泉的家暴事实已经给其儿子的身心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伤害,所以法院选择先征求小宝的意见。当然,陈洪泉在权益限制期间,也可以向法院或公安机关提出探视申请,在征求申请人同意之后,在法院或公安机关的主持下探视儿子。
    据了解,陈洪泉在被终止探视权这段时间里,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其的禁令已经解除。3月初,笔者咨询家少审理中心的相关人员,陈洪泉尚未向法院提出恢复监护权和探视权的申请。
    陈洪泉该对自己的偏执行为进行反省。如果他不思悔改,仍坚信“三天不打,上房揭瓦”这种陈旧式的教育方法,那么,他挥舞的拳头,将会再次受到法律的制裁。《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在个别家庭里看似“天经地义”的暴打配偶和孩子、辱骂恐吓老人、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亲人的行为,将被视为触犯法律。
(文中人物除法官外,其他为化名)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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