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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努力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发布时间:2017-09-25 15:44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自然也应当服务于发展,要自觉增强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找准切入点、结合点,通过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平等保护,一视同仁,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依托。检察机关应提高认识,积极作为,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担负着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呈现出总量攀升、实力增强、贡献突出的发展态势,成为拉动经济增长、增加社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
    2015年,河南全省共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数295.28万个,占河南省市场主体总数的99.7%,非公有制经济贡献了去年河南省55.7%的地方财政收入、60%以上的进出口额、74.3%的GDP、80%以上的新增就业。河南省安阳市非公有制经济贡献了全市60%以上的GDP和税收、80%以上的就业。要牢固树立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就是服务大局的观念,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在服务中体现价值。
    二是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服务经济发展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责任,是检察机关服务中心工作的客观要求。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把服务非公经济纳入服务发展的重要内容,担负起重要使命,把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切入点和结合点,坚持平等保护、平等服务。
    三是要把监督依法行政作为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有效手段。行政执法部门与非公有制经济的联系最紧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行政部门的支持、引导、服务。只有行政部门积极履职尽责、依法行政、规范服务,才能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但是,实践中一些行政部门在服务非公有制企业中不作为、乱作为,一定程度制约和影响了非公经济生产经营、有序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履职或者不履职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这为检察机关进一步发挥职能,加强行政监督提供了有力支持。检察机关在直接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同时,如何通过监督依法行政,更     有效地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新的机遇,也提出了新要求。
    二、规范行政行为是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的现实需要
    当前,对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平等对待”还没有真正实现,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服务非公有制经济过程中还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一定程度阻碍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正常发展。
    行政不作为,主要表现在:一些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职责,但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对非公有制企业缺乏有力的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中遇到各种事关企业生存发展的难题提供的服务不够,在资金借贷、人才技术、市场信息、物业管理、政策扶持、产业导向等方面缺乏强力支持。对于欺行霸市、敲诈勒索、盗窃、哄抢非公有制企业财物的犯罪,有时公安机关在打击时执行不力,该立案的不立案,该处罚的不处罚,致使非公有制企业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行政乱作为。主要表现在:部分行政部门和人员“行政权至上”观念严重,存在职能错位、越位的现象,如乱设许可条件,乱收费,不遵守法定许可时限;误用法定程序。查处的有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任意解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任意选用具有罚款性质的条款等,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非公有制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涉嫌职务犯罪。主要表现在:利用招商引资、市场准入、市场监管、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国家财政补贴等职务之便,向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明示、暗示等方式索贿、受贿,导致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落实、项目审批、资金保障等严重受阻。有的失职渎职,给非公有制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三、加强行政监督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将强化行政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切入点,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加大依法监督力度,促使依法行政、规范行政,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环境。
   (一)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服务合力
    加强与行政执法活动的沟通联系。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等多种形式,了解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特点,增强监督针对性,帮助行政执法部门完善服务非公有制的各种规章制度。开通检察机关与非公有制企业的绿色服务通道,实行检察干警与非公有制企业联系制度,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及时了解非公企业对行政执法单位的意见建议,提高监督实效。如,安阳市文峰区检察院与辖区20所重点非公有制工业企业结对联系,收到较好效果。建立“检察─执法单位─非公有制企业”互动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协作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形成“监督+服务”的合力。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整合执法司法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增强整体效果。
   (二)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
    加强对行政机关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重点加强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等环节对工商、税务、工信、商务、劳动等部门的监督力度。针对行政机关的一般违法行为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促使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平等对待非公有制企业,为非公有制企业在办理立项、行政审批等方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对非公有制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报复伤害、敲诈勒索企业负责人的案件,有关部门应该立案而不立案、该追究而不追究的,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监督立案。对于违法扣押、冻结、查封、强制划拨非公有制企业财产、资金和账号、滥收保证金的,检察机关要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进行监督,依法予以纠正。针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易出现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会签文件,建立类案监督机制,明确行政检察职责分工,整合行政检察资源,提升监督效果。
    (三)严查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
     坚持把打击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作为非公有制经济建设服务工作的重要举措。要明确查办重点,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制假售假等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招商引资、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招商引资、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国家财政补贴等职务之便,向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明示、暗示等方式索贿、受贿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影响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职务犯罪。加强对有关行政部门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力度,通过预防警示教育等方式向其传达非公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督促依法公正履行职责。
    (四)坚持依法有限监督原则
     四中全会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范围,严格限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因此,在监督行政行为,服务非公有制经济过程中,应该遵循两个原则,即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不作为,并且损害了非公企业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有限监督原则。不介入具体行政过程,只能监督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非公经济服务,不能代替、直接撤销或者变更涉及非公经济的行政行为。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依法、规范、理性地行使法律监督权。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周彦平 赵彤)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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