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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管局因怠于履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发布时间:2017-08-25 11:12 | 来源:法制与新闻


 

 
文_惠珍珍
 
    因深圳市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红线用地被违法侵占,作为监管部门的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被该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经该市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盐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深圳市城管局对保护区红线范围内用地被非法侵占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该案为深圳检察机关试点公益诉讼的一宗典型案例,备受各界关注。
 
    占用保护区红线用地被诉
    该案要追溯到三年前。2013年,深圳市重点工程项目—地铁九号线工程占用了某单位数千平方米用地,由于九号线项目工期紧等原因,经协调,该市福田区政府在福田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红线旁边临时安排一块用地,给该单位临时使用。2013年10月,该单位在用地施工时越过保护区红线,占用了保护区的红线面积。
    公益诉讼人称,该单位在保护区的凤塘河口西北侧搭建了两层临时性活动板房及篮球场等配套设施,并将保护区绿地进行水泥硬化,福田区人民检察院遂于2016年10月底向深圳市城管局发出了《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对侵占保护区红线用地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职。被告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至今未予回复。
    2016年11月底,经公益诉讼人现场调查,发现保护区内被侵占的绿地被部分填土复绿,但并没有铲除地面硬化的水泥而直接填土,不符合保护区复绿的要求。公益诉讼人认为,被告怠于行使职责,导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故于2016年12月向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对自然保护区红线用地被非法侵占的情形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
 
    是否符合公益诉讼起诉条件
盐田区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15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时,被告当庭指出,被告在收到公益诉讼人的《检察建议书》后,立即对涉案单位立案查处,并组织对被侵占的区域进行复绿工作。先后两次到公益诉讼人处汇报履职工作,三次书面向公益诉讼人报告履职工作情况。因此,公益诉讼人经过诉前程序后不应提起诉讼。
    盐田区人民法院对于这起公益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问题进行了解释。盐田区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此案中,公益诉讼人在2016年10月31日发出检察建议后,被告在超过一个月后于12月20日才回函,且被侵占的红线内用地尚未修复,公共利益还处于被侵害状态,故公益诉讼人于2016年12月19日提起诉讼符合起诉条件。
 
怠于履行职责被判违法
    庭审中,被告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是否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成为此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被告答辩称,其发现红线范围被侵占后一直与涉案单位协调解决问题,该单位一直答复是临时性的,马上搬迁。在多次协调未果下,被告于去年9月份就该问题曾向深圳市政府请示,并召开了协调会。被告以上履职行为,均在公益诉讼人送达《检察建议书》之前完成。去年10月底,被告收到《检察建议书》至12月19日公益诉讼人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期间,被告也一直在积极履行职责。在积极履行职责的同时,被告也积极与公益诉讼人沟通,去年12月12日,被告分管领导带队到公益诉讼人办公室当面汇报工作,同时先后三次函告公益诉讼人。
    被告特别强调,自然保护区红线用地被非法侵占一案具有特殊性。一是涉案单位的特殊性,且该单位搬迁是配合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地铁九号线工程。二是涉案单位侵占保护区红线用地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了工作需要。三是自然保护区红线范围均处于涉案单位的控制内。以上特殊情况,决定了被告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可能采取强制手段来恢复保护区红线用地。因此,被告只能多次、反复协调涉案单位自行退出保护区红线用地,并请示深圳市政府进行协调。
    针对被告是否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这一争议,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单位违反《深圳市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自2013年起未经批准违法占用福田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线内用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开垦等活动的规定。基于任何人都不享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之原则,对该违法行为,被告应当及时制止,依法立案查处。被告虽在去年9月向深圳市政府请示并在同年10月召开协调会议解决,但直至公益诉讼人发出《检察建议书》后才于去年11月8日立案处理,致使保护区红线范围内部分用地长期被侵占、生态环境资源被破坏、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状态长期持续而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6月15日,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对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红线范围内用地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非法侵占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
    此外,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涉案单位占用保护区红线范围内的板房、车棚、混凝土场地等人工设施于去年12月被拆除,被占用土地已经复绿。鉴于违法行为轻微,盐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于今年1月作出决定,对被告不予林业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宋依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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