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飞”坠崖,责归何方?
发布时间:2017-08-25 11:01 | 来源:法制与新闻
庭审
“死飞”自行车,又称单速车、固定齿轮自行车,是一种没有单向自由轮,车轮与脚踏板永远处于联动状态的自行车。“死飞”自行车,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因后齿轮是死的,链条与后轮固定起来,骑车的人可以通过脚踏来控制后轮,减速和刹车,能够玩出多种花样。“死飞”自行车运动,在国外非常流行。
近年来,“死飞”自行车在我国受到众多年轻人的追捧,色彩斑斓的“死飞”自行车,成了校园内一道特别的风景线。不过,这种车辆普通人骑起来非常危险,由此惹出的祸端屡见不鲜。那么,因骑行“死飞”自行车发生意外事故,责任应当归于何方?一起女大学生骑“死飞”自行车不幸坠崖身亡的案件引出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死飞”坠崖,责归何方?
文_田野 丛林
两名女大学生相约结伴骑自行车登山游玩,其中一名女大学生向同学借自行车一辆,而将自己的一辆“死飞”自行车让给同伴骑行。谁知,下山途经一U型拐弯下坡处,因坡陡弯急,车速较快,骑行“死飞”自行车的女大学生不幸坠崖身亡。死者的父母遂以“死飞”自行车属于禁止销售和禁止上路产品,且事发路段未设有警示标志等为由,将“死飞”自行车的车主女大学生、销售商及公路管理处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者连带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车借同伴惹祸端
2015年9月,年仅17岁的浙江省常山县女孩姜诗涵,考取了浙江温州医科大学。进入大学校园,姜诗涵就发现,“死飞”自行车在大学校园里十分流行,拥有一辆“死飞”自行车,成了时尚标志。学校的周围也顺势林立了许多销售“死飞”自行车的商店。
姜诗涵的寝室一共住有六名女生,其余的五名女生都买了自行车,大家一起上课、游玩时,因为自己没有自行车,姜诗涵感到十分的不方便。2015年10月,姜诗涵决定买辆紫色的“死飞”自行车。
在离学校不远的温州市瓯海某自行车店(以下简称瓯海自行车店),姜诗涵花330元买了中意的“死飞”自行车。自行车店的老板董学民在这辆自行车的前轮上还加上了一个副刹。当时,姜诗涵付的是现金,也没有索要任何凭证。随后的几个月里,姜诗涵在校园里骑车,没有发生过问题。
姜诗涵有个要好的高中女同学,名叫许妍琦。考取大学后,虽然不在一个城市,但两人的友谊并没有变淡。2015年12月25日圣诞节,在宁波理工大学就读的许妍琦到温州医科大学看望姜诗涵。两人决定第二天骑车去学校附近的大罗山风景区爬山。
第二天早上,姜诗涵向同学借来一辆普通的自行车,连同自己的车,一人一辆,两人一同前往。上山时,姜诗涵与许妍琦轮换骑着不同的自行车,遇到平地时就骑行,遇到陡坡时就下来推着自行车上山,一路沉浸在快乐中。当日11时55分许,两人骑着自行车沿大罗山盘山公路自山顶开始往山下方向骑行。下山时,姜诗涵骑着向同学借来的普通自行车走在前面,而许妍琦则骑着姜诗涵的“死飞”自行车跟在后面。骑行在前的姜诗涵不时对骑行在后的许妍琦喊“你快点跟上来哦”。
然而,当她们骑行到一个U形下坡的路段时,不幸发生了。就在这个U形拐弯处,因坡陡弯急,车速较快,许妍琦骑行的自行车制动失效,车辆与道路临崖一侧铁质护栏发生碰撞后,许妍琦连人带车坠入路外落差七米多高的崖下台阶式步行道,后脑勺刚好摔在水泥台阶上,头脸全是血。
姜诗涵这个还不到20岁的小姑娘一时不知所措,最后还是由路人帮忙打了报警电话。由于山顶距离城市比较远。一个多小时后急救车赶到,把许妍琦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但是,许妍琦终因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脾脏破裂腹腔大出血,经抢救无效,不治而亡。
2016年1月22日,温州市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现场勘查、证人证言及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分析,事故形成原因如下:许妍琦驾驶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行经事故路段,未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该事故的根本原因。”
2016年1月15日,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对姜诗涵的自行车的制动装置、转向装置进行技术状况鉴定,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书》载明:后轮采用脚踏板联动飞轮倒转制动,无常规制动装置,不符合技术要求;前轮制动在持续制动时,制动检索疲劳断损,造成制动失效;后轮仅采用飞轮倒轮制动,不符合技术要求。
2016年5月16日,瓯海自行车店的经营者董学民因对《技术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向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进行投诉。同年5月26日,董学民因涉案自行车鉴定问题还到温州市信访局信访。
索赔不成上法庭
许妍琦的父母许忠义、曹玉珍,是一对老实巴交的农民,夫妻二人养育了两个女儿,许妍琦是小女儿。将孩子送到学校一个学期没到就出了这事,让这对夫妇处于极大的悲痛中。许忠义、曹玉珍夫妇找到了姜诗涵的父母,要求姜诗涵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可是,姜诗涵的家境一般,其父母在事故发生后给付了1万元,表示最多只能再赔偿二三万元,双方商谈未果。
在和姜诗涵家发生争论时,许妍琦的父母委托律师到现场实地进行了查看。他们发现,发生事故的路段,处于大罗山的顶端,是一段U形的急转弯,坡度很陡,护栏也比该条道路其他路段的护栏低,且奇怪的是,在整条道路上,有各种警示标志,而在这个危险的地段前后,却没有设立任何标志。
许家夫妇还认为,温州市瓯海区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局)和瓯海自行车店也有推卸不了的责任,便委托律师与公路管理局和瓯海自行车店进行交涉。可是,公路管理局提出,该路段是当地村民集资修建,属于村建公路,不属于公路管理局管理的范围,公路管理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而瓯海自行车店经营者董学民更是矢口否认姜诗涵的自行车购于其店,根本谈不上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3月9日,许忠义、曹玉珍在律师的陪同下,来到了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姜诗涵、公路管理局及瓯海自行车店一同告上了法庭。后瓯海自行车店及公路管理局先后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均被法院裁定予以驳回。
法院受理此案后,对这起因“死飞”自行车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十分重视,先后七次下温州实地进行调查,并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谁该对许妍琦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及姜诗涵、公路管理局及瓯海自行车店三方应否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许忠义、曹玉珍诉称:姜诗涵提供给许妍琦骑行的俗称“死飞”的自行车属于禁止销售和禁止上路产品,姜诗涵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较大责任;瓯海自行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应承担部分责任;事发的大罗山盘山公路道路崎岖,陡坡众多,没有设置明确醒目的禁止标识和提示标志,防护栏设置不符合安全规范,公路管理局未尽到依法提醒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各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姜诗涵、瓯海自行车店、公路管理局共同赔偿其因女儿许妍琦死亡发生的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6万余元,姜诗涵、瓯海自行车店、公路管理局互负连带责任。
对此,姜诗涵辩称,其在购买自行车时并不知道涉案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平时自己骑行时也未发现安全问题,在交给许妍琦时已告知其如何使用特别是后轮的使用方法,而且在骑行过程中两人也相互交换过自行车,下山前还问过是否需要换车,许妍琦表示不换;自己既无故意购买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自行车,也无故意将自行车交给许妍琦骑行,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作为本案责任划分的主要依据;若判决其承担责任,应扣除事故发生后其父亲给付死者家属的10000元。
公路管理局则请求法院驳回许忠义、曹玉珍的诉讼请求。
瓯海自行车店辩称,本案责任应当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划分确定;涉案自行车并非其销售,其与本案无法律上利害关系;董学民对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书》所进行的反映及信访,是为了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维护涉案同类自行车销售的合法性;若许忠义、曹玉珍认为其系产品销售者并提起诉讼,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应另案审理;各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过错,许忠义、曹玉珍主张共同侵权并要求其店与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不能成立。综上,请求驳回对本店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陪同姜诗涵购买自行车的几位同学进行了询问。三名同学在接受询问时,虽然不能直接指认姜诗涵的自行车就是购买于瓯海自行车店,但证明姜诗涵购买自行车的自行车店所在的位置,基本指向于瓯海自行车店。
法院判决定责任
常山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关于姜诗涵对许妍琦骑行其提供的涉案自行车发生事故死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首先,姜诗涵提供的涉案自行车系“三无”产品。根据姜诗涵陈述,涉案自行车系“死飞”,购买时无前刹,前刹系购买后加装,自行车店未向其开具发票、收据,涉案自行车上也无商标等标识。庭审中,瓯海自行车店也未提供涉案自行车的合格证等相关材料,且该自行车车身也未标有国家标准编号、制造厂或销售商的名称或商标、车架编号等标记,可以确认涉案自行车系“三无”产品。事故发生后,该自行车经鉴定“不符合技术要求”;其次,姜诗涵提供的系无前刹(前刹购买后加装)、“后轮采用飞轮倒轮制动”的自行车,该自行车后轮制动方式与普通自行车存在明显区别。姜诗涵在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中表示,“脚刹是要将脚踏板往后踩制动,手刹不是很好,但是脚踏板刹车性能很好,事故发生当天,我们骑车上山时,车辆两只轮胎的气不是很足。”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作出的《技术鉴定意见书》载明涉案自行车“前轮制动在持续制动时,制动检索疲劳断损,造成制动失效;后轮仅采用飞轮倒轮制动。”印证了其陈述内容。姜诗涵提供给许妍琦无前刹(前刹购买后加装)、“脚刹是要将脚踏板往后踩制动”的涉案自行车骑行,将涉案自行车可能产生的风险转嫁给许妍琦;最后,许妍琦骑涉案自行车下山过程中,骑行在前的姜诗涵应当对涉案路段的危险程度有正确认识,但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对许妍琦也未尽到应有的提醒、嘱咐义务。姜诗涵与许妍琦各自骑车先后自山顶往山下方向行驶时,骑行在前的姜诗涵还对骑行在后的许妍琦喊“你快点跟上来哦”。综上,姜诗涵将属于“三无”产品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涉案自行车提供给许妍琦骑行,使得该自行车可能产生的风险转嫁于许妍琦,骑行过程中,也未对不了解涉案自行车性能的许妍琦尽到应有的提醒、嘱咐义务,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关于瓯海自行车店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瓯海自行车店经营者董学民庭审中虽辩称,涉案自行车并不是其销售。但根据姜诗涵当庭陈述、对其同学的调查笔录,及董学民针对涉案自行车鉴定结论向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投诉及到温州市政府相关部门信访的一系列行为表现,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让人确信瓯海自行车店销售了涉案自行车。
瓯海自行车店销售的涉案自行车,既无前刹,也无盘链罩及其他防护装置,明显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鉴定该自行车“不符合技术要求”。本案诉讼中,瓯海自行车店未提供涉案自行车合格证,也未指明生产者,其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技术要求”的自行车,也是造成许妍琦骑行该自行车发生事故死亡的原因,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关于公路管理局是否应对许妍琦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公路管理局提供的《证明》《瓯海区公路图》等证据,结合本院实地走访了解到的情况,许忠义、曹玉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路段系公路管理局管理、养护且未尽到管理养护职责的事实,故公路管理局不承担责任。
四、关于许妍琦的责任问题。本案中,许妍琦骑行俗称“死飞”自行车在陡坡山路危险路段行驶时,其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涉案路段骑行自行车的危险性,但其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也未对涉案自行车的性能进行充分了解,其自身行为也是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关于姜诗涵与瓯海自行车店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造成许妍琦骑行自行车发生事故死亡,原因有三:一是瓯海自行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技术要求”的自行车;二是姜诗涵将存在安全隐患及可能产生风险的自行车交给许妍琦骑行未尽应有的提醒、嘱咐义务;三是许妍琦对涉案事故路段的危险程度未有正确认识。上述原因的间接结合导致许妍琦发生事故死亡,即所谓“多因一果”。因姜诗涵、瓯海自行车店主观上并无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意思联络,不具备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故应根据姜诗涵、瓯海自行车店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致许妍琦发生事故死亡的原因力比例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许妍琦死亡系多方原因间接结合的结果,综合各方行为致使许妍琦发生事故死亡的原因力比例,确定姜诗涵承担20%责任,瓯海自行车店承担50%责任,许妍琦承担30%责任。
2017年5月10日,法院根据相关法律,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姜诗涵赔偿许忠义、曹玉珍各项损失191263.04元,扣减已支付10000元,应再赔付181263.04元;瓯海自行车店赔偿许忠义、曹玉珍各项损失478157.61元。
责任编辑:宋依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