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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当天喝单位免费提供的酒醉亡引纷争
发布时间:2017-08-25 10:54 | 来源:法制与新闻


 文_秦风

 
    求职人员在面试当天,过量饮用了招聘单位食堂免费提供的白酒后急性乙醇中毒死亡。招聘单位免费供酒是否属于民事侵权的先行过错?面试人员醉亡后招聘单位该不该担责?经过浙江省杭州市两级法院的审理,厘清了责任与过错。
 
喝免费酒醉亡
    时年40岁的张浩民,原是河南省某玻璃公司的技术工人。经过近20年的工作历练,他在钢化玻璃深加工方面技艺精湛。张浩民家庭负担较重,在农村的七旬母亲需要他赡养,妻子赵岚无稳定工作,儿子小钢才上小学,面对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与捉襟见肘的经济收入,张浩民寻思:“树挪死人挪活,唯有跳槽到薪水高的单位,才能改变困境。”
    2015年春节,张浩民听从杭州回家探亲的同乡说,当地的一家钢化玻璃科技公司新上了一条生产线,急需技术骨干,年薪不菲。经过联系,他很快接到对方的面试通知。同年3月11日,张浩民与妻子赵岚兴冲冲地赶到杭州,在钢化玻璃公司附近的旅馆住下。3月12日,张浩民根据人事部经理李北的安排,到公司试工一天。这家公司是一家花园式企业,对比原来的工作环境,简直天壤之别。为了争取留下来,张浩民在试工时很卖力。当晚,李北带他到食堂用晚餐。食堂里,有一些上晚班的职工在喝啤酒,李北介绍说:“酒是食堂提供的,白酒、啤酒都有,想喝就可以拿,不要钱,工人的吃住都包的。”他还特地叮嘱:“单位没有规定喝多少,都是靠自己把握。”张浩民竖起大拇指点赞:“职工福利真好。”张浩民平时就贪酒,嫌啤酒不过瘾,不知不觉竟喝了2斤白酒。晚8时许,妻子赵岚回来不见丈夫人影,四处寻觅后由李北带路到了食堂。只见丈夫趴在餐桌上,她知道是张浩民醉了酒。“你这个酒鬼,到哪里都舍不得这一口。”边说边推丈夫的身体,尝试着拉他离开食堂,却怎么也拖不动。赵岚心想,这样没办法把他弄回较远的旅馆,便问李北:“能不能在食堂附近找地方休息?”正商量时,张浩民从椅子上滑倒在地面。李北遂召集几个员工把张浩民抬至食堂二楼休息室的床上,吩咐赵岚照顾好丈夫,自己离开了食堂。晚9时30分,赵岚因白天奔波感到疲乏,见丈夫仍呼呼大睡,就回到旅馆休息。
    2015年3月13日早晨5时,赵岚再次来到食堂楼上,只见张浩民左手耷拉在床边,她上前摸了摸丈夫,除了肚子有点温度全身冰凉,再翻他的眼睛已经不动了。赵岚连声叫着丈夫的名字,张浩民没有应声。吓傻了的她呆坐在床上,迟迟缓不过神。7时30分,公司职工刘某去休息室,看见赵岚坐在床上呆呆地看着张浩民,便上前询问情况。赵岚哭出了声,“他怎么也叫不醒啊!”刘某见张浩民脸色发白,嘴微张着,嘴唇发紫,嘴角有呕吐物,试了他的口鼻好像已经没有了气息。再摸身体,人还是热的。立即打电话让驾驶员把车开过来,把张浩民抬下楼送到车上,直接往医院方向疾驰而去。上午9时27分,张浩民被医院确诊已经死亡。
 
状告公司索赔
    “天哪,我们一家几口怎么活!”丈夫被证实死亡,赵岚如五雷轰顶,在玻璃公司哭闹不止。公司不得不主动报案,请警方介入调查。警方调查笔录显示,玻璃公司从来没有为新来人员举行欢迎仪式的习惯。由于职工大多从事重体力劳动,平时食堂会放一些酒在餐厅,谁想喝就喝。事发当晚在食堂吃饭的职工没有相互敬酒的现象,也没有其他人认识张浩民,故其是自斟自饮。警方专门向人事部经理李北调查,李北陈述:2015年3月12日,张浩民试了一天的工。到了晚上17时左右,其领着张浩民到食堂吃晚饭。晚饭期间,张浩民喝的是白酒,自己在饭桌上吃了大概有十几分钟的饭,然后就去办公室了。晚上8时许,李北去厂门口送人,正好碰上自称张浩民妻子的赵岚,之后,他让人将张浩民抬到了楼上的休息室安顿好。李北称,自己没有向张浩民及其妻子提试工后的去留问题。
    2015年5月1日,杭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张浩民符合急性乙醇中毒死亡。
处理好丈夫的后事,赵岚向玻璃公司提出工伤事故赔偿问题,被公司拒绝。2015年12月10日,赵岚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代表其本人及婆婆和儿子主张李北、玻璃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3万元。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本案显然无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事发前后,人事部经理李北让张浩民来单位应聘,安排其在单位食堂用餐,应视为职务行为,相应的责任也应该由单位承担,故对原告主张李北承担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张浩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并无证据证明有人劝酒、有让张浩民陪客户饮酒等明显不当行为的情况下,张浩民应该对自身的酒精承受力及饮酒量有清醒的认识和自控。在张浩民酒后并无明显需紧急送医的指征下,李北作为公司在场负责人安排张浩民至休息室,并将其交赵岚照顾,该行为符合一般人的情理与常识,并无不妥。但玻璃公司在日常餐饮饮酒等方面,提供免费酒水,疏于安全提示和管控,也存在过错。
    2016年6月下旬,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玻璃公司按35%比例赔偿赵岚等三原告12万多元。
 
    原被告分别上诉
    一审宣判后,赵岚等三原告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确认玻璃公司承担35%的责任比例有失偏颇。张浩民系公司招聘的员工,在单位内部饮酒,李北及公司应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公司及李北应承担80%的责任。二、原审法院计算两被抚养人生活费时间失当,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和被害人亲属为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相关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明显偏低和失当,应予纠正。
    与此同时,玻璃公司及李北也提出上诉称:原判以“公司在日常餐饮饮酒等方面,提供免费酒水,疏于安全提示和管控,也存在过错”为由,让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有失妥当。首先,张浩民作为成年男子,在应聘上班第一天,理应约束自己的行为。在无任何外力影响下,其放任自己过度饮酒致使醉酒,理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况且有证据证明死者生前有喝酒嗜好,而第一天上班的单位和工友完全不知情,符合常理。其次,赵岚作为张浩民的配偶,在接手照管丈夫后,理应尽到第一位的照看义务,随时观察丈夫情况,但其不但擅自离开数小时,且在凌晨5时发现情况后,竟然毫无反应,直至早上7时30分被他人发现才送医院,延误最佳就医时间,应对死者的死亡结果承担直接责任。再次,原审法院认为玻璃公司与李北属疏于提示和管控,缺乏情理和常理。
    法院二审开庭时,玻璃公司及李北坚持其不存在任何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自愿补偿赵岚等3人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安部门的尸检报告,张浩民系急性乙醇中毒而死,结合其死亡前大量饮酒的事实,故原审法院认定张浩民系因晚餐时饮酒过量而死亡正确。虽然当日张浩民所喝白酒系由玻璃公司免费提供,但此情节不属于民事侵权中的先行行为等过错情节,且无证据显示玻璃公司现场管理人对张浩民有劝酒、灌酒等行为,从而导致其过量饮酒。加之当日系张浩民第一次在单位食堂饮酒,玻璃公司负责人对其酒量无从知晓,而其本人则对自己身体状况、适宜的饮酒量应有合理评估,故张浩民过度饮酒而醉酒的后果,应由张浩民自行承担。此后,玻璃公司在张浩民配偶赵岚到场并接管、照顾丈夫的情况下,提供处所容赵岚照看,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帮助义务,并无不当之处。反观赵岚,在玻璃公司已将张浩民移交其照顾的情况下,疏于观察、照顾,甚至离开现场数小时至凌晨五点方回,并在发现丈夫有异常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救助或呼救,持续长达两小时,待他人于7时30分发现情况后才送医抢救,延误救治时间,存在明显过错,对张浩民的死亡后果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综上,3原告主张玻璃公司、李北需对张浩民的死亡承担80%的赔偿责任的请求,显然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支持。玻璃公司在此事件中并无民事侵权意义上的过错,无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以玻璃公司提供日常饮酒疏于安全提示和管控,而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过于苛责,且与客观常情不符,依法予以纠正。二审中,玻璃公司及李北表示出于人道主义对死者家属予以补偿10万元,法院予以赞许,并据此予以判决。
2017年1月1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杭州某玻璃科技公司、李北支付赵岚补偿款人民币10万元。 


责任编辑:宋依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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