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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授成“绝命毒师”获无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7-08-25 10:51 | 来源:法制与新闻


 本刊记者_刘志月  本刊见习记者_何正鑫  本刊通讯员_熊斌

 
    普通的高中化学老师WalterWhite在得知自己身患癌症之后,为了给妻儿留下财产,决定利用自己超凡的化学知识制造毒品,最终成为一名世界顶级“毒王”。
这是美剧《绝命毒师》讲述的传奇犯罪故事。
在湖北武汉,一场现实版“绝命毒师”大戏上演:一重点高校化学系副教授在海外做访问学者期间觅得“商机”,后与人合开制毒公司,非法生产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远销欧美,年均获利400余万元。
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公开宣判,其中曾身为大学副教授的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化学实验室成制毒窝点
时间的轮轴往回拨转。
一份寄往海外的快递,成为“绝命毒师”浮出水面的起点。
    2014年11月,武汉海关驻天河机场办事处邮检科的工作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一份寄往境外的快递包裹中藏匿有若干白色可疑粉末,经送交省、市两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某类精神药物。
    随后几个月内,武汉海关连续8次截获邮寄类似白色粉末。
    这一异常现象引起海关缉私部门重视。经深入侦查分析,武汉海关发现,这是一起有预谋的通过邮寄渠道走私新型精神毒品案件,背后很有可能存在一个制毒窝点。
    2015年5月,武汉海关将8次查获的可疑白色粉末送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检测。经鉴定,其中两个邮包中的可疑物品为“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系一种致幻性很强的新型精神毒品,危害性不亚于海洛因、冰毒等传统毒品,属国家管制一类精神药品。
经布控,2015年6月17日凌晨,侦查机关迅速将这家位于武汉市江夏区某工业园内的制毒窝点—“武汉某化学有限公司实验室”查封,现场查获大量疑似国家管制精神类药品以及半成品、原材料、易制毒化学品等,同时控制现场实验室人员,顺藤摸瓜将张某、冯某、杨某等4人犯罪团伙全部抓捕。
查封时,约800平方米的实验室内设备还在运转。
 
高校副教授成制毒“军师”
    2016年底,此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方指控,张某、冯某等人非法制造并向境外销售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累计达31.9公斤,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生于1970年的张某从武汉某重点高校化学专业毕业后留校任教,至案发时已是该校副教授,在有机化学领域颇有建树。
    张某交代,其曾在澳大利亚做访问学者,期间受人启发,发现有些国外已经明令禁止的精神类药品需求量大,而国内尚未将这些药品列入管制,有利可图。2005年,他与朋友杨某等人在武汉成立了一家化学有限公司,以研制生产医药中间体等为掩护,非法从事精神类药品的生产销售。
    公司成立之初,张某提供了部分产品的合成方法,张某、杨某根据客户需求及管制制式的变化,积极研发可以替代管制品的新产品,采用编号的方式为产品进行退补,并编制生产工艺流程,生产中所需的制毒化学品均通过向私人非法购买等非正常渠道获得。
    张某负责编制、管理公司生产的产品编号,公司员工之间交流产品时不说产品名称,而是按照制定的产品编号交流。公司主打产品“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在其内部列为“4号产品”。
    为隐藏身份,张某等人采取快递“化名邮包”的形式,将所生产药品全部销往英、美、澳大利亚等国家,还用比特币等网络货币收款以逃避打击,年均获利400余万元。
 
与国家管制规定“赛跑”
    一直以来,张某等人试图以“擦边球”的方式生产药品,和国家有关精神类药品管制规定“赛跑”。
    杨某通过网上搜索与国外买家进行邮件沟通,接到国外客户订单后,就把化学名称发给张某询问是否能做,后者则通过网络搜索是否合法,但只查产品在国内的合法性。若是所生产产品被国内列入管制,则转而生产其他未列管品种或是研发替代产品。
    2009年之前,公司曾生产和销售甲卡西酮(一般认为是合成卡西酮类物质为主要成分的毒品),国家将甲卡西酮列入管制后,该公司于2010年下半年停止了甲卡西酮的生产,转而大量制作当时尚未被明确列管的“4号产品”。
    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将“4号产品”列为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4号产品”被列入管制后,杨某、张某等人曾试图研制替代产品,但未成功。由于国外需求量大、利润高,几人铤而走险继续生产、走私、贩卖此产品。
办案法官透露,“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是一种致幻性很强的新型精神毒品,属于甲卡西酮类别,容易使吸食者产生精神依赖,社会危害性很大。
 
4名被告人均获重刑
    经审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张某、冯某、鲍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共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管制精神药品,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且数量大。
    被告人杨某、张某提起犯意,组织指挥毒品的制造、运输、走私、贩卖活动;被告人冯某购买原材料,下达生产指令,向客户发货、收款;被告人鲍某负责新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4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但被告人鲍某地位和作用小于其他被告人,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影响恶劣,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自首等情节,对其可不必立即执行。被告人冯某具有立功情节,且归案后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本案主审法官透露。
    据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张某、冯某、鲍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冯某、鲍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
 


责任编辑:宋依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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