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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邻居喊门意外坠亡, 法律责任由谁担?
发布时间:2017-08-08 18:02 | 来源:法治与新闻


文_田野  丛林
   一名年近古稀的热心老汉,自告奋勇翻窗爬阳台帮邻居喊门,不慎从四楼阳台坠落身亡。老汉的近亲属要求被帮邻居承担赔偿责任。而邻居则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这起案件经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
   翻窗喊门意外坠楼身亡
   沈俊峰、吴秋月是江苏省沭阳县人,夫妻二人带着上小学五年级的孩子沈文昊住在县城某小区四楼。生于共和国成立之年的谢浩宇是沈俊峰、吴秋月的对门邻居,虽说年近古稀,为人却十分热心,左邻右舍谁家有事,他都会自告奋勇给予无私的帮助。
    2015年4月12日上午,沈俊峰夜班回家后锁门休息,其妻吴秋月见丈夫在家,便没带钥匙出门,带着孩子沈文昊到楼下串门。
    13时许,沈文昊从楼下回到自家门口,因为没带钥匙,就轻轻敲了几声门,同时喊沈俊峰开门。见屋内没有回应,沈文昊便提高嗓门连喊几声,可屋内仍然没有动静。情急之下,沈文昊用力拍门并大声叫喊,惊动了谢浩宇,谢浩宇了解情况后,也出来帮沈文昊喊门。
    这时,吴秋月听到了楼上嘈杂的敲门声和叫喊声,匆匆上楼。可是,吴秋月并没有带钥匙,也只得参与敲门喊门。可是,长时间的喊门后,屋里却没有任何动静,这时吴秋月开始担心丈夫发生不测。
    见此情景,谢浩宇劝慰吴秋月,他建议通过四楼、五楼中间的通风窗到达四楼外的大平台,然后通过四楼大平台到吴秋月家阳台喊沈俊峰开门。大家觉得这是个不错的建议,就一起来到了四、五楼楼梯中间的通风窗下,谢浩宇先通过通风窗到达四楼外大平台,然后在楼外的大平台上将沈文昊接下来,二人通过四楼大平台小心地走到了吴秋月家阳台喊沈俊峰开门,沈俊峰被喊醒后开门。随后,谢浩宇又将沈文昊从四楼外大平台举到四、五楼通风窗处,沈文昊爬上通风窗返回楼内,随母亲吴秋月一同回家了。
    孰料,母子俩平安到家了,帮忙的谢浩宇却跌落于三楼平台,后被邻居发现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医生诊断为:创伤性休克、重度颅脑外伤、原发性脑干损伤、脑干梗死、脑干出血、右侧小脑半球梗死、脑搓裂伤伴蛛网膜下腔出血、外伤性脑肿胀、颅底骨折等。
    2015年4月18日,谢浩宇因病情严重,没有治愈的可能,经其亲属要求出院,于出院当天凌晨5时死亡。谢浩宇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5166.46元。
    是义务帮工还是助人为乐?
    谢浩宇的意外死亡,让他九十多岁的老母亲和他的妻子、三个儿女都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中。他们认为,谢浩宇帮沈俊峰家喊门的行为属于义务帮工,沈俊峰家应承担赔偿责任,便向沈俊峰夫妻提出了赔偿的要求。而沈俊峰、吴秋月夫妻则认为,当时已明确拒绝谢浩宇的帮忙,是谢浩宇坚持热心帮忙,不存在义务帮工的事实,此举属于助人为乐,因此他们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分歧较大,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谢浩宇的妻子曹秀梅携谢浩宇母亲及三名子女共五人来到沭阳县人民法院,共同起诉沈俊峰、吴秋月以及孩子沈文昊。
   法庭上,谢浩宇属于义务帮工还是助人为乐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为查明案件事实,沭阳人民法院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勘验内容显示,谢浩宇家与沈俊峰家系门对门邻居,从四、五楼楼梯中间的通风窗到下面的小平台距离约0.8米,从小平台到达四楼大平台约1.68米,四楼大平台长约5.75米、宽约3.20米;四楼大平台左侧紧邻沈俊峰家卧室阳台,四楼大平台右侧距离谢浩宇家卧室阳台约2.77米,中间为谢浩宇家厨房窗户外防盗窗,该防盗窗嵌于墙体内,下面悬空,紧挨防盗窗下方有煤气管道从墙体外经过,贯通谢浩宇家卧室阳台及沈俊峰家卧室阳台。谢浩宇跌落于其自家厨房及卧室阳台下面的三楼平台处。
    行为属“无因管理行为”
    沭阳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短期、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且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自愿性、自主性、临时性、无偿性和劳务性等法律特点。本案中,谢浩宇帮忙喊门的行为具备自愿性、无偿性、临时性的特点,但仅是普通的邻里帮忙行为。主要原因在于:1、帮工关系以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指挥为根本判断标准,根据用工方的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帮工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如果某种行为形式上是无偿帮助行为,但具体帮助行为不受被帮工人的指挥,则不能认定为帮工关系。2、帮工人提供的帮助活动应当具有明显的劳务性,帮工关系要求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并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或提供一定的劳动成果。所谓劳务,是指以劳动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而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是其重要特征。谢浩宇帮忙为沈俊峰等人喊门,沈俊峰等人并未提供任何工具和工作环境、条件,完全由谢浩宇根据自身条件完成,不符合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另外,谢浩宇也是出于邻里互助的感情情分考虑而自愿帮忙喊门,劳务性不明显。综上,曹秀梅等五名原告主张谢浩宇帮忙喊门的行为属于义务帮工,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谢浩宇出于担心沈俊峰的人身安全考虑,主动帮吴秋月喊沈俊峰起床开门的行为,系出于邻里之间的互帮互助,属于助人为乐的优良品德,应当予以提倡和鼓励。但应当引起重视的是,在助人为乐的过程中,个人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确保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要受到严重威胁。谢浩宇在帮忙喊门的过程中,采用翻窗到达室外露天阳台的做法,具有明显的人身危险性,并非系为了达到喊门目的最为有效、便捷、安全的方法,反而致自己处于危险境地,并最终导致了伤亡事故的发生,谢浩宇对此存在较大过错。而吴秋月在明知谢浩宇采取该危险方式帮忙喊门的过程中,没有及时有效地阻止,亦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
鉴于谢浩宇帮吴秋月喊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系基于吴秋月的担心,为了避免沈俊峰在屋内睡觉发生不测,可以认定系为了避免沈俊峰利益受损提供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案中,根据谢浩宇帮忙喊门的具体情节,法院认定其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属于无因管理行为。曹秀梅等五名原告起诉主张谢浩宇行为属于义务帮工,法院予以调整,且经过法院释明,曹秀梅等五名原告对本案适用无因管理纠纷处理无异议。现谢浩宇在该过程中坠亡,曹秀梅等五名原告要求沈俊峰等三名被告作为受益人给予相应的补偿,法院予以支持。沈文昊系沈俊峰、吴秋月婚生男孩,发生事故时尚未满十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吴秋月、沈俊峰承担。
     对于具体应当补偿的费用数额,应当考虑沈俊峰、吴秋月的经济水平、收入来源情况、负担能力、受益情况等因素。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案中,谢浩宇在发生事故后进行救治6天,共花费医疗费25166.46元,综合考虑曹秀梅等五名原告的各项实际损失,以及沈俊峰、吴秋月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负担、经济来源,法院酌情确定沈俊峰、吴秋月一次性补偿曹秀梅等五名原告50000元为宜。
2017年3月30日,沭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吴秋月、沈俊峰补偿曹秀梅等五名原告人民币50000元。
   法官说法
   热心老汉热心帮忙导致坠落身亡,法院判决邻居不是赔偿而是补偿,数额不是老汉坠亡损失的50%,而是综合本案的情况酌情确定的数额,其原因在于法院认定老汉的行为不属于义务帮工,而属于无因管理。那么,义务帮工与无因管理有何不同?
    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基于善良风俗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的规定,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短期、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且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义务帮工的法律后果,表现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根据该条的规定,无因管理有三个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后果是,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必要的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综上可见,义务帮工与无因管理在主观能动性、无偿性上具有很大的相似之处,难以区别,其根本的区别在于,义务帮工是提供劳务,无因管理是提供一般事务性的行为。助人为乐则是道德层面的东西,但法律上是给予鼓励的,“无因管理”就是立法鼓励助人为乐行为的产物。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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