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遭遇电击身亡谁之过?
发布时间:2017-08-08 17:49 | 来源:法治与新闻
文_法援
花季少年在村文化大院舞台玩耍时,不幸被配电柜的连接线电击致死。究其原因,竟然是这个配电柜在没有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处于通电状态。那么,谁该对这个年轻生命的逝去负责?
花季少年触电身亡
西张村镇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南部,这里的旅游资源值得一提—天井窑院。天井窑院俗称“地坑院”,是在地上挖个大坑,形成天井,然后在坑的四壁挖出洞穴作为住宅。这种住宅冬暖夏凉,是老百姓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特别是干旱少雨的情况和土质状况创造出来的一种具有地方特色的居住形式,表现出先民们的智慧。据相关部门统计,三门峡境内至今仍有100多个地下村落、近万座天井窑院,依然保持着“进村不见房,闻声不见人”的奇妙地下村庄景象。
时间回溯到2016年4月30日下午,年仅13岁的雷东亚与同村一名小伙伴来到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村委)文化大院舞台上玩捉迷藏。其间,雷东亚躲藏于舞台上的配电柜后,不幸被配电柜裸露的电线击倒在地。令人遗憾的是,小伙伴对此险境却浑然不知,几番找寻不到雷东亚便回家了。
当日下午18点30分,村委值班人员李新奇来到此处,准备锁上大门时,意外发现雷东亚倒于配电柜旁,一动不动。见情景不妙,李新奇遂通知电工及时停电,并通知了村委其他人员,还向国家电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三门峡市陕州供电公司(简称陕州供电公司)报告情况,同时向镇党政办汇报。
事故发生后,某村村委临时成立5人领导小组。后经村中一老年医生检查,证实雷东亚已经死亡。
与此同时,陕州区西张村镇党政办将上述事故迅速向区主要领导作了汇报。区委领导责令镇政府查明真相,妥善处理。之后,镇领导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积极与村干部做好安抚稳控死者家属及后续工作,从而使这一意外事件得以较为圆满的处理,矛盾没有进一步激化。
尽管如此,关于西张村镇某村村委文化大院舞台上配电柜的所有权归属,以及对配电柜的管理维护责任的划分问题,仍然成为解决这起触电事故的关键。在此情况下,雷东亚的父母雷小宝和孙红梅要求上级领导出面解决。
但是,某村村委、陕州供电公司对此说法不一。某村村委认为是供电公司提供的配电柜有问题,供电公司认为是村委管理不善造成的。
孩子突然离世,让雷小宝和孙红梅夫妇难以接受。在处理了孩子的后事之后,他们踏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
死者父母提起诉讼
雷小宝和孙红梅分别向某村村委、陕州供电公司讨要赔偿,他们均相互推诿,不愿担责。雷小宝和孙红梅无奈之下只好以原告身份,将某村村委、陕州供电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2016年5月19日,雷小宝和孙红梅与陕州供电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签订后,自认存在过错的陕州供电公司同意经法院先行向雷小宝、孙红梅垫付10万元。
在此基础上,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最终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雷东亚在某村文化大院舞台上玩耍时,因舞台上的配电柜无任何防范设施,致使雷东亚被裸露的电线电击致死。对该配电柜的权属以及对配电柜的管理维护责任的划分,某村村委、陕州供电公司说法不一,均未能提交有效证据直接证实。因本案中致害物配电柜的权属难以确定,使具体侵权人亦难以确定,加之某村村委、陕州供电公司对配电柜的管理维护责任划分不清,均疏于履行相应的管理维护责任,导致事故发生,故某村村委、陕州供电公司依法应对二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雷东亚系未成年人,雷小宝、孙红梅作为监护人,对其未尽到安全教育责任,致使其脱离监管,擅自进入危险区域。对此雷小宝、孙红梅存在一定过失,依法可减轻某村村委、陕州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
关于雷小宝、孙红梅诉讼请求的赔偿范围及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并结合案件事实确定如下:一、医院花费费用3600元,有医疗机构正规票据予以证实,予以认定。二、误工费,参照2015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53元/年,折合日工资30.15元,雷小宝、孙红梅各计算10天,计算为603元。三、丧葬费,参照2015年度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六个月为21335元。四、死亡赔偿金,参照2015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53元/年,计算二十年,计算为217060元。五、精神损害抚慰金,雷小宝、孙红梅要求80000元,结合侵权过错程度以及事故给雷小宝、孙红梅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法院酌定为50000元。
综上,雷小宝、孙红梅上述各项损失共计292598元。因雷小宝、孙红梅未尽监护责任,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故雷小宝、孙红梅自行负担10%的责任。某村村委、陕州供电公司负担上述各项损失的90%计263338.2元,扣除诉讼中陕州供电公司垫付的10万元,某村村委、陕州供电公司还应赔偿雷小宝、孙红梅163338.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国家电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三门峡市陕州供电公司、三门峡市陕州区西张村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赔偿雷小宝、孙红梅各项损失163338.2元,并相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雷小宝、孙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按责赔偿
接到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书后,陕州供电公司不服,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法院的庭审现场,陕州供电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为帮助某村村委推卸责任,蓄意模糊事故配电柜产权归属。而且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国家《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配电柜产权的分界点在电表的进出线口,表箱出线口以下设施归某村村委所有,出线口以上线路设施归陕州供电公司所有,电表就是直接证据,配电柜的产权应当归某村村委所有,故应当由某村村委承担受害者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其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某村村委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村委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陕州供电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配电柜产权属于村委,且配电柜也是陕州公司派人安装,多年来也一直由供电公司维护、管理,故配电柜的产权属于陕州供电公司,赔偿责任应当由陕州供电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雷小宝、孙红梅则答辩称:事故配电柜属于供电公司所有,陕州供电公司提供的都是规章制度,并非法律依据。故陕州供电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据此,该院于2017年6月向外公布了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雷小宝、孙红梅之子雷东亚在某村文化大院舞台上玩耍时,被舞台上配电柜的连接线电击致死。导致受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是涉案配电柜在没有使用的情况下仍然处于通电状态,且配电柜没有安全防护装置,及触电自动断电装置失灵,也没有设置安全警示牌,和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作为产权人的某村村委,电力管理部门的陕州供电公司以及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涉案配电柜的产权归属问题,法院认为,某村文化大院舞台因时常演艺需要,为该舞台进行供电,涉案配电柜安装在用户计量装置末端,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六条:“用户应当安装用户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安装在用户外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的规定,涉案配电柜的产权应归某村村委所有,故一审对涉案配电柜以产权不清予以认定,与上述条例规定不符,应予纠正。
关于本案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原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涉案配电柜的权属归某村村委,在该用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某村村委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某村村委系该用电设施的产权人,负有用电安全注意义务。但该义务由陕州供电公司下属变电所聘请的电工进行实施,陕州供电公司亦负有管理、维护、供电、断电的安全运营注意义务,故涉案配电柜在产权人与管理、维护义务人分离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陕州供电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涉案配电柜的产权归属不清,予以纠正,但判决结果正确,法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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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