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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升集团高管贪腐案
发布时间:2017-08-08 17:16 | 来源:法治与新闻


文_殷晓章
    近年来,湖南省国资委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湖南华升集团丑闻不断:华升集团原党组成员、华升股份公司财务总监陶石林受贿250多万元;曾任华升集团总经理、董事长、党组书记(副厅级)及其担任集团下属华升股份公司、华升工贸公司及新世瑞公司董事长的徐春生,伙同下属黄兴宇贪污公款近1600万元;华升集团投资部原经理朱方平,伙同他人侵吞公款420多万元、挪用公款4600多万元。继陶石林获刑十八年,徐春生和黄兴宇分别获刑十七年、六年之后,2017年3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朱方平被判刑十五年的二审判决书。
    多名高管被捕
    在湖南长沙国企中,掌控国企近20年的徐春生曾显赫一时。
    徐春生,1949年3月生于湖南岳阳,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湖南汨罗纺织印染厂车间主任、副厂长、厂长兼党委书记,湖南省纺织工业厅副厅长,湖南华升工贸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升集团”)总经理、董事长、党组书记,其间曾兼任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股份公司”)董事长、湖南华升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工贸公司”)董事长和深圳市新世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瑞公司”)董事长等职。
     成立于1988年的华升集团,是湖南省国资委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主要从事麻类纺织品及服装生产、外贸出口和制药机械装备生产,是全国最大的专业麻类纺织品及服装生产企业之一,拥有多家子公司及控股公司。
    其中,华升股份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19日,后在上交所上市交易;2000年6月,华升集团设立专门从事麻类纺织品业务的华升工贸公司,2004年8月,华升集团将99%华升工贸公司股权置入华升股份公司,华升集团持有1%的股份,华升股份公司持有99%的股份。
    2002年12月,华升集团、华升工贸公司、华升工贸公司部分职工共同出资成立新世瑞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兴办实业等。华升工贸公司持有32%的股份,其余68%的股份为自然人所有。2003年4月18日,华升工贸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批准华升工贸公司改制方案,由华升工贸公司与部分员工共同出资成立。同年7月15日,湖南省外经贸厅批准其改制方案。2004年3月,华升工贸公司转让其股份,其中10%转让给华升集团,22%转让给原持股员工。转让完成后,新世瑞公司国有占股10%。
     2002年11月至2009年11月,徐春生兼任新世瑞公司总经理、董事长。黄兴宇于2002年11月担任新世瑞公司董事、财务总监,2004年1月至案发任新世瑞公司副总经理。其间,黄兴宇还兼任华升股份公司和华升工贸公司投资部经理。
    徐春生在任时,陶石林于1998年至2009年期间担任华升集团党组成员、湖南华升益鑫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益鑫泰公司”,2004年9月更名为华升股份公司)财务总监、董事,并分管华升工贸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而另一个公司高管朱方平,1997年从湖南省纺织工业厅调任华升集团企业发展部副主任,1998年6月至2001年1月出任华升益鑫泰公司证券部副主任,2001年2月至2002年11月担任华升工贸公司投资部副经理和金融投资分公司经理。
    2010年12月,时年61岁的徐春生退休后,又担任华升集团顾问和华升股份公司名誉董事长。2011年5月28日,徐春生辞去公司名誉董事长。与此同时,在网上出现许多对徐春生的负面评价。有网友发帖称:“把华升公司搞得一团糟,90%员工被迫害,被流放。自己肆无忌惮地侵吞国有资产。”
    2011年7月15日,华升集团投资部原经理朱方平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贪污犯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批准逮捕。此后不久,陶石林也应声落马。
    按说,退休后应颐养天年,但徐春生的余生却要在监狱中度过。2011年9月30日,徐春生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徐春生的贪腐搭档黄兴宇也于2011年7月13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批准逮捕。
    隐瞒1200万元账外资金
    在贪污一事上,徐春生、黄兴宇二人配合默契,堪称“黄金贪腐搭档”。
     2006年2月9日,新世瑞公司召开董事会议,决定在2006年度向证券二级市场投资1000万元,由黄兴宇负责资金的划拨和证券账户的管理。此前,黄兴宇在中信证券设立户名为“深圳新世瑞”的账户,于2月8日设立户名为“新世瑞”的资金账户。董事会形成决议后,新世瑞公司于2006年2月至4月,先后向“深圳新世瑞”账户汇入250万元,向“新世瑞”账户汇入400万元。上述两个中信证券账户一直由黄兴宇负责买卖股票。经营一段时间后,应湖南省国资委要求,华升集团开始集中清理证券账户,徐春生便安排黄兴宇收回本金和部分收益。
    2006年5月17日,黄兴宇从“深圳新世瑞”账户套现取出278.7934万元,该账户剩余600余元后便再无购买股票记录。同年8月30日,黄兴宇从“新世瑞”账户取出400万元,与“深圳新世瑞”账户取出的资金共计678.7934万元一起转到新世瑞公司账上,作为收回的本金和收益。经过此次清理,“新世瑞”账户还存有股票、资金350余万元,仍由黄兴宇继续管理。
    为了隐瞒利润,将“新世瑞”账户剩余的股票资金转移至公司账外,经徐春生提议召开董事会议,形成一份“关于处置某证券账户”的决议,但实际上除徐、黄二人外,与会其他董事对所议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去向并不知情。
    2007年1月8日,徐春生安排黄兴宇在华林证券公司以“彭某某”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并于次日将“新世瑞”账户上剩余的500余万元的股票全部转入“彭某某”账户,由徐、黄二人共同控制和管理,并作为新世瑞公司账外账户使用。
     2008年8月,华升集团决定将所持有的10%新世瑞公司股权挂牌转让,并组织对新世瑞公司以“2008年7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资产评估。在评估至转让完成前,徐春生指使黄兴宇瞒报“彭某某”账户,使得该账户资产1158.469517万元未纳入资产评估范围,导致新世瑞公司净资产评估仅为1347.1万元。
     2008年11月,华升集团将所持有的10%的国有股权以134.71万元转让给华升工贸公司某分公司经理全某,实际上全某用于购买股权的资金系由黄兴宇受徐春生安排所提供,代表新世瑞公司本身购买。从此,新世瑞公司成为私有公司,徐春生持有16.4%的公司股权,黄兴宇持有9.5%的股权。
     2009年11月,徐春生主动要求湖南省国资委对新世瑞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华升集团对新世瑞公司进行专项审计,但在监督和审计过程中,徐春生要黄兴宇再次隐匿“彭某某”账户。2010年7月,湖南省审计厅对徐春生进行离任审计,徐、黄二人再次隐匿了“彭某某”账户,由徐、黄二人控制至案发。
     据徐春生供述:2008年11月,新世瑞公司改制,国有股份退出,“彭某某”账户没有纳入资产评估范围,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009年对他进行离任审计时,他也没有申报这个账户。他当时考虑的是“彭某某”账户资金太大,发过奖金,别人知道了影响不好。而且这个账户一直没有公开,审计机构查不到。他和黄兴宇研究了多次,黄兴宇曾提出要分掉这个账户的资金。
    黄兴宇供述证明:2008年10月,新世瑞公司第二次转让国有股份,徐春生讲只按公司账面上的资金进行评估,没有体现的就不要讲,因而“彭某某”账户没有纳入资产评估范围。2009年,湖南省国资委对新世瑞公司进行督察,徐春生又决定隐瞒“彭某某”账户上的资金。2010年,湖南省审计厅对徐春生进行离任审计,徐又决定不将此账户申报,直到案发这个账户才被发现。这个账户的资金达1200万元左右,资金状况只有他和徐春生知情,其他人都不知道,也没有人过问。
    侵吞国有公司资金用于炒股
    徐春生、黄兴宇二人视公司为掌上玩物,贪污手法花样百出。徐春生、黄兴宇二人还共同贪污两起,涉案金额达300多万元。
     2002年3月6日,华升工贸公司与广州某投资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由华升工贸公司提供2000万元给该公司投资理财,广州某投资公司于一年后连本带息支付华升工贸公司2240万元。2003年3月,华升工贸公司陆续收回本金2000万元。同年11月,经多次催促后,广州某投资公司同意支付利息201.66万元,徐春生安排黄兴宇接收此201.66万元,存入黄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2003年11月18日,黄兴宇在长沙建行、招行、兴业银行各开设了一个账户,于当月24日、25日陆续接收了这201.66万元资金。之后,徐春生决定将此笔资金用于炒股,并安排黄兴宇将资金转到深圳。
    2004年2月16日,黄兴宇分别在深圳建行、招行、光大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各开设了一个账户。同时,他在深圳财富证券公司农林路证券营业部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2004年2月29日,黄兴宇又以亲属殷某某的名义分别在深圳建行、招行、光大银行各设立一个账户。黄兴宇先从长沙建行、招行、兴业银行的账户里将该笔资金分别转入其深圳建行、招行、光大银行的账户,再从其深圳各银行账户取现分多次存入殷某某各银行账户。
    2004年3月1日至2日,黄兴宇再从殷某某的银行账户里转入其财富证券账户201.6万元用于炒股,徐春生、黄兴宇对该证券账户共同控制,并将该账户作为新世瑞公司账外账管理使用。2008年11月,新世瑞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出借500万元给陈某炒股,但在会上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只决定由黄兴宇负责借款一事。徐春生安排黄兴宇从其财富证券账户取款,连同华林证券“彭某某”账户180多万元,筹集500万元,以黄兴宇个人的名义借给陈某。
    2004年8月,华升工贸公司由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参股公司,在对华升工贸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时,徐春生隐瞒了在广州某投资公司理财利息以及转往深圳新世瑞公司的事实。2004年3月、2008年11月,新世瑞公司国有股权两次转让过程中,徐、黄二人又隐匿了黄兴宇财富证券账户,不提交审计和评估。
    2009年11月,湖南省国资委对新世瑞公司监督检查,2010年7月,湖南省审计厅对徐春生进行离任审计过程中,徐春生再次隐瞒了黄兴宇财富证券账户,直至案发。经鉴定,该账户资产在新世瑞公司2008年11月国有股权转让进行资产评估时,资产总额为313.085415万元。
    只要有机会,徐、黄二人便在一起密谋如何套取公司资金归自己所有。
    2004年2月,徐春生决定将华升工贸公司配额转让款80万元给新世瑞公司。同年2月23日,徐春生安排黄兴宇与李乙到上海提取了该笔配额款。次日,黄兴宇将该款带到深圳市。经徐春生同意,黄兴宇将款存入殷某某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某账户,而未入新世瑞公司账户。3月1日,黄兴宇在深圳开设资金账号账户,并将此80万元转殷某某财富证券账户,用于徐春生、黄兴宇二人共同炒股。
    2007年8月,徐春生和黄兴宇商定私分殷某某财富证券资金,以黄兴宇之妻妹夫刘某的名义在国泰君安证券开设账户共同炒股。8月3日至17日,黄兴宇连续卖出股票变现97.165815万元,并于8月20日、21日分两次从殷某某股票账户通过多次转账的方式将该笔资金转入黄兴宇深圳工行某账号。8月21日、23日,黄兴宇又从该工商银行账户分两次转账97.1648万元至其深圳招商银行某账户。依照徐春生的安排,黄兴宇8月27日先转出35万元归黄个人所有,29日取现62.1万元存入黄兴宇长沙招商银行某账户,30日又将此62.1万元转入徐春生、黄兴宇二人所控制的户名为“刘某某”证券账户所绑定的长沙工行某账户,徐春生、黄兴宇二人各占一半。至此,徐春生分得赃款31.05万元,黄兴宇分得66.115815万元。
    2010年,湖南省审计厅对徐春生进行离任审计,为掩盖伙同黄兴宇侵吞97.1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徐春生、黄兴宇二人商量伪造一份发放2006年华升工贸公司证券部奖金的呈阅件。黄兴宇伪造了一份草稿后,徐春生安排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高某作了修改,并让高某重新书写一份,日期注明为2007年7月30日,由徐春生批示同意发放业绩奖金99.5万元。
    巧立名目为己滥发奖金
    除采取上述手段占有国有公司资金外,徐春生还授意黄兴宇为他们二人发奖金。
    2004年3月,新世瑞公司与华林证券公司先后签订专家理财合作协议及附加条款,由新世瑞公司投入3000万元委托华林公司理财投资。2005年8月1日,新世瑞公司因华林公司违约将华林公司起诉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同年8月1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月19日,新世瑞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在年度考核奖励之外提取20万元奖励在与华林公司诉讼中的有功人员。徐春生、黄兴宇均从中领取了奖金。
    尝到领取奖金的甜头后,徐春生故伎重施。2006年5月,徐春生又以打赢官司为由私自决定再发20万元给自己与黄兴宇,并安排黄从新世瑞公司账外证券账户支取该笔资金。
    徐春生供述:2004年,黄兴宇开始负责新世瑞公司投资部的工作,黄兴宇和他约定所获取的利润二人平分。同年7月,新世瑞公司与华林证券有限公司签订了2000万元的委托理财协议,他和黄兴宇负责监管。2005年4月,他得知华林证券公司经营不善,且提供了虚假的资金流水单给新世瑞公司,需要尽快收回本金。为此事,新世瑞公司与华林公司进行诉讼,至9月份,新世瑞公司胜诉,收回本金、利息共2200余万元。扣除律师费用后,此理财项目利润有160万元左右。之后,公司为奖励此次胜诉有功人员,经董事会决议,在年度考核奖励之外提取20万元作为奖励,他和黄兴宇都得了奖金。
     徐春生承认,2006年,徐春生又以赢得诉讼不容易为由,私自决定给黄兴宇发20万元奖金,并安排黄兴宇从新世瑞公司的证券账户取出20万元。该证券账户是以一个姓李的人的名义开的户。他从这笔所谓的奖金分得8万元,要黄兴宇直接存入由他控制的户名为“胡某某”的银行账户。对于这20万元,是他个人决定,由黄兴宇经办,没有走公司程序,没有任何依据,其实质是他巧立名目,给黄兴宇发奖金,他可分得一半,是以权谋私。2009年和2010年,湖南省国资委和审计厅对他进行审计,他和黄兴宇伪造了一份呈阅件以应对审计。该呈阅件所陈述的内容“发生各类费用共计20万元至今未处理完毕”是虚假的。
    黄兴宇供述证明:2006年5月,徐春生又以打赢官司不容易为名决定发20万元奖金,他分得12万元,徐春生分得8万元。
     2008年底的一天,徐春生、黄兴宇与李甲一起在徐春生的办公室聊天时,徐春生提议用公款为三人每人买一根金条,黄兴宇和李甲均表示同意。2008年12月12日,徐春生、黄兴宇和李甲一起来到湖南省某钱币公司,每人购买了1根重量为100克的“牛年贺岁”金条,每根价格为2.38万元,共计7.14万元。付款时,徐春生、黄兴宇用各自的信用卡分别刷了3万元、4.14万元,李甲要服务员以购买礼品等名义开具了9张发票。当月,根据徐春生的安排,这9张发票由杨某、李甲、黎某签名后,由李甲分别拿到华升工贸公司、华升股份公司财务部报账。报账后,李甲将购金款分别交给了徐春生和黄兴宇。
    2009年4月24日,华升集团召开会议决定对华升股份公司在与某公司处置相关资产中作出贡献的人员提取收益的8%给予奖励,会后湖南省国资委派驻华升集团监事会认为比例过高,经过调整奖励比例确定为2%,发放范围包括华升集团和华升股份公司的领导及中层干部共13人。
     2009年5月14日,华升集团财务账上对该13人共发放了21万元奖金。不久,徐春生在征得李甲等人的同意之后,再次以发放奖金为名,安排李甲从公司“小金库”中提取现金56万元,由徐春生、黎某、陈某、蒋某和李甲五人私分。其中,徐春生分得15万元,黎某分得14万元,蒋某分得14万元,陈某分得8万元,李甲分得5万元。
     2010年12月24日,因湖南省审计厅在对徐春生进行离任审计时发现该问题,徐春生、李甲等人退还私分的56万元。   
     四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利欲熏心、不择手段的徐春生、黄兴宇相比,陶石林、朱方平贪腐的胆子也不小。
     法院审理认定:1998年至2009年,陶石林担任华升集团党组成员、华升益鑫泰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以及分管华升工贸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房地产开发商陈某在成立公司尤其是陈某在开发楼盘过程中,从华升益鑫泰公司获取3000万元贷款方面提供帮助,事后收受陈某给予的感谢费251万余元。
另外,陶石林为朱方平挪用巨额公款炒股大开绿灯。
     2012年8月,陶石林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追缴赃款426万余元。
     2012年12月12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徐春生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和黄兴宇涉嫌犯贪污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徐春生、黄兴宇在经营管理华升集团、华升股份公司、华升工贸公司、新世瑞公司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其中徐春生、黄兴宇二人共同贪污5次,贪污公款1595.8607万元,徐春生还伙同李某、黎某共同贪污2次,贪污公款64.9198万元,黄兴宇单独贪污1次,贪污公款3万元。徐春生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李甲贿赂6万元。
     2013年10月25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春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5万元。被告人黄兴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0万元。对被告人徐春生、黄兴宇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益阳市人民检察院和两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抗诉、上诉。2014年12月2日,湖南省高院在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5年6月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徐春生、黄兴宇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中对上诉人徐春生、黄兴宇所犯贪污罪的定罪及主刑部分的量刑和上诉人徐春生所犯受贿罪的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对上诉人徐春生、黄兴宇所犯贪污罪附加刑的判决和对上诉人徐春生决定执行的刑罚的判决;上诉人徐春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5万元。上诉人黄兴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
    2013年1月14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朱方平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朱方平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2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益阳市中院于2015年3月24日对此案再次作出一审判决。朱方平仍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0月21日,湖南省高院再次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6年7月29日,益阳市中院对此案第三次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方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0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600万元。
宣判后,朱方平仍不服,继续提出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3年,上诉人朱方平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湘财证券韶山路营业部经理刘某,侵吞公司委托湘财证券理财资金的部分盈利425.337274万元,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方平还伙同他人挪用公款464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融资本息和炒股,情节严重,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朱方平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法院认定:原审以贪污罪对上诉人朱方平并处罚金600万元不当,应当予以纠正。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挪用公款犯罪未造成损失的实际情况,对上诉人朱方平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6年12月29日,湖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益阳市中院对上诉人朱方平的定罪部分的判决及追缴赃款部分的判决,撤销对上诉人量刑部分的判决及决定执行的刑期部分的判决;上诉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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