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令”应建立制度保障
发布时间:2017-08-08 17:10 | 来源:法治与新闻
文_吴学安
近期,笔者从广东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正探索建立“律师调查令”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前,该法院在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中,面临当事人对抗性较强、配合度不够、案件审判效率有待提升等问题。为此,前海人民法院以提升涉外涉港澳台审判的整体效率为目标,从审前程序着手,制定了《关于完善涉外案件审前程序促进当事人诉讼合作的工作规程》,对调查令的申请与适用、调查令调查的证据、使用调查令的保障等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对律师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发布,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出台10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正研究“律师调查令”制度,为公正审判案件提供更好的条件。《规定》明确,要依法保障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搜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取证据。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官应当准许。
所谓“律师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在诉讼审判中,如果每起案件都由法院和法官去取证,工作量之大难以想象,因此由办案律师收集有关案件信息是现实可行的。但现实是律师在调查取证中,经常会遇到被告单位和个人不配合的情况。因此,由法院出具调查令,要求相关机构配合办案律师的调查工作。这个法律文件是否称为“律师调查令”,目前学界、司法界尚存在争议。“律师调查令”制度能否出台,需从技术层面进一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关部门研究“律师调查令”制度,目的是希望充分发挥律师在调查取证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公正审判案件创造更好的前提条件。
长期以来,律师被定位为帮助司法机关完成审判工作的角色。律师在为当事人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一些重要证据因保存在被告方手中,被告方害怕败诉,本能地拒绝提供有关证据,因此造成诉讼的被动局面。例如,在民事纠纷案件中,律师到银行查询被告账户有关情况,却被银行方面告知属于个人隐私,拒绝调查;到房管部门去调查房产登记有关情况,也被告知不能随便向律师公开等等。尽管调查取证是法院赋予律师的权利,但如果相关部门不予配合,律师对此也无能为力。
目前中国个人的财产、金融、婚姻、企业等信息都存储在公共部门或准公共机构,办案律师调取个人信息存在制度门槛,而这些信息又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和执行效果,因此能否顺畅获取信息也成为公正司法的关键。从法理上讲,“律师调查令”是法院司法权的补充和延伸,这并不代表法院将调查权全部移交给律师,而是必须由当事人主动提出,法院审核后才考虑发出调查令。一方面是出于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考虑,此制度可解决如财产线索等调查工作,避免无谓浪费公共资源,有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律师对调查中获知的有关信息应当对外保密,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律师只有收集信息的权利,并将这些信息反馈给办案法官,而无强制执行权。
有人把“律师调查令”称为“尚方宝剑”,它既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司法公正。但事实上,因为种种无形障碍,这把“宝剑”非但不算锋利,甚至还会沦为一纸空文。个中缘由是:现阶段律师不享有强制调查权,因客观情况不能调查取证时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法院委托律师调查是合理的,律师也是承担调查取证责任的合适人选。律师遇到调查困境与在法律层面缺乏必要保障有关,各地法院试行的“律师调查令制度”均因缺乏法律依据处于实践先行的尴尬境地。
目前,有法学专家指出,“律师调查令”只是现实情况下法院采取的一种救济措施,只能部分缓解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治本之策是需用更多的刚性制度来保障和规范律师的调查权,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的目标。
责任编辑: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