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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卡被冒名补办, 银行卡遭盗刷损失应当谁担?
发布时间:2017-06-22 15:48 | 来源:法治与新闻


文_田野  丛林
   客户的手机卡被人冒名补办,导致客户银行账户内的钱款从网银转走,造成经济损失。客户以通讯运营商未尽审核义务,在他人所持的证件与其身份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下,仍为他人办理了补办手续,具有过错为由,要求通讯运营商赔偿因其手机卡被冒名补办致银行卡遭盗刷造成的损失。而通讯运营商则以客户对自身身份信息及手机服务密码保存不善,过错在客户自身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手机卡被冒名补办,银行卡遭盗刷损失应当谁担?厦门市两级法院对该起因新型银行卡犯罪引发的索赔纠纷,从法律层面给出了答案。
   冒名补卡  银行巨款被他人盗走
   现年30多岁的郭忠信,是福建省厦门市人。几年前,他在厦门市一家商业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在办理上述银行卡时,郭忠信申请银行将银行卡与他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移动公司)处办理的尾号为7552的手机号码(以下简称7552手机号码)进行了绑定。
   2015年12月20日,郭忠信到福建省泉州市去看望朋友。在与朋友一起喝茶聊天时,郭忠信突然发现自己的手机没有信号。当时,朋友们正聊得高兴,郭忠信也就没有去查究手机无信号的原因。
   晚上,郭忠信回到了厦门的家中。可是,手机依然没有信号,这时他感到有些蹊跷,就用家人的电话打客服热线咨询,却被告知这个手机号码已在当天被申请过报停、报停复机,并到营业厅网点办理了复机、补卡业务,原手机卡已经失效了。
   “我没有申请过手机卡的报停、报停复机,更没有到营业厅网点办理复机、补卡业务,这是怎么一回事?”想到这里,郭忠信有了一种不祥的预感:“银行卡上的钱会不会被盗?”
   郭忠信立即打开电脑进行查询,发现在当天16时32分至16时35分期间,绑定手机的银行卡账户通过网上银行平台被分三次各转账支付了50000元、49000元、11722元至“田永青”的银行账户内,合计110722元。
   随后,郭忠信又拨打银行的客服热线进行询问,上述三次转账行为得到了银行的确认,同时被告知在上述款项转出时,银行均将转款所需的验证码通过短信方式发送至郭忠信的手机号码中。
   第二天一早,郭忠信就匆匆来到移动公司营业网点,质问其手机号被报停、复机、补卡究竟是怎么一回事。经移动公司工作人员查询,得知在2015年12月21日上午,7552手机号码通过拨打“10086”向移动公司申请报停、报停复机,并在移动公司的营业厅办理了复机、补卡业务。当天下午,在郭忠信银行账户上的款项被转出前,有一男子持“郭忠信”的居民身份证、厦门市社会保障卡在移动公司的营业厅以“机主持身份证件(人工校验)+服务密码”的方式办理了改换卡和补卡业务,重新补办了一张仍为7552手机号码的新手机卡。
   得知事情的原委后,郭忠信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索赔损失  断然拒绝遭客户起诉
   虽然报了案,公安机关也展开了调查,但刑事案件,何时能侦破却不得而知。即使侦破了,被盗取的钱款能不能追回,也是未知数。于是,郭忠信便以移动公司未尽审核义务,致使其钱款被窃取等为由,要求移动公司赔偿其损失。移动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1月25日,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郭忠信来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为由。一纸民事诉状,将移动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请求判令移动公司赔偿其被窃取的本金损失及相应的利息。同时,其还将银行列为第三人,一并告上了法庭。
   郭忠信诉称,移动公司作为其手机卡的发卡机构,未尽审核义务,在不明男子所持有的身份证、社保卡与其身份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仍为该不明男子办理了“补卡”手续,其过错是导致其损失的根本原因,故应对其损失承担责任。银行与其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有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人侵犯的法定义务。其所持有的银行卡未离其左右,但其银行卡内的存款却被盗取,银行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本案存在明显利害关系,故现为查清本案事实,特将银行列为第三人,同时保留向银行主张权利的权利。综上,请求法院判令移动公司赔偿其本金110722元及利息。
    移动公司辩称,一、其公司在为7552手机号码的客户办理补卡业务时已经尽到合理审慎审查义务,并不存在过错,亦无违约行为。本案事件的发生过程如下:2015年12月20日15时左右,7552手机号码的客户到营业厅办理补卡业务,理由是手机丢失,其公司按照业务操作规定补办涉案手机卡。首先,营业员告知客户办理补卡业务需提供身份证件,该客户向业务员出示身份证原件,经营业员核对确认人证合一并拨打机主电话,机主电话提示“暂时无法接通”后,营业员同意予以办理。其次,在确认人证合一后,营业员采用“机主持本人身份证+服务密码”的认证方式办理。营业员在对该客户进行身份证信息验证时,发现证件无法阅读通过,客户称系与银行卡放在一起消磁了。随后,该客户提供了社会保障卡辅助身份证件,营业员核对确认社会保障卡与身份证信息完全一致,同时与该客户确认了该手机号码的套餐和缴费信息等辅助信息,经核对无误。最终,营业员采用“身份证+服务密码”的方式进行认证办理,服务密码是由客户自行掌握,输入正确才能够办理,同时按照操作规则留存了身份证和医保卡复印件。本案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其公司严格按照程序为客户办理补卡业务,核实客户身份信息,办理补卡业务时已尽到合理审慎义务,无过错行为,亦无违约行为,其公司与郭忠信在本案中所涉事件的损失无关。二、郭忠信手机号码被他人补办系其对自身身份信息及手机服务密码保存不善所致,过错在郭忠信自身,与其公司无关。三、郭忠信手机号码被他人补办与郭忠信损失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即使其公司在办理补卡业务中核实身份信息存在瑕疵,郭忠信也无证据证明补卡业务与郭忠信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郭忠信的损失系由犯罪嫌疑人的诈骗行为造成,而且本案已经由公安机关立案受理,因此,郭忠信应当向直接侵权人及真正犯罪嫌疑人主张损失。
   第三人银行陈述称,其在为郭忠信办理转账业务时系按照规定办理,并不存在过错。
   审理中,移动公司还述称:7552手机号码卡是实名卡,郭忠信留存在其公司处的信息仅有公民身份号码而无照片;在办理前述补卡业务时,其公司的营业员在补卡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的信息无法读取时,要求补卡人提供其他身份证件,补卡人提供了社会保障卡后,营业员核对社会保障卡的卡面信息与居民身份证的卡面相关信息一致;营业员还验证了客户辅助信息即持卡人套餐、缴费信息以及手机卡的服务密码。
   法庭上,银行对通过网上银行平台进行转账的流程进行了解释: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付需要如下步骤:1、输入银行卡号、网银登录密码;2、输入随机短信验证码;3、输入支付密码即银行账户的取款密码。
   此外,郭忠信、移动公司、银行三方均确认:通过公民身份号码和手机号码可以在网上银行平台重置网银登录密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对证件的比对,查明:移动公司在2015年12月20日办理本案所涉的补卡业务时,补卡人所提供的“郭忠信”居民身份证与郭忠信持有的居民身份证在头像照片、住址、签发机关、有效期限方面的信息不一致,所提供的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与郭忠信持有的厦门市社会保障卡在头像照片、卡号方面的信息不一致。
   一纸判决  厘清纠纷明确责任
   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忠信与移动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电信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六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法院分析认为,移动公司在2015年12月20日下午办理手机号码卡补卡手续时,未尽审慎的审核义务,具体体现在:1、郭忠信的手机号码在本案讼争交易发生前已经移动公司实名验证,移动公司理应留存有郭忠信的相关身份证件信息,但补卡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卡面信息与郭忠信持有的居民身份证卡面信息存在明显差异,而移动公司并未举证其办理补卡手续时审核的居民身份证卡面信息与其进行实名验证时郭忠信提供的身份证件卡面信息相同;2、移动公司发现补卡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的信息无法读取时,审核补卡人提供的社会保障卡卡面信息与居民身份证卡面相关信息的一致性,实际上并不能真正起到补强验证的作用;3、移动公司称其查验了客户辅助信息即套餐、缴费信息,但相关补卡业务底单并未有明确记录,且郭忠信不予认可。移动公司未能严格审核补卡人的身份证件,在移动公司未举证证明郭忠信存在与他人串通办理补卡手续、郭忠信对服务密码被泄露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法院认定郭忠信对其手机号码卡被他人补办不知情,移动公司对郭忠信的手机号码卡被他人补办存在过错。移动公司未经郭忠信同意为他人办理补卡手续的行为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对因此给郭忠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根据银行的陈述,讼争款项通过网上银行平台被转至案外人“田永青”账户内,转款人需输入银行卡号、网银登录密码、短信验证码、银行账户取款密码。移动公司确认网银登录密码可凭讼争手机号码、公民身份号码重置,加之短信验证码亦发送至2015年12月20日被补办的手机号码卡中,故可认定讼争款项被转账至案外人账户未经郭忠信同意,且讼争款项被转走与移动公司未经郭忠信同意为他人补办手机号码卡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移动公司应对郭忠信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查明的事实来看,讼争款项被转走,既需移动公司提供的电信服务,亦需郭忠信保管的银行账号及其取款密码等银行账户信息,即郭忠信银行账户信息被泄露系讼争款项被转走的原因之一。但是,郭忠信并未举证证明讼争款项被转走所需的银行账户信息的泄露系移动公司违约行为所导致。因移动公司的违约行为与郭忠信银行账户信息被泄露均系造成郭忠信损失的必需因素,法院综合本案具体情况,认定移动公司对郭忠信的损失110722元应承担50%的责任,即移动公司应赔偿郭忠信经济损失55361元。郭忠信还要求移动公司赔偿其自损失发生之日即2015年1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于法不悖,法院予以支持。移动公司关于其办理补卡业务不存在过错且无违约行为、郭忠信手机号码卡被他人补办与郭忠信的损失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等相关辩解,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综上,郭忠信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2016年7月25日,思明区人民法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移动公司赔偿郭忠信损失55361元及利息。
   一审后,郭忠信与移动公司均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起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手机卡被补办、银行存款被盗刷而引发的案件,经两级法院的审理,终于尘埃落定。
   本案的意义不在于案件的本身,而在于给全社会带来的警示作用。这类通过冒名补卡方式盗用银行卡存款的犯罪手段,是近两年来新出现的盗刷银行卡的犯罪,在北京、江苏、浙江、广东、海南、陕西等各地都发生过。浙江萧山的一位女士,被人冒名补卡后,通过手机号码和网络转账,被盗走了60万元人民币。
笔者发现,这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手段如出一辙。受害者均是先出现手机无信号,之后被冒名补卡,紧接着和手机卡绑定的银行卡账户内的钱就被人通过网上支付的方式转走。
   根据银行工作人员的介绍,使用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支付时,同时需要银行卡登录密码和动态口令码。如果手机被人补卡,动态口令码已经获取,银行卡密码再被人知道,卡里的钱就存在被人取走或盗用的风险。
   可见,犯罪分子通过冒名补卡方式盗用银行卡存款,首先要成功进行冒名补卡,其次要掌握受害人的银行卡密码,二者缺一不可。要堵住这种犯罪的发生,作为通讯运营商,在给人办理补卡业务时,应当对“客户”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冒名补卡得逞。而客户自身要做好个人信息的妥善保管工作,保管好账户密码。否则,各方对自己未尽义务的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法院虽然判决手机用户和运营商各承担一半的责任,但法院的判决绝非“各打五十大板”系是非不分的“和稀泥”糊涂判决,而是立足于契约关系,围绕手机卡办理、银行账户交易等关键环节,厘清各方当事人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划分相应的责任。
   有关业内人士提醒,从补手机卡到盗用银行卡的钱,不法分子往往在短短的数小时内就完成了,与不法分子抢时间成了关键,而最明显可以判断的就是手机卡突然没了信号。因此,一旦遇到无端莫名的手机停机或手机卡无信号失效时,要立即到通讯营业厅查询原因,并采取必要的银行账户安全保护措施。此外,通讯公司在进行补卡业务时,也应该进一步完善挂失和补办的身份核实措施。
   在个人信息安全隐患不断显现、手机和钱包关系日渐密切的今天,该案的发生揭示了一种新型银行卡犯罪手段,警示手机用户和通讯运营商应当担起的注意义务。法院作出的判决,在促进提升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完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机制上,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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