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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保管箱”里的巨贪
发布时间:2017-06-22 15:30 | 来源:法治与新闻


文_正裕
   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党委书记韩增义大肆受贿贪腐后,为掩盖其罪行,指使其下岗的妹妹在银行开了几个大型保管箱,里面不仅存储了大量金条和美元,而且其妹妹的银行账户上还有巨额存款。
   近期,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韩增义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韩增义受贿金额达1617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从鸭舍地窑里起获大量赃款
   “这个案子如果坐实,那将是十几年来延边州检察机关查处的一起最大的官员受贿案。”吉林延边州检察院一名工作人员发出感慨。
   那是2015年2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转给吉林省检察院一条不起眼的线索:内蒙古包头市检方侦办了一起行贿案,嫌疑人杨某为争取立功表现,交代了多起行贿案件,其中有一笔钱是送给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董事长韩增义两万元人民币。
   韩增义是吉林省的名人,这样的“小儿科”线索是查还是先放一放?有人私下里嘀咕。但省检察院领导认为,韩增义身处要职,按历年查办交通领域案件的规律和特点来看,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方面存在职务犯罪的可能性很大,如检举情况属实,这个案子不会简单。
   于是,在与吉林省纪委联系后,省检指定延吉市检察院抽调人员,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开展工作。为防“打草惊蛇”,专案组人员先后秘密来到相关银行,对韩增义和其妻子的银行存折、账户进行调查,但没有发现可疑资金。“韩增义儿子在上海办公司,去上海了解一下情况。”专案组远赴上海后,对韩增义儿子的公司进行暗中调查,发现其公司并未从事具体的业务,个人账户和银行流水也没有大量资金进出。
   专案组又对韩增义其他家族成员进行调查,结果在韩增义的妹妹身上找到了“突破口”。韩增义的妹妹在被调查讯问期间,交代了伙同二哥韩增某、侄子韩昕某将韩增义非法收受的美元、欧元、黄金等赃款赃物转移的不法事实。
   2015年4月10日,专案组赶赴通榆县向海乡韩增义的弟弟韩增某家鸭舍,此时鸭舍已变成堆放杂物的仓库。在韩增某的指认下,从地下挖出一个塑料储物的大箱子,办案人员打开箱子,里面装满了美元、人民币与金条。经清点,箱子里共有218.0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396.1588万元)、35万欧元(折合人民币270.6285万元)、金条57块(重7005.34克,折合人民币181.00535万元)、人民币137.3072万元。
   下岗人员替哥哥租存“保险箱”
   韩增义的妹妹韩某和母亲刘某名下都有巨额存款。经查,韩增义的妹妹曾是一名下岗职工,母亲也是一名普通的家庭妇女,两人并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她们名下的巨额财产从何而来?”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职检部主任检察官陈泽文表示怀疑。
   据银行工作人员反映,韩增义的妹妹在银行里一连开设三个D级保管箱,开箱记录非常频繁。经了解,“银行的保管箱分为A、B、C、D四个级别,D级是最高级别。”
   2015年春节期间,已经听到风声的韩增义预感情形不妙,立即召集家人商量转移自己的不法财产。韩增义决定:“把东西转移到乡下搞养殖的弟弟家去,他那里有个鸭舍,不会被查到。”
   春节后的第一天,韩增义的妹妹便开始行动。她来到银行,将保管箱中的贵重物品陆续取出,连夜运往白城市通榆县向海乡。为掩人耳目,银行的保管箱并没有停止使用,而是放置了一般的玉石、木雕、人造珍珠项链等并不值钱的物品,企图用“调包”之计逃避侦查和打击。然而,让他们意外的是,韩增义和家人的一举一动早就进入侦查人员的视线。
   在发现韩家兄妹两人联系频繁,在银行多次调运物品,有转移隐匿赃款赃物的重大嫌疑后,专案组果断对韩增义的妹妹采取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心存侥幸50天后坦白
   2015年3月31日,吉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对韩增义采取“双规”措施。4月1日,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受指定管辖以涉嫌受贿犯罪对韩增义立案,并与先期组成的联合专案组一同对韩增义腐败案全面展开侦查。
   在韩增义其弟的鸭舍里起获赃款后,办案人员以为韩在事实面前难以抵赖,可能会很快交代自己的罪行。岂料,他却始终不肯吐露一个“字”,拒不交代自己的问题。
   审讯工作进行得异常艰难。专案组成员多次与韩增义谈话交流,反复向他交待政策,可韩增义却总是心存侥幸。他谈话时避重就轻、大表功绩,当侦查员问及这些赃款赃物的来源时,韩增义以“不清楚、不知道、记不清了”等话搪塞。直到第50天,他的心理防线崩溃,才开始坦白交代自己犯下的罪行。
   贪得无厌的“高速”蛀虫
   据公开资料显示,现年53岁的韩增义,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是公路交通系统的一名“老兵”。他先后在吉林省公路工程机械处、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吉长交通发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地任职。曾任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司董事长兼自然村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2006年前后,韩增义进入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先后出任吉林高速公路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长兼党委书记等职。上市公司方面,2008年8月,韩增义担任东北高速的副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2009年,东北高速一分为二,拆分成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两家上市公司。吉林高速独立上市后,韩增义先是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后在2013年初接任公司董事长。
   据检察机关查证,吉林某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某是韩增义的最大“金主”,韩先后收受其折合人民币共计747.1836万元。2009年春节,江某为了巴结时任吉林高速公路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韩增义,并想在韩那里分得更多的“蛋糕”,他用一只牛皮纸信封装了5万美元,到“韩董事长”家拜年。此后,随着两人接触的增多,江某成了“韩董事长”家的座上宾和“铁哥们”。
   受江某请托,韩增义为其公司在吉林至草市高速公路建设、住房建筑、绿化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竭力提供帮助,让江某赚得盆满钵满。当然,江某也“知恩图报”,先后十七次在长春市一品茗茶茶馆、韩增义办公室和韩的家中送钱。
   案发后韩增义交代,江某送钱大多都选择在春节、元宵节、中秋节等节日期间。他共非法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江某给予的美元70万元、欧元36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747.1836万元。
    向韩增义送钱的另一个重要行贿人为吉林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案卷显示,2011年春节至2014年秋,韩增义几次听到下属报告,说张某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借用工程资质施工,违反相关规定。韩增义听后未作具体表态。其间,张某找到韩增义说情,希望韩能够网开一面。而韩增义作为公司主要领导,发现张某违规行为却没有予以制止,并受张某请托,在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张某先后六次送给韩增义7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440.321万元。
    据案卷显示:2011年3月至12月间,韩增义受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销售分公司副总经理赵某的请托,在某公路加油站经营权租赁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在办公室和家中两次收受赵某人民币共计120万元;2012年5月至2015年初,韩增义受吉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某的请托,在拨付某公路机电项目的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先后4次在自己办公室收受王某人民币共计70万元;2009年底至2010年末,韩增义受吉林省某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的请托,在拨付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两次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李某2万英镑、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54.8149万元。
   “高速”董事长认罪服判
   吉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始建于1993年,是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出资组建的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前身为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司,注册资金为27亿元人民币,是吉林省内唯一实行建、管、养一体化的高速公路企业集团。该公司目前拥有长春至四平、长春至吉林、长春至扶余、长春至营城子、吉林至延吉等高速公路资产和靖宇至辉南地方铁路资产,总资产规模近300亿元。吉林高速独立上市后,韩增义先是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2013年接任公司董事长。在他的领导下,主营收费公路的吉林高速近几年业绩逐年递增。
   此前,关于韩增义的公开报道十分有限,他最后一次见诸报端是在2015年3月初。事实上,外界对韩增义并不陌生。与略显低调的形象相比,韩增义在资本市场上以高薪引人瞩目。公开资料显示,他曾位列2013年19家中国高速公路上市公司董事长薪酬榜第二名,年薪高达86.74万元;第一名系深高速(600548)董事长杨海,年薪酬95.9万元。
   2015年9月6日,吉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联合专案组”将韩增义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和线索移交检察机关,9月1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逮捕,经继续侦查决定于12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办案人员称,韩增义并非是吉林高速的第一个落马者,他的前任,原东北高速董事长张晓光,在2007年被判处死缓。法院认定,张晓光犯受贿、贪污等5项罪名,涉及金额达5000万元。可惜韩增义不但没吸取教训,还步了前任的后尘,令人扼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间,韩利用其担任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吉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便利,接受19个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绿化单位及相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在工程招投标、项目变更、工程款结算、安排工作、存贷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在自己办公室、住处、茶馆等地,非法收受江某、张某、赵某等19人给予的财物257万元人民币、156万美元、36万欧元、2万英镑、黄金1650克(价值人民币48.6715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617万余元。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增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韩增义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经查,韩退回全部赃款,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6年11月20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韩增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50万元。犯罪所得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617.8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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