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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根撬动地球的杠杆” ——“非法证据排除”新规出台
发布时间:2017-06-22 14:07 | 来源:法治与新闻


   本刊记者_韦文洁
   4月18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
   这是又一份专门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纲领性文件。早在2013年、2014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就明确要求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制度。
   会议指出,严格排除非法证据,事关依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要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各自诉讼阶段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方式和排除职责,从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各个环节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和程序,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首次中澳司法圆桌会议上作主旨发言时,介绍了更多《规定》及证据制度改革的内容。
   沈德咏称这一规定类似一根撬动地球的杠杆,以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标志,中国新一轮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在着力提高司法人权保障水平方面迈出坚实的步伐,从而推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
   我国在2010年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7年来,这一制度经受了一定程度的争议,在适用中逐步完善。
   非法证据排除案件不多
   2017年年初各省市区召开地方两会时,有媒体梳理全国30家高级法院的2016年工作报告发现,总体来看,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案件不多,启动后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更少。
   经梳理发现,只有江西、北京、上海、重庆四省市提及启动非法证据排除案件的数量。
   其中江西对44件案件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重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50次。不过这两地均未透露启动后,有多少案件排除了非法证据。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杨万明在工作报告中透露,北京市全年排除非法证据案18件。上海高院的工作报告显示,上海市法院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16件,排除非法证据2件。
   还有10家高院提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未透露具体数字。
   四川高院院长王海萍在工作报告中说,全省法院强化庭前会议功能,推动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庭审重点围绕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审理,依法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湖北高院院长李静在报告中透露,黄石等试点法院推动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推进庭审实质化。
   此外,广东、湖南、宁夏、青海的工作报告中均提及“非法证据排除”,不过表述多为“严格贯彻罪刑法定、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原则”。
   纵观2014年至2016年的工作报告,只有北京、重庆、上海三市较多地发布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次数或案件数量。2015年,北京对144件案件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重庆对69件案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上海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12件。三市均未透露启动后,排除多少件。
   2014年的报告显示,重庆对96件案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上海共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15件,对2件案件中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因为没有硬性要求该点必须写进报告,所以有的省份可能适用这项规则效果比较好,当做亮点写进来了,有些省份可能排除的案件不多,就没写入报告。”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吴洪淇分析道。
    吴洪淇表示,各个地方肯定有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案例,据调查,这种案例不太多,有些省份可能多一些,有些可能少一些。“整体上看,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少,启动后,排除的更少,因排除非法证据而减刑或判无罪的就更少了。”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公丕国举例说,自己办理苏州的一起涉嫌行贿案件中,控方提供了40多盘200多个小时的审讯录像,每天法院一上班自己就去看,看到下班,连续20多天看完,发现了非法取证的问题,最终法院将28份有罪供述全部予以排除。不过,公丕国律师自己也认为,碰上这样的法官的几率太低。
   2015年3月,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聚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论坛”上,受邀参加论坛的最高人民法院一刑庭法官透露,最高法于2014年曾组织全国法院统计非法证据排除情况,结果虽未公布,但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扩大了认定“非法取证”范围
   2010年6月,“两高三部”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以法定形式明确规定排除非法证据规则。
   2012年《刑事诉讼法》大修,将“非法证据排除”纳入法定程序。
   知名刑辩律师田文昌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称为“沉睡的规则”。他介绍,2010年出台两个证据规定后,几年内又连续不断地以各种形式发布了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规定,但落实中遇到了一些难题。
   值得注意的是,4月18日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的《规定》与上述“两个规定”之一同名,可见《规定》的位阶之高、分量之重。
   事实上,早在2014年即有消息称,最高法正在制定非法证据排除细则,以期根治屡禁不止的非法证据的产生。
   2014年11月4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胡云腾在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最高法正会同中央有关政法单位起草非法证据排除的实施细则,“以后,一旦诉讼中被告人提出某个证据是非法证据,就要按照这个实施细则来走程序。这有利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防范冤假错案。”
   现在看来,《规定》很有可能就是这份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的实施细则。沈德咏在首次中澳司法圆桌会议上作主旨发言时介绍,经过近三年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制定了《规定》。
   制定新规的重点之一,就是界定非法取证的方式和非法证据的范围。沈德咏介绍,《规定》明确,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实物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可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发言中介绍的收集言词证据的非法方法已进行了扩充,多出了“限制人身自由”。
   2015年4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教育部考试中心原党委书记兼副主任刘军谊受贿案。辩护律师指出,检方利用其白天一整天上班后的疲劳,再连续审讯14小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2个小时,属于疲劳审讯。
   对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员李某作证称,他与同事去年8月19日下午6点半将刘军谊带回检察院询问,未限制人身自由。刘自愿写亲笔供词。次日凌晨4点多,反贪局正式对其立案,其身份才变为嫌疑人并接受讯问。
   公诉人认为,刘军谊接受讯问未超出12个小时,而对于此前的询问,法律则并没有限制时间。
   事实上,据公开报道披露的《规定》草案,将冻、饿、晒、烤、疲劳审讯都纳入了非法方法。对于疲劳审讯,更细化规定每24小时必须保证有连续8小时的休息时间,这被认为是“对中国侦查行为的一次重大规范”。《草案》还规定,某些情况下侦查人员通过威胁、引诱、欺骗而获得的证供,将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更令学界吃惊的突破是“毒树之果”和重复自白也可能有条件地纳入非法证据的范畴。“毒树之果”是指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即毒树,并由此获得的第二手证据,即毒树之果。
   这也被认为是《草案》遇阻之大、迟迟没有出台的重要原因。但尽管顶层文件没有出台,这期间,一些省级法院出台了自己的非法证据排除准则,进行了突破性尝试。
   比如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制定的文件规定,六种以非法方法、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包括采用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戒具,冻、饿、晒、烤、疲劳审讯;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等。
   证据制度体系改革的一大步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介绍,《规定》还完善了各个诉讼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程序,包括建立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在庭前会议环节对证据合法性争议进行审查和处理,规范庭审阶段证据合法性的调查程序,等等。
这是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源头预防的应有之义。
   比如,为加强诉讼程序制约,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通过改革建立侦查机关统一审核、统一出口机制,完善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制度、撤回起诉制度和不起诉制度。
   近日,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该区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并监督公安机关限时予以纠正整改。
   据悉,该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乔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经审查发现,该案两名证人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均未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询问两名证人时均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所作笔录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在从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各个环节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和程序的同时,一些新的制度措施得到了应用。
   比如通过改革建立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建立了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这一制度首次出现在2016年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见》中,并为《规定》吸收。
   4月13日,甘肃省会宁县检察院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陈某、董某进行了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通过询问方式对公安机关在陈某、董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中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核查,重点核查了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违规情形,并对整个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将证据合法性审查的节点提前到了侦查阶段。
   又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提出,为避免遗漏或者忽视关键证据,通过改革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完善见证人制度。
   此外他还提出,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通过改革确立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司法实务界有观点主张,在某些案件中,例如可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这类案件中,讯问时应要求律师在场。此外,我国还正在建立看守所值班律师制度。
然而,这样的规定真正实行起来也有困难,目前国内仍有两百多个县无律师。
   非法证据排除只是整个证据制度体系的一部分,在《规定》实施,撬动地球的杠杆落实后,我国还将完善整个刑事证据制度。
   沈德咏介绍,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刑事案件法庭证据调查规程,全面规范庭审的证据调查程序,以确保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依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探索运用大数据对量大面广的刑事案件证据标准、证据规则体系进行集中攻关,以形成操作性强、可数据化的统一标准和网络平台,减少事实证据问题上的认识分歧,促使政法机关一体遵循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
   而制定专门的统一诉讼证据法,构建逻辑周延、体系完备的证据制度,代表着中国证据立法未来的发展方向,但目前仍处在调查研究和理论论证阶段。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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