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招商员的疯狂敛财路
发布时间:2017-05-17 11:50 | 来源:法制与新闻
文_洪波 燕燕 嘉欣
山东烟台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仅有初中文化的招商部业务员王小茹,在招租过程中上下其手,在领导和租户间“来去自如”,疯狂敛财20余万元。事情败露后,她玩起了“人间蒸发”。但她最终落入法网,难逃法律的严惩。
近日,笔者采访有关办案人员,详细了解了这名业务员在招商过程中费尽心机疯狂敛财的过程。
损公肥私,从“好处费”中捞油水
2011年,烟台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地处烟台海边黄金地段的一处楼盘负一层到四层的房屋所有权后,准备用于出租。为了招商运营,于2011年9月份在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另一家租赁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负责招商及运营工作,包括客户引导及商场地下室及一到四层的对外招租。为了让公司走上正轨,他们又聘任一名总经理,全面负责管理运营。
1987年出生于烟台郊区的王小茹只有初中文化水平。2012年4月1日,她与这家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主要负责公司的招租工作。工作职责是前期与客户洽谈、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等。她的主管领导叫辛芬芬,时任该公司招商经理一职,主管公司的招商和运营。
烟台市韩联进出口有限公司是于2008年在烟台市注册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李小华是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他和股东朴连新的股份各占50%。想做生意赚钱的他和朴连新以及一位韩国投资人朴华为准备在烟台经营一家韩国料理店,计划各出资30%合伙经营。
2012年8月的一天,李小华和朴连新、朴华为看好了王小茹负责招租的三层303号商铺,身为招租员的王小茹忙前忙后介绍情况,招待他们。
李小华之所以看好这个铺面,是因为这个位置地段好,离海近,能吸引高档客户。他们准备租下来经营韩国料理,他及时联系了招租员王小茹。当时,王小茹向领导辛芬芬汇报,说是有客户要租赁三层临海的302和303商铺及周边的地方,总计1200平方米,租赁五年,从事韩国料理生意。当时辛芬芬同意让王小茹办理租赁手续,并让王小茹按照每日1.5元/平方米/天的价格对外租赁。后来,王小茹请示领导是否能将租赁价格降到1.2元/平方米/天。辛芬芬告诉王小茹可以把租金降到1.2元/平方米/天,预谋让王小茹向对方要2万元的好处费。
过了几天,王小茹又来找辛芬芬汇报,说对方股东来看过租赁位置了,想只租赁总计482.85平方米的303商铺,对方同意以1.5元/平方米/天的价格承租,租赁5年。但她又问辛芬芬说将303商铺租给对方,是否可以将租赁价格降到1.2元/平方米/天。
据了解,这家租赁公司明确规定,303商铺位于三楼电梯旁,租金收费标准是1.5元/平方米/天,辛芬芬当时算了算,每平方米每天便宜0.3元,租赁5年可便宜26万余元,辛芬芬指示王小茹向对方索要2万元的好处费。
王小茹和李小华沟通时说,这间铺面的地段好、位置佳,很多人都想租,需要给一定的好处费才能将这间商铺预留出来租给他们,而且公司不给开具收取好处费的单据。同时,王小茹明确地告诉他们这部分钱是领导同意的。给了好处费不仅可以租下房子,还可以降低物业管理费,好处费可以从物业管理费中出。这家租赁公司的物业管理费是1元/平方米/天,她可以把物业管理费降到0.65元/平方米/天,差价中的264360.375元需要给她,并表示5年以后也可以继续执行这个物业费标准。当时因为王小茹拿出了本公司与烟台当地一家著名大商场的草签协议给李小华看,李小华害怕租不到这间地段好的商铺,又觉得这样本身就是从物业费中出钱,他又可以从中节省下0.35元/平方米/天的物业费,就答应了王小茹的要求。
时间转眼到了2012年9月,李小华等人还没来签合同。王小茹多次打电话催促李小华说:“你们还租不租303的商铺了,现在有很多人看好这间商铺,你们再不给好处费的话我就租给别人了。”为了尽快租到这个好房子,2012年9月6日中午,李小华打电话和王小茹说他准备好了10万元,约定在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的一家茶馆见面。当时,李小华是和朴连新及另一位朋友一起去的。他们见面之后,由朴连新把事先准备好10万元现金给了王小茹。由于王小茹不给他们任何票据和收条,李小华当时特别不放心,就叫朋友把给王小茹钱的过程用手机录了像。收到这10万元好处费以后,王小茹把钱存到了交通银行的个人账户中。
2012年9月中旬的一天,王小茹到辛芬芬办公室将合同交给她,说合同签好了。当时辛芬芬看了看合同,合同大体内容是:公司将三层303商铺总计482.85平方米租赁给新麻浦韩国料理店,以每日1.2元/平方米/天的价格租赁5年,物业费以20元/平方米/月的价格收取,合同中还有免房租条款,王小茹在合同的甲方位置签了她的名字。这份合同中,免租金6个月的条款在事前王小茹并没有向辛芬芬汇报,但根据公司的规定,王小茹在客户交了一年的租金后,可以给予免6个月租金的优惠。当时,辛芬芬很快同意了这份合同,按照公司规定,她向公司提交了合同审批表,审批表需要盖公司印章三份,辛芬芬签上了她的名字。
过了几天,王小茹给辛芬芬打电话,说对方给了2万元的好处费要交给她,辛芬芬当时不在公司,就让王小茹打到她的个人建设银行卡上。辛芬芬将她的建设银行卡号短信发给了王小茹,后来她到建设银行查了交易记录,确认王小茹分两次每笔1万元将2万元好处费汇入了她的卡内。剩下的8万元王小茹闭口不提据为己有。
狼狈为奸,串通租户联手欺负股东
王小茹犹如“变脸”者,在这场租房大剧中扮演了不同角色。很快,她又成了韩联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合作人”。
李小华代表公司与王小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现王小茹头脑活络,就拉拢她密谋另外一笔交易。很快,二人达成一致:李小华和王小茹签订一份真合同的过程中,又和王小茹签订了一份假合同,这个假合同的内容是租金收费标准是1.5元/平方米/天,物业费收费标准0.65元/平方米/天,租期5年。也就是说,从这份假合同中,租金优惠都看不到了。按照真实合同,李小华需要交给烟台租赁公司一年房租211488.3元,一年的物业费115884元,总计327372元,这笔款按照王小茹的要求一次性付清。因李小华经营的韩联公司资金困难,这时的他就打起了“歪主意”,他想让投资料理店的合伙人朴华为多投资,通过合同套出多余的钱款用于处理韩联公司的其他费用支出。他要求王小茹再制作一份假合同,按照1.5元/平方米/天收取租金,其他条款不变,这样一来,按照假合同李小华应当付给租赁公司一年房租264360元,一年的物业费是115884元,总计380244元。善于“配合”的王小茹很会做人,她同意了配合李小华做假合同的要求,但索要了1万元好处费。
为了能瞒天过海,凸显假合同的“真实性”,李小华就在2012年10月4日和10月5日故意往王小茹的交通银行个人账户上分三笔(110000元、30244元、240000元)转账了合计380244元房屋租赁款,其实真实房屋租赁款为221628元(免半年房租之后,真实房租款为半年房租+物业费)。王小茹收到这380244元房屋租赁款以后,于2012年10月5日先在公司楼下的交通银行取了140000元,又到九龙街广场的交通银行ATM机上取了5笔2000元,一共150000元。
同年10月8日,假期结束后,李小华接到王小茹电话,让他到王小茹所在公司交款拿发票。李小华在王小茹公司楼下和她见面后拿到了发票。过了一个星期,李小华找人按照假合同的租金264360元花钱做了一张假发票。自认为做得“天衣无缝”的李小华将王小茹给他的物业费115884元真发票和假发票一起拿给朴连新和朴华为审看了。朴华为并不知道李小华和王小茹签订了一份假合同,而朴连新是知情者,他和李小华一起到王小茹办公室签订的假合同。
为掩人耳目,体现出租商铺的资金与王小茹索要的好处费金额相符合,到了2012年11月6日,李小华和朴连新让王小茹帮忙走一笔15万元的银行流水账给朴华为看。
“聪明”的王小茹对李小华说这件事不是公司的事不能帮忙,李小华知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就又给了王小茹3万元的好处费。就这样,在这场租赁房屋的过程中,王小茹先后收了李小华13万元好处费,都是以现金方式收取的。
瞒天过海,用“阴阳合同”截留合同差价
骗过了投资人的李小华内心暗暗高兴,可他哪里是计谋频出的王小茹的对手。令李小华想不到的是,王小茹在真实的合同上又做了一个手脚,那就是把李小华持有的合同中免半年房租的条款给取消了,这样王小茹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再向李小华索要这间商铺半年的租金105744元。按照约定,王小茹应该给李小华的钱是158616元(假房屋租赁款380244元减去真实房屋租赁款221628元的值),但是李小华并不知道王小茹把合同中免半年房租的条款给取消了,王小茹就又多收了他105744元半年的商铺租赁款,减去这半年商铺租赁款,这笔钱最后还剩下52872元。
王小茹在烟台市九龙街停车场给了李小华50000元钱,最后剩下的2872元王小茹和李小华商量好了另外再给他。王小茹帮忙走的那笔15万元流水账,扣除她要的3万元好处费后还剩下12万元,当晚王小茹就将剩下的这12万元加上之前还欠李小华的2871元租赁房屋的钱,共计122871元打到了李小华的卡里。
2012年10月8日,王小茹到公司上班的时候,把10万元现金租金带到了公司,又在她的交通银行账户中提取126900元,把221628元的真实房屋租赁款交到了公司,并开具了相应的发票,开完发票以后王小茹把这些发票给了李小华。当时,李小华并不知道王小茹把合同中免半年房租的条款给取消了,王小茹只是告诉李小华公司不能开具那么多数额的发票。后来李小华自己开了一张264380元的假发票,也从这件事情中套取了52871元钱。
东窗事发,核对发票骗局“露馅”
烟台韩联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4日与烟台某租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于2013年10月17日与租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协商退租,并在2013年11月1日向租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发来邮件。邮件内容为:烟台韩联进出口有限公司在2012年7月24日已交付订金5万元整,合同租金约定1.5元/天,合计年租金264360元,物业公司管理费约定为9657元/月(0.65元/天/平方米,合计年物业费115884元,上述三笔款项已全部付清。
收到邮件后,烟台某租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烟台韩联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需要提供所付款项的收据扫描件作为凭证。于是,烟台韩联进出口有限公司发来了扫描件。租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扫描件后,经核对发现公司确有收到烟台韩联进出口有限公司订金5万元和物业管理费115884元,但与公司保留的原始合同有几处不符之处,留存公司合同租金单价为1.2元/平方米/天,支付方式为一年租金免半年房租。烟台韩联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扫描件是租金单价1.5元/平方米/天,支付方式为一年支付一次(无免房租条款),两份发票核对后金额缺少158616元。
烟台韩联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了其留存合同《租赁经营合同书》,这份合同不是经过辛芬芬审核签订的真实合同,而是王小茹“炮制”的假合同。这份合同中的第七条规定内容与正式合同不符,在这份合同中写的是租金收费标准是1.5元/平方米/天,正式合同是1.2元/平方米/天,并且在这份合同中没有免6个月租金条款。
合同上方只有王小茹和李小华的签字,被蒙在鼓里的辛芬芬并不清楚这份合同从何而来。而后租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烟台韩联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华面谈,李小华表示该合同签约的钱款支付的直接操作人为王小茹,该公司房屋租金分几次打入王小茹的个人银行账户,由其代为支付,而且称可以从银行查找往来单据。李小华称王小茹向其要好处费,好处费的出处为将租赁合同中原近一元的物业管理费降至0.65元,其中差价取25万元整,最后李小华给了王小茹10万元的好处费。该款项王小茹分两次在烟台某茶馆向韩联进出口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收取,李小华表示有录音录像。
至此,骗局的谜团已慢慢解开。然而,真相败露之后,王小茹仿佛“人间蒸发”了一般失踪了。辛芬芬多次打电话联系王小茹,但王小茹一直不接电话,也不回电话。
案发后,朴连新和李小华都找过王小茹,想让她把要的好处费、中间背着他们收的合同差价还给他们,并承诺会在办案部门调查时,为王小茹背着他们从中间截留10万多元合同费的事圆谎,但王小茹一直不同意。
报案后,办案部门查明,招商部业务员王小茹在代表烟台某租赁商业有限公司和李小华经营的烟台韩联进出口有限公司签约房屋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向李小华索要好处费215745元。其中,通过更改商铺租赁合同套取商铺租赁费105745元,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好处费110000元,一共215745元。她通过炮制假的租赁合同以损害甲方利益套取、侵占不当利益,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被烟台检察机关批捕。
目前,王小茹已被烟台市检察机关起诉,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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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