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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中逃生致伤责在何方?
发布时间:2017-05-17 11:44 | 来源:法制与新闻


文_平法
 
   因地下室突发火灾,一家三口情急之下为了自救,冒险从三楼窗户跳下逃生,结果全部摔成重伤。针对这一事件,涉案双方公堂博弈。
 
   火灾逃生,三楼跳下酿出惨剧
   2016年2月6日,距离春节还有两天时间。
   春节本是国人喜庆的节日,但对于王东胜一家来说,迎来的不是喜悦,而是灭顶之灾。
    家住河南省鲁山县偏僻山村的王东胜,一年前就带着妻子李娟娟和女儿王小雨从家乡来到平顶山市郊区打工,他和妻子给人铺地板砖,女儿在化妆品店卖化妆品,平时租住在当地居民张新建家中。
   张新建家的房屋共有三层半,底层为半地下室,上面三层,除去自己家住的二间外,其余的七间房屋均对外出租。王东胜家租住在三楼中户。半地下室张新建除堆放杂物 外,还供住户们存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各住户从自己居住的房内扯线到半地下室为各自的电动车充电。
   凑巧,春节前,王东胜在苏州打工的儿子王小军也回到这里。一家人经过商量,决定在这里过年。但是他们万万没有想到,一场火灾改变了一切。
   2月6日凌晨1时许,正在睡梦中的李娟娟突然被一阵噼里啪啦的炸裂声惊醒,同时还闻到了浓烈的焦煳味。于是,她急忙叫醒了一家人。待王东胜打开房门后,发现楼道里浓烈的烟火直往屋里扑。
   此时此刻,王东胜一家人当即意识到是楼下发生了火灾。危急关头,他们觉得从楼道撤出肯定不行,最终决定从后窗逃生。于是,王东胜把床单连接起来,绑在床腿上,意欲让一家人拉着床单往下落。儿子王小军第一个下,不料刚下一点床单就拉脱了,直接掉了下去。女儿王小雨拉着剩余的床单也往下跳,又被电线电了一下,摔在地面的砖石上。王东胜喊一双儿女不见应声,情急之下,也跟着跳了下去。
   直到这时,落地受伤的王小军才回过神来。他仰首发现自己居住的楼层距离地面太高,跳下来根本不行,于是就忍痛高声喊叫:“妈妈,不要再往下跳。”李娟娟见状不妙,赶紧采取自救措施用毛巾捂住嘴,站在窗户外面的空调室外机上喊救命。一直等到消防队员赶来,才将她救了下来。
   王东胜及儿子、女儿摔落楼下受伤后,被一并送往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其中,王东胜因伤情严重于当天转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复发位主动脉夹层、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腰椎骨折、左侧肋骨骨折、右跟骨骨折”,住院一个多月花去医疗费253848.12元。
   王小雨受伤住院后经医生诊断为“L1椎体骨折脱位;L2椎体骨折;腰背部软组织损伤;右腕部软组织损伤”,住院37天共花费医疗费38442.67元。
王小军受伤住院后经医生诊断为“T10、T11、T12、L1椎体压缩性骨折;腰背部软组织肿胀”,住院24天花去医疗费11784.54元。
   一家三口同时受伤,李娟娟左右陪护,满面愁容。丈夫王东胜在郑州做心血管手术已经花了20多万元,下一步还得进行外伤手术,两个孩子也已经花了好几万元,亲戚好友都借遍了,实在是没有办法了。说到伤心处,她竟然在病房里给前来采访的记者跪下,哭道:“求求你们帮帮我们,一家同时躺下三口,我一个妇道人家,真不知道该怎么办。”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多位热心市民和多家单位为他们捐款献爱心,更有人通过网上募集善款近3万元,王东胜用这笔善款接受了第二次手术。
   但谁是这次事故的真正“凶手”?
 
   依法维权,状告房东索赔损失
   这是一处三层楼,加上地下室,相当于三层半。地下室的入口与楼道相连,室内被烧得一片狼藉,多辆电动车只剩下铁架子。楼道内可见多根已被烧断垂下的电线。顺楼道往楼上走,整个楼道被熏得黢黑,三楼房间的门窗也是黢黑一片。
   这就是事故发生后的场景。
   2016年4月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公安消防大队对这起事故作出湛公消火认字(2016)第0010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部位为:张新建住宅半地下室通间南侧、南北走向横梁以东。起火原因:不排除起火部位处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事故。火灾现场勘验笔录显示:对南侧通间车辆勘验情况是北侧停放5辆车,自西向东13辆为电动自行车;第4、5辆为摩托车;南侧停放车辆7辆,其中自西向东第1、2、4、7为电动车,第3、5、6为自行车。该区域车辆全部烧损,且南侧烧损程度明显重于北侧,中间区域车辆烧损程度重于东、西两端车辆。
   2016年4月12日,张新建向平顶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对(2016)第0010号火灾事故认定提出复核,平顶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复核后,维持了(2016)第0010号火灾事故认定书。
   与此同时,王东胜亦向张新建发难,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但遭到拒绝。在此情况下,王东胜带领儿女以原告身份,一纸诉状将张新建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新建赔偿王东胜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253848.12元;赔偿王小雨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41032.67元;赔偿王小军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13464.54元。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罕见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后,经过认真审理,最终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张新建作为出租房屋的所有人,将其自建房屋出租给王东胜等几户人家居住,租住人员较多,张新建对出租的房屋有管理、并保障安全的义务。各家从各自的出租房内扯线到半地下室,为各自的电动车充电,为安全埋下隐患。从火灾事故认定书看起火部位为:张新建住宅半地下室区间南侧,南北走向横梁以东。起火原因“不排除起火部位处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事故”。故本案不排除是电动车充电及线路故障引起的火灾,张新建作为房屋所有人与管理义务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故对此次火灾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责任酌定为20%。
   关于对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的损失问题,法院认为,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所受伤害均系跳楼过程中遭受的伤害,并非此次火灾(因火势并未蔓延出半地下室)直接导致。此次火灾只是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跳楼的诱因,但是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在尚有其他可以摆脱困境途径的情况下,在尚未达到必须跳楼逃生和其并不具备跳楼逃生能力的情况下,贸然选择了跳楼这种方法,导致其受到伤害。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判断错误、选择方法失当,对这次伤害存在重大过错,故对该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王东胜、王小雨在王小军跳楼受伤后,未及时终止该危险行为,仍接二连三地往下跳,导致损失的扩大,故应减轻张新建对王东胜、王小雨的损失的赔偿责任,王东胜应承担王小雨、王小军损失的10%的赔偿责任。
   在侵权责任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已向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释明是否追加其他利害关系人(即楼层所有住户),但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追加,系对自己诉权的行使。在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要求张新建承担其全部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法院对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新建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王东胜医疗费损失的10%计款19640.50元;二、张新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小雨医疗费损失的10%计款2604.17元;三、张新建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王小军医疗费的20%计款1509.91元;四、驳回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0元,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负担1480元,张新建负担170元。
 
   终审判决,未尽管理义务担责
   接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王东胜及其儿女与张新建均表示不服,及时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7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法院的庭审现场,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说出了上诉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性质认定错误。⑴、认定张新建七间房出租错误,实际出租的是十间。张新建的房产属于无规划、无申请、无审批、无建筑许可、无资质建设、无消防验收和消防设施的违法建筑,严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符合合同义务和安全保障条件。⑵、一审对火灾事故的严重性,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在特定凶险环境的紧急避险和求生欲望的渴求性认定错误。主观臆断“火势没有蔓延出半地下室”,火势应当推定为覆盖了违章建筑。⑶、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不是跳楼,而是用床单撕破拧成绳索攀爬下楼,坠落致伤,对危害结果主观上属于过失,一审认定王小军跳楼受伤后,仍接二连三往下跳,导致损失扩大,并以此减轻对王东胜、王小雨损失的赔偿责任错误。一审认为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不追加其他责任人,是放弃行为错误,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只是因伤残鉴定没做出,不是对伤残损害的放弃。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据土地法、城乡规划法、房地产法、消防法等认定该失火房产的违法性和缺乏安全保证。况且其第三层属于二次违章建筑,依法可以完全推定张新建的过错行为。张新建的出租行为不属于单元房出租,属于群租,已经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3、一审判决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致残花费数十万元,仅判决张新建承担2万余元,对弱势群体不公。
    张新建对此辩称:王东胜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一、王东胜等的各项说明均与客观事实不符:1、一审时王东胜从未对房屋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该房屋是居民自建房,有村委会和城建部门颁发准建证等相关手续。2、火灾危害性不存在认识错误问题,王东胜的理由均属于主管臆断,没有客观事实。王东胜等人所住的位置是安全的,火势包括浓烟并未进入屋里,包括门口的电线等设施都没有受损的痕迹,应当以消防部门认定为准。3、王东胜称不是接二连三的跳楼,王东胜等人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均提到了“跳楼”。王东胜等四人都是成年人,在火势没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王小军的跳楼是在王东胜的教唆下跳的,王东胜的跳楼是在王小军、王小雨跳楼之后受伤呼救的情况下,为救护儿女而跳下去的,而不是因为被火烧到或者烟雾呛到而跳下。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加大了张新建的责任,而不是夸大了王东胜等人的过错,王东胜上诉中多次提到公共安全、违章建筑、群租问题,张新建不再进行一一答辩,本案的问题是火灾是否达到了必须跳楼的问题。三、张新建对地下室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的义务,线路与电动车都是王东胜等其他住户私自拉扯电线、私自停放电动车,张新建没有对他们收取任何费用,这种情况属于私自、不定时存放。
   张新建同时上诉称:1、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跳楼并不是通过抓住床单往下跳,而是自己直接跳下去的,一审法院认定抓住床单往下跳与事实不符,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至今没有向法庭提供使用绳索或者床单逃生的证据,现场施救人员均未在现场看到床单或者绳索。2、一审判决认定张新建对火灾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目前自拉电线充电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张新建无权也无法对此现象进行管理,且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的房屋及电线没有任何安全隐患,与本案的发生没有任何关系。3、事故发生是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处置不当造成的,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消防部门认定,火势仅限地下室以内,尚未蔓延至一层以上区域。况且,一楼两家二楼两家包括张新建一家住户都是从楼梯间上到二楼平台,三楼西户一家通过楼梯间东墙扶手上到楼梯间上面,王东胜妻子没跳楼都安全撤离了。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采取直接跳楼的方式显然不当,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张新建也是火灾的受害者,因火灾烧毁财产数万元,房屋损坏维修需要数万元,张新建与妻子均无正当职业及稳定收入,且有两个子女,家庭生活非常困难。4、一审法院判决使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张新建承担赔偿责任错误,张新建对承租人私扯电线充电没有管理义务。
    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对此辩称:1、张新建以记者的报道和现场没有床单这两点推定王东胜三人系跳楼与事实不符,当时的床单是系在王东胜房间的床头,并没有下垂至一楼地面,张新建不能以在地面现场没有床单就认为三人跳楼错误。2、地下室是出租房屋的整体部分,电源及电费等均由张新建提供和收取,承租人自己在地下室存放摩托车等物品不能否定张新建的管理义务。3、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已经向一审法院提供了房间被烟雾笼罩照片等证据,也向消防队申请调取消防官兵出警及现场的视频资料和照片。4、在烟雾完全笼罩出租房并进入房间的情况下,唯一逃生通道是窗户,由于在三楼居住,被火灾烟雾呛醒后对火势并不了解,张新建以火灾发生时其他承租人往楼上跑而否定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的逃生方法是错误的。依据消防安全的教育及常识,火灾发生时正确的逃生是向下,而非向上。5、该火灾是消防官兵出警后扑灭的,足以证明该火势及火灾的危险性、紧迫性。
   围绕上诉请求,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还提交了湛南消防中队出警证明一份、一组照片证明火灾危险程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证明张新建出租的房产系违法建筑,河南省消防协会消防安全教育课件一份(电子档)证明火灾烟雾及可燃物的严重危害性及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逃生正确性。
法庭当即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足以改变一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
经过审慎研究,2017年4月初,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外界公布了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的伤情均系跳楼过程中造成的伤害,并非此次火灾直接导致,因火势并未蔓延出半地下室。此次火灾只是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跳楼的诱因,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在尚有其他可以逃生途径的情况下,贸然选择了从三楼跳下这种危险性较高的方法,导致其受到比较严重的伤害,是其判断错误、选择方法失当造成,对因此次跳楼造成的伤害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存在重大过错,对该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依据火灾事故认定书,结合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行为、责任及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损失情况,火灾蔓延范围对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造成损害程度等因素,划分双方在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跳楼事件中的责任适当,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上诉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改变一审判决的认定,法院不予采信。张新建作为出租人,对火灾事故房屋负有管理义务,火灾的发生说明其未尽到出租房屋的管理人的管理义务,一审法院认定张新建对此次火灾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及张新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88元,由王东胜、王小雨、王小军负担4394元,张新建负担39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虽然此案到此告一段落,但其具有相当的警示意义。尤其是在火灾面前如何自救的问题。根据消防部门介绍,楼房着火,正确的自保方法大致分为“逃离”和“防守”两种。“逃离”时,要保证逃生时能够清晰地判断逃生路径,并保证不会进入过火中心,可用湿毛巾等捂住口鼻,火更大些的时候可以用湿棉被盖住身体,迅速离开火场;而“防守”,则是利用较大的尚未过火的空间保全自己,用湿布等物阻断烟、火的侵袭,等待救援。
   借此提醒读者朋友,遇到火灾,一定要保持冷静,选择正确的逃生和自保方法,避免悲剧的进一步扩大。
 
(注:文中人物使用了化名。未经本文作者许可,谢绝任何媒体转载,否则依法追究)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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