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中最重要的角色——法律
发布时间:2017-05-17 11:10 | 来源:法制与新闻
本刊记者_魏巍
随着反腐电视剧《人民的名义》的热播,剧中诸多法律事件和法律关系也成了观众讨论的热点,其中受关注度最高的便是拆迁问题。
从大风厂拆迁看企业拆迁程序
《人民的名义》开篇以京州市副市长丁义珍外逃留下拆迁难题为引子,让观众对大风厂的拆迁充满疑问和猜想。大风厂面临的拆迁问题,如果发生在现实社会中,该如何用法律的标准来衡量?企业拆迁的标准程序如何?强拆属于拆迁中的哪一个环节?对此,本刊记者采访了“专业拆迁律师”—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律师。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拆迁的法定程序包括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也就是剧中的拆迁公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就包括具体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地点、过渡安置等。之后拆迁部门要与被拆迁企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市、县人民政府需要针对企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企业不服可以行使救济权——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救济程序结束之后才能进行法定的强拆程序。”周旭亮律师一口气说出企业拆迁的法定程序。
现实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方达成协议自动履行后,拆迁方付钱,被拆迁人交房。这是一种理想状态。当发生达成协议不履行时,其中任何一方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比达成协议不履行更让人头疼的恐怕是无法达成协议,此时,房屋征收部门需要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企业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强拆是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的。但在《人民的名义》中,强拆程序中自始至终没有法院的身影,显然没有走这一程序。
大风厂的拆迁遇阻,从剧情来看,源于大风厂职工对补偿不满意。现实中,企业拆迁补偿费用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企业房屋价值的补偿,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二是搬迁费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三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通常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四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实践中,关于土地补偿费用存在哪些问题?
周旭亮律师作了进一步的介绍。“企业的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拆迁会导致租赁关系的终止。根据《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也有一些企业直接通过招、拍、挂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面,仅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并没有详细的规定。”
周旭亮律师说:“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除了土地、房屋在拆迁中需要补偿外,设备搬迁安装费用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而机器设备通常分为两类:一类为可搬迁设备;一类为不可搬迁设备。对于不可搬迁的设备该如何补偿?“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每个地方应当有确定的标准;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周旭亮律师说。
《人民的名义》中大风厂的拆迁涉及到停工的问题。因拆迁导致的停工停产是否也有补偿标准?周旭亮坦言,这部分补偿在法律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周旭亮认为,停产、停业费用不仅应当包括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实际损失,还应当包括按照往年同一时期的实际销售额或利润额来确定补偿数额。这部分费用,往往是直接影响企业赔偿总额的部分,因此,也是律师维权的重中之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也就是说,在这一方面的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该条例并没有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进行规定。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依据常常由市一级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
没有统一标准规定的还有一项补偿费用,便是电视剧中大风厂职工们要求的员工安置补偿费用。“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周旭亮律师说。
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承租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拆迁范围。奖励费用金额的大小,由拆迁人根据拆迁实际确定,也可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实际承租人之间协商确定。但是,如果被拆迁厂房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生分离时,奖励费用应当支付给实际使用被拆迁厂房的承租人。
大风厂股权质押中的是与非
大风厂遭遇强拆,根源在于股权纠纷,剧中的大风厂是通过国有企业改制而形成的全员持股的股份制企业,我国在经济转型期间有一批企业以同样的形式完成了企业改制,大风厂是这类企业中的缩影。剧中由美女总裁高小琴掌舵的山水集团,能否以股权质押而取得大风厂的所有权?周旭亮律师给出了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抵押权的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回到《人民的名义》中山水集团和大风厂的股权纠纷,根据剧情可以看到,双方是借款关系,以蔡成功与职工持股会持有的股权做质押向山水集团借款六千万元。上文的各项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已经从法律上确认质押所享有的权利是优先受偿权,所以,剧中的留质条款属无效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山水集团可以选择通过将大风厂的股权折价来实现债权。所谓折价是指按照市场价格或由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对标的物实际价值进行评估,以双方均认可的价格将标的物的所有权由一方当事人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从而全部或部分地了结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可以选择从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如超过质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超出部分归出质人所有;如果不足,由债务人承担不足部分。
周旭亮律师说:“根据剧情描述可知,拆迁时大风厂的股权市值已逾10亿,拍卖股权只需要还6000万元借款,即使加上违约金、逾期利息等,相对于10亿元的大数目来说也只是九牛一毛。”
山水集团和大风厂因借款引发的股权纠纷中可以得出结论,无论是折价还是拍卖、变卖,都是以企业资产的实际价值为基础进行评估和估值的,法院并无权力直接将大风厂的股权判给山水集团。此外,大风厂股权的变更,并不影响职工和大风厂的劳动合同关系,剧中山水集团表示没有安置职工的义务是正确的法律态度。
“退一步讲,剧中,即便法院将大风厂的股权判给了山水集团,山水集团也仅仅是大风厂的股东,由于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地位,大风厂仍然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该民事主体拥有厂区土地,山水集团在取得大风厂的股权后,只是解决厂房拆迁问题,并没有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大风厂与工人仍保持原有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即使大风厂被强拆后,该土地仍应为大风厂所有。该土地被征收获得的补偿款仍应属大风厂所有。由于该土地的权益属于大风厂,即使进入破产程序,土地收益应当优先安置职工后,才能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周旭亮律师如是说。
总而言之,山水集团没有安置大风厂职工的义务,土地仍然属于大风厂,山水集团签订的股权质押协议并不能取得该块土地的所有权。大风厂完全可以用该块土地征收的收益来安置职工,也应当先安置职工。
大风厂并不是蔡成功一个人的厂,剧情交代,大风厂职工持股占有百分之四十几的股份,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股份给生生弄没了,职工当然不会答应。周旭亮律师认为,大风厂的职工们向法院提起诉讼,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佳途径。
剧中郑西坡的儿子曾经说过可以告蔡成功,蔡成功听到这个消息后也很开心地表达了愿意让职工告自己的想法。周旭亮律师说,山水集团和大风厂的质押纠纷诉讼过程中,职工持股会可以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在质押纠纷官司判决生效后,职工股东们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原判决。职工股东们还可以去确认质押合同无效。如果蔡成功怠于起诉,职工们可以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提出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最后,如果有证据证明作为大风厂法定代表人的蔡成功有明显过错,侵害了职工股东的利益,还可以对蔡成功提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诉讼,要求蔡成功赔偿。
网络维权有边界
《人民的名义》中,转发微信、微博的行为恐怕是惯常大家都会做的事,这当中也有值得分析的法律问题,甚至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比如大风厂工会主席郑西坡的儿子郑乾,他通过网络水军发布消息获取收入,尤其是大风厂意外着火的画面迅速传遍网络后,警察到郑西坡家里询问此事时,郑乾对他发布信息的转发次数特别强调了没超过500次,500次的信息转发意味着什么?这种行为是否触犯法律?普通民众可否以此作为维权手段?
记者了解到,我国《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明确规定,网络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网络反腐”中的发帖人,如果没有诽谤的故意,将免责。此外,有偿删帖或明知是虚假信息仍有偿发帖的单位和个人,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他人原始信息损毁名誉也构成诽谤。
《解释》第一条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几种网络发帖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即“网络诽谤”。
“网络诽谤”首先要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在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网络上散布。其次是将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网络上散布。此外,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仍在网络上散布,主观上具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也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也要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网络诽谤”达到何种程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释》从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诽谤行为的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将会被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一年内多次实施“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法定罪。如诽谤信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以及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则不问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便可依法予以刑事处罚。这就是剧中郑乾为何强调自己的发帖被转发没有超过500次的原因所在。
对于当前轰轰烈烈的“网络反腐”“微博反腐”等行为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曾表示,“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对于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广大网民通过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达康书记犯错误
剧中的李达康是一位专心追求GDP的市委书记,也是该剧在公众关注中最受瞩目的角色,达康书记表情包正飘荡在网络的各个角落。无疑,达康书记得到了观众的高度认可,但达康书记也有一个行为值得我们讨论一下。李达康等政府工作人员在山水集团美女总裁高小琴的带领下视察大风厂拆迁工作时曾提出,“一个星期之内必须拆除”。这个命令式的要求合法吗?
达康书记“一周内拆了大风厂”的指示不合法。周旭亮律师直截了当地回答了记者这一提问。原来,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强拆需历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诉讼程序,才能进入强拆程序,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完成上述流程,领导强硬要求“一周之内必须拆除”,便是突破了法律规定。即使政府到法院去申请强制执行,也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留给被拆迁方维权期限。拆迁不是政府想拆就拆,想什么时候拆就什么时候拆的。
剧中达康书记发挥他雷厉风行的做事风格,现场要求“一周内拆除大风厂”,险些酿成大错。幸运的是,当他意识到大风厂的拆迁有问题时,及时调整思路,重新回归到法制轨道内解决问题。
责任编辑: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