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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重塑法律职业共同体
发布时间:2017-05-17 11:00 | 来源:法制与新闻


   本刊记者_韦文洁
 
   2017年2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上海市2017年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任法官、检察官公告》,公开选任3名法官和3名检察官。
这是自2015年后,上海市再一次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任法官、检察官。当时,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原高级合伙人、律师商建刚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一时成为社会焦点。
   这是因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商建刚之后,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也有一些法院选拔了个别律师担任法官,但总体而言,这一制度还没有完全推行。上海市2017年的选拔结果目前亦未公示。
    收入、工作强度、职业尊荣感等等的“落差”,导致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身份之间至今难以顺畅流动,这尚待员额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等改革取得突破。
    在此背景下,“挂职”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身份流动的替代性举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实行多年学者挂职制度,山东省从2013年开始实行优秀律师挂职锻炼活动,今年已启动第四批。
    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或将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生态进行重塑。一方面,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机制,为从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司法人员提供了配套机制。另一方面,司法改革意在努力构建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相互信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等改革,都旨在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互动,打造共同的法律职业伦理。
 
    身份流动的制度保障正在形成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从律师队伍中选任法官后,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为推动法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设置法官遴选委员会,四级法院从律师、法学专家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法律工作者中公开遴选法官。
    次年6月2日,中办正式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
    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制度价值不言而喻,但公开遴选的大门尚未完全打开、律师参选通道有限,法官职位对律师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归根结底,待遇低、工作累是法官缺乏吸引力的主要原因。”有律师告诉记者。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钱列阳认为,收入并非最主要原因,更重要的问题在于,优秀律师进入体制究竟有没有“用武之地”。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卫民认为,进入体制内的律师能否获得与其能力相匹配的位置和发展空间,对于律师选任法官制度的推行至关重要。
    《办法》要求参选的律师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且入围人选的专业能力评审由遴选委员会负责。“优秀的律师比起刚毕业的法学本科生、硕士生等,拥有更多的法律经验和人生阅历,更有利于案件的解决。”左卫民说。
    钱列阳表示,遴选要避免“律师干不下去才去当法官”的情况出现。《办法》较为严格的要求,保证了参选律师的专业素养。
    “法律职业共同体像一堵高墙。”钱列阳比喻,“墙里同样拥有专业技能,却让处于不同岗位的法律人能够自由流动,而外面的人要进来,就必须越过专业的高墙。”
为此,《办法》要求法院、检察院预留岗位用于律师、法学家的选拔,并要求将从律师、法学家中选拔法官的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目前,一些配套机制已经建立。2015年6月5日,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12月20日,中办、国办印发了该《意见》,要求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提出建立职前培训制度。
   “在职前教育阶段,由于国家司法考试的一致要求,律师和法官接受相似的法律教育、学习相似的法律知识、形成相似的法律基础知识结构,统一的司法考试成为了律师、法官能够实现职业流动的制度基础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毅恒认为。
    吴毅恒认为,一些新的制度举措需要建立,以推动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之间的身份交流。“为了满足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的工作的独特性,有必要建立专门负责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的专门机构,负责遴选人资格的审核工作。”
    他建议由律师协会负责,或者在律师协会内部,建立专门负责从优秀律师中遴选法官的机构。“该机构并不与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官选任的职权发生冲突,而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任制度的补充,即专门负责对律师这一遴选对象的审核工作。”
 
    律师与法官互动的制度构建
    律师和法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典型代表,甚至可说是最重要的两种角色。“但时至今日,我国法官和律师仍未形成彼此职业认同的良性关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李福林认为。
    这突出表现在:律师被排除在现有体制之外、律师和法官互相对对方的业务能力表示怀疑、律师对法官缺乏尊重等方面。
李福林认为,“一方面法院作出公平和正义的裁判需要律师的参与,另一方面一些法官又不信任律师,甚至提防律师;一方面法庭审理案件需要律师,另一方面有的律师出庭又得不到起码的尊重;一方面律师在一些法官心目中地位低下,另一方面法官离职后却纷纷加入律师队伍。”
    正因如此,司法改革着力加强律师与法官的互动。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设立后,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对此进行了尝试。
    比如在对律师的职业尊重方面,为律师开通安检“绿色通道”,规定但凡持有律师执业证书、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文件材料的律师均可免于安检。在审判区设立律师更衣室、律师休息室,在办公区设立主要供律师使用的阅卷室、律师多媒体阅卷室以及律师法官会谈交流室并配备电脑、复印机等必要设备。
    在对律师的诉讼权利保障方面,律师可在法官助理在场并全程合法录音录像的前提下,与案件主审法官就庭前的证据交换或关于判决的相关问题进行沟通。
庭审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规定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不随意打断、终止律师的发言,以“磋商式”审理方式,引导庭审顺利开展。
    “我们提出一个理念就是坚持‘最后一问’,把最后一问贯彻到庭审的每一个环节,不仅是最后让其陈述,而且在每一个环节问当事人有没有什么意见,是否说完,这样的机制使我们第二巡回法庭和律师、当事人的关系非常好,现在没有人投诉我们的庭审限制剥夺了当事人及律师的诉权。”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说。
此外,巡回法庭还实行阶段性合议,及时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意见予以回应,帮助律师在接下来的庭审中有针对性地发言;裁判文书归纳、体现律师依法提出的代理意见,对于重要代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在与律师的互动机制建设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成立后,与巡回区三省区律协、深圳市律协共同签署了《关于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职业关系倡议书》《关于建立良性互动工作机制的备忘录》,从制度层面初步形成了法官与律师相互尊重、良性互动的新型职业关系,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
     此外,巡回法庭还建立了法官与律师定期联席会议、双向业务交流等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
    “开前门,堵后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对构筑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打了个形象的比喻。他说,开前门,意味着要畅通法官和律师的沟通渠道。堵后门则侧重从制度上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2015年6月5日,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为法官与律师的接触交往行为划出了界限。
    同年8月20日实施的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通过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来规范律师和法官等司法人员的行为,这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斩断法官与律师间的利益链条。
 
    主动吸收律师处理涉法涉诉案件
    4月1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重死刑案件构建新型诉辩关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检察官和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都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双方应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形成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的新型诉辩关系。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追求公平正义这一共同的职业伦理,使得律师和公检法人员得以构筑新型控辩审关系。
    《意见》要求,检察院在办理重刑、死刑(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时应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知情权等。对律师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书面意见的,承办人员必须进行审查,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并及时告知律师。
   《意见》规定,双方要加强证据双向开示,积极参加审判人员组织召开的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等问题交换意见,提高诉讼效率。双方要加强联系,建立健全业务交流、资源共享等长效机制,不断提升重刑、死刑案件办理质量。
    河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保钢强调,检察官和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检察机关要发挥主导作用,促进检律双方良性互动,要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加强与律师界的沟通协作。
   事实上,构筑新型关系并未仅仅强调对律师权利的保障,而是采取了一些更具主动性的互动举措,这突出体现在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方面。
2015年11月,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对律师参与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和代理提出明确要求。
   在此之前,广东高院在全国首次尝试邀请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并在该院信访大厅设立涉诉信访律师服务窗口,由合和公益律师联盟会员单位志愿者律师轮流值班。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共为涉诉信访者提供法律咨询、程序引导等服务350余人次,信访诉求主要集中在不服生效判决、执行异议、法律实体等方面,参与化解涉诉信访300余宗,先后有60余名律师无偿为信访群众提供涉诉信访法律服务。
    目前,全国约有15个省份建立了相应的配套制度,以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并取得初步成效。制度实施亦得到律师界的积极响应,全国范围内先后参与该项制度中的律师多达3000人。
   根据以往数据,在法院受理的涉诉信访案件中,在启动再审过程中,律师代理的案件比例仅有25.1%。但是,在初步确立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制度之后,律师代理案件的比例稳步上升至30.9%,而且上升速度不断攀升,其中采用法律援助公益代理的比例从2%上升至15%。
    在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以共同的知识背景和实践传统,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为共同价值目标,被司法机关视为共同维护社会公平、实现正义的‘自己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歆鑫认为。
    在法律界,有观点认为加强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身份交流可能加剧司法寻租、影响司法公正。“司法权力寻租并不是因为以律师作为选拔对象而产生,而是由于司法权力内外部监督以及内部运作等诸多制度问题而出现的。从律师中遴选法官,恰恰可以促进法院系统内部改革和制度完善。”吴毅恒认为。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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