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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引发的风波
发布时间:2017-04-23 16:49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莫特

   6年前,周新文和徐莎莎和平分手,结束了十年的婚姻。6年过去,这对曾经的夫妻突然间又剑拔弩张,对簿公堂。原来,当年离婚时,对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于周新文名下的一套房子,离婚协议只字未提。
当初搁而不议,原因何在?徐莎莎的说法,是遗漏,再行要求分割;周新文的观点,是默认,视为归登记房主所有。

   情断婚离
   2000年1月1日,周新文和徐莎莎结婚。婚后次年,爱情结晶呱呱坠地,夫妻俩对房子的需要显得很迫切。好消息从天而降,周新文单位议论了很久的集资建房终于落地。一年之后,周新文、徐莎莎带着他们已经一岁多的孩子,乔迁新居。
   两年后,为购房及装修的欠账偿还完毕。几年时间里,很有商业头脑的夫妻俩兼职经营着一家酒行,经济收入有了很大提升。此后,他们又买下了一套140余平方米的商品房。
   房子越住越大,日子越过越好,然而,夫妻间的感情却没有与日俱增。2009年底,周新文和徐莎莎,因感情破裂,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周龙由徐莎莎抚养,周新文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每月15日前付清;三、周新文对周龙有探望的权利。对于正当合理的探望,徐莎莎应当履行协助义务;四、婚后所购位于某小区1栋4单元406室住房所有权归女方所有;五、双方共同经营的酒行离婚后仍由双方共同经营,利润平分。
拿着离婚协议,周新文和徐莎莎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房起风波
   结婚后,夫妻二人购买了两套房屋,可协议只对后一套房屋的归属权做了约定。第一套房是周新文单位的集资房,正因为此,尽管是婚后置业,属于共同财产,周新文办理房产证的时候,仍毫不犹豫地登记到自己个人名下。在周新文工作调动,迁居并购置新房后,原来的这套房屋,就给了徐莎莎的父母居住。周新文和徐莎莎离婚,离婚协议未对这套房子进行处置,与这套房子相关的一切都维持着现状。产权依然登记在周新文名下;房子依然由徐莎莎父母居住。一个是法律上的所有人,一个是事实上的控制者。
   “徐莎莎,我最近遇到困难,急需钱用,想把你父母住的那套房子卖掉,麻烦你通知你父母搬出来。”2016年初,周新文找到前妻,开门见山,道明来意。
   “凭什么?”完全没有思想准备的徐莎莎一脸愕然。周新文有没有遇到困难她不知道,最近与周新文因探望孩子闹得很不愉快却是事实。
   “房子是我的,我有权收回房子。”周新文回答道。
   前夫的逻辑,徐莎莎不认同,两人离婚6年之后再次剑拔弩张,争论了一下午,他们不欢而散。
   徐莎莎走进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的回答让她心里更加忐忑。
   律师告诉她,房屋归谁所有,首先看产权登记,没有特殊情形,登记者就是产权人,其他人要想成为共有人,必须基于特定关系。比如,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产,即便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另一方也是房屋共有人。律师接着分析,她和周新文离婚之前,虽然不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但房子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她有一份。离婚之后,情况就不同了,如果房子分割给她,应当及时过户。显然,离婚之时,房子并没有明确分割给她,六年之后再要主张权利,必须有足够的理由。不过,房子没有分割给她,离婚协议中也没有分割给周新文,没有明确房子归属,或许可以成为一个突破口。

   遗漏还是放弃
   2016年6月,徐莎莎一纸诉状将周新文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诉争房产。当年的离婚协议,的确未对诉争房产作出分割表示,对于前妻提出的“遗漏”说,周新文是否认同?
   “不是遗漏,而是放弃。”周新文反戈相击。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周新文积极应诉答辩。周新文认为,房子系共同购置,徐莎莎知情,共有两套房子,另一套明确归徐莎莎所有,诉争房产又一直由其父母居住,视而不见,谁会相信?遗漏说与情理不符,与事实相悖。周新文回想起当时的情境,提出前妻默认放弃的观点。两套房子,价值高的一套归前妻,价值相对小的另一套理当归他所有,毕竟,离婚不能归于他的过错,他绝不是净身出户。当时之所以没有将诉争房产的归属写进离婚协议,一方面是没有意识到法律上的风险,认为既然在自己名下,不写进离婚协议也无妨,另一方面是基于双方达成了默契,两套房子,一人一套,诉争房产归他所有。同时,周新文也提出,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离婚六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2016年10月,湘西南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法庭上,徐莎莎和周新文针锋相对,尽管法官做了诸多努力,调解仍以失败告终。
   法院认为,诉争房子系周新文与徐莎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但周新文与徐莎莎离婚协议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只列举了双方的另一套房子归属徐莎莎,以及酒行共同经营,利润平分,对诉争房子的归属并没有作出明确表示。如此,当时对于诉争房子的归属,有两种可能。其一,是遗漏未作分配。离婚时,因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单纯因财产较多,管理较乱,以致遗漏未作分配,继而引发纠纷的事情,并不鲜见。对于一方隐藏、转移的情形,另一方可以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起诉重新分割,对于单纯遗漏的诉讼时效,法律未作规定,随时提起不受限制。本案中,双方未分割的是共同购置的房子,与隐藏、转移完全扯不上关系,单纯遗漏亦不合情理,因而,对于徐莎莎遗漏分割的主张,不予认定。其二,已经分配给周新文。离婚协议明确另一套房子分割给徐莎莎。徐莎莎如果要求分割诉争房子,应当提出要求,明知而未提出分割要求,而诉争房子又登记在周新文名下,应当视为其默认该房子归周新文所有,放弃了对该房子的分割要求。此外,周新文、徐莎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两套房子,徐莎莎已经分得面积更大,价值更高的一套,若再分配另一套,也有失公平。周新文与徐莎莎系前夫前妻关系,双方共同育有孩子,周新文同意徐莎莎父母长期居住房屋,不等于房屋未分割,亦不等于放弃房屋所有权。至于诉讼时效,周新文并无转移、隐藏共同财产行为,不受发现之日起2年内要求的限制,只是,徐莎莎程序上有诉权,实体上无依据,仅有诉权无法让其诉求获得支持。据此,湘西南某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徐莎莎的诉求。
   一审宣判后,徐莎莎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初,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搁而不议和默认放弃之间,法院为其画上了等号。法官提醒,离婚时分割财产,要秉承这样的原则:把财产厘清,把话儿挑明,把理儿讲透。有多少共同财产,全部摆上台面;哪些属自己,哪些归对方,全部写清道明。千万不能藏着、掖着,否则,纵然纠纷来临打赢官司,可为打官司将付出大量精力。更何况,不同的案情有不同的结果,搁而不议并不是任何时候都等于默认放弃。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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