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青
对于许多人来说,2015年7月21日,是一个再平常不过的日子,但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现改为柳江区)樊玉贞女士来说却刻骨铭心,因为这天,尚未婚配的她和男友兰翔武满怀喜悦地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手续。可负责办理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一席话,让他们目瞪口呆!最终,两人沮丧地走出婚姻登记处,兰翔武还为此向樊玉贞提出分手!
结婚遇阻
2015年7月21日,已身怀六甲的樊玉贞与年纪相仿的兰翔武走进柳江县婚姻登记处。就在他们递交身份证等材料给工作人员审核完毕后,工作人员的脸色却沉了下来:“你于9年前就已经结婚了,在未宣告婚姻解除之前,不能再办理登记!”樊玉贞一脸茫然。她以为是工作人员看错了信息,于是要求亲自查看婚姻信息系统的记录。但根据相关条文的规定,只有公检法部门的人员及律师等开具证明之后方可查询他人登记信息。为此,工作人员拒绝了她。
兰翔武大惑不解地看着樊玉贞。樊玉贞百口莫辩。停顿片刻,兰翔武愤然离去。
兰翔武和樊玉贞是经人介绍相识,对彼此过往的事情并不完全知晓。尽管樊玉贞坚称自己绝对没有结过婚,但兰翔武还是持怀疑态度。他不顾樊玉贞已有身孕,毅然提出分手。
樊玉贞认为,之所以造成现在的局面,肯定是民政局出了错。于是,她三番五次地往民政局跑,要求查看婚姻记录。工作人员见她有孕在身,来回奔波也挺辛苦,就明确告诉她,她不仅在2006年登记结了婚,而且在2007年、2008年又和另外两个男人登记结婚,也就是说,她现在已是3个男人的妻子!樊玉贞请求对方帮她撤销结婚登记行为,但工作人员却以这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情形予以拒绝!工作人员解释:“只有受胁迫结婚的,民政局才有权对已登记的婚姻进行撤销。否则,无法宣告婚姻无效。”
樊玉贞欲哭无泪,到底该怎么办呢?请律师要花钱,而自己囊中羞涩。进退维谷的她,只好求助于政府各部门。但这些部门也束手无策。最后,樊玉贞又被指引回县民政局。而县民政局仍以“婚姻登记机关无权主动撤销婚姻登记”为由予以拒绝。
考虑到自己是高龄孕妇,打掉胎儿怕以后再难以怀上,加之想证明自己的清白,她决定把孩子生下来再说。
年底, 樊玉贞产下孩子并独自抚养。为了讨个说法,樊玉贞经人指点,于2016年3月26日来到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援中心工作人员经详细询问案情后确定,此案属于婚姻登记行为纠纷,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行为。
法援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审查樊玉贞的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后,认为樊玉贞暂时无法工作,没有经济来源。考虑其身体状况及案件的特殊性,法援中心决定给予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该中心的谭忠秀律师承办。
4月初,谭律师着手调查取证。谭律师发现:樊玉贞曾在3个地方与3个男子“结婚”。调取相关档案后,谭律师反复比对3份结婚登记材料,虽然材料中与樊玉贞身份证上的信息一致,但照片却相差甚远,可以判断并非同一个人。为进一步查明缘由,谭律师走访樊玉贞家人及到镇派出所核实,确认樊玉贞的父亲于2004年曾遗失其家庭户口簿。至此,谭律师推断,樊家户口簿遗失后,被他人冒用进行结婚登记。而根据被冒用的次数来看,极有可能是被不法分子用于骗婚。
随后,谭律师与樊玉贞进行了沟通,向其表明自己的推测,并告知该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的困难:首先,根据目前所取得的证据材料,第三人(即在柳江县申请结婚登记的男方夏来)的身份与下落不明;其次,3次婚姻登记行为分别为2006年、2007年、2008年,即使是最晚的那次,迄今也已有8年之久,早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的最长5年的诉讼时效;再则,3次婚姻登记分别在不同的行政区域,根据地域管辖原则,应分别到柳江县、武宣县、岑溪市等3家法院提起诉讼,这需要耗费较大的精力与物力。而上述三个问题,诉讼时效将是案件能否顺利办理的最大阻碍,要排除该阻碍还需要和法院进行沟通。
樊玉贞思量再三,还是决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走上维权之路
樊玉贞于2016年4月28日向柳江县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及相关立案材料,请求判决撤销县民政局于2006年作出的与她相关的婚姻登记行为。
不出谭律师所料,立案阶段果然遭遇阻碍。因为超过了行政诉讼时效,县法院在受理或不予受理之间无法定夺:部分法官认为不宜突破法律程序,拒绝受理此案;而另一部分则主张维护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支持受理案件。
面对如此尴尬境地,谭律师向立案庭的法官陈述:“由于婚姻登记行为是一项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确立的是男女双方的夫妻身份关系。若得不到解决,这种身份关系伴随着受害者终生,那将会给受害人及相关人造成极大的伤害。
谭律师认为,当受害人求助于法律时,是寄托了最大的希望:即纠纷止于法律程序,希望权益得到最终的保障。毕竟,当事人只有在进行结婚登记或者办理相关需要出具婚姻状况的证明时,才会了解到自己的婚姻登记状况。因此,不少当事人在知晓时,都已过了最长的诉讼时效。而广西婚姻登记信息网络也是近几年才联网的,之后才可以从网络系统中读取当事人详尽的婚姻登记情况。如果法院以超过最长起诉期限为由不予受理,那么受害者的权利就无法维护。所以,如果受害人因法律程序的限制,导致实体权益维护受阻,那么这个法律程序的设置是否违背了其应有的价值?
谭律师还指出,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材料的审查属于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这就给婚姻登记行为留下了后患。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订,2003年10月份《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婚姻登记机关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之后的几年里,二代身份证也未使用,这就更是增加了婚姻登记机关对材料真实性识别的难度,若当事人以虚假材料骗取婚姻登记,在婚姻登记机关不具备客观条件的情况下,便无法对材料的真假进行识别,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而该类案件的多发期集中在2004年至2009年之间,显而易见,这是一个阶段性的问题。
法院最终考虑到当前此类案件当事人维权困境,行政诉讼程序是他们唯一的救济途径,于是作出了“倾向于维护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决定,对本案予以受理。从而,排除了案件审判程序上的阻碍。
由于该案具有特殊性,引起了承办法官的重视,其在开庭前便召集谭律师、县民政局代理律师进行沟通,共同探讨,并发表各自的观点。其间,县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也给予该案高度的关注,找到当年办理该项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在开庭前对樊玉贞进行辨认。经过该工作人员认真比对,确认了眼前的樊玉贞并非当年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的申请人。至此,案件事实已基本查实。
2016年7月13日,该案在柳江县人民法院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樊玉贞及代理人谭律师、被告民政局的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夏来没有到庭。
庭审中,樊玉贞陈述: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恳请法院撤销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樊玉贞向法庭提供了第三人夏来单身宣誓书复印件1份,证明其并不认识第三人夏来。
民政局代理律师辩称道,依据当时的条件以及法律规定,民政局没有能力对上述材料做实质上的审查。若需要,则必须具有技术设备上的条件以及法律的明文规定,方可执行。否则就违反了“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的法律精神。根据《婚姻法》相关条款的规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符合法定的结婚年龄、无禁止结婚的条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发放结婚证。第三人夏来与《结婚证》上的“樊玉贞”均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且提供了《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以及相关的材料。在婚姻登记手续材料中,申请人本人的签字及捺印都是真实的,提供的户口簿,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的内容均一致。民政局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第三人夏来与《结婚证》上的“樊玉贞”所提供的相关证件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后,才颁发了《结婚证》。故民政局的该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结婚证》上的“樊玉贞”所提供的身份材料是伪造的,那么也是原告樊玉贞对自己的身份信息管理不善才导致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民政局完全是由于《结婚证》上“樊玉贞”的欺骗行为才错误颁发了《结婚证》。民政局在本案当中也是受害者,为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第三人夏来和《结婚证》上的“樊玉贞”来承担。
而谭律师则认为,县民政局提供的材料虽为该相关婚姻登记行为的真实材料,但并不能证明该材料中的签名及捺印为原告樊玉贞本人,亦不能证明是樊玉贞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的。谭律师还提出,材料中与樊玉贞相关的身份证件是虚假材料,身份证上的相片并非樊玉贞本人,《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而民政局在审查申请人材料过程中,在无法确定是否本人亲自到场的情况下,却给予办理结婚登记,该行为在程序上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人夏来在诉讼期间未作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圆满结案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的规定,本案中的民政局作为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其主体适格。樊玉贞与民政局进行的本案结婚登记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樊玉贞认为民政局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一女子以“樊玉贞”名义与第三人夏来到柳江县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但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的“樊玉贞”签名与原告樊玉贞本人签名明显不一致;且《结婚证》上“樊玉贞”的相貌与原告樊玉贞也不一致,可以认定《结婚证》上的“樊玉贞”并非原告樊玉贞本人。作为具有管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的民政局,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之规定,审查男女双方是否为本人、亲自、共同到场,并对其所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认真核实。然而,《结婚证》上的“樊玉贞”虽与本案原告樊玉贞同名同姓,但《结婚证》上的“樊玉贞”不是原告樊玉贞本人,而樊玉贞在2006年也并未到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故对于以“樊玉贞”名义的女性与第三人夏来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材料,民政局虽有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但却并未发现有人利用虚假证件冒用本案樊玉贞之名义与他人登记结婚,并致使原告樊玉贞无法进行登记结婚。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存在发证事实错误之客观情形,程序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造成婚姻登记主体与实际的婚姻生活主体不符,故该《结婚证》依法应予撤销。原告樊玉贞所诉有理,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柳江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8月初判决民政局撤销其2006年作出的与樊玉贞相关的婚姻登记行为。民政局在法定时限内没有提出上诉。
虽然樊玉贞了结了在柳江县的“婚姻”,但却不是樊玉贞维权的结束,因为她在武宣县和岑溪市的两份婚姻登记还没有消除!想恢复单身,还得折腾一段时间。
该案的一审判决,在广西司法界引起关注,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表示,仍愿意尽最大的能力,协调相关部门,为樊玉贞最终结案作出努力。后经该中心与武宣县以及岑溪市的法律援助中心的共同努力,引起了武宣县和岑溪市法院的重视,这两家法院均表示同意受理这起案子。并分别于2016年10月、11月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7年1月23日,笔者从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律师谭忠秀口中得知,岑溪市法院也于2017年初作出了支持樊玉贞的诉讼请求。更令人感到欣慰的是,这两地的民政局在法定时限内均未上诉。日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律师感言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虽然遭遇法律程序的阻碍,但也得到了多方的支持。经了解统计,本案并非个案,此类案件的存在,有诸多方面的原因。
庆幸的是,该案在上述三家法院得到了法院及承办法官、乃至婚姻登记机关的支持,尽管对法律程序有过争执,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承办人在此呼吁广大法律从业者关注此类案件,此类案件多数当事人是骗婚的受害者。广西许多贫困的农村地区女性较少,外乡女子又不愿意下嫁,急切成家的大龄男性便成了骗婚者的猎物。受文化层次的限制,案件发生后,许多受害者仅知四处寻找已不见踪影的“妻子”,却忽略解决婚姻登记的事情,多年之后,或寻找无果而心灰意冷,或有了组建或重组家庭的机遇。然而此时,却已过了最长的行政诉讼时效,此类受害者可以说是因为“无知”而错过了诉讼时效。相对应的,被不法分子冒用身份材料的另一方,多数却是处于“不知”的状态,等到发现时,也已过了最长的行政诉讼时效。无论是哪类受害者,如果法院不予受理,民政局又没有主动撤销的职权,那么受害人将处于“不能结”亦“不能离”的两难境地,这就严重地损害了受害者的实体权益,违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原则。
(文中人物除律师外,其他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