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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拐卖妇女的魔爪
发布时间:2017-04-23 16:37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叶青 农国杰

   为人之母,本应在孩子面前树立一个良好的正面形象。可好逸恶劳的张晶莹却在经济陷入困境时动起了歪脑筋,竟置国法于不顾,以介绍工作为名,拐卖了三名未成年女子(其中两名为越南籍),从中渔利。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张晶莹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定罪判刑。

   穷则思变,伸出罪恶魔爪
   那坡县位于广西西南边陲,其南及西南部与邻国越南的高平、河江两省接界,西及西北部与云南省富宁县接壤,是典型的“老、少、边、山、穷”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的重点县。正因如此,给了那些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80后”女子张晶莹就是其中之一。
   张晶莹出生于1982年,因为家里穷,加之当地重男轻女的意识根深蒂固,所以到了上学的年龄,父母也没有送她去读书,而是早早把她嫁了出去。在张晶莹20来岁时,就已是两个孩子的妈妈了。由于没有文化,因而,从事脑力劳动的活轮不到她,而体力劳动,特别是脏活、累活,她根本就不愿意干。之前丈夫在世时,由丈夫撑着,生活还能勉强维持。后来丈夫故去,留下一处破败的房子和两个尚未成年的男孩。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张晶莹顿时乱了方寸。自食其力都困难的她何以抚养得起两个嗷嗷待哺的孩子?
   有一天,张晶莹想起之前认识的嫁到云南省富宁县木央镇的越南女子吴珍梅。她记得吴珍梅曾打电话问过她,有没有女孩子想过来嫁人的?这不禁让她眼前一亮:由于多数身处穷乡僻壤的适龄女孩子都喜欢外嫁,所以造成这一带及周边地区的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单身汉很多,而邻国越南却有很多女子又想到中国来找工作。这在她看来是个互补的机遇,况且她在越南还有不少亲戚。于是,她动起了邪念:何不利用这便利的条件和资源,两地取材,将那些涉世未深的年轻女子和越南女子拐骗到偏远山区,卖给那些急于娶媳妇的光棍呢?这样既来钱快又轻松,还不用动脑筋,她决定冒险一试,外出物色对象,然后以介绍工作为由将不谙世事的女子骗来拐卖。
   于是,她把自己两个孩子寄养在表姐家后就四处寻找猎物。2014年7月16日,张晶莹迈出了违法犯罪的第一步,将本县百省乡的罗晓燕列为了目标。
   罗晓燕生于1999年,其身世跟张晶莹差不多,父母均是农民,因家里穷没有上过学。当张晶莹对其说要带她去打工时,她真是心存感激。毕竟家里经济条件不好,外出打工可以赚到钱来贴补家用。在去之前,张晶莹对罗晓燕的母亲说是带她女儿到那坡县城去找工作。罗母见女儿在外有奔头,也就答应了。
张晶莹带着罗晓燕到县城住了几天,其间,张晶莹问罗晓燕愿不愿找一个男人嫁了,这样可以享清福。罗晓燕听罢吓了一跳,心想,自己尚未成年,怎么可能去嫁人呢?因而,她坚决不同意。张晶莹见其不从,就谎称再带她去外地找找工作。在第四天的下午,张晶莹带着罗晓燕坐班车来到云南省富宁县车站。
到了客运站之后,前来接应她们的是两男一女,其中两人是一对夫妻(妻子就是吴珍梅),另一个男的是开摩托车的(下称摩托男)。他们在富宁住了一晚,翌日,张晶莹就让罗晓燕跟那两男一女去找工作。他们一起到了摩托男的家中,并在其家住了一宿。第二天早上,摩托男家里来了一个40岁左右的男子马某,摩托男偷偷地问罗晓燕喜不喜欢马某?罗晓燕听后莫名其妙,便回敬道:我是来打工的,又不是来嫁人的。但摩托男却坚定地说,张晶莹是叫你来嫁人的,而非打工的。紧接着,摩托男不由分说地将罗晓燕带到马某家,并对罗晓燕说:“马某很喜欢你,你就老老实实地待在这里,跟马某好好过日子吧!”言毕,他扬长而去。人地生疏的罗晓燕被吓得六神无主,束手无策。
   当天晚上,马某就想强行和罗晓燕发生关系,但因罗晓燕哭闹而难以得逞。第二天,之前跟摩托男一起的那一男一女(即吴珍梅和她丈夫)来到马某家,嘀咕一阵之后,他们一起去了富宁县城,马某取了钱,就带着罗晓燕去宾馆找张晶莹,并直接把钱交给了她。然后,马某便带罗晓燕返回家中。
   马某是个法盲,他以为把钱交给张晶莹买卖就算成功了,罗晓燕也就名正言顺成了自己的妻子。因而,回到家中不久,不再顾及罗晓燕是否愿意,强行对其实施了性侵。
   从此以后,马某对这个花大价钱买来的“妻子”看管甚严。
   对于张晶莹来说,这次拐卖行动可谓“首战告捷”,他们共获得不法利益28000元,其中张晶莹分得16000元。

   历经磨难,终于逃出牢笼
   喜不自禁的张晶莹经不起利益的诱惑,时隔半月后又故伎重施。她去邻国越南看中一个叫阮智敏的16岁女孩,并对其母亲说,想带她去那坡县城餐馆找工作。经过张晶莹的游说,对方答应了。
   回到那坡县后,张晶莹马上联系了吴珍梅,然后将阮智敏骗至木央镇木匠村,准备卖给大龄青年马云强做老婆。
   当时,而立之年的马云强正在广东省江门市打工,当他接到父亲打来电话说有人想介绍一位越南姑娘给他做妻子时,兴奋不已,归心似箭的他放下手中的活便往家里赶。回到家中的当晚,马云强就迫不及待地与父亲一起去到吴珍梅家。父子俩见到的是一个大约16岁左右的越南姑娘,还有一位自称是她姑姑的妇女。其实,这个所谓的姑姑就是张晶莹。
   马云强感觉这位越南姑娘长相不错,就和吴珍梅谈好,以35000的价钱买下做妻子。翌日,马云强去到木央街信用社取了35000元,然后,吴珍梅和张晶莹把这名越南姑娘送到马云强家中。马云强担心这个姑娘会跑,心存犹豫。为了让对方放心,吴珍梅与马云强签订一份“保证越南姑娘三年内不跑”的协议,终于打消了对方的顾虑。协议签订完毕,吴珍梅得到了35000元。这次拐卖阮智敏,张晶莹分得了20000元。
   而被拐卖者阮智敏还蒙在鼓里,以为自己是来这里做工的,多次向张晶莹、吴珍梅两人道谢。直到当天晚上,马云强要与她同床共枕时,她才如梦方醒—知道自己被卖了。
   过了半个月,阮智敏看到了之前认作姐妹的罗晓燕也在这个寨子里,并从其口中得知她同样是被张晶莹以帮找工作为由卖到这里来的。她看到现在的罗晓燕,已不再是之前那个阳光少女了—她被折磨得又黑又瘦,满脸愁容,神情黯淡,眼中闪烁着无助的焦虑。
   之后,阮智敏时常找借口去罗晓燕家里串门,并从罗晓燕口中得知,买主马某竟是自己“丈夫”马云强的叔叔。也就是说,按照辈分,阮智敏还得叫罗晓燕为婶婶。
   由于马某和罗晓燕年龄相差悬殊,所以马某对罗晓燕看管很严,就连她和阮智敏通电话,马某都会动粗。
为了让自己和罗晓燕尽快逃出这个令她们感到窒息的地方,阮智敏开始谋划应对措施。她先是借用马云强的手机,然后故意说弄丢了,实际上是把它藏了起来,便于以后跟外界联系。
   有一天,阮智敏趁马云强不在身边,查看手机里的联系人,发现一个眼熟的号码,是张晶莹的手机号。正想找对方问个究竟的阮智敏便拨打了过去,一听是张晶莹的声音,她质问对方为何要将其拐卖?突然接到阮智敏打来的电话,张晶莹担心事情败露,加之之前罗晓燕的母亲曾多次向她追问女儿的下落。惶恐不安的张晶莹害怕被追究责任,就极力为自己辩解,她声称,如果在那里过得不开心,自己再想办法把罗晓燕弄出来,还约定了前去接应她们的时间。阮智敏见张晶莹言辞诚恳,便没有再过多地谴责她。
    时隔不久,按照张晶莹约定的日子,阮智敏邀上罗晓燕一同去赶集。马云强不放心,要求一同前往。阮智敏虽然感到不悦,但又没有办法阻止,只好答应。走了约十几分钟,阮智敏和罗晓燕有意与马云强拉开距离。不一会儿,阮智敏接到了张晶莹的电话,叫她和罗晓燕赶紧跑,等下会过来接她们。于是阮智敏和罗晓燕沿着一条公路跑到一座山上,边跑边和张晶莹保持联系。张晶莹叫她们在山上等着,天黑再下来。
   天黑下山后,她们看到了张晶莹和一个开摩托车的男子在等候,双方一会合,那个开摩托车的男子就载着她们三人走了。但没走多远,却被两个男子各驾驶一辆摩托车追赶上来,并把阮智敏和罗晓燕拉下了车。搭载她们的摩托车男子见状后,以为是这两个女子的丈夫来要人,亦或是遭遇了劫匪,因而夺路狂逃。
   张晶莹则被这两名男子勒令蹲坐在路边,张晶莹不敢反抗,也没有声张。逃出虎口又掉进狼窝。当晚,阮智敏和罗晓燕被那两名男子带到一处空房子里住了一晚,其间,一个男子对她们说,花钱从张晶莹手中买了她们。次日,房屋里进来一男一女,把罗晓燕带走了。罗晓燕走后,阮智敏被那两名男子轮奸,还把她身上私藏的手机收缴了。事隔几天,这两人把阮智敏转手卖给了重庆的一名男子做妻子。
   阮智敏在第二个买家那里比在第一个买家那里被看管得更严。这个男人经常酗酒并毒打她,不许她与家人联系。但值得庆幸的是,这个嗜酒如命的买主,只要有朋友邀他吃喝,便把监管工作转交给年迈的母亲。可买主的母亲又是个非常健忘的人,出门时老是不记得带手机,这给阮智敏提供了一个对外联络的机会。
   有一次,她用买主母亲的手机打给了在中国的姐夫杨志军,告诉姐夫自己两次被拐卖的经过,但她不知道现在被卖到什么地方,杨志军便提示她去拍一张有当地标识的图片。于是,阮智敏便跑到车站,用手机拍下了车站的站牌,然后传给了杨志军。杨志军一看是重庆万州车站的图片,就约定了几天后在车站见面的时间。之后,杨志军委托了自己的姐姐和弟弟前往万州约定的地点去接应,终于解救了阮智敏,从而揭开了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

   法网恢恢,张晶莹领刑十年
   2016年2月17日,张晶莹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除了上述两起案子外,民警还从张晶莹口中得知,在2014年8月间,她以相同的手段,将一名17岁的越南籍未成年女子阮筱霞拐骗至广西区域的靖西市果乐乡某屯,以12000元人民币卖给了韦明俊。
   同年3月22日,张晶莹经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3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11月18日,那坡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晶莹犯拐卖妇女罪向那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张晶莹在2014年7月至8月期间,以外出务工为由,将3名未成年女子拐骗到异地进行贩卖,从中获取不法利益48000元。
   公诉人认为,张晶莹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接送、贩卖妇女,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构成拐卖妇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张晶莹对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也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但对公诉人的指控其犯罪所得的金额有异议。她辩解说:“在第三起犯罪事实中,受害人是我堂哥的孩子,因堂哥家庭困难,欠了我的钱又无法归还,所以就带孩子过来叫我帮卖。我犹豫了一阵,还是帮他把小孩卖了,卖得的12000元钱,我全部交给了堂哥,堂哥又返还我4000元。”
   对此辩解,公诉人认为不可信,哪有父亲为了区区12000元会出卖自己抚养了十几年的女儿的,这明显不符合常理。
在最后陈述中,张晶莹承认自己犯罪,表示愿意悔改,希望法院给她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从轻判决,让她早日回归社会,与两个儿子团聚。
   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晶莹违背妇女意志,以出卖为目的,以务工为由将3名女子拐骗至异地进行贩卖,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应依法惩处。在被告人与他人共同犯罪过程中,张晶莹首起犯意,并将被害人以务工为由进行拐骗、接送、出卖,从中获取大部分利益,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鉴于张晶莹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认罪态度也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那坡县人民法院以张晶莹犯拐卖妇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赃款共计48000元,没收上缴国库。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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