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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网店被判“退一赔三”
发布时间:2017-04-23 16:36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本刊记者 张治平 通讯员 王新 穆童

   网络购物,方便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但有时也会遇上需要维权的烦心事。是自认倒霉“退货退款”,还是依法要求“三倍赔偿”?家住郑州市中原区的屈先生选择了后者,将店铺经营者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是保健品还是药品?
   2016年5月12日,屈先生在天猫店铺宜然专卖店中看到甘蓝灵芝胶囊的介绍,商品详情页详细介绍了此款商品的功能为:“抗肿瘤,防癌,抑制癌细胞;保肝解毒,辅助慢性中毒,肝炎,肝硬化,肝功能异常;抗衰老,促进和调整免疫功能;抗神经衰弱,预防冠心病,心绞痛,防止动脉硬化,脑血栓;镇咳祛痰平喘,缓解支气管炎。”屈先生仔细看后,购买了三瓶共计990元。
   然而,屈先生收到商品后却产生了疑问:“产品标签上明明标示的是食药监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批号,属于保健食品,怎么能宣传为治疗疾病呢?”屈先生认为,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宜然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屈先生将宜然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至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其退回货款990元,并依法赔偿3倍货款2970元。被告未到庭应诉。

   一审法院认定构成虚假宣传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屈先生在被告经营的天猫店铺宜然专卖店处购买甘蓝灵芝,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被告在销售产品时,陈述产品具有的功效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中有关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屈先生有权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商品三倍价款的赔偿金。
   2016年底,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宜然工艺品有限公司为屈先生办理退款退货手续并支付赔偿款2970元。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判“1+3”赔偿
   被告宜然工艺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宜然工艺品有限公司认为,屈先生以产品功能与宣传功效不符为由要求退货,其已在2016年6月15日向屈先生退还了货款,屈先生也将货物退回,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解除。而且,该保健品说明上使用的“抗”字,非“治”字,说明是保健作用不是治疗作用,因此不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不存在虚假宣传,不应对屈先生进行赔偿。
   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宜然工艺品有限公司称双方合同已经解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且宜然工艺品有限公司并未向法庭提供该商品已退货退款的证据。同时,网店对产品的宣传虽尽力避免和“治”有关的敏感词语,但仍涉及“肿瘤”、“神经衰弱”“心脑血管疾病”等七方面,所运用的词句已经涉及疾病的预防、治疗,  足以暗示、引导人们认为该产品有治疗作用。且功效说明中明确载明“其保健作用能够防病治病”,该行为已经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上诉请求不成立。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李建丽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购交易过程中,应提高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既要考察电商卖家的可靠性,也要做好交易证据的采集与保存,以便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通过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提醒网店经营者不要心存侥幸,网上销售同样要诚实宣传、诚信经营,否则不但自砸招牌,还可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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