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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与继女的房产争夺战
发布时间:2017-04-23 16:33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田野 丛林

   花甲未婚女嫁给耄耋老人,是真爱还是图财?弥留之际的老人将房屋的居住权与所有权分离,究竟为哪般?继女暗中卖掉父亲赠与的房产,继母无家可归该怎么办?家人成仇,背后有着怎样的隐情?

   忘年婚恋女儿反对 三重保险定下身后事
   贺依琳是江苏省徐州市人,2009年,贺依琳已经50多岁了,可她依然孑然一身,身边的亲戚朋友担心她晚年无依无靠,就给她介绍了对象,名叫司马民辉,年长贺依琳21岁。
   司马民辉于1949年9月参加革命工作,1956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4年9月从徐州市行政机关离休,离休后享受县处级待遇。司马民辉与前妻苏雅琴育有三个女儿,司马静曼、司马静瑶和司马静怡。大女儿司马静曼在徐州本地成家立业,二女儿司马静瑶和三女儿司马静怡均在外地。自从前妻苏雅琴2008年6月病逝后,司马民辉就独自生活,居住在其和前妻共同购买的位于徐州市区的一处面积87平方米的房屋里。
   贺依琳与司马民辉相识没多久,贺依琳的父亲恰巧生病,司马民辉的态度让贺依琳很是感动。“我父亲生病那段时间,我要经常上医院照顾老父亲,司马民辉就买好菜做好饭让我送去,晚上不管到几点,司马民辉都等我回来一起吃饭。”回想过去, 贺依琳脸上溢满了笑容与幸福,说:“司马民辉懂得体贴、会照料人,对我是关怀备至,脾气性格和我也很合得来。司马民辉还对我说,他要向我靠拢,他年龄大了,要随着我。”
   司马民辉虽然当时70多岁了,但身体很好,贺依琳十分满意。贺依琳说自己一辈子没有结婚,没想到到了晚年却找到了自己生命中的另一半。虽说司马民辉比贺依琳大了二十多岁,可是,贺依琳觉得,只要两个人真心相爱,年龄不是问题。没多久,贺依琳就搬进了司马民辉的家里, 两人一起锻炼散步,日子过的很不错,就萌生了结婚的念头。
   很快,两个人就商量起结婚的事。对于两人的婚姻,司马民辉身边的朋友和单位的老同事也都很赞成。然而,就在贺依琳认为就要步入婚姻殿堂的时候,没想到她和司马民辉的婚事却遭到司马民辉三个女儿的一致反对。
   一边是自己亲生的女儿,一边是自己心爱的女人,自己和贺依琳的婚事因女儿的态度,让司马民辉左右为难。司马民辉一方面心里顾及着女儿们的感受,不想一家人之间有什么隔阂;另一方面又不想让贺依琳陷入纷争之中,不愿意贺依琳因此受到委屈。权衡再三,司马民辉还是选择了暂时让步,与贺依琳商量能否将婚事缓一缓,等时机成熟了再领证结婚。贺依琳十分理解司马民辉,不想让他为难,两个人也就因此没有登记结婚。尽管没有一纸证书,但两个人的心已经靠近,依旧过着自己幸福的晚年生活。
   后来,他们等待的时机来了,只是这个时机却让人有些心痛。
   2012年的一天,司马民辉被确诊为癌症。手术后还要化疗,需要有人在医院照顾。司马民辉的二女儿司马静瑶和三女儿司马静怡均在外地,让她们到医院陪护司马民辉有些不太现实。在徐州本地的大女儿司马静曼虽说经常来医院看望司马民辉,但也不能时时陪护左右。因此,手术过后,一直由贺依琳在医院照顾司马民辉。
   自己身患重病,女儿们都不能照顾自己,只有未过门的老伴贺依琳贴身照料,自己这个时候和贺依琳结婚,女儿们应该再没有反对的理由了。在这种情况下,司马民辉提出两人办理结婚登记。于是,2012年8月30日,司马民辉与贺依琳登记结婚了,这段黄昏忘年恋终于修成了正果。登记结婚时,司马民辉的三个女儿对此都不知情,只有司马民辉所在单位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两位书记知道。
   到了2014年,司马民辉的二女儿司马静瑶知道了父亲司马民辉与贺依琳结婚的这件事,就来到医院,提出让父亲把房子过户给她。对于房子的事,司马民辉也很苦恼。他既想保障好女儿的权益,又得为贺依琳这个老伴着想。所以,为了这个事,他也去单位找老同事、老领导商量过几次,最后经权衡再三,决定把房子过户给二女儿。贺依琳虽然当时很不情愿,甚至有些气恼,但还是在公证书上签了字,放弃了自己将来作为配偶的继承权。为此,司马民辉与司马静瑶于2014年8月11日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约定:赠与人司马民辉自愿将该房产中一半属于自己的份额无偿赠送给女儿司马静瑶一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司马静瑶自愿接受父亲司马民辉赠与的上述房产中的一半产权份额。同日,司马民辉、司马静曼、司马静怡共同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自愿放弃对父亲居住的房屋中应继承的一半属于母亲遗产份额的继承权。据此,司马静瑶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并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房屋过户到了二女儿名下,考虑到自己和贺依琳的居住问题,2014年8月15日,司马民辉、贺依琳与司马静瑶夫妇共同签订《协议》一份,约定:一、父亲司马民辉对现居住的房屋有长期居住权,任何人无权干涉。二、父亲司马民辉百年后,贺姨(贺依琳)不得再结交异性朋友,不得再婚,可在此房内居住,否则此协议无效,自动作废。三、父亲司马民辉百年后,此房除贺依琳本人、司马静曼、司马静怡夫妻之外,任何人不得居住,否则此协议自动作废。四、父亲在世期间,对房屋不得作任何处理买卖。房子今后的处理可共同协商。”
   2014年8月30日,是司马民辉与贺依琳结婚二周年的纪念日,而司马民辉已到弥留之际,自知时日不多,不禁为自己百年之后贺依琳的居住问题担忧起来,为此,司马民辉特立下《遗嘱》一份,内容为:为感谢组织和贺依琳多年的照顾,使我延长了生命,决定……根据三个女儿的表现,我的后事完全由组织和贺依琳处理,别人不得干涉。我死后,贺依琳仍然保留的居住权别人不得干涉。如有安葬等一切费用必须由贺依琳本人领取,别人不得干涉。
   虽有遗嘱,司马民辉还是不放心,又另自书声明一份,内容为:根据三个孩子多年来的态度和行为,叫人实在无法接受,因此我现声明:一、前妻苏雅琴的遗嘱、房屋权的处理,她无权处理我应有的一半,虽我签字但并非是我的心愿,只是为了安慰她当时的思想情绪,我现在收回应当属于我的一半房屋权。二、前妻苏雅琴的一半房屋权,我不干涉,可由三个女儿协商自行解决。三、住房的房屋权,有一半即百分之五十为我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依据自我有病以来她们三人对我的态度和行为,我决定将这部分财产权交由街道居委会所有,别人不得干涉,但希望居委会必须保证贺依琳的居住养老,并在生活困难时适当给予帮助。
   2014年9月7日,司马民辉因病去世,享年83岁。办理完老人的身后事,司马民辉的女儿就来到家里搬东西,说家里的家具和电器都是她们掏钱买的,所以将房屋内的洗衣机一台、三人座沙发一个、单人座沙发两个及茶几等拉走变卖。

   人逝茶凉无家可归 争房大战继母上法庭
   司马民辉在保障女儿利益的同时,又希望能够让贺依琳可以安享晚年,可谓是煞费苦心,不光和女儿签订了协议,还立有遗嘱一份,自书声明一份,希望自己设下的三重保险,能够为老伴贺依琳在自己百年之后守住一个栖身的窝。然而,事情的发展却未能如愿。
   2015年春节期间,司马民辉的三个女儿回家,竟然发现家里的门锁被换了,无法进入家门,便认为贺依琳心怀不满,想独占房子。3月6日晚上,司马民辉的三个女儿及三女婿殷涛又来到了司马民辉生前居住的房屋,屋内有人却不肯开门,见自家的房子自己却不能进门,她们十分气愤,便找来了开锁匠强行将门打开,发现在屋里居住的竟然是贺依琳的弟弟一家,而贺依琳当时不在屋里。她们判定贺依琳根本就不在这处房屋里居住,遂将锁芯换掉,让贺依琳的弟弟一家搬离了房屋,并通知贺依琳将房屋内的东西全部搬走。此后,司马民辉二女儿司马静瑶于2015年4月29日以3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他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贺依琳的父母去世了,父母的房子留给了她的弟弟,弟弟的孩子结婚后住在里面。娘家已经回不去了,贺依琳无奈之下,只得以月租金1000元价格,从2015年3月10日起在外租房居住。
   2015年5月,贺依琳来到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司马民辉的二女儿司马静瑶和三女婿殷涛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双方展开激烈的辩论,争议焦点主要有:1、贺依琳是否违反协议约定;若违反协议约定,是否导致其丧失享有对涉案房屋的居住权;2、贺依琳主张的居住权不能实现导致其相应损失是否成立,以及该损失如何计算;3、贺依琳主张的财产损失是否成立。
   贺依琳诉称:2012年8月30日,本人与司马民辉结婚,司马民辉系再婚,与前妻生有三个女儿,司马静瑶是司马民辉的二女儿,殷涛是司马民辉的三女婿。司马民辉于2014年9月7日去世,生前名下有房产一套,2014年8月30日司马民辉立下遗嘱,载明“我死后贺依琳仍然保留的居住权别人不得干涉”。司马民辉去世后,本人仍居住在司马民辉生前居住的房屋内。但是,2015年2月21日,司马静瑶与殷涛带人至房屋,强行拉走本人正在使用的红木家具一套及洗衣机一台,其中茶几抽屉中尚有本人金戒指一枚。2015年3月6日,本人生病住院期间,司马静瑶与殷涛又带人至房屋强行换锁,致使本人无家可归,至今租房居住,本人认为司马静瑶与殷涛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司马静瑶和殷涛排除妨碍,恢复居住权,并返还红木家具一套、洗衣机一台及金戒指一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知司马静瑶已经将房屋出售,贺依琳只得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按照每月1000元的房租,按17年计算,赔偿损失共计204000元,并要求判令司马静瑶与殷涛返还红木家具一套、洗衣机一台及金戒指一枚。
   司马静瑶、殷涛辩称:贺依琳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居住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房产在2014年8月30日并非属于司马民辉所有,其无权对该涉案房产进行处分。涉案房屋司马静瑶也已经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贺依琳将涉案房产交给了她的弟弟居住,违反了该协议的约定。并没有贺依琳所说的红木家具,而是三人座沙发一个、单人的沙发2个、1个长条茶几,上述家具是殷涛购买,后来殷涛以500元卖掉了。洗衣机是司马静瑶买的,被司马静瑶拉走了,现在司马静瑶那里。涉案房产内的实木家具及洗衣机并非贺依琳所有,贺依琳要求返还没有法律依据。关于金戒指,我们没有看到,也没有拿走贺依琳所诉称的金戒指,因此不存在返还的问题。至于租金损失,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故请求驳回贺依琳的诉请。
   法庭上,双方还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作为殷涛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司马民辉的大女儿司马静曼当面指责贺依琳,说:“你嫁给我爸干什么?你就是图我爸的钱!你知道我爸爸查出癌症了,不久人世了,赶紧跟他偷偷摸摸地登记,占有我爸爸的财产。”
   贺依琳则指责说,当时为了反对她和司马民辉的结合,趁司马民辉到三女儿处过春节,她回娘家居住期间,二女儿司马静瑶偷偷将她的物品拿到楼下烧毁;三女儿司马静怡及三女婿殷涛对到他们家中过春节的老父亲进行殴打。司马民辉手术住院期间三个女儿都没有来,一直是她在医院照顾司马民辉。说到激动之时,贺依琳对司马静曼还进行了辱骂。
   一边说,继母跟自己的父亲结婚,就是为了图自己父亲的钱。一边说,几个继女不孝顺,三女儿三女婿曾经还打过老人。孰真孰假?法官为此进行了求证。
   法官先是找到司马民辉生前工作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也是那份遗嘱的见证人。书记说,司马老人生前因为生病期间子女们都不来照顾他而感到很生气,所以提出了自己的丧事让贺依琳来办理,这样丧葬费加上抚恤金一共十几万,可以作为给贺依琳的补偿。对于司马民辉把房子提前过户给了二女儿,书记说,司马老人一方面觉得自己要对得起孩子,另一方面怕他死后贺依琳和孩子之间会因为房子起纠纷,不想让贺依琳掺和到他身后房产纠纷之中。对于两人的婚姻状况,书记说,司马老人曾抱怨过,贺依琳说如果不跟她办理结婚手续就不再伺候他这样的话,但是,司马老人也正是因为有贺依琳的照顾,还是过了几年舒心的日子。
   法官随后到司马民辉生活过的小区了解情况。一位在小区干了很多年的传达室保安说,司马老人对贺依琳照顾他的生活还是很满意的,相反司马老人的子女一两年也看不到来一次。

   叫板继女胜算几何 拨开迷雾法院止纷争
   云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2014年8月15日,贺依琳、司马民辉及司马静瑶商定的协议书中载明:“……父亲司马民辉百年后,贺姨(贺依琳)不得再结交异性朋友,不得再婚,可在此房屋内居住,否则此协议无效,自动作废。父亲司马民辉百年后,此房除贺依琳本人、司马静曼、司马静怡夫妻之外,任何人不得居住,否则此协议自动作废。”司马民辉随后在其8月30日的遗嘱中也强调:“……我死后,贺依琳仍然保留的居住权别人不得干涉。”就贺依琳对涉案房屋居住权约定的权利、义务具体明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属有效协议,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司马民辉虽已去世,但贺依琳与被告之间仍有继母继子女关系,且仍应依原协议约定和睦相处。司马静瑶、殷涛虽称贺依琳将涉案房屋转由其弟弟居住,贺依琳本人不在该房屋居住,主张原协议无效,但司马静瑶、殷涛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司马静瑶、殷涛否认贺依琳的居住权,显然于法于理不能成立,故法院不予支持。
   贺依琳与司马民辉于2012年8月30日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贺依琳照顾司马民辉,履行了夫妻之间相互扶助义务,在司马民辉去世后,贺依琳作为其配偶,居住于涉案房屋内应当得到尊重。且司马民辉生前虽将涉案房屋其所占份额赠予司马静瑶,但也曾多次表示应保证贺依琳对涉案房屋享有的居住权。司马静瑶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系继受取得,非原始取得,故对贺依琳享有居住权应予尊重;且2014年8月15日,司马静瑶、贺依琳和司马民辉等签订的协议对贺依琳在涉案房屋内居住权问题有明确的约定,司马静瑶对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贺依琳的合法权益。在贺依琳无其他住房且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权的情况下,司马静瑶将涉案房屋转卖给他人,未合理处理贺依琳的居住权问题而擅自处分房屋,导致贺依琳对该房屋居住权利益的丧失,损害了贺依琳的合法利益,司马静瑶应予以赔偿。
   对于贺依琳主张的居住权利益损失的计算,应综合考虑房屋价值、居住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的关系、房屋所有权人的经济支付能力、贺依琳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法院酌定司马静瑶按照房屋转让价格的30%即9万元予以赔偿。
   贺依琳主张司马静瑶、殷涛返还金戒指,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司马静瑶、殷涛转移了该物品,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贺依琳诉请司马静瑶、殷涛返还涉案房屋内被司马静瑶、殷涛拉走的家具及洗衣机,因双方都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物品的所有权情况,且该纠纷可能还涉及到其他继承人的权益,本案不予理涉,双方就此争议可另案再诉。
   近日,云龙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司马静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贺依琳居住权赔偿款90000元。
(文中人名系化名)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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