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8年01月30日 星期二 欢迎访问法新网!·首页·关于我们·杂志订阅·广告征订·理事单位·人员查询·联系我们
网站公告:讲述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阐述中国法治特色,弘扬中国法治精神,《法制与新闻》官方网站
武打演员应邀表演受伤谁来赔偿?
发布时间:2017-04-23 16:31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应邀表演造成重伤
   家住河南省漯河市郊区的王伟文曾经是一名豫剧演员,几年前经常跟随一家豫剧团转唱南北,养家糊口。后因这家豫剧团效益越来越差,无奈之下,他只好离职自谋职业,从事农业养殖。
   由于王伟文具有戏曲武打表演功底,在当地小有名气,平时除了从事养殖行当外,顺便还给一些有需要配戏的剧团表演戏曲武打节目,并按戏曲表演场次计酬。
   这样的生活王伟文倒也很满足。2015年3月6日(农历正月十六)早上,他刚起床,手机铃声便急促响了起来。
   “伟文,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漯河市某豫剧院现在郾城区孟庙镇新郑村演出戏剧《大闹雷音寺》,急需要武打演员,他们让我找这方面的人选,我首先想到了你,咱们一起吧!”电话那边,好友杨某言语激动地说。
   “好呀,现在是大正月,也没有什么事,带领师兄弟们去舒展筋骨热闹一下也行。”面对好友的邀请,王伟文当即应允。
经漯河市委、市政府于2010年10月批准成立的漯河市某豫剧院,全部按照省、市级专业表演艺术团体添置设备,进口灯光、音响、服装、道具、舞台装置等焕然一新。演员阵容实力雄厚,主打剧目有《黄鹤楼》《韩信拜帅》《大闹雷音寺》《辕门斩子》等。
   漯河市某豫剧院的掌舵人叫李春琦,他在通过杨某牵线之后,经过与王伟文洽谈,双方约定王伟文及其师兄弟等三人的表演报酬共计为1200元。
   演出当天下午,在《大闹雷音寺》剧目最后一个上场的王伟文,在与李春琦配戏表演时,王伟文不幸摔成重伤。
   受伤后,王伟文被送至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支出住院费用42360.99元,支出门诊费用296.39元。后因伤情较重,于2015年3月21日转入漯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支出住院费用1900.73元,支出门诊费用3034元。又于2015年3月26日转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连续5次住院治疗,至2015年9月25日出院,共计支出住院费用112973.89元。其间,漯河市某豫剧院支付王伟文医疗费38000元。
   区区3万多元赔偿款,根本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当王伟文向李春琦进一步讨要医疗等费用时,却得到了这样的答案:“久闻你武功高强,这才让你担当重任,表演精彩对打这个角色。如今出现意外事故,责任在你自己不小心造成,与我没有什么关系。更何况,我出于人道主义已经给你支付了几万元医疗费,你怎么能得寸进尺呢?”

   走上法庭索要损失
   在向李春琦继续索要赔偿未果的情况下,王伟文经过咨询律师,一纸诉状将李春琦及其单位漯河市某豫剧院一并告到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公断。
   庭审当日,王伟文颈部及四肢均配戴支具由亲属背入审判庭,坐轮椅参加诉讼,虽能自述事发过程,但口齿不清。
   按照王伟文的说法,他当时在表演过程中,是李春琦所持道具刀的刀把碰到了他的腿,致使其后空翻的动作没有完成,导致受伤,故李春琦应承担赔偿责任,漯河市某豫剧院基于雇佣关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李春琦却称自己所持道具刀的刀把并未碰到王伟文,是他自己不小心才受的伤,所以不应担责。
郾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伟文在为漯河市某豫剧院配戏演出时受伤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关于王伟文、漯河市某豫剧院、李春琦之间的法律关系。王伟文称在表演过程中,被李春琦所持道具刀碰到腿部,致其后空翻出现失误受伤,以此主张李春琦承担侵权责任,但王伟文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春琦具有侵权行为,李春琦对此亦不认可,故王伟文该项诉称因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支持,故确认王伟文与李春琦个人之间并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王伟文与漯河市某豫剧院之间的法律关系,王伟文以武打演员身份为漯河市某豫剧院配戏,在指定场所演出指定剧目,按演出场次计酬,其工作具有临时性、短期性和单一性,王伟文提供劳务,漯河市某豫剧院支付报酬后,双方权利义务即终结,因此,王伟文和漯河市某豫剧院之间应当形成劳务合同关系。
   关于王伟文、漯河市某豫剧院、李春琦之间的责任承担认定。王伟文没有证据证明李春琦具有侵权行为,故李春琦不应当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对于王伟文和漯河市某豫剧院之间的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没有涉及个人与法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如何处理。根据法律的溯及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没有涉及的问题,仍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被告漯河市某豫剧院应当依法承担无过错责任。具体到本案,王伟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曾系豫剧演员,具有戏曲武打表演功底,也经常给剧团配戏,但其在表演具有危险性的武打动作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合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酌定由漯河市某豫剧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关于王伟文主张医疗费数额及被告已付医疗费数额的确认。王伟文在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漯河市中心医院和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支出的医疗费和门诊费均有相关医疗费票据在卷佐证,予以确认,在郑州瀚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郑州康兴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购买辅助器具发生的费用同样有正规票据在卷佐证,且庭审中可以看出王伟文确需配戴医疗辅助器具,故法院对此予以确认,王伟文主张的其余费用因无正规票据,无法确认支出项目,不予支持。综上,法院确认王伟文支出医疗费总额为171846元,漯河市某豫剧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103107.6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漯河市某豫剧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伟文医疗费65107.60元(不含已经支付的38000元)。二、驳回原告王伟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终审判决赔偿
接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王伟文和漯河市某豫剧院均表示不服,双双上诉到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在二审法院的庭审现场,王伟文道出了自己的上诉理由:一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王伟文与漯河市某豫剧院之间是雇佣关系,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由漯河市某豫剧院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二是我本人对于这次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但一审法院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推定我存在过错,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三是李春琦应当与漯河市某豫剧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免除李春琦的责任实属不当。
漯河市某豫剧院对此辩称:一审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确认双方的责任承担是正确的。漯河市某豫剧院虽系李春琦一人开办,但在一审中已经提交证据,证明漯河市某豫剧院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因此,王伟文要求漯河市某豫剧院与李春琦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李春琦则辩称:一审判决认定我与王伟文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王伟文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法院认定正确。况且,我在一审过程中已经提交证据证明漯河市某豫剧院财产和我个人财产独立。
与此同时,漯河市某豫剧院也道出了上诉理由:豫剧院与王伟文之间不形成雇佣关系。王伟文曾系豫剧演员,后以从事农业养殖业为主,但也经常受到一些演出团体的邀请,客串角色。本案中,豫剧院先是邀请杨某客串角色,杨某邀请王伟文参加,故双方不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王伟文的受伤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他在《大闹雷音寺》剧目演出时,擅自加入了剧目中本来没有的动作,正是王伟文没有做好这个动作,导致其本人受伤,所以我们不应担责。
对此,王伟文则辩称:我与漯河市某豫剧院之间系雇佣关系,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我在演出过程中不存在失误或者错误,另漯河市某豫剧院未尽到安保义务,最终导致我受伤,责任应当由漯河市某豫剧院承担。漯河市某豫剧院与李春琦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据此,该院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漯河市某豫剧院支付王伟文医疗费65107.60元是否适当?
近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上诉人王伟文以武打演员身份,临时接受上诉人漯河市某豫剧院雇佣从事演出活动,给付王伟文报酬,王伟文与漯河市某豫剧院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
由于王伟文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演出时所受伤害是李春琦造成,其与李春琦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王伟文系专业演出人员,且具备相应的武打表演功底,因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其演出时所受伤害具有一定的过失,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一审判决漯河市某豫剧院承担6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因漯河市某豫剧院在原审中提供有漯河市某豫剧院资产负债表和账目明细,证明漯河市某豫剧院财产独立于李春琦个人财产,且王伟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漯河市某豫剧院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王伟文要求李春琦与漯河市某豫剧院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王伟文和漯河市某豫剧院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文中人物使用了化名。未经本文作者许可,谢绝任何媒体转载,否则依法追究)
 



责任编辑:高翔
最新文章
律师在纠正冤案假案中发挥重要作用 保护商业秘密,主动预防重于亡羊补… “首届中国商业秘密保护高峰论坛”… 聚焦两院组织法首次大修 田文昌:司法改革离不开律师担当 行政审判既不能干预行政 又要监督… 为什么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样难? 银行业迎寒冬,裁员须依法
推荐文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一百零九次委…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 最高检对张文中案顾雏军案同步审查… 公安部:严肃追责赌博幕后保护伞 打… 最高检已纠正7件涉产权刑事申诉、… 公安部党委召开2017年度民主生活会… 最高检:谨防假冒检察机关实施电信… 曹建明:坚决拥护党中央关于宪法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