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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园黑熊咬断幼童手臂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7-04-23 16:27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平法

   幼童喂熊酿惨剧
   生于2005年的王晓宇家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2014年10月18日下午,小学4年级的王晓宇趁着周末空闲,跟随父母、姥爷一同进入平顶山市某公园游玩。其间,王晓宇与姥爷一起到动物园观赏动物。但进入动物园后,好动的王晓宇很快便脱离了姥爷的监管,独自跑到了黑熊游览区。
   在黑熊游览区圈养黑熊的铁笼上,挂有铁制警示牌,禁止游人翻越护栏向动物投喂食物。好奇心极强的王晓宇顾不上看这些警示内容,第一次见到黑熊,王晓宇很兴奋。身高1.3米的他钻过1米左右高的围栏,走到笼子前看黑熊,当他要离开时,黑熊已站立起趴在铁笼上,因铁笼外面的铁网破损,黑熊咬住王晓宇右臂上端。厮咬中,一名游客拿食物引诱黑熊试图让黑熊松口,但未能成功。黑熊厮咬一会后,将王晓宇右臂咬断,并掉入笼舍内。
   面对突然而至的惨剧,有人帮忙拨打了120,有人帮着去寻找园方工作人员,还有人用木棍驱赶黑熊,把断臂往笼边拨。
10分钟过后,一名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打开外面的一道门,将在笼边的断臂取出。闻讯赶到现场的王晓宇爸爸急忙脱下衣服,裹着儿子的断臂,带着儿子匆匆赶往当地的一家医院。
   由于伤情严重,医生建议转院到郑州治疗。在此情况下,王晓宇的亲属赶紧驾车上高速往郑州赶。由于他们不熟悉路,还担心市区堵车,于是就拨打了110求助。
   郑州警方闻讯后,立即指派交巡警三大队安排交警前往侯寨高速路口等候。晚上6点40分左右,载着王晓宇和家人的车下了侯寨高速。在警车一路开道下,从侯寨下来到郑州市骨科医院花了不到20分钟时间。
   当晚,王晓宇在郑州市骨科医院手外科进行抢救。经医生诊断,因王晓宇断肢无法再植,该院给其做了右上肢残端修复术。2014年12月13日,王晓宇出院,出院诊断为右上肢离断伤,出院医嘱:1、右上肢安装义肢。2、加强营养,药物治疗,右上肢功能锻炼。3、根据情况必要时再次住院手术治疗。
   看着没了右臂的孩子,王晓宇的母亲难过痛哭:“孩儿才9岁,今后可咋办?”这位34岁的母亲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当年冒着生命危险生下了王晓宇。
   在家人悲痛欲绝时,王晓宇则表现出与他年龄不符的坚强。被熊咬掉胳膊时,他没哭;在来郑州的路上,他没哭;做手术前,他没哭;术后躺在病床上,他没哭。
   王晓宇一家人沉浸在悲痛之中,他们质疑公园安全防护措施简陋。目击者手机上的照片显示,笼子外的围栏有1米左右高,围栏离笼子1米距离,笼子的栅栏间隔约15厘米,栅栏上的铁丝网多处破损,露出口子,咬人的黑熊就是从口子里探出嘴巴。此前,就因此发生过多次黑熊伤人的事。
   为此事,王晓宇的亲属与平顶山市某公园理论,但动物园园长却表示:动物园的安全措施一向做得很好,防护栏和警示语到处都是。“孩子是自己翻越护栏,将手伸进笼子里给黑熊喂食,才会被黑熊咬伤。我们第一时间将孩子送往医院,并交齐了医药费用。我觉得公园已经做到仁至义尽,更不应赔偿。”

   走上法庭索赔偿
   在双方难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王晓宇的父母决定诉诸法律为孩子讨个公道。王晓宇的父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聘请律师起诉平顶山市某公园,索要160万余元的赔偿,主要包括精神抚慰金8万元,王晓宇成人后假肢矫形器安装费用73万余元,假肢维护保养费用12万余元等。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接受原告王晓宇的申请,委托平顶山和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王晓宇的伤情进行鉴定。2015年4月20日,该所出具意见书,结论为:王晓宇的损伤评定为三级伤残,存在部分护理依赖。
   对于王晓宇安装假肢的费用等,法院也委托了河南豫民假肢矫形器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5年5月27日,该所出具意见书,结论为:1、王晓宇安装国内普通型右上肢上臂双自由度肌电手假肢每次需人民币45000元。成年前假肢每两年更换一次。2、王晓宇安装国内普通型右上肢上臂电动肘关节单自由度肌电手假肢每次需人民币38000元,成年后假肢每4年更换一次。3、王晓宇假肢每年需假肢价值5%的维修保养费。同时该所还对上述鉴定意见书作出说明:以后王晓宇安装假肢每次要往返两次,住宿十天,陪护一人,使用至河南省人均寿命。
   对以上假肢安装费用的鉴定意见,被告平顶山市某公园则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2015年6月19日,法院在开庭审理此案过程中,出庭的二位鉴定人员给出了鉴定的依据和标准,并作出了合理解释,平顶山市某公园未再提出重新鉴定要求。
   法庭上,王晓宇的代理律师提交了13组证据,指出平顶山市某公园安全存在严重隐患,在熊舍的隔离防范措施上,园方没有起到根本性的特殊设计和设置。
   平顶山市某公园承认有过错,但认为原告对损害的发生过错明显,法院依法应当减轻园方的侵权责任,此外,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费用明显过高,不合法。
   为公正处理本案,庭审后,法官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了勘验,双方均认可发生损害的笼舍系3号笼舍,现场勘验情况是在关养黑熊笼舍外有一道防止人员进入的铁制栅栏,与笼舍相距约1.8米,栅栏用钢筋焊制,高约1.1米,竖向两钢筋间距约14厘米。关养黑熊的笼舍由钢筋焊制,竖向两钢筋间距离约4厘米。在钢筋笼舍外覆盖有菱形网格状钢网,高约1.4米,钢网多处有破坏,使网格扩大,正常下网格不破损,黑熊掌不能伸出笼外,黑熊嘴不能伸出笼外。3号笼舍近北边较下部位置是王晓宇家人指认黑熊厮咬王晓宇上臂的位置,此处覆盖的菱形钢网网格有较大破损,黑熊掌能从破损处伸出,黑熊嘴能伸出笼外部分。平顶山市某公园工作人员指认发生事故笼舍是3号笼舍,所关黑熊未变,覆盖菱形钢网有破损,但破损洞口不大,现在洞口较大,是在从笼舍内取上臂时人为破坏变大。即便如此,因笼舍相邻钢筋间距离只有4厘米,黑熊嘴不能伸出笼外厮咬,王晓宇右上臂不伸入笼舍就不能造成其右上臂被咬断的后果。
   经过认真研究,2015年11月5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王晓宇在平顶山市某公园所属动物园游园时,被圈养在3号笼舍内的黑熊厮咬,失去右上臂,造成损害的后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晓宇及其法定代理人、平顶山市某公园均对这一损害后果无异议,对此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是,平顶山市某公园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是否对王晓宇的损害后果负有过错,以及王晓宇本人及其监护人是否有过错,双方责任大小的问题。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分析,王晓宇于当天午后与其亲属一同购票后,进入了动物园。进入动物园后,王晓宇即脱离了其亲属对其的监管,独自一人去黑熊游览区观赏黑熊。在进入黑熊游览区后未注意禁止标志,自己翻越外围的围栏进入了游览禁区,并靠近圈养黑熊的3号铁笼观赏黑熊。因铁笼外所覆盖的菱形钢网有破损,黑熊的熊掌可伸出笼外,熊嘴也能从破损处部分伸出。王晓宇近距离靠近黑熊笼舍时被黑熊咬住了右上臂,并将其右上臂拽入笼舍几经厮咬将其右上臂咬断,可见其当时与圈养黑熊的铁笼之近。
   另外,在发生黑熊厮咬时,王晓宇的亲属并不在现场。在王晓宇右上臂被黑熊咬断掉入铁笼内后,是游客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寻求救助,是游客通知了动物园管理人员,数分钟后动物园管理人员和王晓宇亲属才赶到现场,后共同将王晓宇右上臂从黑熊舍捡出,将在动物园外独自等待救助的王晓宇送往医院救治。尽管对王晓宇当日被黑熊咬掉右上臂的具体情节现无从查证,但从上述的基本事实可以认定,平顶山市某公园对此事故未尽到管理职责。理由是:首先,王晓宇系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儿童的好奇心和善意亲近动物的天性,促使其本能地近距离观赏黑熊,如当时动物园有管理人员在场监管、制止,可避免损害后果发生。其次,覆盖铁笼的菱形钢网的破损,致黑熊嘴部分伸出笼造成对近距离贴近铁笼的游客厮咬。发生厮咬后,动物园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到场予以阻止并解救。平顶山市某公园对黑熊给王晓宇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但法院同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王晓宇当日与其亲属共同进入平顶山市某公园游玩,在王晓宇进入动物园以后,其亲属便失去了对王晓宇的监管,放任一个未成年人到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的猛兽区即黑熊游览区游玩,以致造成了王晓宇翻越隔离护栏,靠近黑熊笼舍造成被黑熊咬伤的损害后果,其监护人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综合分析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对王晓宇损害后果双方责任分配以平顶山市某公园与王晓宇6:4的比例较为客观、公平。对此事故给王晓宇造成的损害后果,结合治疗经过、伤残鉴定结论、假肢安装鉴定意见等,再结合王晓宇的诉讼请求。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规定,对各项损害确定如下:
   1、住院及抢救期间的医疗费79880.42元;2、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共计131天,2人护理,按上年度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79.6元/天,131天,2人为20855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6550元;4、营养费2620元;5、因转院发生交通费2800元(平顶山公园已支付);6、其他交通费881.5元;7、伤残赔偿金,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4391.45元/年,三级伤残24391.45元/年×20年×80%=390263.2元;8、假肢矫形器安装费用,自评残时王晓宇已年满10周岁,根据鉴定意见每2年更换一次,按更换4次计算,每次需费用45000元,计182000元。成年后按河南省平均人均寿命74岁计算,根据鉴定意见需4年更换一次,自年满18周岁后需更换14次每次38000元,计532000元。假肢维护保养费,按照鉴定意见,每年需假肢价值的5%,成年前为45000元/次×5%×8年=18000元,成年后为38000元/次×5%×56年=106400元。装配假肢过程的住宿费、差旅费、陪护费,结合鉴定情况说明,每次需10天,一人陪护,共计18次,交通费2人×59元/次×2×18次=4248元;住宿300元/天×10天×18次=54000元;陪护79.6元/天×1人×10天×18次=14328元,此项合计910976元;9、残疾后护理依赖赔偿额,根据鉴定意见,部分护理依赖按上年度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28472元/年×20年×30%=170832元;10、鉴定费4200元。鉴定人出庭费用1000元(平顶山市某公园支付)此项计5200元。以上各项合计1590858.12元。
   平顶山市某公园应承担60%责任为954514.88元,扣除其已支付的82108元,为872406.88元。根据双方责任大小,损害后果,确定本案王晓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0元,平顶山市某公园实际应赔付王晓宇932406.88元。
   关于平顶山市某公园抗辩认为其动物园内圈养黑熊的笼舍外设立了禁止标志,并设置有隔离栅栏、笼舍制作符合相关标准,已尽到了管理职责,其在黑熊笼舍上加装的钢网也只是为了防止游人投食所安装,不是国家规定的应安装设施,因其破损造成王晓宇被咬伤不应承担管理责任的理由,因与法院查明的主要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一款、第6条第一款、第16条、第22条、第26条、第8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顶山市某公园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王晓宇赔偿各项损失932406.88元。二、驳回王晓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879元,由被告平顶山市某公园负担16000元,原告王晓宇负担3879元。

   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王晓宇及其亲属和平顶山市某公园均表示不服,双双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法院的庭审现场,王晓宇上诉称:平顶山市某公园没有尽到入园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王晓宇受到伤害的根本原因。动物园是开放式的供游人出入的公共场合,应以确保游人安全为首要任务并采取相应措施,虽有相关笼舍和隔离措施,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设置的护栏没有起到隔离作用,游人能轻易翻越,从事故发生时和之后所拍摄的照片和视频资料可以确定,笼舍已破损严重,熊的手臂和嘴能轻易伸出笼舍,抓到笼舍外的物体。虽然设置了不得翻越的警示提示,但面对动物园中活泼好动的小朋友,以及凶猛动物的攻击性等问题,熊舍的隔离防范措施没有按相关规定进行特殊的设计和设置。
   平顶山市某公园没有证据证明王晓宇在事发笼舍前有喂食、挑逗或将手伸入笼舍的行为,而王晓宇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熊的手臂可以轻易伸出笼舍之外,公园对此也予以认可。一审认定动物园在事发时悬挂有禁止向动物投喂食物的牌匾与事实不符,且安全保障义务不是单纯的警示行为,公园事发后没有及时采取施救措施存在持续性过错,其要求减轻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平顶山市某公园则上诉称:我园已尽到了主要管理职责,一审法院对公园在动物园设施及管理上存在疏漏的认定绝大部分是错误的,导致了一审判决在责任划分上的错误。关于动物笼舍的建设,目前没有国家标准,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和拟行标准的内容,动物园笼舍建设的防护性要求主要基于两点:防止动物逃逸或破坏;有效分隔游人和动物,确保游人与动物不相互伤害。涉案的黑熊笼舍设置了防止人员进入的隔离栅栏,禁止游人翻越护栏、向动物投喂食物的警示牌,均在一审判决已认定,在游人遵守管理规定的情况下,足以确保安全,根本不存在安全隐患。笼舍外覆盖的菱形网格状钢网并非用于防止动物伤害游人,因为隔离护栏和笼舍之间的区域根本就不允许游人进入,该菱形网格状钢网是否存在缺损并不是归责的依据。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据此,该院前不久向外界公布了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动物园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存在隐患,平顶山市某公园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王晓宇及其监护人与公园对王晓宇造成的损害是否存在过错,一审判令赔偿王晓宇相关费用数额以及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是否适当。
   一审法院在庭审后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了勘验,制作了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又多次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都进行了签字确认。依据勘验的事实,作为动物园管理人的平顶山市某公园,应当充分考虑来动物园游览的未成年人的特殊之处和潜在危险。从隔离栅栏高度和间距看,10岁左右儿童应当能够翻越,体型较瘦儿童能从栅栏钢筋间穿越,笼舍外覆盖的钢网多处有破损,破损处在事发时未得到及时修补,以致于黑熊掌能伸出笼外,嘴能伸出笼外部分,以上事实是损害事故最终发生的因素之一,故笼舍防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事故发生时,动物园管理人员并未在场进行监管和制止,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发现,也未在第一时间采取施救措施,因此并未尽到管理职责,这些过错与王晓宇受到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平顶山市某公园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一方面,即使动物园具备确保安全的对外开放条件,儿童也应在监护人陪同下按照规定进行游览,对于未满10周岁的孩子来说更应如此。王晓宇在黑熊游览区游玩时,如果其监护人在场,应能注意警示标志并尽到监护职责,王晓宇翻越隔离围栏接近黑熊的行为可能被有效制止,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监护人并未尽到监护职责,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鉴于平顶山市某公园和王晓宇及其监护人的实际行为,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审以6:4的比例进行分配并作出判决,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也无不妥之处。
   一审法院对王晓宇主张费用进行减少的数额,主要集中在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以及假肢更换维护费等方面。一审法院在双方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和答辩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进行判决,并不违背法律规定。
   关于假肢更换维护费用,从王晓宇主张至鉴定意见作出,经历了一段时间,一审法院依此对假肢更换次数及维护费用进行适当调整,符合实际情况。
   关于鉴定费用,一审法院根据王晓宇提供的属于鉴定费的票据进行汇总并作出判决,并无不妥之处。
综上,王晓宇和平顶山市某公园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459元,由平顶山市某公园负担。免去王晓宇应承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文中人物使用了化名。未经本文作者许可,谢绝任何媒体转载,否则依法追究)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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