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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蔡建国呼吁:制定城市综合管理法
发布时间:2017-04-23 16:11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见习记者 葛宁雯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同济大学教授蔡建国再次为城市管理立法鼓与呼,正式提交“关于尽快制定城市综合管理法”的建议。
   蔡建国教授多年来关注城市管理立法,早在2013年的“两会”期间,他就提出《关于完善和推进城管制度改革的提案》,这也是首个呼吁城管立法的提案。当时蔡教授建议出台全国性的城市综合管理法,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城市管理制度。他建议,首先应通过全国性的专门城管立法,明确城管执法机构的性质、编制,城管执法人员的身份,确定城管执法的职能职权、手段、标准、协调机制;其次健全城管执法人员招录管理制度,规范城管执法人员招录渠道、方式,明确城管执法人员应通过公务员考试公开竞争、择优录用;最后,理顺城管执法体制。
   在2015年的“两会”中,蔡建国教授坚持为城管说话,强调应加快推动在国家层面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制定统一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完善城管执法体制,明确城管执法主体资格、内容、程序等方面内容,使得城管执法工作在有法可依方面迈上新台阶,进一步推进城管执法的科学化、规范化。
   相比以前的提案,在今年的“两会”中,蔡建国教授的提案内容更加全面完整:
   第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城市综合管理法列为2017-2018年度优先重点立法项目,尽快成立城市综合管理法起草专家组或委托有关研究单位起草,早日出台城市综合管理法。在制定条例时,《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可作为地方立法的范本,供参阅。在国家城市综合管理法制定后,各地方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可制定本地区的城市综合管理法规。
   第二,城市综合管理法应重点解决好几大原则问题:城市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城市基础功能设施管理,政府城市管理工作部门的法律地位与权力边界,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体系与责任主体,城市管理师、城市管理执法官等城市管理队伍专业化建设,城市管理工作的装备条件与经费保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方式与规范,城市管理工作信息公开与法律责任等,优化城市的宏观规划,侧重加强市容环境、公用设施、建筑规划、环境保护、交通车辆管理、市场经营、城市管理制度完备、公众文明意识等方面的综合治理。
   第三,城市综合管理法律法规建设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推进完成。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不宜某个政府部门牵头立法,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直接主持城市综合管理法法案起草工作。中央政法委应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法立法工作的领导和督导。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住建部应做好城市综合管理法立法的配合工作。
   第四,做到有法可依,多措并举,层层落实,推进城市综合管理。城市综合管理要坚持依法行政与教育引导相促进,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互相结合,对于政府职能部门管理权限和职能范围进行明文规定,管理权限细化分配,执法的主体与相关政府部门协同推进,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互相协调配合,社会服务单位齐抓共管,推行网格化城市管理,依靠街道、社区为基础推进落实,形成城市管理全覆盖的全面管理格局。
   第五,运用“互联网+城市管理系统”促进城市科学化管理。走出传统的城管管理模式,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城市的管理,切实增强工作动力,城市管理系统可借助互联网平台提升创新城市现代化管理的高效率、精细化水平,管理更加便捷,增强大数据运用能力,使城市管理工作科学化,执法更加公平、合理,创建宜居的国家文明城市、国家级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生态城市等。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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