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韦文洁
从卓有声誉的大学教授到负债累累,中间可能只隔了一纸婚约。这一切的发生,和广西民族大学教授李长天前妻王凤英密切相关。因夫妻感情不和,2015年12月21日两人协议离婚。然而从今年1月起,李长天手机里开始不断接收到各种催债信息。李长天简单统计了一下,在自己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前妻王凤英一共向32个个人,7家小额贷款公司以及4家银行一共举债600余万元。由于上述债务主要形成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意味着,李长天将极有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案子似乎正在不断地印证这种可能性。现已有多名债权人提起诉讼。其中有两起因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李长天提起了上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下称“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二十四条”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方债权人的权利,避免夫妻双方联合对付债权人,以作假的方式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到一方,借以逃避债务。
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单方举债的日益增多,存在大量的不当债务、恶意债务、非法债务,如高利贷、黄赌毒等。“二十四条”的存在,反而容易造成对夫妻中不知情一方的伤害。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夫债妻还成为社会问题
陈琳(化名)是湖南长沙某国企员工,2003年底,26岁的她经人介绍和刘勇(化名)结婚,可是由于性格不合,结婚3年就闹离婚。2007年刘勇离开了家没再回来。5年后,2012年3月,陈琳向法院起诉离婚。
2012年10月,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一审判决:“准许陈琳与刘勇离婚;个人所有财产归各自所有,个人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处理。”
然而,就在陈琳起诉离婚前5个月内,她突然陷入了8起刘勇的借贷官司,8名债主以刘勇借钱未还为由,将刘勇和陈琳同时告上了法庭,8起案件涉案金额高达337万余元。
陈琳完全蒙了,8起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借条显示,刘勇借款的时间集中在2010年年底到2011年7月之间。而陈琳早已和刘勇分居,她和刘勇借贷毫无关系,也完全不知情。
但法院对8起案件作出了相同的一审判决:陈琳对刘勇的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2013年4月,法院执行判决,由于找不到刘勇,陈琳成为唯一执法对象,法院不仅将陈琳的工资扣除到每月只发1000元生活费,还冻结了她在婚前所购福利房。
法院判决的直接依据就是“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农民日报》主任编辑李秀萍、江苏公益人士彭芸向全国2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与陈琳同样遭遇的527人进行了问卷调查。
举债人中,52.8%业已跑路或因各种原因缺席审判,9.7%涉嫌刑事案件。527位“二十四条”受害者特征分明:67.6%呈现多案齐发现象;76.3%的受害人涉诉标的大于50万元,其中55.2%的涉诉标的大于100万元;69.6%的借款利率超出国家利率4倍以上。
涉诉案件数及涉诉标的之大、利率之高,明显均超出夫妻日常生活所需。其中,45.7%的举债方赌博;27.7%诉称债务为虚假债务或具有虚假债务诉讼特征;38.3%诉称债务为举债方恶意挥霍;26.4%诉称债务举债方用于包养情人;另有17.6%的诉称债务虽为举债人签字,实为替他人担保;52.6%的债权人为职业高利贷者。
调查显示,527位受害人被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涉诉债务,100%均由前配偶一方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权恶意举债、不当举债、违法举债,且刻意隐瞒受害人造成。
针对335位受害者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汇总显示:45.1%的案件在一审结束后未上诉,访谈显示受害者或因法律知识不足,或被故意缺席审判而不知被起诉,或因缴不起上诉费用被迫放弃;30.4%的案件二审败诉,而40%的案件正在再审、重申或申诉、抗诉已被驳回;23.5%的案件正在执行异议中或执行异议被驳回,司法救济途径沦为纸面安慰,就实际效果而言,形同虚设。
这些案件,审理过程中耗费受害人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耗费大量司法成本,却仅有1.8%的案件成功翻案。与此同时,77.8%的恶意举债方资不抵债或恶意逃债,导致“二十四条”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根本无从追偿。
“二十四条”的来龙去脉
《中国妇女报》2015年3月7日还曾报道,某省妇联曾就此类案件与该省三级法院的相关法官进行讨论,除了少数法官认为“二十四条”不合理,多数法官认为此条款易于操作,倾向于“首先保护债权人利益”,甚至有法官提出“丈夫赚100万,离婚时可以分50万,那丈夫亏100万,离婚时帮他还50万也是公平的”。
“这种观点违反了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崔郁当时说。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二十四条”再成全国人大代表关注的焦点,记者不完全统计发现,约有13名代表提交了专门针对“二十四条”的建议,可谓全国两会上最受热议的司法解释。
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红河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烨介绍,2005年至2016年的12年间,全国适用“二十四条”判定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总量激增。从2013年到2015年,适用“二十四条”判定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数量分别高达1.8万余件、8万余件、8.8万余件,2016年增至12万余件。
他介绍,更有甚者,在非举债的夫或妻一方对债务并不知情的情况下,适用“二十四条”判定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比例也是逐年递增,到2013年已增至2600余起,2014年和2015年更是连续两年激增至万起以上,2016年继续高增至1.5万余起。
“二十四条”由何而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债务处理的规定,是随着婚姻法的变化而与时俱进地调整。
早在1980年,全国人大在颁布新的婚姻法(即80年婚姻法)时,曾就离婚后的债务偿还问题专门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家庭财产模式也随之发生深刻变化。现行的婚姻法是2001年修正的。该法第四章“离婚”中第四十一条就离婚后的债务偿还问题专门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较之1980年婚姻法有了较大的变化,最为明显的就是删除了“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在2003年起草《婚姻法解释二》时,司法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情况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因此,考虑到立法的变化,结合当时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性、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确定了“二十四条”的表述。
上述负责人介绍,随后的实践表明,“二十四条”出台后,“假离婚、真逃债”,破坏交易安全的社会现象受到遏制,市场秩序得到有效保护。
然而,在此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也陆续接到一些反映,认为该条规定剥夺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权益,让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甚至夫妻一方利用该条规定勾结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等,有损社会道德,与婚姻法精神相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李烨介绍,仅201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补充性意见或由高级别的业务庭法官、专职委员出面解释至少有6次之多。与此同时,浙江、福建、广东、山东、上海、重庆、北京、四川、江苏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相应文件,试图对夫妻债务分担问题予以更明确界定,然而这些意见、答复或文件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夫妻债务认定问题。
如何认定虚假和非法债务
在此背景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补充规定》对“二十四条”增加了两款。即: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对夫妻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如何承担存在漏洞的重要完善。
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虚假债务、非法债务本来就不受任何法律保护。之所以实践中发生了上述问题,“也是因为极少数法官审理案件时未查明债务性质所致,与‘二十四条’本身的规范目的无关。”
《补充规定》作出补充后,难点在于法院如何认定债务为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
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个别法官对债务是否虚假未依法从严审查,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证人不到庭参加诉讼。由于虚假诉讼中所涉债权根本就不存在,故当事人、证人因害怕其虚构债务行为败露,往往不敢亲自参加诉讼。
为此最高法院专门下发通知,要求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进行庭审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未举债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虚假债务,但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法院还通知强调,要坚决避免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具体来说,要结合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亲朋好友、同事等利害关系,经合法传唤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债权凭证是否原件及其内容是否一致、款项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借贷发生前后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现实中的确存在夫妻一方不告诉另一方而举债的情况,但在诉讼中,却要由另一方举证证明自己不知情。
为了缓解夫妻另一方的举证困难,通知提出,在举债一方的自认出现前后矛盾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人民法院应主动依职权对自认的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查。例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对外举债真实性持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取证。
对于最高法院作出的“补充”,也有全国人大代表认为应再进一步。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卫视新闻主播许婷就建议,债权人对于一方因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对举债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她还建议,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对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承担举证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妇女联合会副主席高莉则建议,探索建立家事代理制度,限定夫妻日常的家事代理权。
高莉提出,对于夫妻的一方举债,必须具有家事代理性质,并严格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内,才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明显超越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借贷银行规定5万以上为大额,必须经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仅一方签字的都视为其个人债务,配偶不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