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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将再发指导意见规范法院领导办案
发布时间:2017-04-23 16:02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特约撰稿 王峰

   2016年6月成为安徽省司法改革首批入额法官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三庭庭长罗钢重新坐回了审判席。
改革前,从事法律职业20年的罗钢遵循着法院系统升迁的老路,审而优则“仕”,成为院领导后基本不再审案。但他还需要为他所在的庭室负责,签批其他法官的裁判文书。
   司法责任制改革给法官的工作带来重大转变。主审法官独自签批裁判文书;进入员额的法官必须办案,否则就要退出员额。“我于2016年6月入额至今年2月底,审理案件79件,参加合议案件105件。”罗钢说。
   员额制改革已基本完成,全国法官数量减少了约三分之一,入额的院领导必须办案。在1月举行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说,一些地方法院检察院在总编制不变情况下,一线办案力量比改革前增加20%以上,入额人员年均结案增加近200件,院庭长年均结案300余件,结案增长率超过收案增长率。
   但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力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笑云在两会上提出,实践中,有些法院院领导承担具体案件审理的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情形,有人称之为“伪办案”现象。
   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表示,最高人民法院4月将出台一个关于如何强化法院院、庭长办案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把法官办案责任制真正落实到位,以责任制倒逼司法公正的提升。

   “提拔一个领导,就少一个法官”
   作为亲历者,罗钢认为,这次司法体制改革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庭长的工作来说,带来的主要变化至少有两大方面:
一是对入额庭长的办案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依据入额法官必须办案的要求,合肥中院建立了庭长办案机制,庭长进入合议庭直接办案,庭长审理案件成为刚性任务,而不是像过去,没有明确的量化的要求。
   二是庭长对案件的审判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庭长不再对未直接参加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签发;制定了庭长司法权力负面清单,强调了庭长未经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无权强令独任法官、合议庭接受关于个案处理的意见或者改变案件评议结论;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能更多地体现为指导、协调、监督案件和人员方面,而非直接过问个案的办理。
   曾经,法院系统内部存在着“提拔一个领导,就少一个法官”的说法。因此,早在10年前,最高法曾下发《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但这部只有8条的《意见》仅对院、庭长审理何种案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意见》规定,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下列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新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认为应当由自己参加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但《意见》仅笼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办理案件的数量标准,由本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直到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开始,各地制定的院、庭长办案指标才见诸公开和落实。2015年3月1日实施的《海南省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进入员额的法官均需办案,并进一步明确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业务庭长编入审判业务庭或单组重大案件合议庭承办一定数量的案件。
   这意味着从3月1日起,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成为对具有法官资格的海南法院院、庭长进行年度考核的硬指标。当年5月6日,海南高院副院长傅勤在审判台敲响法槌,拉开了司法改革后海南高院院、庭长开庭审案的序幕。
   万宁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薛蕃超两个月时间里,就办结案件29件,比前一年全年结案数还多了9件。他说:“以前自己想办就  办,每年办案很少,工作精力放在审批案件、签发判决书等方面。如今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减少了事务性工作,自己能集中精力审理案件了。”

   院领导办案有指标
   “说实话,作为庭长一方面要进行案件管理和行政管理,另一方面又要亲自审理案件,负担显然比以前重,有时就需要加班办案、插空办案。”罗钢说。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孟建柱强调,领导干部入额,要按照标准和程序参加遴选,入额后要亲自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不办案而入额的领导干部,要自觉退出员额。
   这是因为,员额制改革后,办案法官数量减少,院、庭长占入额法官相当比例。据《21世纪经济报道》统计,在有些基层法院,法院班子成员占入额法官比例约40%,加上庭长则占比更多。
   与此同时,案件在大量涌入法院。钟文渊于2016年7月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任院长。员额制之后,“全省法院收案量第一”的龙华法院办案法官由75名减至46名,而受理案件数不断增加,2015年已达2万余件,人均办案418件,几近员额法官办案的极限。
   钟文渊介绍,龙华法院的新楼正在建设,现有的审判庭满足不了业务需要,“我们就在法院篮球场用活动板房搭建了第二审判区,增设了4个法庭。即使采取了这么多办法,办案压力仍然很大,为了确保任务完成,我们提前谋划开展了‘百日会战’活动,全院提前100天进入了全员加班状态。”
   他说,海南司改刚刚推行一年多,各项配套措施还不完善,坐等政策,靠增编进人根本不可能,只能内部想办法。首先就是发挥院庭长的作用。院庭长回归审判一线是司改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有相应的指标要求,他们是法院的“脊梁”,他们的作用发挥好了,就能带动全院的工作。
   统计显示,2016年,海南省法院院、庭长主办审结案件49201件,同比上升47.24%,占同期全省法院结案数的31.87%。
罗钢介绍,根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合肥中院的庭长都被编入合议庭直接办案,并且规定了数量要求。记者统计发现,目前各省份对院庭长办案多规定指标,但指标各异。
   海南省规定,全省法院副院长年办案数应不少于上一年度全院法官人均办案数的30%,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应不少于上一年度全院法官人均办案数的50%,庭长办案数应不少于本庭上一年度法官人均办案数的70%。
   黑龙江省则规定,基层法院副院长(执行局长)办案数不少于本院法官平均办案数的35%,审委会专职委员、其他副院级审判员办案数不少于本院法官平均办案数的40%,庭长办案数不少于本院法官平均办案数的50%,副庭长的办案数按照普通法官管理。
   南京市中级法院则规定,院长年办案数量不得少于10件,副院长不得少于30件,庭长应达到所在业务庭全体法官上年度平均办案量的70%。
   过去一年里,越来越多的法院院长、庭长开始担任主审法官,亲自参与案件审理。公开报道称,至少有11个省级高院的工作报告提及了“院庭长带头审案”,并提及具体比例。院庭长办案的具体数量占比都超过了所在法院案件的20%。其中,贵州、黑龙江、湖北三地占比分别为61.7%、65.2%、64.7%。
   安徽、北京、上海、重庆、福建、湖北、广东、贵州、黑龙江、江苏、青海等地均在报告中公布了院庭长办案的具体数量,占比都超过了所在法院案件的20%。其中,贵州、黑龙江、湖北三地占比分别为61.7%、65.2%、64.7%;江苏、青海两地占比均逾41%;广东、安徽地区的比例也达三成以上。

   如何规范院、庭长办案
   在详细的指标下,院、庭长办案成为2016年司法改革的亮点,但成效背后,亦出现机制不完善带来的隐忧。
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力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笑云在两会上提出,“伪办案”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院领导不按照审判管理流程参与分案,挑选一些相对容易办理的案件来办理;二是院领导不真正实际参与案件的审理,而是由合议庭其他成员真正承担案件审理任务,院领导只是负责出庭露脸等。
   “目前,法院都建立了审判管理流程,并通过这个流程进行计算机分案,但有的法院的院领导为了完成需承担的审理案件数,不通过审判管理流程参与分案,而是让立案庭把一些相对简单或容易办的案件分给自己,或安排审案能力较强的法官参与自己承担的案件以减轻自身的负担。”林笑云指出。
   华东某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告诉记者,其曾将一起由下辖基层法院院长任审判长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原因就是一方当事人上诉称,这名院长并未参加一审开庭,而只是在判决书上挂名。
   规范这种现象需要完善相关制度。3月7日,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胡仕浩在法制网与网友交流时介绍,最高法4月将出台一个关于如何强化法院院庭长办案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湖北省高院副院长李群星曾撰文指出,受法院自身管理体制等因素的影响,要实现院长办案的制度价值并使其常态化,尚需进一步完善现有制度设计并加以执行保障,要以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对院长办案比例提出要求。
   “可考虑将院长参与审理的案件与其他案件一样,纳入案件质量考察和绩效评查范围,一视同仁地进行考评。”李群星同时在上述撰文中提醒,院、庭长办案比例也不能“一刀切”地搞指标化,“因为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并不一样,如果强制性要求院长审理多少案件,就有可能出现一些形式主义。”
    林笑云建议,对于办案数量多、质量好的院领导,要给予奖励。对于没有完成办案数量,或者办案质量不高的院领导,也要有一定的惩罚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表示,下一步,最高法院将把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作为工作重点,设定院、庭长办案的数量底线,切实让院、庭长真办案、多办案、办大案,对于不办案、伪办案或办案达不到要求的领导干部,要强制其退出员额。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出台《进入员额法官的班子成员带头办案工作方案》,要求建立院领导办案台账。每月将进入员额法官的班子成员办案数量计入台账,除了向上级法院报告外,还要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除了考核机制,完善院庭长办案亦需激励机制。法官工资制度改革即将落地,意味着法官将独立于公务员序列,不再按照行政级别计发工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认为,法官也可以实行“多劳多得”、“按劳取酬”,付出的越多,所获得的报酬也越多。
   罗钢认为,应该进一步减轻庭长的行政事务负担,让他们更能发挥其业务专长。一些和审判、执行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事情,会占用法官很多时间,比如经常参加各种会议,上廉政教育课以及参加考试考核测评等。
   一些法院采取了院领导办案周制度,万山区法院即规定,办案周期间,当其他工作与办案中合议、开庭相冲突时,优先办理合议、开庭。
   但激励院、庭长办案的同时,还要注意防止院、庭长编入合议庭后,利用其领导身份干预案件正常审理。李群星就建议,通过制度设计,规范院长与其他合议庭成员的职责权限,并在合议庭成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程序上提出要求,防止院长对其他合议庭成员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产生不当影响。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分析认为,司法责任制的出发点是为了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对审判权的监督可以通过常态化的方式进行,比如文书公开、陪审员参与、民主司法、程序规范化等,更不能依赖于让院、庭长把关每一起案件。
在司改试点期间,针对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审判权力运行的新特点,湖北高院就曾推动审判管理从微观的个案审批、文书签发,向宏观的类案指导、质效监管转变。此外,该院还通过健全法官联席会议、问题案件清单以及合议庭、审委会研究案件规则等制度,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
    林笑云建议,对院领导所办理的案件,要一同纳入法院的案件评查范围。甚至可以考虑对院领导办理的案件,集中进行评查。可由上一级法院对下一级法院的院领导所办案件进行评查或抽查,或由同级的其他法院进行评查或抽查。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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