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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十大亮点
发布时间:2017-04-23 15:46 | 来源:中国法制与新闻网


特约记者 陈霄

   2017年3月15日,是中国法制史上注定意义非凡的一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
   无论是对中国的社会现实生活,还是对中国的立法进程,《民法总则》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中国已开始步入民法典时代。
   《民法总则》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它会对社会生活产生哪些影响?本刊综合权威解读,历数《民法总则》十大亮点。

    亮点一:诉讼时效延至三年
   朋友借了你的钱,你一直不好意思管他要,或者他一直推托手头紧,过了一段时间,对不起,这钱他不用还了。通俗地说,这就是诉讼时效。时效长,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强,时效短,对债权人的保护则弱。
   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意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惩罚“躺在权利上睡觉的懒汉”。
   但在现实生活中,短暂的诉讼时效常常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据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透露,2002年曾有一项统计,仅因为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太短,致使银行等金融机构损失三千多亿元人民币。
   据介绍,我国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明显低于其他国家,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是二十年和十年,瑞士债务法规定的是十年,美国各个州规定为四到十年不等。
   长期以来,我国实务界和学界均认为现行诉讼时效期间过短,呼吁延长。在《民法总则》的起草过程中,对诉讼时效制度的争议也比较大,主张延至三年或五年的观点均有。
   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最终将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三年。
   此外还规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即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岁之后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全程参与《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认为,《民法总则》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保护的上述规定,放眼世界也是超前的、领先的。

   亮点二:限制行为能力人下调至8岁
   “孩子偷用妈妈手机打赏网红25万”、“男子玩手机游戏偷偷刷爆父母银行卡”、“小学生偷走家中近3万现金买Q币”,诸如此类的新闻近年来见惯不怪。
    究竟多大的孩子可以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这是民事行为能力规定的范畴。
   根据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在起草过程中,考虑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民法总则》将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下调至6岁。这一条款后来引发社会热议。
    不少人对此提出不同意见,认为降低的幅度太大,实际上6岁的儿童认知和辨识能力仍不足,也有代表建议不要“一刀切”,区分不同地域具体确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要求,在现阶段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修改为8周岁。

   亮点三:胎儿利益受保护
   尚未出生的胎儿能主张权利吗?
   父亲或者母亲一方去世时,胎儿尚未出生,能不能继承父亲或者母亲的遗产?司法实践中,“遗腹子”在继承案件中享有什么样的权益一直存在广泛争议。
   另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世界范围内关于在胎儿时期遭受侵害而提起的诉讼也在不断上升,例如药物或者医疗失误、环境污染等导致胎儿健康受损,其出生之后能否起诉并获得支持,也是长期争议的法律难题。
   世界上不少国家将胎儿视为完全的人,具有完整的民事权利。有些国家禁止堕胎。
   按照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意味着尚未出生的胎儿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
由于显而易见的一些弊端,事实上现行继承法已对胎儿利益保护作出了相关的变通规定,例如要求遗产分割时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此次出台的《民法总则》在更广泛的范围内确立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亮点四:创新法人分类制度
   “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是中国实践中最急需解决的问题,也是最有实践意义的分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王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评价说。
   按照现行《民法通则》,法人被分为四类,分别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已难以涵盖实践中新出现的一些法人类型,也不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
   据此,《民法总则》制定时先是按照法人设立的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后来考虑到实践中有的法人组织在设立、终止等方面有特殊性,难以纳入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根据我国社会生活实际专设特别法人一节,规定了几类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特别法人)是我国法人制度的独创,得到了各方面的认可。”苏泽林说。
    据参与立法研讨的专家介绍,《草案》审议时关于法人分类一直是意见最为集中的问题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透露,法人分类问题至今仍有不同的意见,这是很正常的。

   亮点五:完善监护制度
   监护制度是此次《民法总则》着墨较多的部分。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介绍,《民法总则》针对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完善了监护撤销制度。
   过去,监护制度适用的对象主要针对两个群体,一是未成年人,二是精神病人。而对于那些精神没有问题、只是存在智力问题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并未作出安排。
   同时,老龄化是中国目前面临的一大难题,据统计,中国现有老龄人口已超过1.6亿,且以每年800万的速度增加。
   《民法总则》制定时吸收了学界实务界的建议,将被监护人的范围扩大至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能力的成年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解释,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这些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同时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
   《民法总则》还将社会组织纳入监护人范围。“这是因为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有监护意愿和能力的社会组织增多,由这些组织担任监护人可以作为家庭监护的有益补充,也可以缓解国家监护的压力。”
   《民法总则》中关于成年监护的意定监护规定尤其受到了广泛称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黎建飞认为,上述条款是民法史上的创新,对整个社会法领域将产生重要和深远影响。
   《民法总则》还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针对实践中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有发生的情况,规定法院可根据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新监护人。

   亮点六: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
   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需要,《民法总则》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与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信息有关的纠纷也呈现不断攀升的趋势,学界和实务界许多人一直在呼吁,这类权利需要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事实上,如今距离我国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已过去近十四年。2003年时,一位在线游戏玩家在发现其花费上万元现金购买的游戏装备丢失时,将服务商告上了法庭。后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将虚拟装备恢复并赔偿损失。
   虽然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不乏对虚拟财产给予保护的案例,但与此相关的问题仍然存在分歧和争议,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并不少见。
   在《民法总则》的起草过程中,这一规定也遭遇了波折。《草案》一审稿中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加以规定,而将数据信息作为知识产权予以保护,但在后来的审议稿中,变成了现在的条文:“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杨立新透露,由于各方对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的属性认识不一,分歧太大,《草案》只得采取折中的办法作了现在的规定。
   尽管如此,《民法总则》此次规定了对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的保护,仍被各界认为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原则性的规定为这类权利的保护留下了制度空间,甚至将在世界范围内产生重要影响。
   杨立新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无论是虚拟财产还是衍生数据的属性认定,都是当今世界上在民法领域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我国《民法总则》后发优势,率先规定了它们的属性,可以被世界各国所借鉴。

   亮点七: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在民事权利方面,立法者考虑到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因此在《民法总则》中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作了规定。
   去年,山东徐玉玉事件(因遭遇电信诈骗被骗学费近万元后心脏骤停而离世)引发举国关注之后,电信诈骗案件暴露出来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也再次引起社会的担忧。两个月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民法总则(草案)》增加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在《草案》四审时,上述条款增加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的内容,加大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专家分析称,这样规定试图将正当使用和非法使用区别开来,而且现实中有时候个人信息的采集是合法的,但此后却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因此《民法总则》要求信息采集人采取措施保护信息安全,违反这一义务,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等后果的,很可能会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此前实务中曾发生过类似案例,数千万条开房信息泄露之后,其中一名客户起诉了酒店,但最终败诉。

   亮点八:紧急救助免责
   紧急救助者得以免责条款在社会上被通俗地称为“好人法”,“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
   这一条款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曾经过三度修改。
  《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中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今年3月8日,提请审议的四审稿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民事责任”。
   不过,最终出台的《民法总则》删除了重大过失担责的语句,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必承担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向大会作草案说明时解释说,这样规定是为了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
   杨立新介绍,此条并非中国民法独创,国外也有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的规则,对于引导社会行为具有重要价值。但杨立新坦言,目前的条文虽然能在引领社会风气中发挥正面作用,但也存在较大的风险:“从三次修改来看,越来越强调对救助者的责任豁免,最开始是重大过失要担责,最后是任何过失都免责。”
   也有专家持相同观点,认为法律只应当保护采取了合适措施的救助者,而不应对其提供100%的免责保护。

   亮点九:公序良俗明确入法
   出台的《民法总则》多处提到公序良俗,第8条将公序良俗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第10条把公序良俗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判断标准之一,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会民法典起草专家小组核心成员陈小君认为,《民法总则》的重大历史意义之一,正是彰显了许多微言大义的法治精神,其中就包括私权神圣、公序良俗等:“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中虽然都有(公序良俗)要求,但都以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之类的语句来表达,其实公序良俗是更严格的法律用语,也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行用语。”
   2001年四川泸州的遗产纠纷案被称为中国的“公序良俗第一案”。该案中的“小三”手握经过公证的遗嘱起诉“原配”,要求分得其受赠的财产,遗赠虽然真实,但法院最终认定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判决“小三”败诉。

   亮点十:确立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也经历了一波三折。
   《民法总则(草案)》一审二审时都将绿色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予以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但后来有人提出了不同意见,三审《草案》稿则将这部分内容移至民事权利一节,改为“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不过,在后来的四审稿中,绿色原则内容又重新回归第一章“基本原则”,李建国副委员长作草案说明时解释,这样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
   全国人大代表、环境法学者吕忠梅一直为此鼓呼,她认为21世纪的民法典应有自己的时代特征,生态环境问题就是一个最典型的现代问题,《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如何回应环境问题、体现绿色发展理念是一个绕不开的挑战。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民法总则(草案)》中曾新增规定一种新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为“修复生态环境”,被视为《草案》的亮点之一。不过在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中删除了这一规定。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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