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武俊
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的通过标志着中国民法典时代的真正到来,意味着编纂民法典迈出扎实而关键的一步。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个人都是整个的国家。”民法是民事版的权利宣言,被称为“万法之母”。一个人从摇篮到墓地,都离不开民法的保护。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也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新中国历史上曾有多次编纂民法典的努力,但皆因条件不成熟,市场经济不发达,立法者基本理念难以达成共识而流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编纂民法典,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分别制定了《民法通则》《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
近年来,法学界和社会各方面对编纂民法典的呼声高涨,编纂民法典已经具备较好的主客观条件。编纂民法典不仅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也是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更是形成完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
依法保障胎儿的民事权利,充分彰显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程度关键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程度。《民法总则》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日常生活中,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越来越多,对胎儿的利益提出明确的保护原则。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但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有必要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其实,胎儿的权利在《继承法》中已有规定。这次将这一部分移入《民法总则》中,使得公民的权利能力更加完整。我国现行的《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这个被称为“特留份制度”的规定,体现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随着时代的发展,胎儿利益的保护不局限于个别情形,更应有全面的保护规定。
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标准下调至八周岁,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是十周岁。《民法总则》将这一下限下调至八周岁,规定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时代发展迅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如今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比父辈有明显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往往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能够根据自己意志决定的,大人尽量不要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孩子。八周岁儿童从生理、智力等方面的发育情况来看,完全可以作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民法总则》中的见义勇为免责条款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彰显匡正社会风气的正能量。《民法总则》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删去了此前“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审议中,一些代表认为,这一严格规定针对的是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但仍然难以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不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建议删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了代表意见,删除了这一规定。这就意味着,只要是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
实践表明,民法典的科学化程度,是衡量现代国家法治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我国迫切需要一部成熟科学的民法典。
期待《民法总则》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彰显民法精神,更期待中国特色的民法典早日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