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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妇小区摔伤起诉物业能否获赔?
发布时间:2017-03-17 14:31 | 来源:法制与新闻


 _莫特

在小区里摔倒是常有的事儿,不小心摔断了手脚也并不罕见。小区里摔伤了,责任在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年近六旬的老妇马某把目标锁定物业公司,协商索赔未果,一纸诉状起诉物业公司。

楼栋门厅内摔伤

时间回溯到2014823日,盛夏时节,年近六旬的老妇马某起得早,还不到8点,她已买好菜往家里走。

马某住在长沙市天心区某小区,这一次回家她发生了意外。两只手提着菜的马某走到楼栋大厅,腾出一只手撑开玻璃大门,随后这只手拿回装满菜的塑料袋,径直往电梯门走。从进门到电梯口不远,马某走着走着,右脚突然一滑,整个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一股锥心的刺痛从腿部传递到全身。

好端端的,怎么就滑倒了呢?原来地面有水。马某所住的小区由某物业公司管理,楼栋大厅的摄像头记录了马某摔伤前后的情景。

就在马某走进楼中约1分钟之前,一名身着红色上衣的物业保洁员还在镜头内。保洁员手拿拖把,认真地拖着地,马某摔倒的地方,正是保洁员刚刚拖过的地方。由于视线被遮挡,马某走进大厅时,并没有看到拖地的保洁员,在马某摔倒约半分钟后,拿着拖把的保洁员重新出现在镜头中,并与坐在墙边的马某有过对话。

马某迟迟站不起身,这一摔竟然骨折了。很快,疼痛难忍的马某被亲友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马某的伤情为左髌骨骨折伴皮肤软组织挫伤,左膝关节退行性病变。13天的住院治疗,给马某带来了肉体上的苦痛,也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医疗费,扣除报销的1.2万余元,自行承担的还有3700多元,术后门诊检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仔细算算数额也不小。更让马某及家人担忧的是,髌骨骨折,还带来了身体上的残疾。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的伤情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约需0.9万元,需1人护理3个月,营养期为2个月。

伤筋动骨一百天,何况伤者是年近六旬的老年人,痊愈的时间只会更长。治疗的同时,索赔事宜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马某索赔目标锁定物业公司,然而,物业公司除了到医院看望之外,赔偿方面并没有达到马某及其家人的预期。多个回合的交锋,没能取得满意结果。

 

起诉物业索赔偿

紧接着,马某聘请律师,收集监控录像视频等证据,一纸诉状起诉某物业公司。马某诉称,2014823日早晨七点五十至八点之间,其外出回家,进入楼栋门厅,因清洁工打扫卫生时,向地面洒水,使地面湿滑,导致其滑倒摔伤,造成左腿髌骨粉碎性骨折,药物与伤痛带来了健康和身心的巨大伤害,对生活造成极大影响。因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类损失共计143874.67元。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受理这起业主诉物业索赔纠纷案后,依法向某物业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面对马某的起诉,物业公司积极应对,全面反驳。

物业公司答辩称,事发起因是马某走路时不小心意外摔伤,而非物业公司的原因造成,故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马某为年近六十岁的老人,本身容易摔伤骨折,其当天进入门厅时较着急,且手上提有东西,其走路时不小心而摔倒致伤。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对环境与安全有足够的判断力,但马某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于其滑倒摔伤这一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对此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同时,某物业公司还提出,他们尽到了对公共场所管理应尽的义务,并没有对马某实施侵权行为。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每天都会对门厅进行卫生打扫,事发当天保洁员已经对门厅搞完卫生拖完地,因此不存在马某所述的地面湿滑致其摔伤这一事实。同时,公司在门厅墙壁上设有明显的安全提示标志,提醒注意小心地滑,尽到了物业公司应尽的安全提示义务。事发后,公司积极参与救助将马某送回家、送至医院并去看望她。因此,物业公司已尽到了物业管理职责,马某的摔伤与物业公司无关,应由马某自负全责。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唇枪舌剑,互不相让。物业公司还向法庭提供了张贴有小心地滑标志的照片,证明自己已尽到提示义务。对此,马某提出质疑,认为这是事发后增设的,且照片中看不出设置标志的具体位置。对于马某的质疑,物业公司未能提出证据佐证,而且事发时监控录像中也未出现该标志,天心法院对该证据没有采信。

 

判物业公司担责四成

马某将责任归咎于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则认为意外摔伤纯属马某年纪大又不小心所致。损失板上钉钉,责任谁来承担?

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本案事故发生地点在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公共通行区域,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前述规定,应当认定物业公司对其管理的区域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马某摔倒的位置为楼栋门厅,铺设了大理石,地面潮湿时易滑,物业公司在履行公共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职责时,应对业主担负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但物业公司员工在拖地后,并未及时采取干燥措施,也未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故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在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存有瑕疵,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同时,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自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行走过程中应充分注意路面情况,但马某忽视风险,未关注地面情况是其受伤的主要原因。因此,综合考量双方过错,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马某因此次摔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马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马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5.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并自愿履行了生效判决。

 

编后:马某拿起法律武器,如愿获得了赔偿。是不是在小区内摔伤,物业都该赔偿呢?答案是否定的。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一个前提,即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自身存在过错。此外,即便物业公司有过错,作为受害方,还得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对方过错及自身损失。调取并保存监控录像,寻找相关目击证人,保存医疗单据、病历记录,起诉维权之前,这些必备工作千万不能忽视。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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