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殷晓章
臭名昭著的“1040阳光工程”,让马海艳成为陕西片区老总和延安市最高级别的传销头目。马海艳被抓后,为了维护延安传销体系,其亲属召集骨干分子筹集200万元捞人。马海艳传销大案也引发延安甘泉官场“地震”,时任甘泉县法院院长刘志秀,公安局局长王昌平等人涉案落马。继刘志秀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后,2016年10月25日甘泉县公安局李某等四人也分别因犯诈骗罪,行贿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罪,被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获刑。
“1040阳光工程”传销黑幕
2010年7月份,李冰给延安市宝塔区职业教育中心合同制教师侯凯学打电话,让他同自己到广西南宁考察项目。到南宁后,李冰妻子马彩虹带侯凯学来到南宁市经济开发区,走家串户,向他介绍“1040阳光工程”。马彩虹吹嘘说:“1040阳光工程”是被国家暗中支持的资本运作项目,参加“1040阳光工程”,不但是爱国行为,还是高效的“资本运作”。
为了证明这是国家项目,马彩虹进一步向侯凯学介绍,这个项目由中国工商银行管理,书籍由新华书店提供,并向他提供了《民间资本白皮书》、《北部湾集结号》、《幸福的港湾CD》等资料,并带他实地考察了工商银行申购过程。侯凯学参加时,这个传销已经叫“资本运作”,也有人叫“1040阳光工程”。
大行其道的“1040阳光工程”,实际上是彻头彻尾的新式传销组织,该传销犯罪手段起源于1998年,主要地点在广东佛山和广西来宾,随后向全国蔓延。从2007年开始,在南宁、武汉、合肥、贵阳等地,开始有这个组织的成员活动,甚至还建有官方网站,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其活动方式是,拉人头、交纳会员费、发展下线,牟取非法利益。
相较于以往的传统传销,这种传销伪装成“高端”模式,宣称接受群众自愿投资,“1040阳光工程”组织设定3800元1股、3.68万元为11股、6.98万元为21股三种投资方式,每人最多可以投资21股,入股后即获得会员资格,每人最多可直接发展下线成员3人,上线成员从下线成员交纳的入股费中提成获利。会员分为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自己线下有1至2股即为实习业务员,3至9股为业务组长,10股至64股为主任级别,65股至599股为经理级别,600股以上且三个下线都达到经理级别成为老总级别。
新会员入股时,将钱汇入该组织内定的管理资金的老总账户,由老总按照传销组织“五级三阶制”给会员上线提成,包括推荐人、主任、经理、老总等,提成剩余的资金作为日常活动开支。
随后,侯凯学在陕西延安、广西南宁等地通过宣传诱导,带人到广西南宁参观当地著名建筑五象广场、政府规划馆,观看视频资料,购买图书,以及通过前期加入传销的组织成员进行宣传等方式发展下线,先后直接发展自己的父亲、母亲、二姨、姐姐及姐夫等亲戚朋友6人参与传销组织。
2010年7月底至2012年8月期间,侯凯学直接、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达800余人,层级达30层以上,吸收传销资金4000余万元。侯凯学发展的6人6份,每份6.98万元都投资在李冰名下,账号是马海艳的。1977年出生的马海艳是陕西延川人,他是“1040阳光工程”延安市的最高级别的传销头目,也是陕西片区老总。
据相关传销人员提供的延安老总调查明细表显示,这些老总们除了拥有宝马、奔驰、奥迪等豪车以及不下一处的房产之外,其中很多人就职于政府机关、学校、大型国企等,这些客观因素成为他们成功诱骗、发展下线的华丽外衣。
2012年4月8日,广西南宁市公安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一条南宁市公安局破获“1·18”特大传销案的信息,该信息中指出南宁警方初步查明,该案涉及数千人,人员涉及新疆、安徽、四川、山东、甘肃等多个省区,涉案资金高达数亿元,其涉案人数之多、涉案金额之大、涉及面之广,均为全国罕见。然而这条重磅消息除了被几家网络媒体转载之外,在当时却没有能够大范围的传播。
而在陕北甘泉等地,“1040阳光工程”传销呈愈演愈烈之势。
传销骨干筹钱200万捞人
2012年3月份以来,甘泉县及周边市、县不断有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及个体工商户到广西、南宁、北海一带“考察项目”,他们返回本地后,在亲朋好友间大肆宣扬中央对广西南宁、北海有特殊政策。在这些人的鼓动下,一时间,甘泉县部分急于发财的各种身份的人纷纷携款甚至拖家带口地赶往广西。
来自甘泉县公安局的消息称,投资6.98万元,短期内运作就可获利1040万元,这种反常现象引起甘泉县公安局的注意,遂抽调专人秘密侦查。侦查员初步查明这是一种新型的传销方式,而除甘泉县外,延安市宝塔区及周边县都有不少人参与。甘泉县公安局将案情上报后,延安市公安局决定由市局经侦支队和甘泉县公安局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共同办理此案。
2012年8月28日,专案组获知马海艳已返回延安,正在延安某火锅城和十余名组织人员聚餐,立即组织警力将马海艳、徐某等18名组织成员抓获。
经审讯,马海艳等人对其组织、领导传销案的犯罪供认不讳。同时,在广西南宁开展工作的另一组侦查员立即对马海艳在南宁暂住地搜查,查获人员结构图、记录传销人员名录账本以及上下线登记等大量物证。
据警方查明,2010年4月份以来,马海艳等犯罪嫌疑人在短短的两年时间内共发展下线2000余人,其专用传销的理财账户资金流量达上亿元。
马海艳被抓后,在延安属于老总级别的人惶恐不安。不久,马某的妻子刘莉、马海艳的妻子冯某等家属,发动在延安的老总级别的人寻找各种关系花钱将马海艳“捞”出来,以维护延安“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体系。传销组织中有人提出他的亲戚杜某有关系,能将马海艳“捞”出来。
据侯凯学供述,2012年8月份,刘莉打电话让侯凯学联系杜某等人。中午吃饭时,刘莉给杜某等人介绍了马海艳案件的有关情况,杜某说他们在甘泉县公安局有关系,能把人弄出来,但需要200万元“活动经费”。刘莉说,钱不是问题。
接着,刘莉分别给在延安搞传销的老总级别的人打电话,联系了王某、高某、赵某等20多人凑钱。几天后,刘莉通知侯凯学及其他在延安的老总级传销人员将筹集的钱送到延安市邮政局门口的白金酒店一房间,刘莉将每人筹资的钱数和名字记在一张纸上,其中王某出资30万元,冯某出资20万元,高某出资20万元、许某出资13万元、刘莉出资40多万、马乙出资40多万、白某出资10万元、李乙出资4万元、王乙出资1万元、潘某出资1万元、李丙出资2万元,侯凯学出资3万元,共筹集200万元人民币。
自称在甘泉县公安局有关系的杜某,联系的是甘泉县民政局退休司机王丁,让他想办法把马海艳“捞”出来。随后,王丁联系在甘泉县公安局工作的朋友李某共同运作此事。
几天后,杜某给王丁打电话,让他们到延安七里铺的广电网络酒店,商议此事。见面后,王丁介绍了李某的情况,并说李某有关系能办此事。吃饭时,侯凯学说他们传销组织和马海艳家人准备花200万“捞人”。李某对王丁说,公安上有些关系要疏通,让马海艳家人先拿过来40万元“活动经费”。第二天下午,杜某、侯凯学等人带来了一个装有40万元现金的黑布袋子。后王丁又让他们把剩下的160万元也送来。两天后,杜某约在甘泉崂山臭河子村附近,侯凯学把一个装有160万元现金的纸箱子放在王丁的汽车后备箱。
过了两三天,王丁问李某事办的怎么样,李某表示,难度太大要把钱退回。但王丁和李某认为,尽管没有把马海艳等人从看守所“捞”出来,但他们也做了不少工作,每人应分20万元。于是,王丁给杜某打电话说,事情难度太大,但是钱只能退回去160万元,其余的40万元前期已经花出去了。杜某等人商量后同意,王丁遂把160万退还。
传销案引发甘泉官场“地震”
2012年8月29日,马海艳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甘泉县公安局刑拘,同年9月29日被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批捕,甘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检方指控,2010年4月以来,以被告人马海艳为首的传销组织在南宁市经济开发区对外谎称“1040阳光工程”,以此取得他人信任,通过每人投资6.98万元获取会员等方式运作发展下线,实行“五级三阶制”奖金分配模式,从中非法获利280万元。
甘泉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马海艳虽非该组织的缔造者,但其对该传销组织在延安等地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其线下涉案人员达2404人,情节严重。2013年7月19日,甘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马海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扣押在案的非法资金2407.5万元及相关财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让众多受害人感到气愤的是,身体健康的马海艳获刑后不久即被“保外就医”,其他18名涉案人员也未受到任何处罚,受害人遂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此事,从而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2014年4月14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甘泉县公安局局长王昌平,甘泉县人民法院院长刘志秀,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此后,甘泉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袁某、狱医刘某等5人也因涉嫌受贿被相关部门带走接受调查。后来,马海艳传销案“漏案”的20多人被抓捕。
同年4月25日,王昌平、刘志秀因涉嫌徇私枉法、受贿犯罪,被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刑拘措施。
2014年7月9日,中央政法委集中公开通报12起政法干警违纪违法典型案件。通报显示,2013年以来,刘志秀在审理马海艳非法传销诈骗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被告谋取利益,涉嫌受贿20余万元。目前,刘志秀已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接着,陕西省纪委网站发布消息:甘泉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王昌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收缴违法所得。经查,王昌平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万元。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志秀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8月至案发,刘志秀在担任志丹县人民法院和甘泉县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受贿四笔26.5万元;刘志秀担任志丹县人民法院院长期间,私分国有资产23.9万元:刘志秀另有136万多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还查明,2013年7月19日甘泉县人民法院对马海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宣判后,甘泉县看守所以马海艳患病为由建议法院对马海艳变更强制措施。刘志秀要求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庭庭长、审判员等人,对马海艳暂予监外执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马海艳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此决定作出后,引起数百名传销参与者多次到延安市委、市政府集体上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5月10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志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重审“甘泉一号”传销大案
刘志秀等人案发后,马海艳等人被重新收监。
2014年4月上旬,延安市纪检等部门重新对“甘泉一号”传销大案进行调查。4月15日,延安市公检法三部门联合在《延安日报》刊登关于敦促在逃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2014年12月9日上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马海艳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初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马海艳等19人先后到南宁市经济开发区,参加“1040阳光工程”传销活动,对外谎称从事国家开发项目“1040阳光工程”,其实无任何实体业务。该传销组织通过召开行业工作会议、学习行业文件精神等活动,对下线人员进行邀约技巧的训练,传授给新人洗脑方法,同时积极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纳3800元至6.98万元的入门费,并依照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应对19名被告人均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予以惩处。法院没有当庭宣判。至今,官方没有公布此案的判决结果。
这年11月,河南省工商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开封市公安和工商部门历时7个月,成功破获以江苏籍穆某、李某为首的“1040阳光工程”特大传销案件。截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已经在全国20多个省份发展1400余名人员,其中在开封有380余人,涉案资金达5100万元。这次共抓获传销骨干分子46名,其中6名涉嫌从事组织领导传销的头目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蔡某等人在湖北武汉等地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自愿连锁经营”等为名,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从中骗取财物。
2013年12月,蔡某与王寅、汤某等人到杭州市余杭区考察后,决定将此前在武汉的发展人员整体搬迁至余杭区,继续开展传销活动。2014年10月23日,杭州市余杭区、江干区警方出动2000多名警力,在杭州市公安局统一指挥下,107个行动组同时奔赴杭州市余杭、江干两地,展开统一收网行动。截至案发,该传销组织中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累计达600人以上,涉案累计金额达3000余万元。
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蔡某等53人以投资为名,组织、领导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18人情节严重。
2015年10月23日,余杭区人民法院对“1040阳光工程”特大传销案作出一审判决,53个传销头目被判处1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至50万不等的罚金。
一警官诈骗20万元判缓刑
甘泉县公安局警官李某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王丁因涉嫌受贿犯罪,侯凯学因涉嫌行贿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杜某因涉嫌介绍贿赂犯罪也被逮捕。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丁、侯凯学、杜某等人预谋由侯凯学等人筹集200万元,由被告人李某、王丁疏通关系,以达到将涉嫌传销犯罪的马海艳释放的目的。李某、王丁二人拿到钱后,因马海艳所涉事情比较严重,无法协调,退款160万元,将剩余的40万元截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王丁构成受贿罪的罪名不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介绍贿赂罪名不当。杜某在明知他人要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并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积极参与谋划、送款,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侯凯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达到拯救非法传销体系,释放传销老总马海艳的目的,伙同其他传销人员共同出资人民币200万元,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
法院查明,被告人侯凯学在广西南宁市参与“1040阳光工程”,且在该传销活动中积极引诱并直接或间接发展800多人参加,其自身层级已达到老总级别。其承担了协调职责,对于该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到关键作用,其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侯凯学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
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及王丁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丁在案发当天主动退赔20万元,李某庭审后退赔2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侯凯学、杜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行贿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属于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属于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侯凯学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侯凯学向其下线有退款行为,积极消除该犯罪行为的不良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李某和王丁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5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以行贿罪,判处侯凯学有期徒刑1年,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杜某免除刑事处罚。
检察机关抗诉称,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自首不当,量刑畸轻;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侯凯学行贿未遂不当,认定其在行贿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均属自首不当,量刑畸轻。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伙同王丁接受杜某等人的200万元及请托,准备想办法将涉嫌传销犯罪的马海艳予以释放,后无果的情况下又将其中的160万元退回给了请托人,余下40万元谎称已花销未退还的主要犯罪事实,只是未供述这40万元中的20万元被自己所得占有,其未供述20万元赃款的去向并不影响其自首的认定。且李某在二审庭审中供认该20万元赃款被据为己有,并主动退缴。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李某自首并无不当,故抗诉机关的该抗诉理由不能成立。
经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侯凯学本身系该传销组织成员之一,也参与筹集200万元准备行贿将涉嫌传销犯罪的马海艳予以释放,由于侯凯学等传销组织成员意志以外的其他原因未能将该200万元送与他人,也未能打通关系将涉嫌传销犯罪的马海艳予以释放,该行为应为犯罪未遂。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侯凯学在行贿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均属自首情形的认定及量刑并无不当。故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6年10月25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