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_刘志月 见习记者_何正鑫 通讯员_吴鹏
4名无业男子为谋财,抢劫当地夜总会一名相熟的女服务员,将其殴打致死并沉尸水库。更令人发指的是,沉尸两日后,作案者竟重回抛尸点将死者头颅割下,随后开车逃亡……
此案经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7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分别判处周某芳、潘某等4名嫌疑人无期徒刑至死刑。因对判决结果不服,4名嫌疑人均上诉。2016年6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发:水上惊现无头女尸
时间回溯到2014年10月13日中午12时49分。
午休时分,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五祖派出所报送警情,称该所辖区内的龙坪水库洪楼段水面上发现一具无头尸体。
来不及多想,黄梅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周长林带着刑侦大队技侦人员就往现场赶,其间将情况层层上报至黄冈市公安局。当天下午,黄冈市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王自力带领市局刑侦人员赶至现场指导案件侦破工作。
办案民警回忆,尸体被用附有铁耙、红绳、铁丝、塑料卡口、铁环等物品的铁丝网捆着,上面还绑有3大块水泥。死者双手被人用胶带从背后捆绑,浮出水面时已腐烂。
死者为一名全身赤裸女性,因头部被人砍下,做了美甲的手脚指甲,以及腿部和胸部的纹身成为所剩不多的身份标识。法医现场进行了尸表检验后,结合当地气温、水温,以及发现尸体浮起时间,初步判定死者死亡时间约为一周,即10月7日左右。
根据勘查和调查访问情况,警方确定此案系一起凶杀案件,随即成立了以市、县两级刑侦人员为主、案发地周边派出所民警配合的“10·13”专案组,并在五祖派出所设立前沿指挥部展开侦破工作。
部署:连夜铺开侦查大网
黄梅县五祖镇是五祖寺的所在地。无头女尸案发地,距离五祖寺的直线距离仅几公里。
当晚,位于黄梅县公安局五祖派出所内的指挥部内,专案组召开第一次案情分析会,来自黄冈、黄梅的刑侦专家、技术骨干根据现场痕迹物证反复推敲,结合白天的调查情况研讨确定出侦查方案:连夜尸检,判明死者年龄、身份和死亡具体时间;查找尸源,在电视、报纸、网站、微博等媒体发布寻尸启事,张贴协查通告,查询失踪人员;查找物证,围绕抛尸现场发现铁丝网等各类物证,查找物品来源;调查摸底,围绕尸体所在地周边的8个村开展全面调查摸底,寻找目击者;调取视频,调取遍布全县的天网视频信息,尤其是进出抛尸现场的卡口视频信息进行视频比对侦查。方案确定后,各侦查小组连夜开展工作,侦查大网正式拉开。
进展:失踪人员VS无头女尸
案发当日21时左右,案情分析会结束后,周长林仍是放心不下,便一个个给黄梅县各派出所所长打电话,核实当地失踪人员情况。
“我们所接到报案,金沙国际夜总会有一名女性服务员失踪,失踪时间大概在10月11日。”接连打了数个电话后,黄梅镇派出所所长朱朝辉提供了一个重要线索。
失踪、夜总会服务员、女性,在脑子里理了理关键词,联想到抛尸现场死者美甲、纹身等特征,凭借多年侦查工作经验,周长林意识到,这名失踪的夜总会服务员或许与死者有着某种联系。令人生疑的是,服务员的失踪时间与先前法医确定的一周左右的死亡时间不符。
是不是在10月11日失踪的?有没有可能报案人记错失踪时间?
按照周长林指示,黄梅县公安局副局长汪剑洪带着侦查员赶赴金沙国际夜总会,找到夜总会老板及员工核实情况。
原来,当时到派出所报案的夜总会员工光顾着报失踪,把时间记错了,实际失踪时间应为10月9日下午,与此案死者的死亡时间基本吻合。
金沙国际夜总会失踪女服务员名叫汪真(化名),系黄梅县下新镇人。汪真的母亲早年去世,她此前一直住在单位的集体宿舍里。夜总会员工反映,汪真的手、脚指甲都做过美甲,腿部有纹身,与抛尸现场无头女尸身体特征相吻合,30岁的年纪也与法医刚刚检验确定死者年纪相仿。
尽管多方线索均间接证实无头女尸即是失踪人员汪真,没拿到确切线索,专案组民警依旧不敢马虎。
为了不影响案件侦查工作,专案组决定核实身份之前不惊动汪真的家人和同事。按照指挥部安排,侦查人员以核查失踪人口的名义抽取到汪真父亲的血液,并到汪真宿舍提取了她的生物检材,连夜送往黄冈市公安局DNA鉴定所进行检验。
次日上午9时许,DNA检验结果证实,死者就是汪真。
深挖:神秘电话VS神秘取款人
证实失踪人员汪真就是死者的同时,侦查人员还围绕汪真的社会关系展开侦查并取得了进展。
一名与汪真关系较好的夜总会同事说,10月9日下午,汪真被一个神秘电话约出去吃饭后就失踪了。但是,由于其没有听到谈话内容,具体是谁打的电话,到哪里吃饭,这名同事无从知晓。
之后,侦查人员围绕这一线索以及汪真的手机联系人进行摸排调查,成功排查出10月9日下午打给汪真的神秘电话来自潘某(男,黄梅停前镇人),而且潘某在汪真失踪后,也不见了踪影,有作案嫌疑。
杀人抛尸仅凭潘某一人很难完成,专案组组织研讨案情后,决定进一步加大侦查布控力度揪出同伙,一网打尽。侦查人员继续按照部署分头开展行动,围绕潘某案发时活动情况开展调查。
经多方侦查,案发当晚与潘某一起活动的周某芳(黄梅停前镇人)、何某(黄梅五祖镇人)、周某(黄梅停前镇人)等3名嫌疑人逐渐浮出水面。4人均为无业男性,年龄在27岁到43岁之间,相互之间为亲戚关系。案发后,潘某等人集体失踪。此外,抛尸现场遗留的铁丝网、铁耙、铁环等物品在五祖镇、停前镇一带有销售,有鲜明的地域特点。
种种迹象表明,潘某、周某芳、何某、周某四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此时,负责调查汪真银行存款信息的侦查人员传来消息,汪真仅有一张银行卡,存有10000元存款。账号信息显示,10月9日晚及10日上午,有人在黄梅和江西九江两地,分别用该银行卡取走3000元、7000元现金。
侦查人员调取了银行取款机上的监控录像,但出人意料的是,取款人并非潘某等几名嫌疑人中的任何一人,而是一名女性。
录像显示,一名身材魁梧,着黄色花纹连衣裙、黑色长裤的卷发女子来到取款机前,将手中的银行卡放入取款机按步操作,几分钟后,女子取完钱转身离开。
难道还有漏网的女犯罪嫌疑人?
“是个男的,他穿的是男士皮鞋!”与专案组民警一起反复观看监控录像后,黄梅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王建柱音量猛然提高。
细细一看,录像中的“女人”步态怪异,披肩卷发也显得不自然,大伙儿恍然大悟。
告破:民警跨3省9市擒嫌犯
汪真尸体被发现次日,前方侦查布控人员便传来消息:潘某等人驾驶一辆广东牌照的现代轿车沿江西、广东一带逃窜。
事不宜迟,专案组当即派出抓捕专班实施抓捕。沿线追踪,潘某等人却和民警玩起了捉迷藏,不停变换地点,民警一路追踪途经黄梅、九江、赣州、河源、惠州、东莞、佛山、顺德、广州、东莞等地。
10月17日,周某芳、何某、周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在广东东莞某医院门口露面。在当地警方配合下,抓捕专班成功将其控制。3日后,潘某迫于压力,主动向警方投案。
经查,2014年10月初,周某芳、潘某手头拮据,便商量着搞笔抢劫的“大买卖”,若遇反抗则杀人抛尸。因担心人手不够,他们又拉上了何某和周某,并事先前往龙坪水库五祖洪楼段选择抛尸地点。
10月9日,周某芳和潘某商量后,将目标锁定为在金沙国际夜总会玩时认识的女服务员汪真。
当天下午,潘某以吃饭、定夜总会包间为由电话邀约汪真吃晚饭,因潘某平时经常照顾汪真生意,两人较熟,后者答应前往。17时许,周某芳驱车载着潘某等3人,在指定地点将汪真接上车后,当即用胶带捆绑将其双手控制。
4人将汪真绑至周某家中,抢走她包里的首饰、现金、银行卡等,并恐吓威逼其说出了银行卡密码。周某芳、潘某驱车外出,潘某穿戴事先准备的假发和女式连衣裙,在黄梅某银行ATM机上取出3000元现金后返回。
为防事件败露,周某芳指使何某、周某捉住汪真的手臂,自己则用拳头连续猛击汪真后颈部致其当场昏迷。随后,4人脱光汪真身上的衣物,用事先准备好的铁丝网将其身体包裹住,在她的胸部、大腿处分别绑上水泥块抬入车内,驾车前往龙坪水库抛尸地点。其间,汪真窒息死亡。
劫取并瓜分完涉案财物,10月11日,周某芳与何某前往抛尸点查看,发现汪真的尸体漂浮在水面上。4人商议后,准备了轮胎、救生衣、铁耙等物品,于当晚再次前往水库,分工将汪真头部割下,再次将尸体沉入水中,驱车离开途中将死者头颅扔入长江。
经鉴定,4人劫取财物折合人民币1.66万元。
结局:死刑与无期
周某芳和何某并非第一次作案。
2014年2月,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周某芳被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4年7月,因犯抢劫罪,何某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件侦查终结后,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以周某芳、潘某、何某、周某犯抢劫罪,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芳、陈某(汪真父亲及继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年6月,黄冈市中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芳、潘某、何某、周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4人虽在本案当中分工不同,但从其实施的行为看,均系主犯。
此外,4人作案手段残忍,作案后为掩盖罪行,对被害人尸体予以分尸,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周某芳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严惩;潘某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但其在案件中参与组织、策划,并参与作案,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芳等人所诉请的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2015年7月,黄冈市中院一审判决:周某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潘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何某、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同时,剥夺4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责令其将所抢现金1.2万元退还给汪真父母,赔偿经济损失2.16万元。
案件宣判后,汪真父母及4名嫌疑人对部分判决不服,先后上诉。2016年6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