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惠之
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党委书记、主任范光林2012年曾获“全国敬业奉献类‘中国好人’”,一时风光无限。然而仅在3年后,却成了被检察机关指控的巨贪,侵吞公款395万元、受贿670万元、挪用公款3150万元,涉案总金额达到4000余万元。其犯罪案例曾在安徽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上被通报为“小官大贪”的突出典型。2016年10月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范光林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曾经的“风云人物”
范光林案发后,不管是写悔过书,还是与办案人员交谈,他总会强调:“我是苦孩子出身,是典型的翻身忘本。”当地纪委人士扼腕:范光林的确是苦出身,若不是有贪腐这块污迹,其人生本可以用作励志教材。他是凤台县一个普通农家最小的孩子,上面有四个姐姐。穷孩子立志早,范光林学习一直很刻苦,后考入淮南师范学院。1982年毕业后参加工作,199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从八公山小学调到凤台县统计局当打字员,是他仕途的起点。那时的范光林,是个脚踏实地干工作、朴实谦逊的年轻人。
统计局副局长是范光林担任领导职务的开始,之后,他历任凤台县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凤台县新集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凤台县房地产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凤台县城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等职务。
2012年5月,范光林被再度重用,调任凤台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主持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全面工作。
主政一方的范光林,外在形象一直是很光鲜的。案发前,他被许多人认为是凤台县的能人、强人和名人,是有魄力很能干事的基层领导。在城关镇,范光林以“敢想敢干”闻名,城防公园十里淮河外滩建设、全城“零违建”亮点、社区网格化管理,还成为“大爱城关、包容城关”建设的全省典型。不少工作新亮点具有创新性和挑战性。在2010年至2012年度凤台县乡镇目标考核中连续三年获得了综合第一。担任凤台经济开发区主要领导后,由范光林亲自安排,每半个月都有一份印刷精美、编排精心、内容精细的刊物《活力开发区》送至上级领导的案头,成为他宣传个人政绩的“名片”。他还曾分两次向纪委廉政账户缴纳了9万元,以示其律己之严。
让人觉得范光林拥有巨大社会能量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他有着“中国好人”的荣誉光环。2012年2月,时任城关镇党委书记的范光林入选“‘敬业奉献类’中国好人榜”,是安徽省唯一获此殊荣的乡镇干部。形象照片与事迹入选“安徽好人馆”。记录其好人事迹的文章标题非常醒目“好书记范光林一心为民无私奉献”。重点讲述了他在房管局调任城关镇任职之后,淮北大堤城防堤段加固拆迁工作中敢啃“硬骨头”的事迹和“信访代理制”的做法,还到处巡回演讲,一度成为安徽省的“风云人物”。然而现在,范光林极不愿意提起“中国好人”这个荣誉,这个曾经的光鲜形象让他变得尴尬无比。
“双面人”侵吞公款利令智昏
其实,范光林是个典型的双面人物,与台面上大力宣扬政绩同步的,是他私下利用一切机会所隐藏捞钱的“大手笔”。范光林被纪委“双规”时,就查获其有五张用不同的陌生人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就放在他办公室的个人保险箱里,是他存入、转移、消费赃款的“利器”。范光林刻意包装形象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自己的不法行为寻求“护身符”和心理安慰。
2015年春节后,安徽省淮南市检察院接到一封署名为“正义之声”的举报信,信中列举范光林很多贪污腐化、欺压群众的事例。如此翔实的举报信让检察院领导震惊。范光林头顶“中国好人”桂冠,又是安徽政坛名人,是查还是不查?“涉及腐败不管是谁,都要坚决查处!”检察长拍案而起。经研究,该院决定将线索迅速交由淮南田家庵区检察院主办。田家庵区检察院高度重视,成立了由检察长亲自挂帅的专案组。办案人员展开初查,就发现了范大量涉案事实。2015年3月10日,田家庵区检察院对范光林采取强制措施。4月23日,淮南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范光林作出逮捕决定。随着办案工作的深入开展,范光林不为人知的一面浮出水面。
这些年,范光林任职的岗位虽然级别都只是科级,权力却大得很。只是,范光林没有把权力用于为百姓服务和提升政务效率上,而是和自身利益完全挂钩,成为寻租的工具。从城区下水道建设、小街小巷维修工程中的虚报冒领,到征地拆迁大量编造拆迁补偿户的公然侵占,范光林的贪腐可以说是雁过拔毛、锱铢必争。
在起诉书中指控范光林的三起共同贪污犯罪事实中,第一起就发生在其当选“中国好人”期间。2010年1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范光林利用担任凤台县城关镇镇长、书记的职务便利,指使郑克辉、李孔胜编造虚假工程,以骗取工程款的方式共同贪污公款115.91万元。最大的一起,发生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范光林利用担任凤台开发区书记、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指使下属詹同杰、王旭等人,通过在开发区马岗集拆迁项目、国际汽车城拆迁项目中以虚列拆迁补偿户、重复冲账等方式共同侵吞公款。其中范光林参与侵吞公款150万元,詹同杰参与侵吞公款158.75万元,王旭参与侵吞公款196.75万元。
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范光林又伙同下属郑克辉以虚列维修工程的方式多次套取公款共70万余元。除了与“伙伴”共同贪污,范光林还指使他人以编造虚假工程的方式套取公款11万余元;以虚列食材费用及截留就餐费的方式套取公款45万余元;将个人消费发票在凤台经济开发区财务报销,侵吞公款2万余元。专案组人员惊叹:范光林对公款的侵占贪污简直肆无忌惮,疯狂至极。
从大肆受贿到公开索要
2004年,是范光林贪腐之路的起点。在他担任新集镇镇长期间,新集煤矿正在建设,一些人为了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得到更大实惠,纷纷找他帮忙。这些人的非分之想,范光林都通过“小动作”予以满足,而范自己也得到不少好处,从一开始的地方特产到手表物品,再到名贵烟酒、购物券等。
范光林的受贿行为由来已久。2007年担任县房管局局长后,受贿开始成为范光林的“常态”。2009年11月至2012年5月担任城关镇镇长、党委书记期间,范光林一共受贿255万元。从2012年5月任职凤台经济开发区到2015年3月案发这段时间,范光林的受贿曲线攀上最高点,共计受贿金额达386万元。
从一开始的半推半就,发展到接下来的假意推辞、多方掩饰,再到后来的欣然接纳,直至露骨索取,范光林的受贿行为逐渐升级,主观恶性逐步增强,胃口也越来越大。受贿方式“进化”到最终形态后,范光林表现得很大胆,常以各种理由向特定人索取现金。比如写一张白条,打一个电话给对方,说需要多少数额的钱,让其拿过来,“直接”得令人发指。
凤台县新兴建筑公司的主要业务,是通过和城关镇政府联系获得一些基础设施维修工程和老城区改造项目,范光林的“伙伴”之一李孔胜是该公司经理。范光林充分利用身为城关镇党委、政府“一把手”的便利,不仅指使李孔胜编造小街小巷维修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财政资金“上供”给自己,同时还先后19次以各种理由向李孔胜索要现金共计176余万元。在范的帮助下,李孔胜承揽到一些小工程,但这些工程赚取的利润几乎都被范光林压榨干净。
与李孔胜遭遇相似的人还有很多,如安徽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盛某,被范光林要走50万元;某置业公司负责人李某被要走20万元;淮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贺某,被范光林三次索要钱款共计34万元……范光林索贿最大的一笔发生在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间,那时他担任凤台经济开发区书记、副主任。范光林以安排凤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临时过渡房、协调工程款等各种理由,先后收受或索取某地龙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苏某共计300万元。
沉湎物欲的“病人”
2013年5月,范光林和安徽某集团负责人杨某一起去福建考察。在当地一家礼品店,范光林看中了一块寿山石,就对杨某说:“这石头我真想买,可惜身上带的钱不够。”杨某看了一眼高昂的标价,一时心疼钱,没有作声。返回凤台后,杨某很快感觉生意做不顺畅,因为他的公司就在范光林管辖的地盘,当然知道症结所在,只得托人买下那块石头,取名“指定能升”,送给了范光林,范欣然笑纳。然而,范光林喜欢的其实并不是石头本身。案发后,办案人员在他家里一个储物室的柜子底下找到了那块石头,包装盒上已满是灰尘。
庭审中,范光林不无悔恨地说,自己第一次收到别人送来的现金时,心里也非常不安,担心得一连几天睡不好觉。但“几次侵占公款也是一样,‘哥们儿’建立攻守同盟,便觉得很放心。”后范光林慢慢习以为常,逐渐麻木。“自己贪心就越来越重,再到后来我开始心里有所期待,到最后就变成有人给我送钱了我也不一定能记住,但要是对方没给我送钱,我会生气,认为被轻视,就想出法子刁难他。”
范光林的“胃口”吃大了,一般小钱他都看不上,但对大力“资助”自己的朋友,范光林也显得很“仗义”,挺“够意思”。2014年8月4日,范光林伙同郑克辉用凤台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资金450万元,为苏某的地龙公司在凤台徽商银行贷款400万元提供质押。后来,银行贷款被地龙公司用于经营活动,直到2015年1月27日,范光林才安排苏某归还400万元贷款。同年2月15日,范光林再次伙同郑克辉用棚户区改造资金2700万元,为地龙公司在银行贷款2500万元提供质押。这笔贷款被地龙公司用于经营活动,至今仍未归还。苏某给过范光林300万元贿款,范光林慷国家之慨还个人人情,损害的是棚户区群众的权益和国家利益。
“小官巨贪”难逃法网
头顶“中国好人”桂冠也会犯错?许多人都不敢相信这个事实。当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3日发布对范光林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依法决定逮捕的案件信息时,在凤台县产生了震动。
2016年7月5日,由淮南市田家庵区检察院起诉的范光林涉嫌犯罪一案在淮南市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当天,范光林曾经的一些“好哥们儿”郑克辉(凤台经济开发区财政所原所长)、王旭(凤台经济开发区建设办原副主任)、李孔胜(凤台县新兴建筑工程公司原经理)、詹同杰(凤台县城关镇综治办维稳大队原大队长)也一同站到了被告人席上。
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范光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款336万余元,另个人侵吞公款59万多元,共计侵吞公款395万多元,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收受多人共计价值人民币670多万元的财物以及2万美元,并各为其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公款共计315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之相关规定。范光林在贪污及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郑克辉在贪污及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旭、詹同杰、李孔胜在贪污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范光林、郑克辉分别是一人犯数罪。
检察机关建议法庭分别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范光林、郑克辉的刑事责任,以贪污罪追究王旭、詹同杰、李孔胜的刑事责任。庭审过程中,范光林的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范光林贪污、受贿的事实没有异议。对指控的挪用公款的事实认为是违规,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席上的范光林态度平静,只是对6笔受贿钱款,认为“因当时凤台县反腐力度加大,自己感到紧张,已在案发前退还给相关人员”,表示不能纳入受贿金额之内。而据起诉书内容,这6笔受贿钱款,均是在其担任凤台县房产管理局局长职务时所收取。一审庭审持续到下午5时许,由于案情重大,法庭择期宣判。
2016年10月8日,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对民众高度关注的“小官大贪”范光林腐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全部认可公诉机关的指控,对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范光林挪用公款的事实认为是违规行为,而不是犯罪的意见,法院未予采纳。一审判决被告人范光林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300万元。一审判决后,范光林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5日淮南市中院驳回范光林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