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_邢晖
因民事案件与法院打过交道的人对诉讼财产保全程序一定不会陌生,为了保证案件审理完毕能够顺利执行,我国法律对诉讼财产保全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在司法实践当中,诉讼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会依法责令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有时当事人会提供抵押物,有时也会有担保公司参与其中。近年来,我国各地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相继出现了保险公司推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减轻了当事人因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所承受的经济压力。
不为人熟知的诉讼保全责任险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就是在民事诉讼中,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之前,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对由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保全错误提供保险保障,是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创新,也是保险业跨界的创新。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形式并未作任何限制,为了能够充分实现担保的效力,通常以财物和信用高的人以及担保公司的担保比较容易被法院接受。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则是由具有高度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无论是在注册资本、责任准备金还是资金的安全性上,保险公司都具有一般担保公司所无法比拟的天然优势。
回顾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发展历程,最早可以追溯到2012年。是年,云南省保监局同意诚泰保险公司在云南试点两年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诚泰保险公司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在昆明地区实现了保险辅助社会管理的功能,获得了肯定。
2013年,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平安财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龙岗法院认可了此种担保方式。
之后,其他一些地区的法院也陆续对此种做法有所尝试。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保险机构推出的一项全新的业务,实践中能够适应客户的需求。然而,现实中,人们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还比较陌生,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还远未被各界所知悉及使用。
诉讼保全责任险深得法院认可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好处不言而喻。首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低,极大地降低了维权“门槛”,缓解了执行难的问题,维护了弱势当事人的权利,避免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其次,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有效助力司法改革,服务司法为民。保险担保更容易获得,能提高案件的诉讼财产保全率,从而以保促调,从源头减少进入执行的案件数量。多地实践结果显示,诉讼财产保全率上升,能够有效缩短庭审时间,提升司法效率。与此同时,由于诉讼财产保全保函需要提供的资料简单,操作流程方便,还可以节省法院对实物担保的评估时间,快速实现财产保全,从而更好地防范被申请人恶意转移、隐匿、毁灭资产等行为,保证法院判决顺利执行,节约司法资源等。
近几年来,法院立案改革为登记制,诉讼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诉讼标的额不断增大。随之而来的是,现金担保、房产担保等传统担保方式越来越没有吸引力,担保公司也频繁出现担保能力不足问题,法院对担保资格的审查更加严格。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因其特点,已成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领域的新宠。
2015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牢固树立科学理念准确把握形势任务深入扎实做好各项执行工作》的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建立执行工作与财产保全衔接配合机制,加大诉前、诉中保全适用力度,探索实行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制度。”
2016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报告也指出:“各地法院在探索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委托审计调查、发放律师调查令、悬赏举报、推行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制度措施,积极创新财产发现机制。”
201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最高法院列出十种违法保全: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或者依法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不解除……保险业界人士对该《解释》认真学习仔细了解,以求发展。
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则是最高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认可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在法院的创新实践,该《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7条明确:“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第8条规定:“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这无疑是我国审判机关向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敞开了大门。
人保发力开展诉讼保全责任险
记者注意到,从目前情况来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在我国的市场需求大、发展速度快、优势特点明显。
2017年2月20日,中国人保财险公司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旗下中国律师杂志社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标志着中国人保财险公司以参与诉讼最多的律师职业群体为目标客户,全面发力开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这项业务。
作为保险行业龙头老大的中国人保财险公司,在证监会批准的200多家保险机构中的地位可谓首屈一指,其在全国各省会城市、直辖市、地级市、县都设立了分支机构。“就是在我国新建的海南省三沙市,也有我们人保财险。”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执行副总裁王德地信心满满地向记者介绍,“人保财险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自投向市场后,广受社会关注,增长势头迅猛,已得到全国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2000多家各级法院的认可,累计为5万笔诉讼案件提供保险保障,提供保全金额近3000亿元。为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新政策,人保财险适时而动服务升级,率先推出行业领先的新产品,保障范围可以覆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等多个领域。”
据记者了解,人保财险公司的这种分支机构众多的优势,让法院审核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有了更加本地化的选择,而且安全性更高,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时执行起来也十分便捷。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秘书长、中国律师杂志社社长李海伟表示,双方的战略合作旨在为律师法律服务与财产保险服务搭建一个交流、合作的平台,为广大律师及其客户提供更加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保障,共同推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发展,助力司法为民,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国家治理创新,为国家司法改革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