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_韦文洁
胡志香回想起两年前的冲动,至今仍懊悔不已。
2008年9月,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港沟村原生产四队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储备土地,村民们签订补偿协议并收到补偿款,后该地被用于公租房项目。2014年7月,村民胡志香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组织部分村民到施工用地静坐、堵塞工地出入口、强行阻止施工,以勒索钱财。
胡志香以该工地是原来四队土地为由,纠集村民阻挠施工,后来又给参加人员“记工”,在勒索到钱款后按每个“工”300元,每户200元分钱。这样,迫使建筑商给予村民代表36万元的“青苗协调管理费”。2015年3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胡志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7年初举行的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强调,加大对“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整治,决不允许其横行乡里、欺压百姓,侵蚀基层政权。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积极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意见》(下称《意见》)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刑事犯罪,突出打击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职务犯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认为,由于乡村法治资源相对匮乏,监督疏漏多,一些最基层的地方“权钱势”勾结,使个别村官和社会混混异变为“村霸”。而治理“村霸”,也重在提升打击合力。
从严从重打击
从严从重打击,是《意见》提出的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的重要原则。
《意见》强调,对于严重侵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影响农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有组织有计划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煽动不明真相的村民对抗政府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案件,要快捕快诉,依法从严从重打击。
《意见》还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将打击矛头对准严重影响农村基层政权稳定、严重影响百姓安居乐业的“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对于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欺压群众的,多次违法犯罪经有关部门教育处理后仍不改正的,构成犯罪团伙特别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置,坚决打掉其嚣张气焰。
2015年4月,浙江省东阳市卢一经济合作社原社长、东现社区党委原副书记卢郁青因犯职务侵占罪、强迫交易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寻衅滋事罪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6项罪名,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卢郁青是土生土长的东阳人,他所执掌的卢一经济合作社位于东阳市的老城区,地理位置优越,是东阳最早开发的村庄之一,每年都有数百万元的村集体收入。
“村里的大小事务,都是他一个人说了算。”有村干部私下表示,卢郁青作出的决定,村干部都“唯命是从”。
根据判决书显示,2006年,东阳市人防办因工程建设征用卢一经济合作社土地时,卢郁青提出,挖土工程必须由卢一经济合作社村民承包,并纠集多人进行施压。后来,浙江海天建设集团中标该工程,卢郁青安排人出面,强行要求以120万元的高价承包挖土工程。
2009年,村民卢亚华、卢金元等人因不满卢郁青以经济合作社的名义私自将集体土地低价转让用以建造别墅,在别墅开工建设时前往阻止。卢郁青闻讯后,立即带领多人赶到工地,光天化日之下对卢亚华、卢金元实施殴打,致使卢亚华脊椎骨骨裂。
由于恶名在外,庭审时,包括被告人亲属和当地村民在内的近200人前来旁听庭审,亲眼见证了这些欺压群众恶霸的覆灭。
“村霸”已远非个别地域现象。2014年,河北省公安厅组织开展在农村深化“打黑除恶灭霸扫痞”专项行动,仅邢台市就打掉涉恶、涉痞霸团伙66个,其中涉及农村团伙26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63名,侦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案件90余起;涉及到农村“两委”干部7人。
2015年,江苏省邳州市公安局在全市农村掀起“打黑恶、除痞霸”风暴,先后打掉了农村涉黑涉恶犯罪团伙17个,成员90余人,破案112起。
村霸的不同类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三局局长孙忠诚介绍,乱政、抗法、霸财、行凶是“村霸”的四大典型特征。
在社会学者看来,村霸按照其实力的大小和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分别是:流氓型村霸和黑社会头目型村霸。
流氓型村霸是村霸产生初期的存在形式,人员组成较少,甚至只有一两个成员。这种类型的村霸在犯罪行为上以暴力和威胁为主,犯罪过程技术含量低,靠拳头开辟市场。主要行为表现为侵犯他人的公私财产、寻衅滋事、侮辱诽谤他人、争强斗狠、猥亵调戏妇女、强迫他人交保护费等等。
黑社会头目型村霸中有一部分是从流氓型村霸发展而来,这部分流氓型村霸随着自身实力的壮大,他们的组成人员明显增加,组织内部有了固定的领导和明确的分工,犯罪活动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陈鹏忠认为,他们中有些人在自身经济实力满足的情况下,专门从事赌博、娱乐、色情等非法行业,他们的活动逐渐从暴力犯罪向非暴力犯罪过渡,从赤裸裸的犯罪活动向在合法外衣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转变,比如很多村霸成立了自己的企业,用非法手段揽笼生意、强买强卖或者垄断某个行业。
孙忠诚表示,对于“村霸”与宗族恶势力的恶形恶状,检察机关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惩治一批,务必坚决遏制其嚣张气焰。
打击村霸“保护伞”
“当村霸违法犯罪活动脱离了单纯的暴力犯罪,开始向智慧型犯罪发展时,很多高素质、有文化的人员也不断加入他们的队伍。”陈鹏忠介绍。
这就决定了黑社会头目型村霸不仅积极寻找自己的保护伞,还会参加选举使自己成为村官,直接拥有发言权,进而为自己取得经济利益服务。
河北省公安厅2013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河北省近几年打掉的涉黑组织头目中,身份是村支书或村主任的有9名。他们靠拳头和恶名,采取非法手段操纵选举、侵吞集体财物、侵害群众利益,将村委班子变成了自己的天下。
“这种类型的村霸不仅对农村的生活和经济秩序产生很大的危害,还直接影响到农村基层政权的稳固,因此对此类村霸的防治就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陈鹏忠认为。
“基层社会生态非常复杂,‘土皇帝’现象背后往往牵涉上级政府、基层选举、治安管理以及资金管理等问题,许多不稳定因素掺杂在一起,治理难度很大。”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
最高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村霸”肆无忌惮,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很多时候都是因为“上头有人”,受欺压村民敢怒不敢言,查办“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备受阻挠,治理难度大。
还有一些地方,基层“两委”班子选举制度不健全,不透明,导致基层组织弱化,甚至“两委”班子成员沦为“村霸”。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方面,作为民间纠纷第一道防线的村调解委员会、治保会等面对矛盾纠纷不愿管、不敢管,使得纠纷双方依靠身后势力大小解决,无形中促使“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盛行。另一方面,为当选“两委”而拉拢“村霸”或宗族势力,从而沦为“村霸”欺行霸市的爪牙,这都给治理“村霸”增加了难度。
据报道,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安吉村原党支部书记彭荣辉任村党支部书记十多年,该村培养发展的党员几乎全是其亲朋好友。2014年村“两委”换届选举时,他拉票贿选,甚至将贿选开支以“务工补贴”的名义报销。
日前,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治理“微腐败”数据:2016年,全国共处分乡科级及以下干部39.4万人,其中处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7.4万人。
对此,《意见》也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突出打击采取贿赂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操纵农村“两委”换届选举,以及放纵、包庇“村霸”和宗族恶势力,致使其坐大成患,或者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职务犯罪。
提升打击合力
治理“村霸”之所以困难,一个重要原因是取证困难,不仅体现在群众向有关部门报案的主动性差,也体现在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时,在群众中调查取证也面临很多困难。
村民常常是几代人都居住在村庄内,为了能安稳的生活,多数人面对“村霸”的挑衅时,能躲则躲,能忍则忍。此外,有的村民担心在调查取证后,警察走了,他们会面临“村霸”的二次打击报复。
此外,有的“村霸”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或者即使构成犯罪,也只能判处缓刑或管制刑,这更增加了举报村民对遭受打击报复的担心。
“如果对禁止令的适用条件稍加改进,就可以制定专门针对‘村霸’违法犯罪的禁止令。”一名刑法学者说。
《刑法修正案(八)》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禁止令制度。它规定可以对管制犯和缓刑犯适用禁止令,内容为“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例如针对‘村霸’对某个居民的长期骚扰行为,或者对某个场所的长期侵犯行为,如果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话,禁止他们对特定人或特定区域的侵害,这将大大减少‘村霸’给群众带来的危害。”他说。
“不能孤立地治理‘村霸’问题,需要采取综合措施。”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三局局长孙忠诚介绍,一方面,检察、纪检监察、公安、社会综治等方面将加大协作配合力度,各司其职、共同发力。另一方面,职能部门将综合运用经济建设、教育宣导、舆论推动等多维度社会治理措施。
一些地方公安部门也在探索新型治理手段,比如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联合商务、住建、行政执法局等21家市级部门,推行“项目警官制”、重点工程项目企业“进驻联络员”制度等,从源头严打严防黑恶势力。
浙江省社科院调研中心主任杨建华认为,治理“村霸”现象,要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治观念,进一步优化农村治理体系,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发挥好村规民约的作用。
孙忠诚介绍,各地方政府应积极发展经济和教育,使适龄人员有事可做、有书可读,从长远角度消除“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存在根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认为,在斩断“村霸”与宗族恶势力“恶根”的乡村治理实践中,贯彻落实村民自治至关重要。
据孙忠诚介绍,检察机关将配合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和换届选举机构维护好换届工作秩序,积极有效预防各类干扰、操纵和破坏换届选举的职务犯罪,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选举环境,杜绝“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操纵选举,“带病”进入“两委”班子。
《意见》也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协助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农村“两委”换届选举的指导监督,健全和规范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程序,确保把那些德才兼备、真正符合群众意愿的人员选进“两委”班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