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_魏巍
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大代表齐聚北京。本刊记者于两会期间在河南代表团驻地采访前来参加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张立勇。三届连任全国人大代表的张立勇院长共领衔提出十几份议案。在采访中,张立勇院长关于“设立我国‘错案警示日’”的建议让本刊记者印象深刻。
自揭伤疤警示他人的法院院长
张立勇代表介绍,此次参加两会,他提出了一份“设立国家级‘错案警示日’”的建议。张立勇说:“最近,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贯彻中央十八届六中全会领导培训班’上有一个长篇讲话,其中专门讲到我国的司法改革。目前,司法改革的四梁八柱已经形成,特别是最近几年,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大大提高了我国司法的公信力、提升了党的形象。”
说起冤假错案,张立勇自揭伤疤地提到河南的赵作海案。他说:“赵作海案是我国第一例被纠正的错案,赵作海被释放的那一天是2010年5月9日。后来经查,他被抓起来的那一天刚好也是5月9日。所以,我们河南法院系统连续6年,在5月9日这一天搞‘错案警示日’活动,要让大家通过活动记住5月9日。这一天,我们犯了一个错误,导致一起错案的发生,让无辜的公民赵作海在监狱里呆了11年。六年来,‘错案警示日’活动没有间断过。2016年5月9日,我们与法制日报社联合在赵作海的家乡商丘柘城做了一个‘错案展览’,进一步扩大‘错案警示日’的影响。”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张立勇不希望这种警示只局限于河南省境内,他从关注国家法治建设高处着眼,结合我国司法改革的大方向,今年带着建议,希望通过建议将河南的“错案警示日”上升到国家级层面,设立国家级的“错案警示日”,而时间就定在5月9日。
张立勇说:“设立‘国家错案警示日’意义深远。习近平总书记上任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将12月13日确定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此前,还有12月4日的国家宪法日。在这些特别的日子里,我们通过宣传、缅怀等活动,会在心里产生或尊重、或反思、或珍惜等情绪反应。我认为,‘国家错案警示日’的设立,对政法系统非常有意义,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
权力越大责任越大
谈起设立日“国家错案警示日”的目的,张立勇眉头一紧,他表示:“我们要尽量不再发生类似赵作海、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这样的错案。赵作海完全是一名无辜的公民,他在地里干活的时候,相关人员硬是把他抓走了,还说他杀了人。而11年后,又说他‘杀’的人回来了。建立‘国家错案警示日’,就是要警示政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一定要谨慎,而在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的时候,更是要慎之又慎。”
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张立勇认为,这一改革涉及到很多问题,很多大的理念。“比如说如何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特别是在这次司法改革的时候,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拍板,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涉及到诸多方面的问题,把原来审判制度中以侦查为中心改为以审判为中心,表面上看似乎提高了法院的地位和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影响,但实际上也把更多的压力压到法院,以后再发生错案,老百姓就不会说这是公安的责任,那是检察院的责任。”
张立勇举了一个例子,“比如赵作海案,我去给人家鞠躬、赔礼道歉,很多人同情地说,‘这不是张院长审的案子,为什么是张院长去道歉’,还有的说‘那也不是法院一家的事,公安的侦查有问题、检察院的起诉也有问题,怎么能让法院一家来道歉?’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后,再想把责任往外推就推不出去了,法院必须要承担责任。因为,最后的有罪无罪由法院的判决说了算。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院的权力确实大了,所以,在这个时候,推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尤为必要,因为权力大就更需要制约。但是,不可否认,建立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法官而言压力很大。”
接受采访的过程中,张立勇代表反复强调,权力大了更需要受到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一定会出问题,一定会导致腐败。不受制约的权力犹如洪水猛兽,会吞噬人的生命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