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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法官人身安全,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史上最强法官履职保障办
发布时间:2017-03-17 09:51 | 来源:法制与新闻


 本刊记者_韦文洁

噩耗在除夕夜前一晚降临。12613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在其住所一楼遭歹徒龙建才持刀杀害。群众报警后,傅明生被紧急送往沙坡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行凶歹徒龙建才是傅明生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被告。现年67岁的龙建才与妻子经常为小事争吵,甚至对妻子大打出手,实施家庭暴力。1994714日,妻子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199499日,陆川县法院沙坡镇人民法庭开庭调解此案。因调解不成,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依法判决两人离婚。其间,因被告龙建才干扰法庭审判,强行拖拉、恶语侮辱妻子,法院依法将龙建才予以拘留。

近年来,陆续发生湖北十堰中院4名法官遇袭,北京昌平马彩云法官遇害等恶性伤害法官事件。在法院案件量剧增、矛盾聚集的当下,保卫法官已成维护法律、司法权威的要义。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报经中央同意后正式发布。

这一被称为“史上最强法官履职保障办法”共二十四条,涉及免受干预、免责机制、救济渠道、公正考核、安全保障、休假权利、薪酬保障等内容,是对《规定》的细化和落实。

 

物理隔离保证庭审秩序

近年来,一些案件当事人和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破坏了法官司法裁判环境,甚至危及人身安全。

20151118日上午,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某与其丈夫离婚纠纷一案。刘某因对法官张某制作的调解笔录内容不满,在法庭内公然将笔录撕毁,并连续追逐、殴打张某直到法庭之外,致使庭审被迫中断、张某经鉴定受轻微伤。

在北京的一起案件中,宿某以进京信访为由,拒绝购买北京公交车票,与公交司机发生冲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宿某因此提起系列行政诉讼,因无事实法律依据,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宿某不服判决,于2014321日下午,擅自闯入丰台法院办公区、进入承办法官办公室,要求复印案件开庭笔录及部分证据材料,导致办公室内其他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办公。承办法官将其劝离办公室后,宿某又在办公区楼道内大声辱骂承办法官达数分钟。后经法官劝导教育并与其约定领取相关案卷材料时间,宿某方才离院。

324日上午,宿某依约再次来到丰台法院,在等待过程中,再次长时间高声侮辱谩骂该院行政庭副庭长和承办法官,并频繁敲击审判区域与办公区域之间的玻璃门,严重影响法院工作秩序。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必须确保良好的法庭秩序。《刑法修正案(九)》将一些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增列为犯罪,强化了对法庭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对此,《办法》第10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信访、诉讼服务、审判区域应当与法官办公区域相对隔离,并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便于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办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维护庭审秩序,对维护庭审秩序和机关安全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严惩恐吓法官及亲属行为

因为个别当事人和相关方的无理暴力胁迫,法官不仅人身安全受到侵害,且经常遭受辱骂、诽谤、诬告等心理伤害。

2007915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判决闫某犯故意伤害罪。但其母黄某不服判决,多次申诉信访。2012年至20145月期间,黄某因不满闫某案的复查结果,单独或者带其患有精神疾病的儿媳数十次到徐州中院门前,采取身披状衣、使用高音喇叭播放录音等方式喧闹,干扰法院办公,并不断辱骂该案承办法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另一起案件中,党某原系某协会职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党某与该协会之间的劳动争议上诉案期间,上诉人党某在当庭提交的回避申请书中,多次使用“乌龟”“王八蛋”等贬损性语言,对之前审理此案的审判人员进行侮辱。针对党某的错误行为,法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立即修改申请书内容并书面具结悔过,但党某拒不承认错误,气焰十分嚣张。

郑州市民宋某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091019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强支付宋某各项损失9万余元。由于李某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李某强一直未到案,经查找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申请救助基金5万元发放给宋某。后经对担保人李某军(李某强父亲)采取执行措施,李某军交纳了执行款3.8万元。加上此案在审理期间已向宋某发放救助金1万元,截至2014430日,宋某领取案件款项达9.8万余元,已实现判决确定的全部债权,宋某亦向法院出具结案证明。

201463日以来,宋某多次向市区两级纪委、党委政法委、检察院、新华社等单位领导发送举报信息,称二七区法院工作人员孙某宁、李某欢克扣、截留其执行款4.5万元,意图使其受到刑事追究。201465日,二七区纪委接到市纪委转来的署名短信举报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核实。经查,并未发现孙某宁、李某欢有任何克扣、截留执行款项的行为。

因与邢某典当纠纷一案,江苏某典当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高淳法院对被执行人邢某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涉案房产在第三次拍卖时成交。高淳法院依法通知邢某将拍卖房产腾空。

2016518日,案外人张某通过手机与执行法官通话,称其为邢某的亲戚,但未透露姓名,并扬言“你作为一个高淳人,你走在路上当心点儿。你也是有家人的,不好好处理这件事,你将邢某的房子强制处理了,我就到你家里去。”519日,经多方查找,威胁法官的张某被带至高淳法院。经询问,张某承认其实施威胁行为的事实。

对以上种种对法官的心理威胁,《办法》第13条规定,法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或者被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实施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其所在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或者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法官良好声誉,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办法》第14条则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干扰阻碍司法活动,恐吓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指出,实践中,对于打着“裁判不公”旗号,严重破坏法律秩序、诽谤侵扰司法人员的行为,必须坚决依法惩治,绝不能息事宁人、迁就纵容,如果连法院都信奉“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妥协就是和谐”,只会自损权威,埋下更深的矛盾和隐患。

 

成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

《办法》印发后,河北省东部一名县法院法官关明(化名)感慨:终究有领导说“真话、硬话”了,也让身为基层法庭司法干警的我,有勇气不再选择作“聪明人、混业者”,不再自我调侃自喻为“泥菩萨”。

但他也对《办法》提出了隐忧。关明说:“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只有法院院长才有作出罚款、拘留的权力,而法院院长一般是不直接参与案件办理的。”

“在法庭上,应当由法官说了算,对于扰乱法庭秩序、藐视司法权威的行为,法官应当具有直接作出罚款、拘留的权力。”关明认为。

对此,最高法院研究室相关负责人指出,由于立法未授权法官当庭径行判处扰乱法庭秩序罪,也未赋予司法警察在法院之外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办法》对法庭秩序维护、法警执法权限等相关内容未作突破。

该负责人指出,对行为人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等犯罪的,《办法》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在法院之外威胁、侵害法官权益的行为,《办法》要求相关法院商请公安机关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采取保护措施。

“法官履职保障首先应确保法官办案不受来自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预。个人是指具有一定职权的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表示。

目前,仍有部分地方以红头文件、行政摊派等形式,要求法院派员协助交警执勤、参与治安巡逻。少数地方法院仍安排法官从事卫生环境整治等事务,并作为政绩宣传。上述现象均引起争议,并在新闻媒体、社交网络上造成不良影响。

对此,《办法》以列举方式,将“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界定为“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要求各级法院不仅应当拒绝任何单位、个人安排法官从事上述事务的要求,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从事上述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部门建议将“征地拆迁”也列入“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

但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目前征地拆迁领域部分案件仍由人民法院负责裁决并组织执行,因此,《办法》未将征地拆迁工作完全排除于法定职责范围之外,但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杜绝参加地方牵头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法院想顶住压力,可以拿这个文件来支撑。文件有比没有强,但这里还取决于法院是不是有自觉意识。有的地方会给参加活动的法院提供一定资金,这对法院来讲有一定诱惑力,法院顶住压力的同时还要摆脱诱惑力。”张建伟说。

保障法官履职,根本办法还在于制度建设。李少平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规定》和《办法》的要求,尽快成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其权益保障职能。

上述最高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规定》印发后,法院内部亟需有专门组织负责法官履职保障事宜,承担具体工作的机构亦应当明确。有法院提出,考虑到法官惩戒委员会只设在省一级,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设在高级法院层面即可,便于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经认真研究,我们认为,法官权益保障事务涉及面广、头绪较多,不仅仅局限于法官惩戒工作,如果只设在高级法院,不利于提升效率、完善机制、应急处置,因此,《办法》提出各级法院均应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并明确了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其职能,具体工作可由本院人事管理部门承担。本级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对法官依法履职保障不力的,法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提出控告。”他说。

“《办法》只是保障法官履职的开始,对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进行,最高法院还会陆续对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放大招’。”一名接近最高法院人士说道。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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