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武俊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办法》共二十四条,涉及免受干预、免责机制、救济渠道、公正考核、安全保障、休假权利、薪酬保障等内容,堪称保障法官及其他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护身符”。
近年来,对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威胁、侮辱、骚扰和暴力侵害案事件增多,凸显对司法人员履职保障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缺乏组织保障、硬件支撑、救济渠道、协调机制等方面。因此,健全完善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机制势在必行。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建立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护制度,对于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至关重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是首个全面加强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为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办法》的出台,进一步细化对法官及其他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保护。
长期以来,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成为妨碍法官依法履职的重要障碍,也成为不少一线法官难以摆脱的“心病”。干扰多、压力大,遭报复、受骚扰,与领导意见不合被无辜调离岗位甚至被免职、降级等。近年来,针对法官或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北京昌平法官马彩云遭枪击案敲响了法官职业权益保障的警钟。
保护法官依法履职就是维护司法权威。若法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还要担心外在干扰、顾虑职位难保、甚至连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那么,司法尊严便无从谈起。
保护法官依法履职,就要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长期以来,个别领导干部、内外部人员“批条子”“打招呼”等不正之风,严重干扰法官独立办案,对此一线法官往往“敢怒不敢言”。《办法》规定,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执行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于任何单位、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法官应当按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予以记录。
保护法官依法履职,要求有关部门重拳出击打击报复法官的行为。法官作为公民,享有公民基本权益不受侵犯。《办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干扰阻碍司法活动、报复陷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严惩。法官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人或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或者人身、财产、住所受到侵害、毁损的,其所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是精神病人的,依法决定强制医疗。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要求既严格责任追究,也实行必要保护,实现准确追责与必要保护的统一。《办法》从三个层面规定法官受到非法处理、处分时的救济渠道和救济方式。一是明确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被调离、免职、辞退或者受到降级、撤职等处分的,其所在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二是明确法官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法官对涉及本人的惩戒意见不服的,可向作出审查意见的法官惩戒委员会提出异议;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并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三是明确法官受到错误处理、处分后的救济措施。对法官作出错误处理、处分决定的,在错误被纠正后,当事法官所在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其职务、岗位、等级和薪酬待遇,积极为其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视情况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或者补偿,并商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者或者滥用职权者的责任。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还有必要加快组建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办法》提出各级法院均应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并明确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其职能,具体工作可由本院人事管理部门承担。本级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对法官依法履职保障不力的,法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提出控告。
一言以蔽之,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点赞,期待以《办法》的实施为契机,让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真正成为法官依法履职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