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杰,在被抽调到河南省纪委两正厅级干部受贿专案组期间,伙同河南省纪委纪检监察三室副主任潘峰,借办案之际,收受贿赂。2015年3月12日,潘峰被调查,被称为“河南省纪委自查第一案”。同一天,受贿200万元的陈杰被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12月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陈杰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
专案组成员有偿替人要工程款
2009年8月份,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杰被抽调到河南省纪委纪检监察三室办理河南省安监局副局长付永水涉嫌受贿案。
付永水曾掌舵多年的河南义煤集团,是全国特大型企业,也是国家经贸委确定的520家国有重点企业之一。2010年初,河南省通报了35起典型受贿案,其中就有付永水受贿案。通报称:(付永水)利用其曾担任义煤集团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索贿384.16万元。付永水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后来,付永水被法院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时负责付永水受贿案的是河南省纪委纪检监察三室副主任潘峰。陈杰在办理该案取证时,认识了陈某。陈某和周某是生意合伙人,当时他们借用了广东省深圳市某装饰工程公司的资质和义煤集团签订了合同,承揽了义煤集团耿庄煤矿的一个装修工程。义煤集团拖欠他们300多万元的工程款。陈某看陈杰精明能干,任此案专案组成员,就萌发了让陈杰替他们协调工程款的想法。
后来,陈某多次给陈杰打电话联系,请求陈杰帮忙把他们的工程款要回来,并许诺事成之后给予重谢,陈杰答应帮忙。陈杰知道,自己仅是抽调到省纪委承办付永水受贿案的成员之一,要想办成此事,需要潘峰出面。
2010年7月份,陈杰专门去郑州找潘峰,陈杰对潘峰说,义煤集团欠他老乡几百万的工程款,让潘峰帮忙给义煤集团的领导说说。潘峰当即打电话给义煤集团的副总经理乔某,让他安排支付工程款,乔某当即答应,马上安排解决。
接着,乔某给义煤集团另一位领导田某通气说,省纪委的潘峰让集团给深圳一家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款。田某说可以。后来,潘峰又给田某打电话说,义煤集团拖欠深圳一家装修公司的工程款,让田某想办法把工程款给他们。田某当时就答应了。随后,田某跟公司的财务人员打招呼后,让乔某具体办这件事。
据陈杰供述和主动交代的材料证实:2010年10月的一天,周某告诉他:“义煤集团已将工程款支付给我们了,这件事全靠你帮忙,我往你个人工行账户转款20万表示感谢。”
2011年3、4月份,周某出差在郑州和陈杰见面,周某又提起陈杰帮忙要工程款的事,说潘峰也没少帮忙,想见见潘峰,当面表示一下。于是,陈杰给潘峰打电话说,他老乡来了想当面向其表示感谢。谨慎的潘峰,让陈杰一人见他。于是,周某就给陈杰一个装了6条中华烟和15万元钱的袋子。后来,陈杰把这个袋子给了潘峰。
涉案者借钱上百万行贿办案人
2012年2月至年底,陈杰参与办理河南省投资集团董事长胡智勇涉嫌受贿案。后来,胡智勇案件交给驻马店市检察院办理,陈杰是主办人之一。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1年11月至2012年,胡智勇利用担任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河南投资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安林高速、林长高速以及清水苑、秀水苑房地产项目等工程发包中为承包方谋取利益,受贿财物折合1470万元人民币、6039.53美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015年4月13日,驻马店市中院以受贿罪判处胡智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当时,陈杰作为胡智勇受贿案专案组的核心成员之一,负责搜集胡智勇的社会关系,银行存款、抓捕工作等。虽然陈杰没有决定权,但他能接触到案件最核心机密,在办理案件时有表决权,对案件相关人员的处理、追捕、采取措施的会议都参加,并提出意见。
2012年6月,陈杰在办理胡智勇案时认识了林州商人杨某。因案件牵涉到彭某、杨某、杨甲等人。潘峰让陈杰负责抓捕彭某、杨甲等人。一天,被释放出关押点的杨某与陈杰联系见面,打听案情。陈杰将杨某带回办案点。
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杨某来到陈杰的住所郑州某宾馆,向他表示感谢,并问其行贿的事组织上还处理不处理了。陈杰说:“你表现好,现在都放出来了,应该不会再追究你的责任了。”杨某又打听,他儿子什么时候能放出来。陈杰说:“你儿子只要好好配合专案组工作,会放出来的,这事潘峰主任说了算,有机会我也会帮彭某说话。”
这次,杨某是有备而来,他带来的一个手提袋里放了几条中华烟和10万元。这些钱后被陈杰用于其在驻马店经营的烟酒店了。
杨某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份,杨某看儿子的事一直没有消息,就又借了30万元现金和几条香烟去见陈杰。见面后,杨某说,儿子身体不好,能不能尽快放出来。陈杰支招说:“我安排你见见潘峰主任,这事他有决定权。”
杨某走后,陈杰打开他带来的手提袋一看,上边是几条中华烟,下面是30万元。
杨某儿子在被采取措施期间,态度很好。当时潘峰说只要态度好,就可以放回去。2012年12月份,杨某儿子被专案组放了出来,也没有追究责任。后来,杨某的事,组织上也没有再提。
此时,杨某儿子还有3000多万元被扣押,杨某还有几百万被河南省纪委扣押,杨某就想让陈杰帮忙,看看能不能把扣押的钱退给他们。这次,杨某决定加大行贿“力度”,用重金将陈杰砸倒。
2013年1月份的一天,杨某儿子借了100万元拿到了杨某在林州的住处后,后杨某将钱送到陈杰住处。陈杰答应有机会一定跟潘主任说这件事。杨某走后,陈杰打开其留下的袋子一看,里边是100万元现金。后来,陈杰把这100万中的50万用于在郑州买房,其余50万元高息借给了王某。
涉案人四次向陈杰行贿145万
陈杰认为,杨某知道其在省纪委专案组期间,是专案组核心成员,又与潘峰关系好,说话算数。案件到了检察阶段,其又是案件的承办人,虽然没有决定权,但陈杰不通过自己,这事也不会顺利办成,所以才给其送钱。
杨某证言证实:给陈杰100万元,主要想让陈杰帮忙,一是为了其本人的事不被追究,不认定其给胡智勇行贿600万元的事,尽快把这600万元钱退给他;二是让陈杰帮忙不追究其儿子的责任,把扣押儿子的3000多万元尽快退还。“这事虽然当时没有给陈杰讲明,但是之前我已经多次找过陈杰,我们各自心里都很清楚是怎么回事。到现在扣押我们的钱也没有退给我们。”
2013年2月份,杨某给陈杰打电话说,他带刘某到确山县检察院投案自首,想见见他。他们约在驻马店市区陈杰开的烟酒店见面。见面后杨某说:“在我儿子被放出来的事上,你没少费心,表示感谢,退600万元钱的事还需要领导多帮忙。这次,我带刘某来投案,潘峰已答应,只要刘某配合好工作可以直接办取保手续。该过春节了,给你带点烟酒几万元钱。”杨某提出让陈杰帮忙,带他们一起去确山。他们走后,陈杰一看档案袋里装了5万元钱,另外还有两箱酒和10条烟。
第二天,陈杰开车带他们去确山县检察院,在办案人员冯某办公室,陈杰向他介绍了刘某的情况,让他多关照。冯某证言证实,因为有陈杰打招呼,他们没有为难刘某,给刘某的取保手续也办理得很及时。
杨某证言证实:2012年6月份,他因牵涉到胡智勇案件,被河南省纪委专案组控制。到了8月份,专案组陈杰找他谈话,陈杰对他说:“老杨,你应该知道,我和潘主任关系不一般,领导说了,把你放出去可以,但是你必须配合好案件。”杨某说:“你们得放我出去才行。就这样他们向我索贿买平安。”9月份,杨某生病住院,10月份被专案组放了出来。但杨某儿子被关押在确山县看守所。2012年11月份至2013年2月份,杨某因为儿子的事和自己的事,分四次送给陈杰现金145万元。
杨某儿子证言证实:2012年5月底他被河南省纪委胡志勇案件专案组抓了起来,到当年年底被放出来。2013年元月份,杨某跟他说,为了让他出来,潘峰、陈杰曾经向杨某索要五六百万元钱。杨某答应潘某、陈杰,至少先给300万元。但钱没有凑够,杨某让他儿子弄100万元。过了几天,杨某儿子从郭某那借了100万元,随后让张某开车带着杨某去郑州给陈杰送钱。
收钱后向省纪委官员引荐涉案人
再说陈某,有了给陈杰行贿20万元和委托陈杰向潘峰行贿15万元的肮脏交易后,他和陈杰之间的感情拉近了许多。
2012年下半年,陈某打电话向陈杰问好的同时,得知陈杰还在省纪委工作,且正在办理河南省投资集团原董事长胡智勇案子,他请陈杰帮忙打听一下河南省投资集团下属天地湾小区的绿化工程,陈杰当即答应。
2012年7月份,陈杰在办胡智勇案时,与集团下属的天地置业公司总经理刘乙认识。随后,陈杰就给刘乙打电话,说自己有一个老乡是搞绿化工程的,想干一些绿化的活儿,他那里有没有?
刘乙说,他们公司有一个天地湾小区景观绿化项目准备招标,工程比较小,不到一千万元,具体让陈杰跟天地置业成本合约部的陈丙联系。陈杰和陈丙也不陌生,陈杰到河南省投资集团调查取证时,陈丙作为集团的工作人员曾配合过陈杰的工作。第二天,陈杰跟陈丙打电话说了这事儿。陈丙让陈某公司准备材料参加投标。
过了几天,陈某来找陈丙。陈丙跟他说了公司招标的相关流程,让他按照招标文件约定要求准备资料。后来,陈某以江苏常州某园林绿化公司的名义参与这个工程的招标,最终中标。
2013年5月份左右,陈某来到陈杰的住所,送了5万元钱以示感谢。
河南省纪委专案组成员的特殊身份,让陈杰身价倍增。
2012年6月份,胡志勇被省纪委审查,后来省纪委在林州的办案点就设在红旗渠迎宾馆。当时陈乙是红旗渠迎宾馆项目部经理,便与陈杰熟络起来。后来,陈乙对陈杰说:“我以前在林长高速项目部工作,在省投资公司干了好多年多少也有问题,我知道你跟潘主任关系好,你帮忙说说情不要涉及我的事。”陈杰说行。
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陈乙来到陈杰在郑州的办案点。因为涉胡智勇案,当时林长高速项目已经被抓了几人。在林长高速项目部工作过的陈乙,收过别人的贿赂,他担心被追责。见面后,陈杰说:“林长高速案交给郑州市检察机关办理,不归我们那儿管,没法帮你。”
陈乙哀求道:“听说你跟省纪委潘主任关系很好,能不能帮我说说话,求求情?”陈杰说:“方便时我给你引荐一下。”之后,陈乙从他的车上拿了一个塑料袋交给了陈杰。陈杰回房间一看,里面装有几条中华烟和20万元现金。
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潘峰带着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到林州,他给在林州办案的陈杰打电话,让陈杰安排食宿。陈杰就趁机让陈乙安排他们住在红旗渠迎宾馆。陈乙跑前忙后,表现很积极,潘峰对他比较满意。陈杰趁机给潘峰介绍说,这是红旗渠迎宾馆项目部的陈乙,以前在林长高速工作。潘峰说:“我听说过你,不要有顾虑,以后好好干工作就行。”后来,一直到胡志勇案件结束,省纪委和检察机关都没有找过陈乙的事。
潘峰成为“河南省纪委自查第一案”
笔者发现,胡智勇被抓后,其妻彭甲在网上发帖,内容涉及陈杰。至今,这个帖子还在网上静静挂着。
帖中写到:“我作为胡智勇受贿案的证人,于2012年10月20日在河南省纪委新密办案基地出具赃款去向等证词。由于当时前期河南省纪委专案组主要成员陈杰在场,设法阻止省检察院吕、田二位检察官当场逐项询问具体情况,极力主张让我直接过目他电脑存储并打印好的谈话笔录,尽快签字按手印。迫于专案组前期对我施加的各种压力,我没有敢向吕和田检察官说出真实情况,含泪又一次在陈杰事先准备好的谈话笔录上违心签字并按下手印。”
彭甲称:“2012年12月7日下午,陈杰与驻马店检察院另外两位同志再次到我家,拿省纪委专案组阶段让我承认的资料,说是司法侦查要转换笔录。陈杰说,你想推翻以前的笔录供述不可能,按上级领导指示,任何阻碍案件进程的人都不会有好结果。你现在根本不应待在家里,应该关进看守所里呆着,这是组织上照顾你。今天你不按原来材料签字,等我们再给你换个地方取证,你要考虑后果!”
63岁的商人杨某,是彭甲的二姨夫。
据南方周末报道,2015年3月13日上午11点左右,杨某接到了来自河南省检察院反贪局一名处长的电话。这位处长告诉他,河南省纪委六室副主任潘峰被查了。
2006年到2013年期间,潘峰担任河南省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据笔者了解,为了“清理门户”,2014年3月,中纪委内部机构改革措施中,明确成立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专门负责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这年5月,河南省纪委增设了第六、第七纪监检察室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这次机构改革中,潘峰从三室副主任调任六室副主任。
南方周末报道称,杨某是潘峰办理胡智勇受贿案的办案对象,身为河南省纪委处级官员的潘峰,因办理胡智勇案与杨某相识。他被放出关押点后,多次向河南省有关部门实名举报潘峰等刑讯造假案。与杨某同时实名举报潘峰办假案的,还有胡智勇的大哥胡某和妻子彭甲。胡某退休前任林州市纪委副书记,有二十多年办案经验。彭甲是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公务员。不过,三人多次举报无果。
2014年年底,杨某因另一起案件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接受河南省纪委第五纪检监察室调查。这次,杨某反映了他遭潘峰等办案人员涉嫌索贿的经过。他在书面举报材料中称,2012年6月,他被关押到潘峰领导的胡智勇案专案组办案基地,遭到看守人员的殴打,7月潘峰提出让他“花钱买平安”;为保命和营救被关押的儿子,他被释放出关押点后,陆续给潘峰和他的办案助手陈某送了100多万元。举报材料中的“陈某”,就是陈杰。
他们放杨某走时说:“你寄给中纪委和中央巡视组的举报材料,领导批示了,河南省纪委新成立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会有人找你了解情况。”杨某很快接到了河南省纪委官员的电话,他们主要了解潘峰等人涉嫌索贿的事。2015年2月上旬,河南省检察院也约见了杨某,了解潘峰涉嫌索贿的经过。3月12日,潘峰被调查,被称为“河南省纪委自查第一案”。
2015年3月16日,有媒体披露了潘峰被查的消息后,河南省纪委次日在官方微博“清风中原”发布消息称,河南省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潘峰因涉嫌违法犯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河南省检察院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至今,潘峰涉嫌受贿案仍在司法程序之中。
二审期间主动退赃获刑5年
2015年3月12日,陈杰因涉嫌受贿被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长葛市人民法院就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杰犯受贿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被告人陈杰利用被借调到河南省纪委工作及办案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并承诺杨某在办理案件中会予以关照,至于被告人是否真正地为杨某谋取利益,并不影响受贿事实的成立。被告人亲自带刘某投案自首,并要求工作人员予以关照,可以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收受杨某145万元的行为因被告人并未给行贿人谋取利益,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其次,被告人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潘峰职务上的行为,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认定为犯罪事实。在该起事实中周某等没有资质而借用他人资质与义煤集团签订合同,那么因此而产生的工程款也是不正当利益。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杰收受周某等人35万元,系利用与潘某关系而并非利用职务之便,不应当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另外,被告人陈杰被借调到省纪委从事的就是查处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在陈乙担心自己被查处时,向其行贿20万元,其利用职务之便将陈乙推荐给纪委的工作人员,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查明:陈杰收受的200万元贿赂用于个人花销、经营烟酒店、买车、炒股、买房及借给他人。2015年12月19日陈杰检举揭发李某收受他人贿赂,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其举报线索,对李某受贿事实调查取证。现李某因涉嫌贪污、受贿犯罪已被检察机关起诉。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杰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事实,为查处他人犯罪事实,提供了线索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回部分赃款及财产,可酌定从轻处罚。
2016年6月12日,长葛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陈杰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其扣押的赃款33万元及小轿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其未退缴赃款,予以追缴。
陈杰不服,上诉称:一审判决将自己收取陈某、周某的钱,认定为受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量刑过重。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陈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认定上诉人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事实,为查处他人犯罪事实提供了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情节,退回部分赃款及财产,可以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另查明,陈杰利用其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潘某职务上的行为,收受周某等人35万元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应当认定为受贿犯罪事实;二审中,上诉人主动退赃10万元人民币,量刑情节发生了变化,因此,对陈杰的量刑也应相应调整。
2016年12月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陈杰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8月28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对陈杰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第三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对陈杰的量刑部分;上诉人陈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