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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大修:保障履职与规范警权
发布时间:2017-02-21 17:07 | 来源:法制日报——法新网


 20161228日凌晨4时,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105国道一片寂静,偶有几辆汽车驶过。“啪啪”几声枪响,打破了深夜中的宁静。这是佛山市公安局在广州警方支持配合下,对“姚某某贩卖毒品案”发起抓捕行动。

抓捕过程中出现了突发情况,犯罪嫌疑人持枪拒捕,驾车冲撞附近群众车辆和办案民警。危急关头,在鸣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办案民警果断开枪射击,击中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当场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办案民警在犯罪嫌疑人驾乘的小汽车上缴获毒品冰毒5公斤、其他毒品几十小包及仿七七式手枪一支。被击中受伤的嫌疑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警察执法中何时应该开枪,有无滥伤无辜,长久以来为社会关注。近日,公安部网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稿从原有的52条增加至109条,进行较大修订。其中明确五种情况可使用武器,并规定了禁止使用武器的情节。

此外,为加强警察职业保障,修订草案稿规定了从重处理袭警行为,以及一线民警工作满25年可提前退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黎津平指出,一段时间以来,部分民警滥用执法权酿成公共事件,备受争议。为此,修订草案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第七条“法治原则”,对警察规范执法提出了要求。

 

五种情况下可以开枪

与现行《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新增了对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五种情形的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骚乱、暴乱、行凶、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此外,按照以上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有权使用武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表示,武器使用情况在实践中非常复杂,也出现了一些滥用武器的问题,所以需要法律明确规定和授权。修订草案稿对警察使用武器进行严格的规范,对于持有枪支执行警务的警察规定了明确的执法边界,能够有效防止警察滥用武器。

与现行《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还新增了限制使用武器的规定。修订草案稿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发现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属于明显怀孕的妇女或者儿童;犯罪行为人处于人员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并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攻击、拒捕和逃跑能力的。

此外,修订草案稿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员身体伤害的,应当及时予以救治,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所属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使用武器造成伤害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修订草案稿对不能使用武器的行为也进行了规定,犯罪行为人属孕妇和儿童的禁止对其使用武器,体现了柔性执法和人道主义。”程雷说,警察的执法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要有人性关怀。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认为,这些规定遵循了两个基本原则,首先是必要性原则,即使用武器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当与执法时面临的危险程度以及紧迫程度相符合。其次是遵循最小侵害原则,即在使用武器的时候应尽可能减少伤害,这充分体现了修订草案稿对保障公民生命权、人身权的高度重视。

 

工作满25年可提前退休

修订草案稿在警察执法权益保障方面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其中,首次对“袭警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修订草案稿规定:暴力袭击或者组织、协助、煽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以报复、泄愤为目的,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杀害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或者实施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詹伟认为,这一规定对于解决和减少目前日益严重的袭警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对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从重惩罚,不仅凸显警察特殊的执法身份和职业特点,而且可以加大法律对不法势力和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

“通过立法,对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给以特别的法律保护,对伤害警察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法律处罚,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彰显了法律对警察职业的保障和尊重。”詹伟说。

在詹伟看来,修订草案稿第八十四条体现出的“依法履职的免责和补偿”理念,值得赞赏。修订草案稿规定,人民警察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

“我认为,还可以在此基础上继续在免责方面进行完善。人民警察依法执法的,不承担责任;人民警察没有明显过失而发生的使用武器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不追究责任。此外,还要完善相关国家赔偿制度,人民警察为公共利益避免遭受损失,可以果断采取措施,如果不幸造成了意外损失,不能由警察个人承担,应由国家赔偿。”詹伟建议。

此次新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在原有“警务保障”基础上,新增了“职业保障”的内容,首次从立法层面突出了对警察权益的保护,有效弥补了过去立法中把警务工作与警察职业保障割裂开来的不足。

在工资待遇方面,修订草案稿规定:国家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和岗位特点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保障制度。

在职业安全保障方面,修订草案稿规定:国家重视人民警察身心健康和职业安全保障,对在有毒、有害、危险、边远艰苦等特殊环境下工作的人民警察,提供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安全保护条件。

修订草案稿还规定了医疗机构救治义务:人民警察因公受伤的,医疗机构应当无条件及时予以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针对警察的“服务年限与退休”,修订草案稿明确规定: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岗位、职务,分别规定不同的服务年限和最高任职年龄。从事基层一线执法执勤工作满二十五年或者在特殊岗位、艰苦边远地区从警满二十年的人民警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并享受正常退休的待遇。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认为,人民警察承担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多项重要职能,而绝大多数任务由基层公安机关承担,不仅要追得上、打得赢,还得说得过、判得明。基层民警提前退休不仅是从优待警的体现,也是加快内部血液循环、增强整体战斗力的现实需要。

“公安民警是和平年代流血牺牲最多的职业群体,‘5+2’‘白加黑’一直是我们的工作常态,警察法修订增加的职业保障内容,体现了中央从优待警的政策。”一名基层民警说。

“从这些具体的法条内容上看,修订草案稿从对警察的身份权、申诉权等政治权利保障,到工资待遇、医疗、抚恤、保险等经济权利保障;从对警察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权利保障,到依法履职免责等执法权利保障,都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保障内容紧密围绕警察的职业保护来设计。至此,我国的警察职业保障制度建设也能像其他许多高风险职业一样,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詹伟说。

 

划清警察权边界

由于近年来在“警察踩头发事件”等案例中,少数警察因执法不规范而引发公众质疑,乃至引发舆论漩涡,给法治形象造成了伤害。修订草案稿将规范和监督警察职责作为立法宗旨,可以说切中肯綮。

修订草案稿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修订草案稿第七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法律为行为准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严禁滥用、超越权力。人民警察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修订草案稿第五章“执法和监督”共有13条规定,比现行《警察法》中的相应规定多了7条,由此不难看出该章节的重要性。

“特别是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滥用权力,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得侵权。这个规定在现行法律中是没有的,或者说没有这么明确的规定。就是说,人民警察必须在法定框架内严格履职,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做,法律规定应该做的必须要做好而且不得拒绝、拖延,否则就是违法。”詹伟说。

“警察权与一般的行政权不同。一个国家的警察权,可以体现该国家的治国理念与法治水平。”一位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学者说。

“新中国成立后,警察享有与其他行政机关相比较大的权力,且受限制的程序极少。文化大革命时期更是一个极端的例证,公安机关独揽公检法所有的权力。当时,公安机关濒临瘫痪,法律遭到践踏,国家权力受到挑战。如今,警察权的设计理念和层次已经显著提高。但面对当今错综复杂的社会大环境,警察权设计还是存在很多不足。”他说。

广西警察学院副院长张军认为,在未来《警察法》的修改中,应该专设一条明列警察权的权力清单,让所有单项警察权力有法可查。

“明确警察职权范围,与其他行政部门划清职权界限,以防范警察权的扩张和滥用,同时规范和保障警察权力的行使,防止其他机关及其规范附加警察更多职责,突破其宪法上的功能设定。”张军说。

张军认为,在事关公民基本权利保护事项上,立法应沿袭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以及第四十条的惯例,遵循严格的“宪法保留”或“法律保留”原则,凡是涉及重要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规定,都应当由宪法、至少是宪法性法律予以规定,警察权不可任意地自我赋权从而对公民施加义务。

“《警察法》虽然在2012年有过修订,但从总体上看,该法已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在解决新出现的社会利益矛盾、科学界定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等方面,显现出许多缺陷与不足。此次大规模进行修改,已是必然之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詹伟指出。



责任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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