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_王春
“砰”的一声,法槌落下。11月4日下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苍南法院依法对特大跨省拐卖儿童案公开宣判:25名被告人犯拐卖儿童罪,其中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五个月,两名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跨省拐卖26名婴儿,贩卖价格最高近10万元。这起特大跨省贩婴案除了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形成产业链,波及多个省份,犯罪组织人数众多外,妇产医生参与犯罪也引起社会关注。同时,本案还折射出当前善后安置被拐卖儿童的情与法忧患。
办案检察官呼吁:“打拐需要全社会的联合努力。”
老房传来婴儿哭声
来温州市苍南县双益小区租房一年左右的租户老吴与阿朱,不知从哪里抱来的婴儿的啼哭声,引起了邻居们的注意。
阿朱对邻居红英说:“孩子是亲戚家的,她是帮亲戚带孩子。婴儿就一直放在屋子里,几天后会有人抱走。”不过,令红英诧异的是,上一个孩子刚送走不久,又来了第二个。“前后两个孩子,半夜哭闹得厉害,阿朱还用力打,没人会这样打自己孩子的。”红英难过得无法入睡。
后来,老吴和阿朱从遮掩变得肆无忌惮,还经常开着门坐在屋里跟人谈价格。
2015年3月29日,苍南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该县灵溪镇双益小区旁一老房子内经常传出不同婴儿哭声,而房主年龄偏大,不像婴儿父母,怀疑其中有蹊跷。接报后,苍南警方随即展开调查,对该房子进行多日蹲点,发现房内人员存在拐卖儿童的嫌疑。4月4日下午,警方在房内抓获正在进行拐卖儿童交易的章某辉、朱某等9人,并解救出1名男婴。
审讯后,警方获取更多线索,又相继在苍南灵溪、石家庄、上海、云南等地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其中,去年4月11日,在灵溪抓获陈某等人,解救1名男婴;去年6月17日、7月2日在灵溪抓获温某等人,解救2名男婴;去年7月9日,抓获李某、蔡某(另案处理)夫妇。另外,丁某等人主动向警方投案。
找到发财“捷径”
51岁的老吴并不姓吴,真名叫章某辉,苍南县赤溪镇双牌村人。
作为该案主犯,章某辉在2013年找到一条“发财捷径”—贩卖儿童。2013年7月,章某辉通过他人介绍,在青田火车站附近花6万元买了1名男婴,同年11月20日以8.6万元卖给下家。
2013年,章某辉认识了朱某,两人发展为情人。朱某有个老乡肖某,跟她联系卖婴儿的事。起诉书显示,章某辉涉嫌拐卖儿童20人,朱某涉嫌拐卖儿童17人。
肖某是章某辉和朱某的主要上家之一。从2014年3月份到案发,51岁的肖某和他的妻子、情人,至少涉及6个婴儿的非法买卖。
肖某的老家位于福建宁德市寿宁县平溪乡湖潭村后山自然村,距离苍南约180公里。2013年12月,肖某在开三轮车时认识一个叫花妞的云南女人,两人很快就成了情人。
“这个生意来钱快,而且双方愿意,不会出大问题。”花妞跟肖某说起买卖婴儿来钱快,肖某听后心动了。2014年3月,花妞通过老乡四妹(此案嫌疑人之一),在云南买了一名男婴,肖某通过朱某联系了章某辉,成功将男婴卖出。这是肖某第一次犯案,尝到甜头后,他甚至还让妻子一起参与。
跟肖某一样,章某辉甚至还带上了儿子。去年3月,章某辉带着儿子和朱某在石家庄花5万元买了1个出生才1个多月的男婴。将男婴带回苍南后,章某辉分别付给朱某2000元、儿子1500元“工资”。
经查,章某辉等人拐卖的儿童均为婴儿,其中“成交价”最低1万元,最高9.8万元。随之,一个涉及多省的特大贩婴案浮出水面。据介绍,此案共涉及犯罪嫌疑人35名,分别承担着产业链条中的“介绍”、“抚养”、“运送”、“收买”等分工。这些涉案人员之间不少“沾亲带故”,其中有“情侣档”、“父子档”、“夫妻档”,甚至还有一家五口“齐上阵”。被拐卖的婴儿经多次转手,层层加价,不法分子从中牟利。
在法庭上辩称是做好事
6月15日下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苍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特大跨省拐卖儿童案。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被提起公诉的有26人,其余9人另案处理。据起诉书显示,这26人分别来自苍南、温州市区、福建、云南等地,大多数为小学文化程度,其中年龄最大的79岁,最小的27岁。
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后,该案第一被告人章某辉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二人自2013年开始贩卖婴儿以来没有其他工作,贩卖所得几乎全部花光。
对于自己拐卖儿童的行为,章某辉表示,自己是在“做好事”:“别人生了不要,有人想要孩子,就把这个孩子送给他做好事,我不知道这是犯法。”
法庭上,公诉机关共指控了26项犯罪事实。
2014年六七月份,被告人和某在云南省怒江兰坪县以人民币1万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一名男婴,交给被告人褚某带至福建省福安市福安车站附近一宾馆,以人民币3.8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梨某。被告人梨某以人民币6.6万元的价格将该男婴转卖给被告人肖某。被告人肖某又以人民币7.5万元的价格将男婴转卖给被告人章某辉、朱某。后经被告人朱某联系被告人陈某,由被告人陈某介绍以人民币8.3万元的价格贩卖他人。
2015年3月左右,被告人章某辉、朱某从他人处以人民币7.1万元购得一名男婴并带回苍南县。后被告人朱某通过被告人陈某联系买家程某(另案处理),由被告人章某巡开车带被告人章某辉、朱某、陈某来到福建省霞浦车站附近的一宾馆内以人民币9.8万元卖给程某。该男婴已被解救,暂寄养在程某家中。
经查,此案涉及被拐卖婴儿共27名,每名被拐卖婴儿因经合伙作案和多层转手,均涉及多名涉案人员。对涉案人员的拐卖儿童次数和涉及的被拐卖儿童人数,检察机关均进行审查予以统计认定。其中,章某辉拐卖儿童19次,涉及被拐卖儿童19名;朱某拐卖儿童16次,涉及被拐卖儿童16名;李某拐卖儿童4次,涉及被拐卖儿童4名。
妇产科医生涉案
作为本次庭审最特殊的被告,今年68岁的妇产科女医生李某被带上了法庭。据了解,李某与其丈夫蔡某都曾是温州市三甲级大型医院退休医生,丈夫蔡某是儿科医生;妻子李某是妇产科医生,退休后被温州光明医院、乐清白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返聘,工作至今年7月案发。
光明医院原来是社区医院,2010年开始光明医院才有产科,李某负责门诊,也做流产手术。案发后,李某因涉嫌贩卖婴幼儿被逮捕,蔡某取保候审。不过,蔡某否认贩婴,也不知道妻子李某贩婴,称如果知道“早就制止她了”。
在法庭上,李某备受关注,作为医生,她是如何联系上人贩子的?由她经手的婴儿都是怎么来的?在这起贩婴案中,她究竟扮演怎样的角色?这些无疑成为公诉人、法官以及辩护人讯问的重点。
针对检方指控的5起涉嫌贩卖婴儿案,李某承认3起,否认其中2起。
检方指控其于2013年上半年,在市区牛山北路带着一名男婴和人贩章某辉以及周某见面,并约定以5万元的价格出售;2014年4月份,章某辉和朱某来到温州市区以6万元向她购买一名男婴。对此,李某均予以否认。
李某承认的事实为:2013年上半年以及当年8月,她分别在自己家和家楼下,以5万元和3.8万元的价格向章某辉等人贩卖了一男一女两名婴儿;2015年2月15日,她参与在温医附二医8幢住院部门口以4.7万元的价格将一名男婴出售给温某等人的事实。
对于李某涉嫌参与的贩婴案中,李某在庭审上表示,自己年轻时在丽水青田行医16年,她的病人中有一人叫梅某。有一天,梅某找到她,称自己的亲戚没有生育能力,希望能抱养一个孩子,请李某帮忙寻找对象。
“2013年一天的下午,我当时正在医院门诊坐诊,一对中年夫妇带着一个刚出生的男婴来看病。男婴没有足月,还有贫血和全身浮肿等症状,对方自称没有钱给孩子看病,也无力抚养孩子。她母亲现在病重住院,她急需回家看望母亲,但是连车费都没有,因此想将孩子送人,希望我帮忙找个好人家。”李某表示,当时她觉得女子的确可怜,突然想起梅某委托她的事,出于好心,就联系了梅某。
李某交代,2013年8月贩卖的那名女婴,也是她在坐诊时,一名女病患将她单独约到诊室门口央求李某帮忙找个好人家,对方自称老公因犯罪被警察抓了,自己一人无力抚养。于是,李某当场再次通过梅某联系章某辉等人。
同时,李某承认自己2015年2月15日参与在温医附二医进行的贩卖男婴行为。据她交代,当时诊室来了一个肚子疼的小姑娘,刚刚给她做完检查,孩子就在诊室生了下来,属于8个月的早产儿。
“我当时看了下,孩子只会哭,不会吃,由于发育尚不完全,嘴唇一阵白一阵紫的,小姑娘自称和男友分手了,不想要这个孩子。以我的经验,如果不去管这个孩子,孩子肯定活不了,我就建议让她先送大医院救治孩子,也许有人要就给别人养了,医药费就让抱养的人出。”后来她听了李某的建议,在医院住了很长时间,一段时间后她还是决定将孩子送人,于是又找到李某,才有了在医院旁边交易的那一幕。
不过,令人惊讶的是,在讯问过程中,李某对于其承认的3起涉嫌贩卖婴儿事件,她一直百般辩解:“我是做好事,并未从中收取任何费用和好处。”
“经我手的婴儿都是孩子父母不要的,对方请求我帮忙介绍收养人,我并未从中谋取利益。”这句话贯穿李某整个庭审供述。
李某说:“前面两次,我当着婴儿家属的面打的电话,价格都是由婴儿家人自己定的。由于民间收养有个潜规则,为了防止今后出现认亲等事情,通常收养的双方是不能见面的,因此都是由我出面收钱。将孩子交给对方后,钱全都交给婴儿的家属,自己并未从中得到一分钱的好处。”
据李某交代,三次贩婴中,最后一次,由于孩子是生病的,加上还要商谈医疗费,因此没有当场谈好价钱,需要婴儿的家人和买家后续商量,她只是在场牵线。最后,双方约定的4.7万元是他们自行商量,由婴儿的外婆和外公出面,钱直接由买家温某支付给婴儿家属,李某称自己并未经手,事后也未从中收取任何好处。
在随后对买家温某的讯问中,温某也证实了这一点。李某还称,自己根本不知道章某辉等人系人贩,只以为是他们的亲属要抱养。但在前天的庭审中,章某辉的供述却明确表示,另两起贩婴案和李某有关。
据章某辉供述,2013年上半年,李某联系章某辉,约定贩卖1名男婴给章某辉。之后,章某辉联系周某、范某共同出资5万元,在温州市区“水景苑”小区李某住处购买这名男婴。该男婴被章某辉、周某、范某带回苍南后,经周某联系卖家进行转卖。此后,李某又将三名婴儿卖给人贩子,并收取十余万元。
不过,公诉机关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儿童罪。李某多次贩卖的婴儿均是联系章某辉等人购买,她主观明知章某辉等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还多次贩卖,她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23人获刑
庭审历时三天。
案件承办人、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检察官王玮回忆说,虽然起诉前讯问接触了每一名被告人,但当26名被告人一起被带上法庭整齐坐在面前时,还是有些让人触目:这里面大部分人来自偏远乡村且大多是文盲,有拄着拐杖挪上法庭的,也有腿脚残疾被背着上法庭的,9人年龄60岁以上,其中有一家三代也有夫妻子女同堂。
年届古稀的被告人陈某某被带上法庭时,旁听席一阵骚动并伴随着一片啜泣声,有人低声叫着“阿姆”。陈某某是主要犯罪嫌疑人之一的章某辉的母亲,因帮助章某辉照看被拐婴儿而涉案。满头白发、粗糙的双手拄着拐杖,充满褶皱的脸上挂着木讷的神情,那是农村劳作大半辈子老人的典型形象。与她一同涉案的,还有开车接送章某辉买卖婴儿的孙子章某巡。
31名辩护人从公安机关取证程序、被告人主观不明知不构罪、将拐卖行为同民间收养混淆等方面提出各种辩护理由。
公诉人依据法律,通过当庭针对性地讯问及示证,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各种辩解一一进行驳斥,揭露其犯罪本质及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李某的辩解,从其对婴儿去向的不关心、婴儿来源的可疑性、交易场所的隐蔽性、交易价格的有权决定、辩解的不合理等方面进行分析,揭露其辩解的虚假与行为的恶劣,指出其还违反医院的正常工作程序、违背医生的职业规范、职业道德,多次贩卖婴儿,包括将身体存有缺陷的婴儿从医院抱出贩卖,更是对他人及婴儿自身的巨大伤害,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建议依法严惩。
同时,对部分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受家人影响而犯罪、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从犯,建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上予以从轻考量。
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至2015年6月15日期间被告人章某辉、朱某、梨某妞、和某某妹、肖某山、李某春、温某贞、周某梅、褚某昌、范某金、赵某旺、陈某菊、陈某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结伙或单独贩卖婴儿,被告人陈某生、梅某梅、林某金、邓某莲、和某田居间介绍买卖婴儿,被告人章某巡、丁某树驾车接送婴儿,被告人陆某妹帮忙抱送婴儿,被告人范某花帮忙抱婴儿,被告人陈某某、郑某花帮忙喂养照顾婴儿,陈某鹏帮忙喂养、抱送婴儿,被告人梨某妞又曾居间介绍买卖婴儿,被告人温某贞又曾提供喂养、居间介绍贩卖婴儿。
法院认为,25名被告人结伙拐卖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章某辉、朱某拐卖儿童人数多,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判处章某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朱某无期徒刑,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作为医务工作者,却利用工作之便拐卖儿童,社会影响恶劣,酌情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另,章某辉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林某金,朱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赵某旺、陈某菊、陈某鹏,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陈某某、郑某花帮忙喂养照顾婴儿,在所涉拐卖儿童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且归案后能坦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办案检察官的案后思
办案检察官、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检察官王玮认为,拐卖人口的残忍,直观体现在将人作为买卖的标的,由此造成了很多现实与情感上的两难。
这种两难在儿童拐卖中体现非常明显。如果说打拐是手段,那么解救被拐儿童就是目的,而解救之后的安置才是重点。这种安置主要包括:查找生父母期间的临时安置,一段时间找不到生父母之后的长久安置及找到生父母之后拒绝接回的安置等。
实践中,部分打拐解救儿童是被生父母卖掉的,解救后的安置成为一大问题。所谓的安置,不是简单的一项活动,这背后涉及到监护制度的设计以及对社会福利救助体系建设的考验。2015年8月,民政部、公安部联合下发文件规定,对于打拐解救的儿童,应当首先寻找其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及时送还,查找不到的应送社会福利机构或救助保护机构临时抚养,并采集血样、发布寻亲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可进行送养。
实践中,我国很大比例的打拐解救儿童均安置在收买人处抚养,包括该规定实施后,由于部分地区福利院设施的欠缺,公安机关仍然将儿童临时寄养在收买人处。事实上,很多孩子在被解救前已经与收买人家庭生活了一段时间并建立了亲密感情,将孩子强行送交福利院反而会对其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比如,本案犯罪嫌疑人中的8名收买人,来自两户农村家庭,都是女方不能生育想要一个孩子,经多方借钱才买了一个婴儿。这个孩子已经跟收买人生活了一段时间,建立了感情。从本案来看,继续暂养在收买人处似乎有利于儿童的现实利益,但从整体与长远来看,这将不利于打击犯罪与儿童最终利益保护。并且,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人的行为取消“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收买人一律追究刑责,处罚打击力度加强,本案尽管对收买人可以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的规定作不诉处理,但将婴儿继续寄养在收买人处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及立法精神。
检察官王玮认为,在个案效果、个体利益与社会效果、整体利益的衡量上,怀着同情心与眼下的便利放任孩子继续留在收买人处,将不利于买方市场的打击与类案的平衡,个案处理的放松势必将有损社会整体利益。
对于收买人来讲,不通过合法的收养程序而采取非法收买方式实现得到一个孩子的目的,最终都将面临“人财两失”的结局。最终,检察机关依法纠正了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督促他们将寄养在涉案收买人处的婴儿依法送当地福利院安置,并同时寻找婴儿生父母。如果找不到亲生父母,也会由福利院筛选合适的家庭进行收养。
检察官王玮认为,本案折射出现存的三大社会问题:
一、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的建设欠缺,导致部分打拐解救儿童无处安置。
二、事前监管预防措施未到位,特别是对农村低文化水平民众的法制宣传不够。本案很多被告人来自偏远农村,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薄,怀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三、事后打击力度仍不够,特别是对买方市场的打击。本案查明的犯罪部分只是冰山一角,但此小小的冰山一角也反映出了拐卖儿童市场卖方的肆意与买方的旺盛需求。利益的诱人,导致很多人长期以拐卖儿童为生,甚至拉上家人、朋友专门从事该犯罪行为。而现实中放任被拐儿童继续寄养在收买人处等做法也是对买方市场的纵容。
对此,从本案出发,同类案件思考,结合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性质,检察官王玮建议:一、对于那些本地区欠缺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的,可以通过上层沟通协商的方式联系其他福利救助设施较完善的附近地区帮忙安置。二、选取典型案例,以拐卖儿童案件办理为题材,拍摄教育短片,依托媒体向大众播放传播,同时联系政府部门,在“六一”儿童节等特殊节假日针对偏远农村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猖獗的地区进行义务播放,同时鼓励、呼吁当地广大群众对打拐犯罪进行监督、举报。做好普法宣传与犯罪预防。三、加强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尤其是对打拐解救儿童的安置工作,应严格按照民政部、公安部的上述文件规定实行。
“打拐”需要从思想上到行动上,从司法活动到政府配套救助体系的建设,从个人到媒体、网络的全社会的联合努力和共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