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_孙政华
“请用我买的枪枪毙我!如果我死了我就承认我有罪!”2015年4月30日,刘大蔚在法庭上喊出了心中的怨愤。当日,因为网购24支仿真枪,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他无期徒刑。
同年8月,二审维持原判。法官表示,刑法第151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走私武器是重罪,刘大蔚更是走私了多达20支枪支。本可判处死刑,法庭考虑到他的年龄才调整为无期徒刑,这个量刑是适当的。
网购仿真枪获刑
2014年7月,18岁零3个月的福建省泉州市刘大蔚在晚餐桌上告诉父母,他想从一个台湾卖家手里网购24支仿真枪。父亲问他为什么一定要网购,同样的玩具自家的超市和镇上的工厂里都有。
“台湾的质量要更好一些。”刘大蔚,这个从小就喜欢仿真枪的“军迷”回答说。
父亲又问为什么要买这么多,刘大蔚告诉他卖家低于20支不发货。最终父亲让了步:“那就这一次。”第二天,刘大蔚在母亲的陪同下向卖家转账枪支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计30540元。
然而,快递员没有敲响他的家门,找到他的人是警察。
2014年9月29日,刘大蔚因涉嫌走私武器罪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逮捕。他被告知在他网购的24支“仿真枪”中,有20支被鉴定为真正的枪支。
刘大蔚被捕时尚不足19岁。
军迷因仿真枪成“军火商”
被告人的代理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称,少年购买的仿真枪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枪支,仅为收藏娱乐而非牟利,且未收到货物,未流入社会,希望改判无罪。为了改变刘大蔚无期徒刑的判决,徐昕前前后后修改了上百次申诉书,不断补充新的材料和细节。徐昕认为,此案不仅关系到刘大蔚自己,更可能涉及到大量普通公民。
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判决中,“购买的仿真枪成了真枪”的案例大多为当事人通过互联网购买仿真枪,在携带仿真枪入关或物品邮寄过程中,被海关或公安部门发现,并经鉴定部分“仿真枪”为真枪。
近几年,媒体时有报道,有人因为制造、销售或者收藏“仿真枪”而被警察抓获,甚至获刑,罪名往往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甚至是“走私武器罪”。
据统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涉枪案件数量从2009年的零发案,到2010年2件涉枪案件,再到2011年的7件,被告人均以为所涉及对象是玩具。2010年至2012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10起涉枪案件中,近90%皆起因玩具软气枪的贩售和收藏,当事人因此被控以涉枪犯罪相关罪名。
而“私藏枪支的犯罪分子”大多也是普通人,有公司职员、工人、学生、公务员甚至是警察,他们购买枪支也只是满足自己的爱好。
标准变化立案数量增多
仿真枪为什么会被当成枪支处理?这和我国对枪支的认定标准有关。我国法律对枪支有明确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6条,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对“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公安部曾出台一个标准。2001年8月,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这一标准在2007年10月发生了变化,公安部发布《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枪口比动能是指弹丸的枪口动能和击中的面积之比,主要用于体现射出的弹丸的动能在击中面积上产生的效果。
而到了2010年12月,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中第三条第三项强调了“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根据公安部2001年的《规定》,枪口比动能在16J/cm2时,弹头才具备嵌入干燥松木板的能力。根据2008年第2期《福建警察学院学报》刊登的《非制式枪支杀伤力标准的实验研究》的结论,16J/cm2的比动能是弹丸穿透皮肤的最小值。
相比于2001年的标准,2010年的标准骤降9倍。那么1.8J/cm2的枪口比动能到底是个什么概念呢?通俗一点说,玩具枪能打穿纸杯,基本上就够格了。所以,2010年之后,各地涉枪案件数量快速增长。
针对仿真枪,法律也有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章第22条规定: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公安部在2008年颁发了《仿真枪认定标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J/cm2(不含本数)、大于0.16J/cm2(不含本数)的;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仿真枪认定标准》中明确写到,凡符合以上任意一个条件的,就可以认定为仿真枪。
2009年3月,南京一家CS野战俱乐部在开业前一天,40支镭射枪被公安机关收缴,理由是这些枪支属于仿真枪。俱乐部方面认为,这些枪说是镭射枪,其实就是个激光发射器,对人体不会造成伤害。而公安机关则依据《仿真枪认定标准》中的第3条,认定这些枪属于仿真枪。
枪支认定标准争议不断
事实上,在枪支的认定标准上,我国相比其他国家和地区要严格。
有人认为,由于仿真枪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应该严格管制,跟真枪同列。在这些人看来,仿真枪一般与真枪使用相同的枪模,外形逼真,材质与结构也与其效仿的原型枪支一致,有恐吓和威慑作用,为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打开了方便之门。据统计表明,现在的持枪犯罪中,有七成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拿的都是仿真枪。也有人认为,现在对于枪支的认定标准过于严苛。邱祖芳律师说:“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对认定枪支弹药的标准定得非常低,而且没有根据致伤力的大小有所区别。导致致伤力相差很大的枪支,所导致的犯罪处罚结果都一样。既不科学,也不合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陈志军谈到一个案例,开文具店的张某为他的儿子在网上买了两把塑料仿真枪,价格共85元。枪支购买后一直由张某儿子玩耍,并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后来警方接到举报,将玩具枪收缴。经鉴定,上述两支仿真手枪的枪口比动能都达到2J/cm2,认定为枪支。张某最后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诉。
由深圳中院宣判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前往香港购买仿真枪,回到深圳时因被海关查获其购买的仿真枪部分属于真枪,公诉机关遂以走私武器罪起诉,虽然当事人被认定携带了34支真枪,法院应依据“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来量刑,但深圳中院在一审判处嫌疑人法定刑以下的八年有期徒刑,并被广东高院撤销判决,发回重审的情况下,在二审中作出与一审相同的判决。这在已经进入审判阶段的类似仿真枪案例中并不多见。
2016年1月26日,6年前广州市因出售20支仿真枪而被指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的玩具小贩王国其,在经历了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一审和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四年的再审,以及后来的“法院准许越秀区检察院撤诉”后,终于得到了无罪认定。今年8月,王国其获得国家赔偿43万元。
事实上在欧美,有些国家要求该类玩具必须使用红色火冒,用以和真枪区分。包括美国、德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采用8kg·m为标准(转换为比动能就是78J/cm2),法国则是4kg·m。
在周边地区,台湾地区法定的枪口致伤比动能标准为20J/cm2,香港限制玩具枪口动能不得超过2J(转换为比动能就是7.08J/cm2)。
该案启动再审程序
回到刘大蔚案,辩护律师徐昕表示:“申诉很艰难,但总要把道理讲透。”
“本案鉴定所依据的公安部枪支认定标准极低,与刑法、枪支管理法相抵触,致使每年出现大量仿真枪的购买者、销售者被判重刑,我们要推动少年网购仿真枪案的再审,以及我国涉枪案件标准的完善。”徐昕说。
徐昕要讲的“道理”,从跟仿真枪的鉴定标准“较真”开始。徐昕发现,枪形物在查扣、开箱、送检三阶段的视频不完整,这意味着,购买者、购物清单、海关查扣物品与开箱视频中的枪形物之间不具有唯一对应性。徐昕的结论是:“这不足以证明海关查扣的仿真枪是刘大蔚购买的。”
徐昕还发现,原本作为定案关键依据的《枪支弹药鉴定书》同样存在漏洞,鉴定人和复核人的签名高度雷同。另外,枪支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未提供资质证明,在福建省司法厅也未能查询到相关的备案信息。
今年2月,徐昕向福建省高院提交了《紧急申请再审的说明》,也一并寄给了福建省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徐昕还写了《致福建高院院长马新岚大法官的信》。在信中,徐昕肯定了福建省高院平反多起冤案的成果,他恳请高院启动对刘大蔚案的再审。此后,徐昕向福建省高院提交了第二稿的申诉书。
2016年,在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建议审查修改仿真枪入刑标准。同时,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也提交了一份有关修正枪支鉴定标准的建议。两位代表委员之所以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仿真枪变真枪”的问题,是因为近年来类似的案件频频见诸报端。蔡学恩表示,近年来,仅他所在的湖北地区,仿真枪涉刑案件就增加了30%以上。朱征夫认为,因“违反科学认知和生活常理”的鉴定标准带来的案件增长必须停止。
“我这个案件没有受害者,我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刘大蔚在他手写的23页材料中写道。在这份写于漳州监狱的自述中,刘大蔚回忆了从接触卖家、购买仿真枪、转账到被逮捕的全部细节。他不断地强调,他没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他只是“像淘宝正规购物一样,付完钱就等快递了”。
“我在公开网络上不可能买到真正的武器及枪支,我只是一个普通公民,认为只有公安、警察、武装押运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有武器及枪支!而且枪口比动能1.8J/cm2,这种枪支认定标准普通人可能都不知道。”
“好的法律不应该置人于如此可怕的境地。”刘大蔚的母亲胡国继在微博上写道。在为儿子申诉奔走的过程中,她创建了自己的微博账号“假枪真罪最惨案”。在这个账号里,胡国继记录每一次与刘大蔚的见面,转发每一条和仿真枪有关的微博,到每一个报道此事的媒体账号下留言。
2016年春天,徐昕和刘大蔚的父母再一次陷入了等待。在这之后,徐昕几乎每天都通过微博和微信朋友圈呼吁本案复查再审。
“每一桩案件的立案、复查都有一定封闭性,我们不断写信申诉、上访,尝试与法院取得联系。”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徐昕说:“七八个月来,我们就像没头苍蝇一样乱撞。”
2016年4月11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受理了刘大蔚的申诉。胡国继在微博上表示这是“激动人心的时刻”。“必须为福建省高院转发点赞,向马院长致敬!”徐昕多次在微博中提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