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_马超
众所周知,大熊猫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可说到金雕,很多人也许会比较陌生,并不知道它与大熊猫同样,也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而对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游隼、猕猴、网纹蟒等,大多数人通常没有见过,更是叫不上名字。
10月10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由该院院长岳彩领亲自担任审判长,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苏特大系列猎捕、出售、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此案共有25名涉案人员,这些涉案人员遍布全国10省23市。
首批被检察机关公诉的15名被告人利用QQ、微信等网络平台,通过快递、客运车辆等方式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金雕、游隼、猕猴、网纹蟒等26只(条)。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当庭判决被告人张某等15人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相应罚金。
一审宣判后,15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女大学生因利贩卖野生动物
公交司机曾被判刑再次贩卖
1981年出生的张某是苏州市一家科技公司的员工,平时非常喜欢动物,尤爱金雕。2015年5月,张某关注并建立了多个关于猎鹰的QQ群,其中有关于鹰、雕等动物的交易信息,李某便是群中的好友之一。
1985年出生的李某是甘肃省兰州市的一名公交司机,曾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3月刑满释放。
2015年10月的一天,张某在网络上以3500元的价格从李某处购买1只金雕,李某收到张某支付的2000元后,将从他人处购买的1只金雕通过长途客车运输的方式,从兰州市运输至陕西省西安市。
因与王某是微信群友,张某便让王某帮其接收该金雕。家住西安的王某是西安市一所高校的在校女大学生,受到张某邀请后,她和朋友王某一同到西安市三府弯汽车站接收该只金雕。
接收金雕后,王某告诉张某,这是一只洁白雕,张某表示不想买了,王某便分别给了李某、张某1500元、2000元,将这只金雕买下来。然后,王某委托王某某将这只金雕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孔某(另案处理),并通过长途客车运输的方式运输至四川省大竹县孔某处。后经鉴定,该金雕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发现收购、出售、帮别人代购和转运野生动物能得到不少差价后,王某便先后帮助他人或应他人要求收购并转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金雕3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隼1只、猕猴1只。
2015年12月的一天,王某以7300元的价格从杨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1只猕猴,而后将猕猴以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王某某,获利2700元。
法庭上的王某一脸稚嫩。“我是通过网络与张某、李某认识的,贩卖金雕、猕猴都是通过长途汽车运输的。其实,我也知道这些野生动物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之所以贩卖,是因为没有意识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2015年11月,张某在网上购买了1只金雕,货运途中经过徐州市铜山区某治安卡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相关机构鉴定,该金雕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随后,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通过侦查发现,张某通过QQ群友,以支付宝付款、交物流或大巴车托运等方式,先后非法收购、出售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金雕5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鵟1只、野生动物网纹蟒1条。
以此为线索,铜山公安分局又陆续查获涉嫌非法猎捕、收购、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该批犯罪嫌疑人共25人,查获的国家野生保护动物均依法登记后交给动物保护组织。
侦破此案的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治安警察大队案查中队中队长钮家松介绍,张某的手机中存有30多个涉及野生保护动物交流、交易的微信群和QQ群,每个群里少则100人、多则500人,群成员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其中还有一个群的成员为境外人员。
15名被告人全部当庭认罪
专家详解野生动物重要性
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15名被告人均为80后、90后,其中1人为在校大学生,1人为公交司机,两人为医院医生,还有私营业主、打工者、无业人员等,年龄最小的仅19岁。
在法庭调查环节,15名被告人均表示自己购买、运输、出售的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所以当庭全部认罪。第一被告人张某表示:“之所以知道贩卖这些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还依旧贩卖,就是为了一己私利。”
在举证、质证环节,法庭特别邀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教授侯森林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实本案涉及的金雕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鵟、猎隼、游隼、雀鹰、松雀鹰、草原雕、猕猴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网纹蟒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物种,相当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侯森林在法庭上表示,野生动物不仅具有经济价值、科研价值、观赏文化价值,尤其重要的是具有生态价值。在食物链中,动物的“吃”与“被吃”、数量的减少,都会造成上一级动物或下一级动物数量的减少,甚至死亡、灭绝,进而打破生态平衡,严重的情况还会造成生态失衡并难以恢复,从而造成整个物种或环境被破坏。生态价值还具有长期性和隐性的特点,往往这一代造成的损害要至下一代才能体现。
有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购买野生动物后,并没有将其杀害,而是将其作为宠物进行饲养。侯森林表示,饲养野生动物对野生动物是不公平的,野生动物应当有野生动物的福利,如果野生动物是有思想的,它也不希望人类这样对待它。
“很多国家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进行了完善。尽管如此,野生动物走私等非法贸易依然猖獗,成为世界上仅次于毒品、军火的非法贸易,加之人工养殖野生动物管理中的漏洞、食用野生动物现象严重、野生动物栖息地破坏严重、野生动物在贩卖、运输、管理中死亡等因素,也加速了野生动物、尤其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的减少。因此,通过法律手段保护野生动物刻不容缓。”侯森林表示。
知法犯法多人被判重刑
主审法官详解判案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5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韩某、黄某、高某、王某某、邓某、田某、王某义利用QQ、微信网络交流平台相互结识,并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采取长途客运车辆运输的手段将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予以出售或非法收购,经鉴定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金雕5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隼两只、雀鹰两只、大鵟1只、松雀鹰1只、游隼1只、猕猴1只、《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野生动物网纹蟒1条。
其中,被告人张某非法收购金雕5只、网纹蟒1条,并将其中金雕两只、大鵟1只非法运输、出售;被告人李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金雕5只;被告人王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金雕3只、非法收购、出售猎隼1只、猕猴1只;被告人韩某非法收购金雕1只、非法运输金雕1只;被告人黄某非法收购网纹蟒1条、雀鹰两只、松雀鹰1只、游隼1只,并将网纹蟒非法出售;被告人高某非法猎捕猎隼1只、非法收购猎隼1只;被告人王某非法运输、出售金雕1只;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收购金雕1只;被告人田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猎隼1只;被告人王某义非法运输、出售猎隼1只;被告人邓某非法收购大鵟1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等人违反国家对珍贵野生动物的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分别予以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其中张某、李某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李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王某、韩某达到情节严重,故被告人张某、李某、王某、田某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韩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王某、刘某、王某义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王某某、赖某、邓某、许某、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15名被告人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最终,法院当庭对该案15名被告人作出判决,第一被告人张某、第二被告人李某因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十一年;被告人王某、韩某情节严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年;黄某、王某、高某、刘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赖某、邓某、田某、王某义、许某、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15名被告人分别被处四万元至三千元不等的罚金。
据该案审判长、主审法官岳彩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且,只要行为人存在“非法猎捕、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之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本罪。
“如本案中的第一被告人张某非法收购金雕5只、网纹蟒1条,并将其中两只金雕、1只大鵟非法运输、出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金雕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两只金雕即为‘情节严重’、4只金雕为‘情节特别严重’,因此被告人张某仅涉及非法收购金雕的犯罪事实已足以判处十年以上刑罚。”岳彩领说。